非常重要的文章 我的好友寄来《王沪宁:着手政改,必须对“文革”有深刻反思 》,值得仔细一读(黄标是原文就有的,红标和粗体字是我加的)(兰标是中原加的)。 王沪宁这篇文章是去年(2012年)3月27日,亦即是在薄被双规以后,经再次修改发表的第五稿,其中有许多内容都作了重大修改。当初我以为已经看过他前面写的稿子,就没有再看,更没有去前后对照,今天早晨看了大为吃惊。 这简直是一篇当今政治改革的宣言,强调三权分立;但改革之初,还必须经历一个像蒋经国那样的“独裁”的时期(话说得极其隐晦)。以此文为导向,可以看到习领导今后改革的大致步骤和脉络,已经尽在其中了。 王的身份虽然仍像过去一样,十分低调,仅仅是一个政治局委员和“中央政策研究室主任”而已,但在此次习出国访问、以及博鳌亚洲经济论坛中已经尽显他的重要性,实际上是习的首席高参,是战略层面的政策设计师。 我想,这篇文章现在在网上流传,是有背景的:在各派政治力量的暗斗剧烈的当今,习自己不便出面,只能采用上述方式,向国内外表达他的治国理念了。 费伦谨识 王沪宁:着手政改,必须对“文革”有深刻反思 (原题:“文革”反思与政治体制改革)
一个民族应该把自己最令人痛心的教训当作一面镜子,时时擦拭,时时映照,以便一代又一代的人不重犯历史性的失误,使整个民族能够持续进步。“文革”的发生不是偶然的。从观念上说,没有及时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在剥削阶级基本消灭的情况下继续坚持“以阶级斗争为纲”、“破字当头”等思想路线,是一个直接思想根源。然而,没有一定的条件,“文革”是难以形成的。除了历史、社会、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原因外,政治体制不完善、不健全是一个不可低估的原因。 从政治体制的角度来反思“文革”,是总结文革历史教训的一个尤为重要的方面。近年来,人们从思想、意识形态、文化、经济等各个角度考察和分析文革,但从政治体制上来反思文革尚做得很不够。政治体制往往是在对一定政治动荡的反思中逐渐走向健全的。一种政治体制,不可能一建立就十全十美。它要在运转中、实践中和动荡中来不断认识自身中的欠缺、弊端和不足,然后来健全和完善它。如果没有这样一个渐进过程,政治体制最后便会积重难返。文革固然是一场大浩劫,但它也给我们考察我国的政治体制提供了依据。温故而知新,今天在我们着手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时候,从政治体制的角度对文革做深刻的反思,是不无裨益的,也是很有必要的。 应当说一个完善的、良好的政治体制应该能够阻止“文革”的发生,因为文革的发动、组织、活动均超越了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均不符合科学和民主的政治程序。但是,当时的政治体制没有这种能力。一九五四年宪法建立的政治体制一下子就被文革彻底破坏了。这是值得我们仔细研究的。其他原因暂且不论,我们从政治制度角度来对文革做一反思。从政治体制的技术角度分析,可以看到下面一些环节的结构和功能与文革未能被制止有一定关联: 一、作为国家政治生活领导核心的执政党内部没有形成一整套健全的民主制度。我们党领导中国人民浴血奋战、艰苦斗争,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形成了党在人民群众中崇高的政治威望,对社会政治生活行使着全面的领导权,这是适应我国发展道路的。但是,随着后来局势的变化和对社会主义条件下社会阶级关系判断的失误,当时党的领袖的民主观念逐渐薄弱,“主观主义和个人独断作风日益严重,日益凌驾于党中央之上,使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集体领导原则和民主集中制不断受到削弱以至破坏。”(《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这样,到文革发动前夕,实际上形成了这样一种情形:党对社会生活有着全面的政治领导权,而党的领袖对党又有绝对的领导权威。所以,在党的领袖错误决定发动文革时,我们党内不少不同意这么做的干部和党员已无能为力。党内民主制度的不健全,致使我们党无法阻止发动“文革”的错误行为,结果给整个国家的政治生活造成了损害。 二、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切实有效地行使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按理对发动文革这样一场全国范围的政治运动应当有庄严的发言权和决定权。但实际上文革开始不久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各地人民代表大会就不起作用了,国家主席等国家领导人都被排挤到一边,有的甚至被迫害致死。国家权力机关对这场涉及中国前途命运的政治动乱没有任何制约和牵制能力。当然,这和没有严密的党政分工体制有关。由于党政分工体制不健全,政治体制中的权力制衡关系也没有明确建立起来。没有权力制约权力的机制,在一个方面发生偏向时,社会就会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 三、政治生活中缺乏有力的宪法保证。文革的发生和进程,实际上完全不符合我国宪法的精神和宪法规定。“文革”中的种种做法和手段也是完全不符合宪法的。宪法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和权限、规定了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程序。但“文革”不按任何程序地“打倒一切”、“全面夺权”使国家机关陷于瘫痪。宪法规定了国家主席、人大代表和公民的权利与地位,然而在“文革”中这些权利和地位根本没有得到保障。没有一定的专门的宪法保障机构,也是文革发生的条件之一。 四、在社会生活中缺乏一套独立的司法体制。“文革”当中,有许多违反法律的行为,实际上没有什么机构能加以束缚。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缺乏行政诉讼系统,对政治机构侵犯公民权利和人身自由的行为无处申诉,“四人帮”极其爪牙控制的政治机构可以为所欲为,一般公民无可奈何。另一方面,“文革”破坏了一般诉讼体系,公民之间发生的侵害权益的也行为无处申诉,结果出现了一些人打、砸、抢,出现了严重的侵犯人权和人的尊严的行为。不仅如此,公检法机构甚至合而为一,被用来推行“文革”,完全谈不上司法独立。这样“文革”愈演愈烈。 五、政治体制上没有完善的纵向分权机制。建国以后,一方面由于历史的原因,由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长期落后的原因,另一方面由于照般苏联模式的原因,结果形成了高度集权的体制。这种体制对于促进一个不那么发达的社会经济发展有其有效的一面,但也给政治生活造成了潜在的可能性:即如果发生失误,则整个社会都会被卷入进去。地方没有相应的权限,对上级决策没有法定的自主性。如果给予地方一定的权力,这些权力由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规定来行使不受干预的话,那么在发生“文革”这样的内乱时,各地就有可能不被强行卷入一场错误的政治动乱中去,一般机构也无法强迫地方政府做出与宪法相悖的行为。由于过去缺乏这种机制,所以地方在发生“文革”时无能为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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