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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软件运动对软件私权体制的实践批判

2018-4-13 22:39|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6377| 评论: 0|原作者: 贾星客、李极光 |来自: 马列之声VOM

摘要: 鉴于“自由软件运动”斗争对象的“信息的资本主义霸权”与“互联网专制主义”,同时也构成中国社会主义运动的阻碍。为此,我们对信息技术领域的“反资本主义”实践的“自由软件运动”予以充分注意,就是完全应该的了。
4.私权软件的社会体制

        斯多尔曼所说的私权软件不仅仅是一种软件,也不仅仅是一种软件开发方式,或者营销方式,或者某一些单纯的软件技术爱好者的发烧方式,而是一种社会体制(social system)。这甚至是从发动自由软件运动的初期就已经具有的看法 [4]。斯多尔曼所说的私权软件的垄断性,本身只能通过一定的社会系统才能实现。正是因为如此,自由软件运动才具有我们所强调的那种深刻的社会历史内涵和意义。这种社会意义甚至不局限于特定的反对软件版权的运动,而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理想的对立。

        斯多尔曼之所以在与开源派进行的论战中或者在谈到自由软件与其他相关派别的区别的时候,总是强调“自由”这个目标,也是因为自由软件运动不只是在追求一种技术上高质的软件,而更是在追求一种人与人之间有良好的互助协作关系的、能够合理共享社会资源(不只是软件资源)的社会。而就自由软件运动本身的直接任务来说,实现这种理想社会的直接障碍是私权软件体制。正是在这个是否以建立一个更好的社会为更高目标的问题上,自由软件派与开源派区分开来了。“区别在于,开源哲学关心的是怎样才能制作出强大而可靠的软件。他们强调实践的价值。他们没有错,但那不是事情的全部。我认为自由比强大可靠的软件更重要。其余的事情则都是一样,我也想要强大、更可靠的软件。但如果我必需在更强大的软件和自由之间做出选择,我选择我的自由。”斯多尔曼强调:“是的,这就是为什么我要投身于自由软件的理由。要改变一种丑陋的系统。我不是指计算机系统,我是说社会系统。” [5]。

         问题不仅在于斯多尔曼使用了“社会体制”或“社会系统”(social system)这样的概念 [6],而更在于他在实质内容上看到了私权软件不是一个孤立的“系统”,而是一个“社会系统”的一部分。因此,自由软件的目标,是要超出软件技术的目标的。因此,问题从软件开发延伸到了软件版权和专利,也延伸到相应的立法过程中不同的利益集团的斗争;延伸到了公众的自由,不仅是软件的共享和协作的自由,还涉及到了公众的一般言论自由;延伸到私权软件造成的社会资源的浪费和社会腐败以及对公众的心理伤害,甚至国际问题,这些都随着自由软件与私权软件的竞争和斗争,进入斯多尔曼思考的范围。

         在一次反对《数字千禧年版权法案》的集会中,一个名叫Barney Frank的国会议员表示他对目前由于数字化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普遍侵权”现象感到“忧心忡忡”。斯多尔曼问他,“你这种忧心是为了公众利益吗?”这位议员的回答则是:“为什么你老是喋喋不休地谈公众利益?技术创新人才没有必要为了公众利益而放弃他们的权利”。斯多尔曼认为,这个议员所说的话已经明白地告诉我们,信息技术和传媒“行业”雇用的代言人已经把版权看作是他们的行业权利,而不再是公众的权利。而正是这些人在推动软件和专利的立法。这就说明了,在自由软件与私权软件对立的背后,是私权软件垄断集团与公众利益的对立。

        在对待微软判决案的态度上,斯多尔曼也从整个私权软件社会体制的角度,而不是从单个垄断公司的角度来看问题。他指出,不能仅仅把微软看作恶魔。微软只是整个私权体制这个大恶魔的一小部分。涉及微软的反垄断审判案并不会真正改变那些私权公司继续走向垄断的趋势。垄断不是微软的特性,而是私权社会体制的特性。

他说,很多人把微软视为软件产业的恶魔,产生了专门针对微软的抵制运动。但是,自由软件社域对此采取不同的看法:微软公司的垄断,也就是在限制和操纵用户这一点上并不孤单。“几乎所有的软件公司都在对用户做着同样的事情。如果其他公司所做的少于微软,那并不是因为他们做得不够。”[7]。

        因为,微软只是在目前这种以分离用户,并夺走他们的自由为基础的整个私权软件产业发展的自然结果。“在批评微软的时候,我们必须做到不为其他也在生产私权软件的公司开脱罪责”。

        斯多尔曼指出,许多GNU/Linux的使用者把该系统看作仅仅是同微软竞争的产物。但是,自由软件运动所至力于解决的问题要比微软问题大得多:它针对的是包含微软在内的整个私权软件社会体制。微软只是这个体系中最大者而已,它只是问题的一部分,即便它在反托拉斯诉讼中失败也不是自由软件运动所必需的胜利。

        如果判决的内容只是单独地打击了微软,而有利于其他私权公司更好地发展私权软件,或者是改善了这些私权公司通过竞争来巩固私权软件的条件,那么这种判决结果,对自由软件的目标来说,就没有什么特别的好处,甚至可能会使自由软件的环境更为恶劣。因为,“只有选择主子的自由并不是自由”。 [8] 因此,只有不利于所有私权软件的判决结果,才是有利于自由软件运动也有利于公众的。因此,斯多尔曼关注的不是特定的垄断公司,而是整个私权体制的问题。

        另外,用私密协议和各种特殊的文件格式、申请算法专利和各种程序设计原理的专利、甚至联合起来设计旨在更全面深入地控制和“捆绑”消费者的做法,并不是只有微软在做,微软也不是始作俑者。那是这种体制的整体特性,而不是微软专有的特性。关于这种特征,我们将在稍后专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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