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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主体地位的若干观点

2018-10-27 23:37|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30789| 评论: 0|原作者: 何干强|来自: 昆仑策网

摘要: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要求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划清马克思主义同反马克思主义的界限”。这种自觉性,当前尤其应当体现在维护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上,尤其要体现在宪法所规定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上。公有制(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的经济基础,是广大劳动人民的“命根子”。 ...

14.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需要大力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

国家宪法意识

 

以上我们说到,在新自由主义等错误思潮的影响下,一些地方的政府部门推行私有化“改制”,这导致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削弱。可见,错误的意识形态一旦渗入上层建筑机构,就会对社会主义经济基础起削弱乃至破坏作用。我们要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就必须重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对经济基础的维护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总结中国革命与建设的基本经验,明确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的集体所有制”;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1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意识是最高最重要的意识形态。遵守宪法是每个公民的义务。维护国家宪法,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和责任。但是,对处于各级领导岗位的干部来说,增强宪法意识更为重要。发现削弱公有制主体地位的经济行为,领导干部如果能够站在维护宪法的高度,挺身而出,站出来说话,那么这些错误行为就有可能消灭在萌芽状态。因此,各级领导干部率先增强宪法意识,增强维护国家和人民经济利益的高度责任感,这是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织保证。

 

附 录:

 

关于全国企业中如果要求51%(起码的多数)的劳动者处于公有制生产关系中,那么,由于国有资本的有机构成高,公有资本的比重大体上就应当占78.1%。计算方法如下:(需要说明,这里说大体上,是因为下面计算中的“有机构成”概念并未严格按照“不变资本比可变资本(c/v)”,为简化计,用了“企业资本(c+v)比劳动者人数”,但是,这并不影响要说明的道理)

 

假定全国工商企业的社会总资本为C,国企资本占社会总资本的比重为x1 %,集体企业资本占的比重为x2%,私营企业资本占的比重为x3%,x1(或x 2、x3)<100,x1% + x 2% + x3% = 1;假定在全国工商企业中的劳动者总人数为n,国有企业劳动者占总人数的比重为y1 % ,集体企业劳动者占y2%,私营企业(包括外资企业)劳动者占y3%,y1(或y2、y3)<100,y1% + y2% + y3% = 1;这样,根据马克思经济学关于资本有机构成的规定,我们近似地把国有企业资本的有机构成表示为(x1%×C)÷(y1 %×n),或者x1%C/y1 %n;还可以进一步假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的有机构成相等,它们的有机构成则是:

x2%C/y2 %n=x3%C/y3 %n

 

从经济现实看,我国国有企业设备先进,科技水平高,国有企业资本的有机构成高于集体企业或私营企业的有机构成,这可以表示为:

x1%C/y1 %n>x2%C/y2 %n=x3%C/y3 %n

 

假设国有企业资本的有机构成与集体企业或私营企业的有机构成之比用β(β>1)表示,因为(x1%C/y1 %n)÷(x3%C/y3 %n)= β,所以:

 

x1%C/y1 %n= βx2%C/y2 %n=βx3%C/y3 %n。由此,可以推出简化公式:

x1/y1 =βx2/y2  =βx3/y3      [甲]

 

由于假设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的有机构成相等,所以,也可以把他们两者的资本之和与劳动者之和加起来计算资本的有机构成,也就是:

(x 2% + x3%)C÷(y2% + y3%)n = x2%C/y2 %n = x3%C/y3 %n

 

此式在数学上可以简化为:

x2/y2  = x3/y3 =(x 2% + x3%)/(y2% + y3%)    [乙]

 

将公式[ 乙]代入公式  [甲 ],得出:

x1/y1 =β(x 2% + x3%)/(y2% + y3%)

 

由于:x 2% + x3% = 1- x1%,所以,上式可以表示为:

x1/y1 =β(1- x1% )/ (y2 + y3) %  ,由此可以求得:

x1 =100βy1/ [(y2 + y3) +βy1]      [丙]

 

按照马克思主义关于资本的本质是生产关系的基本原理,国企和集体企业的劳动者人数,应占50%以上才能实现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也就是y1% +y2%>50%。为了容易说明问题,我们假定y1% + y2% = 51%,在国企的劳动者比重y1% = 31%,集体企业的劳动者比重y2% = 20%,私营企业劳动者比重为y3% = 49%。这样,y2 + y3 = 20 + 49 = 69 。

 

在现实中,我国现存的国有企业人均固定资本占有数额大体为25万元人民币,私企为5万元人民币(按照假定,集体企业也是如此)。两者之比为5比1,为简略计,这里我们假定国企与私企“企业资本比劳动者人数”之比也等于5比1,即β= 5。

 

将y1 = 31、y2 + y3 =69、β=5代入[丙]式,得出: x1 = 69.2

 

再将x1 = 69.2、y1 = 31、y2 = 20 、β=5代入[甲]式,可以得出:

x2 = y2x1/y1β = (20×69.2)÷(31×5)= 8.9

 

同样,可以将有关数字代入[甲]式,可得出:

x3 = y3x1/y1β = (49×69.2)÷(31×5)= 21.9

 

因此,在国有企业的资本有机构成较高、在全国企业中公有制企业的劳动者占51%的上述假设条件下,公有资本(包括国有资本与集体资本)占全国企业社会总资本的比重应当达到:

(x1 + x2 )×100% = 69.2% + 8.9% = 78.1 %

 

2010.6.29 第一稿

2010.10.20 修改稿

 

注 释:

[①]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9年9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②] 引自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任务基本完成 普查取得重要成果》,200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局网站:

http://www.stats.gov.cn/tjdt/gjtjjdt/t20091225_402610100.htm.

其中的法人可以理解为多种投资主体构成的企业组织,由于统计数据显示国有和集体企业数量明显下降,可以判断,法人资本中主要是私人资本。

[③]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统计局:《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二、三号)2009-12-25,10:02:13,http://www.stats.gov.cn/tjfx/fxbg/t20091225_402610155.htm。

[④]《马克思恩格斯全卷》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891页至892页。

[⑤] 这里说“大部分“,是因为现实中的第三产业包括非物质生产领域属于消费范畴的行业,即人力和物力投入使用的结果是人化而不是物化的行业,如住宿、娱乐、理发等服务行业,即马克思所说的“纯粹服务业”。投入纯粹服务业的资本体现的社会关系不是处在直接生产过程中的,它们不属于经济基础范畴,应当剔除。

[⑥] 注意,这里没有把旧体制称之为“计划经济体制”,而称之为“计划产品经济体制”,这是因为过去我们受自然经济观念的束缚,用产品经济的管理方式来进行单一的计划管理,所以,国民经济管理的体制背离客观经济规律,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因此,称之为计划产品经济是恰当的。计划经济是社会化生产的客观要求,如果把计划经济本身当作旧体制,那就容易造成在经济管理中否定计划导向,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⑦] 参见《资本论》第1卷第23章“资本主义积累的一般规律”,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672~780页。

[⑧] 参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1330~1331页。

[⑨]参见《资本论》第3卷第51章“分配关系和生产关系”,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992~999页。

[⑩]参见《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924~925页。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5年特刊,3月15日,第81页。

 

 

(作者系昆仑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南京财经大学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会主义研究中心常务理事;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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