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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藏产权的私有化是对劳动者权益的剥夺

2012-6-2 22:06| 发布者: sisisansan| 查看: 826| 评论: 0|来自: 原创

摘要: 马克思关于土地私有权不合理的论断同样适用于矿藏:“从一个较高级的经济的社会形态的角度来看,个别人对土地的私有权,和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私有权一样,是十分荒谬的。甚至整个社会,一个民族,以至一切同时存在的社会加在一起,都不是土地的所有者。他们只是土地的占有者,土地的受益者,并且他们应当作为好家长把经过改良的土地传给后代。”[ ... ...

马克思说:“剥夺人民的土地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1]。这既是支持劳动者追回曾经丢失的资源所有权,也是提醒他们必须紧握已经回归的这种所有权。如果让投资者用有限的金额套购国有资源的产权,他们就能够直接间接向人民索取贡赋。公有制国家的职能就在于为劳动者守护资源所有权,并依法按应时而变的超额利润向资源开发者分期收缴足额的资源补偿费,这是含义模糊的“充分补偿”额无法对等的。

作者陶树人称:“法律应该维护的是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的利益应得到充分的补偿,而不是表面上的矿产资源所有权是否可以出让的问题。”[2]但是矿藏国有权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法律体现。把它说成“表面”文章是代言一些开发者化公为私的企图。宪法规定土地和矿藏的公有权是绝对不容许用民事物权法来掏空的。

笔者就以上论点再引述马克思对投资者套购自然资源行为的剖析如后。请读者按本文的走向把其中的“土地”解读为包括矿藏的地上地下资源,把“土地价格”解读为包括与矿藏“对价”的资源价格,也把“资本化的地租”解读为超额剩余价值转化的净现值或净价值。

马克思说过:“一些人所以能把社会的一部分剩余劳动作为贡赋来占有,并且随着生产的发展,占有的越来越多,只是由于他们拥有土地所有权,而这个事实却被以下情况掩盖了:资本化的地租,也就是说,正是这个资本化的贡献,表现为土地价格,因此土地也像任何其他交易品一样可以出售。因此对购买者来说,他对地租的索取权,好像不是白白得到的,不是不付出劳动,不冒风险,不具有资本的企业精神,就白白得到的,而是支付了他的等价物才得到的。”[3]这是对名为“购买所有权”实为“攫取超额利润”的揭露。

还有作者认为“探矿权的客体具有多样性、层次性和复合性,更多地表现为在特定的工作区内实施勘查行为,不完全具有物权特性,属于行政特许权。采矿权则完全具备物权特性,属于物权范畴。两种权性质完全不同,法律应当分别规定。”[4]实际上勘查和开采并不像教科书描绘的那样是难易悬殊和机械拼接的两个阶段,而是“知”和“行”的辩证统一过程。比如在矿化变异性强烈的石英脉型金矿上使用坑道时,和在油、气、水等流态资源上使用钻井时,勘探和开采工程往往难解难分。某采区开发过程的转折点只是投资者决定的建矿时机,其余采区可能尚待继续勘探。如果把从此以往的开发期称做开采,那与“行政特许”和“物权特性”都无关,而只是开发者想借机化公为私。作者们还试图把风险较大的勘探推给政府和把风险较小的开采留给私营矿山,这更是毫不掩饰的利欲驱使

不久前出现的“矿业权主体虚无化”论[5],更是想凭借违法个案将错就错改写国家大法,把化公为私合法化,那已经严重超出了经济学研讨的范围。

马克思关于土地私有权不合理的论断同样适用于矿藏:“从一个较高级的经济的社会形态的角度来看,个别人对土地的私有权,和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私有权一样,是十分荒谬的。甚至整个社会,一个民族,以至一切同时存在的社会加在一起,都不是土地的所有者。他们只是土地的占有者,土地的受益者,并且他们应当作为好家长把经过改良的土地传给后代。”[6]

政治经济学把开发耕地、矿藏和建筑地段所得超额剩余价值相提并论,是因为这涉及到地上地下资源所有者和经营者交错的利益关系。一度受限的山西和浙江煤老板曾大举转向房地产业,房地产商则在经营不顺手时青睐矿业。矿区和城市百姓在这种头绪纷纭的切换中是最弱势的群体。新出台的保障房举措为遏制地方政府向房地产商过分出让居民理应享有的建筑用地而立,但有待防备暗箱操作。房地产业中的诸多问题同样发生在矿业中,而且因为涉及到环境保护和人身安全就更加咄咄逼人。



[1] 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880

[2] 加入WTO矿产资源有使用制度的思考金主编:矿权矿权论与实践,中大地出版社,20039月,第77-89

[3]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877页。

[4] 杨世龙,张树兴:论矿产资源和矿业权的性质--矿产资源自然属性的视角。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4月,第38-42页。

[5] 康纪田:矿业权主体的虚无化。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0年第12期,第4 - 7页。

[6] 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8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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