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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中国人的脚钉驴掌 —— 绝不能通过民法典

2019-12-27 05:01|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7047| 评论: 0|原作者: 李东宏|来自: 乌有之乡

摘要: 当代中国法学家,还处在法学抄手阶段,还没有自己独立的、有价值的判断,他们抄来的法学,是伪法学和准法学的混合物,他们是中国籍的西方“法学家”,不,是西方法学的法学抄,怎么能参与起草民法典呢?

三、中西文明的精神迥异,不允许在法学西化过程中颁布民法典

  中华文明是农耕文明,西方文明是游牧文明,两者精神迥异。这决定了,西方的法律和法学可以借鉴,但不能移植,更不能抄袭西方的民法典和法学理论来成就中国的民法典。

  (一)、中西文明发展的主轴不同

  科学和正义是打架的,所以人类文明不可能一直沿着正义和科学两个轴发展,人类文明史则有时是沿着科学或正义单轴发展的历史,有时是沿着科学和正义双轴发展的历史。农耕文明史一般是沿着正义或者正义和科学展开,游牧文明史则一般是沿着科学展开。当游牧文明主导世界时,世界文明就是沿着科学轴展开;当农耕文明主导世界时,世界文明就是沿着正义或者正义和科学轴展开;当农耕文明和游牧文明均衡时,世界文明就是沿着正义和科学两个轴展开。

  西方文明,是一种单轴文明,这个轴就是科学,简单说就是,推动其进步的是用科学武装起来的强盗逻辑,正义不能作为一个轴来主导其发展。当其强盛时,推动其进步的只有用科学武装起来的强盗逻辑,正义不但不能作为一个轴来主导其发展,甚至不可能作为一个副轴起作用。当其衰弱、衰亡时,正义才能作为一个副轴起作用,这时的作用却是消解西方文明。

  科学和正义不仅仅是打架的,也是同一的,所以,西方文明也不可能完全背离正义。

  我们是农耕文明,杂糅了游牧文明的精神,因而是双轴文明,一般我们是领先的,但当历史发展到科学和正义激烈打架时,我们会落后。这时,我们必须向游牧文明学习,学习他们优秀的精神品质,但是不能没有底线,更不能不择手段,否则,就不能长久地维持族群的超大数量。因此,中华文明永远不可能照搬西方制度,也因此不能移植或基本移植西方民法。

  (二)、中西文明中法的精神迥异

  奥斯曼土耳其的崛起,阻断了东西方的商路。西方强盗在探索海上商业航线的过程中,被赋予了实现资本全球化的使命,结果,历史召唤了强盗,选择了强盗,锤炼了强盗,筛选了强盗,成就了强盗,才有西方文明和他们的法律。

  其实,中西文明中法的精神是迥异的。在对待权利真空上,表现尤为明显:中国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而西方是你的沉默就是我的权利。在对待无主物上,则能分出中西方法律精神的高下:在西方,对待无主物,西方人首先拿出洛克来论证无主物属于自己,洛克说,谁耕种了这块地,谁的劳动就注入到了这块土地,谁就拥有了这块土地。如果不行他们就拿出卢梭来论证无主物属于自己,卢梭说先占者先得。如果还不行,他们就杀掉原来的主人,说谁先杀掉原来的野蛮人,谁就是这块土地的主人,野蛮人不是人。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及其法律就是用“野蛮人”的尸体堆起来的。而中国则是这样处理:这块无主地,归集体所有,我们每个人都是集体的法定股东,集体可以把它承包出去,谁出的价钱高就承包给谁,所得大家分红。这是新中国法理的基础。这个法理,创造了中国奇迹,也能创造中国自己的民法,并排斥一切违背其精神的法律移植。

  综上所述,新中国不能移植西方的野蛮法律。

四、草案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的规定违宪

  宪法第八条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显然,该条不但没有剥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相反,还保障其享有与其他民事主体平等的民事权利。但是,民法典草案物权编第五十六条却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第一百二十五条进一步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二规定,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显然,民法典草案物权编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做了如下层层递进的限制,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名存实亡:第一、把土地承包经营权从债权上升为物权。第二、没有规定像其他权利主体权利那样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允许按照村集体全部成员的意志行使土地所有权反而把其土地权利行使方式限定为承包经营一种而且不允许对承包经营做大规模调整(56条、125条、126条)。第三、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从而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拔高到等同于土地集体所有权,从而变相实现了农村土地私有化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名存实亡(129条)。第四、通过把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并将土地经营权拔高到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社员承包经营权的高度,则在法律上做好了准备,通过资本下乡和土地集中,彻底消灭农村集体组织(134条),其方式是,社员肯定竞争不过农业资本家,从而迅速破产,实现农业资本家垄断土地经营权,从而使农村集体组织成为农业资本家的傀儡。由此可知,民法典草案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的规定,是变相私有化,违宪!

  不仅仅是违宪,这样的立法与改革的初衷无关,不能用所谓改革的失误委违宪辩解。正如上文所述,国家粮食收购制度加农户承包经营制度,构成了市场基础上的计划经济。这种稳定、高效的经济体制和经营机制,是完美的创新,是中国农业稳定、经济稳定和社会稳定的基础,值得全世界学习。但是,如果把这一体制换一换,农户换成村集体,直接落实村集体成员权,并把集体的事业承包给部分村民,全体村民坐享分红,会变得更加高效。如果用它发展其它养殖业和农产品加工业,中国会出现全世界最高效的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业。这个制度值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和吸收。

  民法典草案物权编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规定的出现,意味着中国改革走到了头,从民法典的颁布,到取消党的领导,在法律上已无障碍,可以在取消党的领导以后,再修宪确认。党丢了农村,就会丢掉一切,而且经过国企混改,党对国家的控制减弱,取消党的领导似乎越来越近。

  民法典草案物权编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规定的出现,也意味着资本下乡已经吹响号角,几亿背井离乡的难民,不久将上路,带着逃荒证。

五、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自动续期?违宪!

  物权法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自动续期,而自动续期就是无偿续期。这是我最先发现并论证的。民法典草案也有此规定,但是,这是一种变相的私有化,因为它把居民的住宅用地使用权升格到国家住宅用地所有权的高度,从而实际上废掉了国家住宅用地所有权,变相实现了住宅用地私有化。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应该全民、货币化、平均分配,理由很简单:住宅建设用地的主人是全民,(而不是政府,)住宅建设用地的使用人也是全民,全民使用自己的土地,自己需要向自己支付对价吗?不需要!自己能够向自己支付吗?不能够!所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应该全民、货币化、平均分配,30年到期后,再分配一次,让富人花钱住大房,让穷人卖多余的地改善生活。

  其它建设用地,可以委托给政府卖地投资搞建设。

  法学家连这么简单地道理都不懂,所以,在我们伟大的土地国有制上衍生出土地拍卖制度。这种制度短期内促进城市化和经济发展,但长期看,窒息经济发展。如果不是出现土地财政,我们可以建立世界上最科学、正当的经济制度,可以解决经济学最难回答的问题——经济学都是沿着产权这个单轴展开的,货币顶多作为辅助因素来说明经济循环,其实资源配置还有更重要的一个轴,经济学不敢涉及,就是货币。我们知道,现代社会,产权和货币是人类社会分配资源和利益的两大工具。产权是资源分配的使用价值形式,通过咬定使用价值咬定商品来分配资源和利益。货币是资源分配的价值形式,通过咬定价值咬定商品来分配资源和利益。通过交易,商品和货币通过使用价值和价值勾连,形成反向运动,不仅分配了资源,而且形成了商品和货币的循环,进而构成一个完整的经济循环。这个原理要求,两个循环必须服从统一的机制和制度安排。然而,自从有了纸币和中央银行,货币虽然成了分配资源的两大工具之一,但把货币循环和商品循环和谐统一起来的经济体制并没有出现,货币循环和商品循环的脱节和矛盾日益激化,两者的畸形化日益严重。

  回避了沿着货币轴研究资源配置,经济学就彻底变成了神学,而且比算命先生还不靠谱。比如,老百姓都知道未来5—10年,中国房地产泡沫会崩溃,引发世界经济危机。但你听哪位经济学家这样说过?

  有人说,物权法已经这样规定,就不能改了,但是,物权法的这一规定违宪,任何架空土地全民所有制的规范都违宪。

  中国的立法,初衷应该是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变相的私有化,要不得。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实行全民、货币化、平均分配!

六、民法典草案里,找不到中国人的人格

  权利、自由和利益共同构成法律上的完美人格,完美人格才是法律的首要价值,而权利、自由和利益单独都不不能构成法律的首要价值。为什么呢?法国学者奥布理·罗说“有财产有人格,无财产无人格”[5]。扩言之,有财产,有人格,有自由,有人权;无财产,无人格,无自由,无人权。没有财产就没有法律上的身外利益,就只能把自己作为交易的标的来出卖,就不是法律上的合格主体,就免谈人权。人格,在法律上指做人的资格,可是,自由主义法学和法律硬生生地把“做人的资格”割裂为权利、自由、人格和利益,又把人格简化为人格权,具体内容只包括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自由权、名誉权、贞操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显然,我们的人格只剩下对自己身体、精神和劳动自主支配的权利。财产权利和利益被移出人格,使人格独立失去了基础和保障。当一个人穷得只剩下对自己身体、精神和劳动自主支配的权利时,为了生存,他只好出卖自己的劳动来换取生存所必须的财产——生活资料。而且,他在出卖自己的劳动同时也部分地出卖了自己的人格,从此成为有人格权的人格缺损者,为近现代的资本主义雇佣制度提供被雇佣者。他们用人格和劳动与资本家交换身外利益时,资本主义雇佣制度就产生了。

  民法典草案里有完美人格吗?我们的一切工作是追求中国人的完美人格吗?可是,任何法律都宣称自己是正义的,我国每一部宪法都宣称自己是社会主义,这不容任何人玩资本主义法律的伎俩!

  所谓资本主义法律的伎俩,就是把法律上的完美人格割裂为权利、自由、人格和利益,又把人格简化为人格权,尤其是把财产从人格中抽掉,使人格成为没有法定财产基础的人格。其结果只能是为资本主义雇佣制度提供法律基础。这种法律,叫吃人!

  法律上,傻根是这样写的:在宪政社会里,法律对权利、义务做了公平、公正的分配,但这里的权利只是法律上的权利,而不是人们现实享有的权利。宪政的法律,在平等对待的幌子下,总是把尽可能多的权利分配给资本的所有者和占有者,把尽可能少的权利分配给穷人。至于义务的分配则反了过来。其具体实现方式就是,客观权利与主观权利相分离和主观义务与主观权利相分离。先说客观权利与主观权利相分离。客观权利是法律上的“权利”,只有转化为主观权利即人们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权利,人们才能享受。而能否向主观权利转化,决定于人是否有财产,因为有财产才有人格,才是法律眼中合格的人,也才享有主观权利;没有财产,就没有人格,就不是法律眼中合格的人,就不能享有主观权利。以乞丐傻根和富豪任志强的财产权为例:法律上,傻根和任志强的财产权是平等的,但这只是客观财产权,现实中任志强的主观财产权之一就是豪华别墅,而傻根的主观财产权只是打狗棒,他们的主观权利有天壤之别。这就是客观权利与主观权利相分离。通过客观权利与主观权利相分离,宪政的法律“正当地”把权利分为资本和其它权利,并确认了资本与其它权利的不平等以及资本对其它权利剥削和统治的正当性,把社会撕裂为傻根所属的被剥削阶级和任志所属的剥削阶级。然而,故事还需要讲下去:没有财产,没有人格,不是法律眼中合格的人,并不等于人可以不履行法律义务,因为一个人的客观义务是否转化为主观义务,与此人的客观权利是否转化为主观权利无关,相反,会因为另一个人的主观权利自动转化为主观义务。一旦此人的客观义务转化为其主观义务,法律就可以强制其履行。比如,傻根手持打狗棒到到任志强家要饭,就负有不得侵犯任志强别墅的主观义务,因为为了保护任志强对别墅的主观权利,法律把傻根不得侵犯任志别墅,由傻根的客观义务自动转化为了他的主观义务。傻根辩解自己没有别墅的主观权利因而不承担对别墅的主观义务,是徒劳的。这就是主观义务与主观权利相分离。这样,通过主观义务与主观权利相分离,宪政的法律“正当地”保护了资本与其它权利的不平等以及资本对其它权利的剥削和统治,并在政治和法律层面确立了资本神圣的宪法和法律地位。也就是说,宪政的法律,通过客观权利与主观权利相分离,确立了资本剥削的正当性,又通过主观义务与主观权利相分离,确认了被剥削的正当性,保护资本剥削。

  任志强、傻根和法学家,都来照照镜子,看看我们的民法典草案!

七、求求法学家,饶了中国吧!

  求求法学家,饶了中国吧!黄台之瓜,何堪不停地摘?马伊琍告诫法学家,且行且珍惜啊!

  [1]《王绍光:国企与工业化  1949-2019》,光明网 。

  [2]《于中宁:中国经济70年发展的两组令人震惊的数据》,察网。

  [3]同上

  [4]《刘鹤: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财政新时代。

  [5]法国学者奥布理·罗在一篇论文中表达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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