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中国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红色中国网 首 页 报刊荟萃 查看内容

为维护我国宪法第六条而辩

2020-1-13 00:54|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7148| 评论: 0|原作者: 何干强|来自: 乌有之乡

摘要: 宪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经济制度,指的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而不是“舆论潮”所说的“三项制度并列”。“舆论潮”是把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的一段论述作为自己根据的,但这是断章取义和曲解。



宪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经济制度,指的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而不是“舆论潮”所说的“三项制度并列”。“舆论潮”是把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的一段论述作为自己根据的,但这是断章取义和曲解。

为维护我国宪法第六条而辩

——评一种曲解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的舆论

何干强

  内容提要:宪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经济制度,指的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而不是“舆论潮”所说的“三项制度并列”。“舆论潮”是把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的一段论述作为自己根据的,但这是断章取义和曲解。“三项制度并列”违反宪法第六条体现的唯物史观指导思想,淡化了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占主体地位的社会性质特征,混淆基本经济制度和关于经济运行机制的经济管理体制,犯了同语反复的逻辑错误;并不具有“科学的理论基础”、“广泛的实践基础”和“深厚的群众基础”。“舆论潮”大量地用西方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的思想和话语,来阐释实现“三项制度并列”的政策措施,势必起误导经济体制改革的作用,只会把《决定》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决策部署,引向反面。

  关键词:宪法  基本经济制度  “三项制度并列” 唯物史观  新自由主义

  作者:南京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教授

  

一、对严重违宪言论必须公开批评

  当前,全党全国人民正在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精神。一些人提出,“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三项制度并列,都作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简称“三项制度并列”),“是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内涵做出的重要发展和深化”,是“又一次重大理论创新”;还有人说,“三项制度并列”,“诠释了十九届四中全会的最新精神”。这就在媒体上形成一股把“三项制度并列”作为《决定》最新精神的舆论潮(以下简称“舆论潮”),把人们学习党的《决定》的注意力,吸引到与宪法第六条规定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不同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创新上来。多年来,党和政府在全国进行多次普法教育,宪法第六条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含义已经深入人心;这股“舆论潮”突然以学习贯彻《决定》精神的名义,宣扬“三项制度并列”这样的新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这就引起广大干部群众的高度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①]

  这清楚地表明,宪法第六条规定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指的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而不是“舆论潮”所说的“三项制度并列”。尽管《宪法》第六条中有“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条款,但是,并没有纳入基本经济制度,而是作为分配制度规定的。尽管宪法“总纲”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表述,“第十一条”有“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十五条”有“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款;但是,这些条款和表述,都没有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纳入基本经济制度的范围。显而易见,“舆论潮”所谓“三项制度并列,都作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超出了宪法第六条关于基本经济制度规定的界限,是违宪言论。

  诚然,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舆论潮”对宪法规定的基本经济制度提出不同见解,可以允许;不过,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宪法第六条没有修改之前,这种违宪的言论,不应当公开发表。现在既然形成了这股“舆论潮”,那末,懂得维护宪法尊严人们,只要读到有关文章,就不得不站出来指正,尤其对其中反马克思主义的、违宪的错误思想,就不得不公开辩驳。我们党的舆论管理负责同志是应当允许这种辩驳的;否则就难免背上放任公开发表违宪言论,助长违宪之风的骂名,难免让广大人民群众产生“只许州官放火、不让百姓点灯”的怨言。

二、“舆论潮”对党中央《决定》的曲解

  毋庸讳言,“舆论潮”是把党中央《决定》的一段论述,即“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既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又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是党和人民的伟大创造”[②] ,作为论据的。然而,这段话能作为《决定》已经修改了宪法第六条的根据吗?不能!

  其一,《决定》在“舆论潮”中提出的“三项制度”后面用了“等”字。“等”这个词在汉语中,既有列举未尽,也有列举煞尾之意。从“等”字“列举未尽”的含义看,我们只要认真学习十九届四中全会的《决定》,就不难发现,在“六、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这个一级标题的下面,有五个二级标题,即“(一)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二)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三)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四)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五)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这就足以说明,《决定》中这段话的“等”前面要说的,实际上不止“舆论潮”所说的“三项制度”,而有五项“制度”。从“等”字“列举煞尾”的含义看,“等”字后面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也不应理解为我国宪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经济制度,而只能理解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即在经济生活中起普遍作用的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若干经济制度。在汉语表达中,“基本”经济制度往往可以省略“的”字(当然,为了避免混淆,在重要文件中,最好不省略这个“的”字)。简言之,“舆论潮”把《决定》这段话中“等”字前面的五项“制度”取其三项,并列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以取代宪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经济制度,这是断章取义。

  其二,《决定》并没有提出与宪法第六条规定的历史阶段不同的基本经济制度。虽然《决定》表述的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宪法第六条的规定表述的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但是,不能认为,这种字面上的差别,就认为决定提出了新的“基本经济制度”。确实,在概念上,社会主义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同,如果把社会主义等同于社会主义社会,那么后者只是前者的一个阶段。但是,《决定》表述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的“社会主义”,其实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省略语。因为《决定》明确指出,“……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既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又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③]。所以,《决定》中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的社会主义,指的正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不是指超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整个社会主义社会。众所周知,有时为了节省用字,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常简称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决定》这段论述中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的“社会主义”,也是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简略表述。

  其三,《决定》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做了遵照宪法第六条规定的准确表达。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系统阐释了“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 的“显著优势”,包括13个方面。其中一个“显著优势”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把社会主义制度和市场经济有机结合起来,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显著优势”。显然,这段论述中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与宪法第六条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内容完全一致;同时,这段论述又用“和”这个连词,把宪法第六条关于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与“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把社会主义制度和市场经济有机结合起来”的含义区分开来。这就表明,《决定》并没有把后两者,纳入宪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经济制度之中。因此,“舆论潮”中有人说,《决定》把“三项制度并列,都作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这是曲解。

  其四,《决定》不可能超越全国人大职权直接修改宪法条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并指出,“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④] 这清晰地表明了宪法修改的严格程序。党中央领导宪法修改,提出正式建议在前,而行使宪法修改的职权则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党的十九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⑤] 从这些重要规定和程序看,党的重要文件不可能在宪法修改建议提出之前,就提出与宪法不一致的“基本经济制度”。因此,“舆论潮”宣扬“三项制度并列”是新的“基本经济制度”,这造成了人们对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已修改了宪法第六条,因而违反修改宪法程序的错觉,产生了败坏党中央信誉的恶劣影响,在干部群众中造成极大思想混乱。这是公然破坏“两个维护”的言行。

三、“三项制度并列”违背唯物史观

  “舆论潮”宣扬“三项制度并列,都作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并列”),如果符合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确实富有建设性,那末宪法第六条修改之前,公开发表,那就只是违反了修改宪法的程序。然而,“舆论潮”所谓“三项制度并列”不仅曲解党中央的《决定》,而且背离唯物史观,具有反马克思主义的性质。毫无疑问,“舆论潮”所说的“三项制度”的每一项,都如《决定》指出的,“是党和人民的伟大创造”,并都在国家宪法有关条款中有庄严规定,但是,在辩证法看来,“只要再多走一小步,看起来像是朝同一方向多走了一小步,真理就会变成错误。”[⑥] 一旦把“三项制度并列”鼓吹为替代宪法第六条的“基本经济制度”,这就变成了反马克思主义的篡改!我们就不能不遵循党中央关于“自觉划清马克思主义同反马克思主义的界限”[⑦]的一贯要求,予以公开批评!

  首先,“三项制度并列”违反宪法第六条体现的唯物史观指导思想。宪法第六条是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的概念,限定在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范围之内的。这是遵循唯物史观指导思想的十分科学的规定。唯物史观揭示出,在人类社会多层面的结构关系中,社会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的总和即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生产关系对生产力、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⑧]而生产关系的核心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即生产资料所有权关系;同时,在人类社会的经济运动中,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一般环节之间既有内在联系又有“统一体内部的差别”,生产在包括自身的所有环节中,都是起决定性作用的。[⑨] 由于生产总是在一定所有制关系中进行的,所有制关系对生产起能动的作用,所以,在这种意义上,在社会生产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必然对社会结构的各个层面都起支配作用。[⑩]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简明扼要地指出,生产条件的分配关系,即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关系,“它们决定着生产的全部性质和全部运动。”[11] 正因为如此,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并把基本经济制度规定在公有制为主体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范围,这就突出了生产资料所有制在整个社会结构和整个经济运动中的基础性的、决定性的作用。然而,“舆论潮”的“三项制度并列”,却把生产关系、分配关系和市场流通关系看成不分经济层次、不分决定与被决定的并列关系,并把分配关系和市场流通关系都纳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这就否定了生产资料所有制在社会经济结构和社会经济运动中的决定性作用。这种无视社会经济运动中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环节之间的辩证关系,把他们机械地并列在一起的思想方法,正是马克思深刻批判过的资产阶级经济学的形而上学思想方法的典型表现。[12]

  其次,“三项制度并列”淡化了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占主体地位的社会性质特征。唯物史观认为,一定历史条件下的社会的性质是由占统治地位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决定的。正是贯彻这个基本原理,宪法第六条鲜明地强调了,在当代中国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历史条件下,“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为主体。这就科学地反映出,当代中国社会的历史性质特征是,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占主体。这种特征在不同所有制的相互关系中表现为,公有制经济和其他多种经济成分相互之间,绝不应是平起平坐的所谓“平等”关系,而是主次关系;特别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和资本主义经济两种经济成分之间,是存在一定对抗性关系的,只不过在公有制为主体和在共产党正确领导之下,可以用非对抗性方法来处理。同时,所有制关系必然表现为阶级关系。只有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关系,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劳动人民,才有条件成为国家的主人。从科学社会主义终将消灭私有制的伟大战略目标看,我国只有遵循宪法第六条关于公有制为主体的规定,才能建立起共产党领导下的工农联盟(工人阶级同农民阶级的联盟)和工资联盟(工人阶级同民族资产阶级的联盟),并坚持前者“是主要的,基本的,第一位的”,后者是次要的、“暂时的、第二位的”;[13] 从而沿着科学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不断前进。然而,“舆论潮”的“三项制度并列”,却把“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扩大到超出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范围之外,这就把公有制为主体这个关键性的规定淡化了,把这个规定的重要程度显著降低了;因为如果“三项制度并列”,人们就不能弄清哪一项制度更为基本、更有决定性意义。我们知道,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的主旨,是号召全党全国人民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努力奋斗;《决定》系统地阐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制度体系,包括“党的领导制度体系”、“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制度”、“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制度”、“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党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制度”、“‘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党和国家监督体系”;[14]这一系列制度,哪一项都具有社会主义性质,都要以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经济基础。如果不再突出宪法规定的公有制为主体,这一系列相互联系的制度建设,就都可能成为纸上谈兵。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舆论潮”的“三项制度并列”淡化公有制为主体,只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建设起阻碍、破坏作用。

  第三,“三项制度并列”混淆基本经济制度和关于经济运行机制的经济管理体制。唯物史观“把经济的社会形态的发展理解为一种自然史的过程。”[15] 揭示出人类社会的生产关系的发展,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经济规律。宪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经济制度,就是反映当代中国的社会生产关系发展客观规律的。而“三项制度并列”中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指的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调节生产和流通关系,或调节经济机制方面的管理体制。固然,这样的经济管理体制也要反映客观规律,但是,管理体制是与实践主体的主观认识直接联系在一起的,是具有一定主观性的人的管理实践概念,因而,它与反映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经济规律的基本经济制度不属于同一类概念,因而不能列为基本经济制度范围之内。那么,如果去掉“体制”这个词,只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否可以纳入基本经济制度?也不行。正如《决定》中论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指的是,“社会主义制度和市场经济有机结合”[16],其中的“社会主义制度”已经含有宪法第六条的“公有制为主体”,而其中的“市场经济”,按宪法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市场经济已经含有宪法第六条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样看来,“三项制度并列”,除了市场经济这个概念没有重复表述,在涉及所有制的方面,则犯了同语反复的逻辑错误。

四、“舆论潮”中有人文过饰非

  “舆论潮”提出“三项制度并列”,打的是丰富和发展宪法第六条的基本经济制度、顺应改革开放实践要求的幌子。有文章说,“把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上升为基本经济制度”,“具有科学的理论基础、广泛的实践基础、深厚的群众基础”。然而,这是文过饰非。

  其一,“三项制度并列”并不具有“科学的理论基础”。对此,本文前一节已论证,把后两项制度“上升为基本经济制度”,违反了唯物史观指导思想。

  其二,“三项制度并列”并不具有“广泛的实践基础”。遵照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只有经过反复的社会实践被证明为正确的理论和管理制度,才能说有广泛的实践基础。让我们对照一下经济现实吧。”舆论潮”说,“在所有制方面,我们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主导地位,同时大力调整所有制结构,支持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健康发展。” 如果真是这样“坚持”,现实经济中的所有制结构就一定是公有制经济牢牢地占着主体地位。但是现实情况却令人忧虑!2005年,我国实施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公布的数据表明, 2004年末在全国第二、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实收资本总额的所有制结构中,国家资本、集体资本、个人资本、港澳台资本和外商资本的占比,依次为48.1%、7.9%、28%、7.3%和8.7%;[17] 公有制占比为:48.1%+7.9%=56%,可以说,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然而现状如何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之后,有关部门没再公布实收资本总额的所有制结构数据。不过,2019年11月发布的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公布了第二、三产业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各个行业的企业法人单位的从业人员数据,显示了这两大产业的从业人员在不同所有制法人单位企业的结构状况。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资本的本质是生产关系,生产关系的本质是生产中的人与人的关系,因此,从业人员在不同所有制中的分布,是可以表现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的;在突破资本拜物教观念的意义上,甚至比用实收资本占比关系,更能从本质上表现生产资料的所有制结构。笔者根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的数据做了计算,假定在混合所有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公有资本控股企业(可算作公有制经济)和私人资本控股企业(可算作私有制)各占一半,[18] 那么,2018年末在全国第二、三产业法人单位中,公有制经济和私有制经济的从业人员之比为19.55%比80.45%;而从全国第二、三产业包括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总就业人员来看,公有制经济和私有制经济的从业人员之比为13.3%比86.7%。[19]因此,实事求是地说,宪法第六条规定的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地位,在第二、三产业中,总体上已经丧失!

  众所周知,习近平总书记在多次重要讲话中,要求“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是推进国家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是我们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也提出了“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的要求。[20] 而现在国有经济为主的公有制经济在第二、三产业所有制结构中,占比竟如此之低,“舆论潮”面对这种现状,不但不分析原因、总结教训,反而说“我们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主导地位”,这难道不在隐瞒事实真相吗?所有制结构呈现如此严重不良现状,这不能不让人们认为,某些负责经济体制改革的领导干部,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是假,放胆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真;宣誓执行宪法是假,照搬新自由主义,推行私有化“改制”是真。这些人对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采取了阳奉阴违的态度。

  由此也可以说,“舆论潮”所谓“经过多年的改革,我国公有制总体上已经同市场经济相融合”,也是夸大其词。因为如果真正实现了这样的融合,统计数据中的公有制的比重就不可能在第二、三产业中下降到如此之低的程度!

  其三,“三项制度并列”并不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具体经济制度的群众基础,建立在广大人民群众能够通过积极生产劳动,获得相应的物质利益。劳动人民最关心的是,国民收入的分配关系真正落实宪法第六条规定的“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虽然,在存在市场经济的历史条件下,公有制经济要实施全国自上而下的集中统一的按劳分配,难以实际操作;但是公有制经济的实践经验表明,只要企业有经营收入,那么在扣除生产成本、再生产基金和上交税收等因素,确定了企业内的可分配基金之后,企业内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个人收入分配原则,是完全可行的。为此,从社会角度看,公有制企业占的比重越大,对劳动人民越有利,经济制度就越有群众基础。而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中,雇佣劳动者不能不为私人企业主无偿提供剩余价值,收入两极分化不可避免,为此,全社会私有制企业越多,对劳动人民越不利,经济制度就越没有群众基础。现实的社会收入分配关系如何?这里篇幅有限,只以工业部门的利润在不同所有制中的分配状况为例。据国家统计局编撰的《中国统计年鉴2019年》数据,[21]2018年末,我国工业部门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利润总计为66351.4亿元,其中内资企业为49575.8亿元,占74.7%;港澳台投资企业为6454.5亿元,外商投资企业为10321亿元,两者共计16775.5亿元,占25.3%,也就是说,中国大陆内资企业在工业部门总利润中,取得约3/4的利润。而在内资企业中,我们把中国统计年鉴规定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以及混合所有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一半,都算作公有制经济(这显然有所高估),那么,2018年它们依次相加的公有制经济的利润为:1816.6+102.2+22.8+9.3+(20312.7+10175.8)×50%=17195.15(亿元),占工业总利润的25.9%。而私有制经济的利润为:私营经济17317亿元,加上混合所有制占一半的私有制利润,即17317+(20312.7+10175.8)×50%=32381.3(亿元),占工业总利润的48.8%。这样,工业部门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利润中的基本分配格局就是:公有制经济占25.9%,私有制经济占48.8%,港澳台、外资经济占25.3%。因此,代表劳动人民经济利益的公有制经济所分得的利润只占25.9%。试问,这样一种社会经济利益的基本分配格局,能有“深厚的群众基础”吗?“舆论潮”所说的“群众基础”,莫非是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的企业主?。

  尤其要看到,私有、外资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越高,在唯物史观揭示的生产关系决定分配关系的客观规律作用下,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情况就越严重;尽管国家财政可以采取转移支付等再分配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缩小社会收入差距,但是终究不能改变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决定的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基本格局,从而不能改变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基本态势。国家统计局正式公布的反映社会收入差距的我国基尼系数,从本世纪初起,就连续超出国际安全警戒线的0.4,达0.47以上:2003年0.479,2004年0.473,2005年0.485,2006年0.487,2007年0.484,2008年0.491,2009年0.490,2010年0.481,2011年0.477,2012年0.474。[22]经过国家政府采取措施,2013年之后,基尼系数有所下降,但是在2015、2016、2017、2018年,仍分别高达0.462、0.465、0.467、0.468。[23],且有上升趋势。由此看来,”舆论潮”说,“在分配制度方面,我们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这也是文过饰非的。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最新评论

Archiver|红色中国网

GMT+8, 2024-4-27 02:11 , Processed in 0.018449 second(s), 12 queries .

E_mail: redchinacn@gmail.com

2010-2011http://redchinacn.net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