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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社会主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大方向

2020-2-26 23:51|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5410| 评论: 0|原作者: 程恩富 张杨|来自: 察网

摘要: 私有土地的自由买卖并不能使农民实现权利与结果的公平, 绝大多数农民也不可能通过农村土地私有化实现全面小康和共富共享。本文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的重要讲话为指导, 客观评析了主张土地私有化或变相私有化的四个错误观点。



私有土地的自由买卖并不能使农民实现权利与结果的公平, 绝大多数农民也不可能通过农村土地私有化实现全面小康和共富共享。

  坚持社会主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大方向

  ——评析土地私有化的四个错误观点

  程恩富 1 张 杨 1, 2

  摘要: 本文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 坚持“统分结合” 发展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的重要讲话为指导, 客观评析了主张土地私有化或变相私有化的四个错误观点: 评析了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产权不清” 的观点, 认为法律对土地集体所有权作出了非常清晰的界定; 评析了“土地私有制是农村土地改革方向” 的观点, 认为这种主张的实质是通过永久性地固化原有的家庭土地承包关系来搞农村土地私有化, 无视和否定了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应注重“统分结合” 双层经营的思想; 评析了“农村土地私有化会使农民更为富裕” 的观点, 认为私有土地的自由买卖并不能使农民实现权利与结果的公平, 绝大多数农民也不可能通过农村土地私有化实现全面小康和共富共享; 评析了“‘一田两主’ 制度是农村土地改革有效途径” 的观点, 认为这一论断是通过实际架空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来变相主张农村土地私有化。

  关键词: 土地 集体所有制 统分结合 新型集体经济 农民合作社 家庭农场

  中图分类号: F301.1 文献标识码: A

  党的十八大以来, 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农村调研的基础上明确提出: “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 这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魂’ 。 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这是农村最大的制度。 ” ①作为习近平“三农” 思想的根基, 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 就是要求不管怎么改, 都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 并且要以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为最大的制度来制定和实施“三农” 发展规划。 新时代的乡村振兴, 只有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 才能深化农村治理结构改革, 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保障广大农民在生产关系中具有主人翁地位, 最终实现农民共同富裕。 不过, 近年来, 社会上出现了主张废除或架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 逐步实行农村土地私有化的舆论。 这些主张土地私有化或变相私有化的舆论, 主要可以归纳为四个错误观点。 在新时代,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 必须对这些错误观点予以科学评析。

  ①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 2017: 《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论述摘编》 , 北京: 中央文献出版社。

  

  一、 评析“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产权不清” 的观点

  第一种错误观点是: 断言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造成“产权不清” 的根源, 认为只有把农村土地进行私有化分割, 才能对土地股权进行清晰界定。

  笔者认为, 这一断言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法律实际上对土地集体所有权进行了非常清晰的界定。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明确规定: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 山岭、 草原、 荒地、 滩涂, 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 属于村集体所有的,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 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 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 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 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①由于历史变迁、 政策变动等原因, 集体所有的土地产权主体可以是行政村或乡(镇) 、 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 但具体到某一个时期某一块土地的所属范围和权利主体, 应该都是非常清晰的(参见唐忠, 2018) 。 既然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是清晰、 明确的, 那么, 只要严格依法施政, 就不会出现所谓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产权界定模糊、 执行虚化的问题。 至于土地的所有权、 承包权和经营权的“三权分置” 和量化确权改革, 其目的是更有效地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的合法权益,以及进一步发展现代农业, 而并非因为“集体耕地的所有者一直是模糊的” ②。

  实际上, 美国、 西欧、 加拿大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家庭农场制所谓“产权清晰” 的实质是: 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农业规模经营。 例如, 2014 年, 美国大型家庭农场的数量为 42398 个、 中型家庭农场的数量为 123009 个, 两者合计仅占美国农场总数的 7.7%, 但这些农场的土地总面积却占了 37.9%、农产品总产值占了 59.8%③。 这种资本主义家庭农场的体制机制并不适合中国的国情, 因为“把 18 亿亩耕地通过私有化、 市场化集中到种田能人手中, 只需要 200 多万农业劳动力就可以了, 2.5 亿农村剩余劳动力将成为无地农民。 ” (简新华, 2013) 有专家预测, 中国未来 20 年的城市化率将从 56%提高到 78%, 并指出中国即使达到了高收入国家的城市化水平, “仍然无法全面推广美国的家庭大农场模式, 否则将导致 1.6 亿农业人口的绝大部分失去土地, 造成巨大的就业压力”(杨团、 孙炳耀, 2017)。可见, 私人家庭农场的过度发展, 可能意味着更多农民将在市场竞争中失去作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土地。

  恩格斯曾明确指出: “社会主义的任务并不是要把所有权和劳动分离开来, 而是相反, 要把任何生产的这两个要素结合在同一手中。 ” ④而土地私有化明晰产权的教条言论在实质上就是要彻底割裂土地和劳动的关系, 造成土地成为极少数大农户的私有财产, 最终会导致土地经营粗放、 土地生产效 率低下、 土地抛荒现象加重等问题。 中国正是由于具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优势, 才能从根本上 避免农民在土地权利上的不平等, 进而减少土地与农业劳动者有效结合的成本。 在“统分结合” 的双 层经营体制框架内, 农业劳动者的劳动成果会以承包费等多种形式最终回归到劳动者手中并促进集体 资产的积累, 从而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实现土地所有者、 劳动者、 经营者三者利益的有机统 一(徐祥临, 2019) 。

  ①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六十条, 中国网(http://www.china.com.cn/law/txt/2007-03/19/content_7985083.htm) 。

  ②按照“只要资产没有实现个人量化就是产权不清和缺乏效率” 的极端思维逻辑, 资产没有量化到个人的家庭、 学校、研究所、 政府、 军队等各类组织, 就都是产权不清的低效率组织了。 笔者也没有看到持这一观点的人把自己家庭的财产都量化到家庭成员了。 可见, 这一流行的西方产权观点, 只是为土地私有化做虚伪的辩护罢了。

  ③资料来源: 《美国家庭农场: 规模越大盈利越多》 , 湖南三农网(http://www.hnagri.gov.cn/web/hnagrizw/snzx/zjgd/content_187603.html) 。

  ④马克思、 恩格斯, 2009: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四卷) 》 , 北京: 人民出版社。

  

  

  二、 评析“土地私有制是农村土地改革方向” 的观点

  第二种错误观点是: 断言仅赋予农民承包权、 经营权和流转权是不彻底的农村土地产权改革, 必须实行土地私有制。

  笔者认为, 这种主张的实质是通过永久性地固化原有的家庭土地承包关系来搞农村土地私有化,无视和否定了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应注重“统分结合” 双层经营的思想。 习近平总书记曾明确指出, 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各项管理制度, 完善农村集体产权权能, 发展壮大新型集体经济, 赋予双层经营体制新的内涵” ①, “要把好乡村振兴战略的政治方向, 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 发展新型集体经济, 走共同富裕道路。 ” ②

  同时, 这种农村土地私有化的论断也无视历史教训。 中外几千年土地私有化的结果往往是土地的高度集中, 产生土地食利者阶层, 使很多农民丧失生活保障, 变成无土地、 无就业的闲置劳动力或被私人资本雇佣的劳动力, 无法保障农民“耕者有其田” 和共同富裕。 这在中国农村劳动力长期大量相对过剩且只能被非农产业逐步吸纳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温铁军曾旗帜鲜明地告诫, 中国绝不能实行农村土地私有化, 如果按照西方学界主流思想即“土地私有化+流转市场化” 来进行农业规模经营改革,不仅农业生产可能受到利益集团的控制, 而且这种改革本身就缺乏实践的逻辑与依据。 因为印度等国家“按照西方理论逻辑实行‘土地私有化+流转市场化’ 的结果, 无一不是贫富两极分化, 农村贫困地区游击战, 城市贫民窟黑帮泛滥, 甚至走向恐怖主义。 ” (温铁军, 2015) 可见, 那些无视历史教训和基本逻辑而主张农村土地私有化的观点, 往往是出于对西方意识形态的崇拜, 是对私人资本利益的袒护。

  此外, 还有舆论宣称, 改革开放后的农业发展表面上似乎是经营方式上“单干” 相对于“集体”的成功, 但从本质上看, 是相对自由的选择权对没有自由的选择权的成功。 笔者认为, 这是一种“重分轻统” 的片面观点。 先不论“单干” 击败“集体” (即“分” 击败“统” ) 是否符合农村改革的历史与逻辑, 仅就以为选择“分” 是自由的而选择“统” 则是不自由的这一逻辑本身来说, 也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 所谓农民“自由的选择” , 至少应当是宜分则分、 宜统则统, 合理的状态应是“统分结合” 。 如果只认为选择“分” 是自愿的, 而选择“统” 就是非自愿的, 那就陷入了教条、 僵化的思维方式。

  ①新华社, 2019: 《习近平李克强王沪宁韩正分别参加全国人大会议一些代表团审议》 , 《人民日报》 3 月 9 日 01 版。

  ②习近平, 2019: 《把乡村振兴战略作为新时代“三农” 工作总抓手》 , 《求是》 第 11 期。

  

   殊不知, 恩格斯早在《法德农民问题》 中就已经把“自愿原则” 写在了马克思主义的旗帜上,认为从小农的农业经营方式向合作社经营方式的转变要以自愿与示范为基本原则, 而不能用强制的手段加速这种转变。 恩格斯指出: “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 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 但不是用强制的办法, 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 当然, 到那时候, 我们将有够多的办法, 使小农懂得他们本来现在就应该明了的好处。 ” ①习近平总书记有针对性地指出:“改革开放从农村破题, 大包干是改革开放的先声。 当时中央文件提出要建立统分结合的家庭承包责任制, 但实践的结果是, ‘分’ 的积极性充分体现了, 但‘统’ 怎么适应市场经济、 规模经济, 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 ②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统” , 不是要重新采取人民公社时期的“统一生产、 统一分配、 统一管理” 的传统集体经营模式, 而是在重视家庭经营的基础上, 激发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强调建立多层次、 多形式具有“统” 的特征的经济体系和服务体系。 这表明,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及其主要实现形式——新型集体经济③的壮大, 并把新型集体经济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规模经济相联系。 由此可见,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 要壮大集体经济, 不应重走传统集体经营模式的老路, 而是要把共同富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走更高质量、 更有效益、 更加公平、 更可持续, 且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农村新型集体化、 合作化、 集约化的发展道路。 2018 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要求: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 必须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走共同富裕之路。 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 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 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 壮大集体经济, 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行机制, 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确保农民受益。 ” ④新型集体经济在本质上要求实现市场化与组织化的结合, 但是, 在组织程度低的现有农村治理结构中, 小规模农户所拥有的生产要素少而弱, 这极大地阻碍着农村高质量生产体系和市场体系的发展。 推进农村市场化与组织化相结合的新型集体经济发展需要具备高效的实施主体, 而有集体资本参与或由集体资本主导的生产合作社、 供销合作社、 金融合作社等, 可以成为农村市场化和组织化相结合的重要方式之一。 因此, 壮大新型集体经济是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重要保障与实现途径, 壮大的新型集体经济也是防止农村土地私有化的经济实体与经济基础。

  ①马克思、 恩格斯, 2009: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四卷) 》 , 北京: 人民出版社。

  ②资料来源: 《新华日报评论员: 追求统分结合的最佳结合点》 , 共产党员网(http://www.12371.cn/2013/03/17/ARTI 136348 1230513331.shtml) 。

  ③这里所说的新型集体经济, 是指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 家庭经营或土地流转与集体经营相结合、 市场化与 组织化相结合的具有双层经营特征的集体经济。

  ④新华社, 2017: 《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 , 《人民日报》 12 月 30 日 01 版。

  三、 评析“农村土地私有化会使农民更为富裕” 的观点

  第三种错误观点是: 断言农村土地私有化会使现在相对贫穷的农民变得更加富裕。

  笔者认为, 私有土地的自由买卖并不能使农民实现权利与结果的公平, 绝大多数农民也不可能通过农村土地私有化来实现全面小康和共富共享。 因为农村土地私有化之后, 土地受私人资本的控制程度会更深, 其定价权、 买卖权都将被迫依赖于资本, 作为弱势群体的个体农民不可能从中获得应有的权益和财富。 在印度和俄罗斯等众多资本主义国家, 土地私有化和土地自由买卖并没有很好地解决农业现代化问题, 也没有解决农民的相对贫穷和共同富裕问题。 相比之下, 以色列“基布兹” 的土地公有制集体农庄则是世界公认的实现农业高度现代化和共同富裕的典范。 截至 2018 年年底, 以色列“基布兹” 有 270 个, 人口达到 14.3 万, 在以色列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2008 年全球金融危机对这种属于实体经济范畴的“基布兹” 公有制经济的影响微乎其微, 不仅没有使“基布兹” 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放缓, 反而加重了其在以色列经济中的分量。 2010 年数据显示, “基布兹” 的工业年总产值达 80亿美元, 占以色列全国工业总产值的 9%; 其农业年总产值达 17 亿美元, 占以色列全国农业总产值的40%①。

  应当认识到, 中国多数农村的土地并没有城市近郊土地的价格增值优势, 农村大部分土地的价格上升空间不大。 只有在工业化、 城镇化加速推进和国民经济实现整体大发展的过程中, 农村土地价格才可能得到较快提升; 也只有不断完善征地补偿制度和土地流转制度等, 才能实现国家、 被征地农民以及投资方三者合理利益的动态统一。 目前, 中国已经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 力图充分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地占有、 使用、 收益、 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 担保等合法权益。 中国政府、金融机构还正在积极推行各类小额贷款, 特别是在集体经济组织中通过发展内部合作金融, 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安全、 可靠地获得抵押贷款。 至于有舆论把土地抛荒和农民贷款困难的原因归咎于没有实现土地私有化, 则是不符合事实的观点。 显而易见, 中国的土地抛荒现象主要是由相关政策执行不力和治理不严造成的(政策规定不允许抛荒, 但有些地方干部在不严格执行相关政策时并没有受到应有的问责和惩处) , 而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没有必然联系。 况且, 在实行土地私有化的巴西等国家, 反而存在着更为严重的土地抛荒等问题。 应当认识到, 西方农业现代化所实行的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主体的模式, 从历史与逻辑的统一性来看, 并不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 因此, 从经验看, 中国社会主义农村的改革和发展必须对西方农业现代化模式有所扬弃, 通过农村集体与家庭共同协调经营的途径, 落实以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有关农业现代化思想为指导的乡村振兴战略。

  2017 年 6 月, 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座谈会上指出: “全国 12.8 万个建档立卡贫困村居住着 60%的贫困人口,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严重滞后, 村两委班子能力普遍不强, 四分之三的村无合作经济组织, 三分之二的村无集体经济, 无人管事、 无人干事、 无钱办事现象突出。 ……深度贫困县村均集体收入只有 8800 多元, 同所有贫困县平均 5 万元相比, 差距较大。 ” ②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贫困村集体经济较弱的这一论述十分重要, 也就是说, 没有脱贫的村, 集体经济都较弱, 凝聚力也不强, 因而, 农村土地私有化又怎么可能使各地区农村和全体农民实现共富共享呢?

  ①参见李勇、 王新耀, 2018: 《以色列集体农庄的当代改革与现状》 , 《中国社会科学报》 4 月 16 日 06 版。

  ②习近平, 2017: 《在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座谈会上的讲话》 , 《人民日报》 9 月 1 日 01 版。

  2016 年 5 月, 习近平总书记到黑龙江省抚远市考察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时明确提出, 东北地区有条件发展规模化经营, 农业合作社是发展方向, 有助于农业现代化路子走得稳、 步子迈得开①。 这一发展方针极具普遍意义, 因为农业合作社是新时代适应土地流转的重要农业经营方式, 是推动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 集约化、 专业化和现代化的重要载体。 因此, 全国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状况较好, 发展速度较快(见表 1) 。 在创新农业经营体系方面, 已逐步探索出农民合作社(主要是专业合作社、 股份合作社) 、 专业大户、 家庭农场等多种经营主体的实践形式, 其中, 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是主要的农业经营主体。 不过, 无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在实践探索中, 都出现了只注重家庭农场的发展而忽视农民合作社的偏向, 这与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发展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②并不一致。 尤其是,倘若农村土地在确权后主要流转给私人家庭农场经营(容易逐渐发展成为西方资本主义式大农场) ,而不是由各种股份合作社或由集体统一经营, 那么, 个体农民将仅获得土地流转的微薄收益, 无法公平分享改革发展的红利, 广大农民共同富裕的大目标便难以实现。 而在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成为社会主要矛盾的新时代,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被赋予了实现共同富裕的时代使命” (张杨, 2018) , 这对坚持社会主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大方向提出了更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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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此可见, 那种认为中国只应将大规模培育私人家庭农场主作为农村改革突破口和中心工作的观点, 实质上是主张走“只谈私人家庭农场、 避谈集体合作经营” 的片面道路。 事实上, 即使是在农业经营以私人家庭农场为主的美国, 也普遍采取了行之有效的合作社或农协等组织形式。 也就是说, 在美国式的大农场模式下, 组织化的合作经济依然起着重要作用。 在家庭经营基础上建立起专业合作社,能为农户提供产前、 产中、 产后的组织化服务。 

  ①杜尚泽, 2016:《习近平黑龙江考察: 农业合作社是发展方向》 ,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http://cpc.people.com.cn/n1/2016/0525/c64094-28378088.html) 。

  ②《习近平李克强王沪宁韩正分别参加全国人大会议一些代表团审议》 , 《人民日报》 2019 年 3 月 9 日 01 版。

  根据美国 2012 年的调查, 全美共有 2238 家农业合作社, 比 2011 年减少了 61 家, 其合作社分为营销型合作社、 供给型合作社、 服务型合作社; 2003~2012年, 由于市场竞争的加剧, 许多传统的农业合作社走上了破产或被兼并之路, 美国农业合作社在总数上呈持续下降趋势, 但其平均单体规模还在不断扩大, 尤其是新一代合作社即增值合作社①有所发展,并采用纵向一体化方式来提升农业生产者的市场地位, 让农业生产者分享到合作社产品的增值收益(黄祖辉等, 2014) 。 此外, 日本、 韩国等国家以及中国台湾地区所发展的小规模家庭农场, 也有不少农业协会或合作社为其提供社区服务。 例如, 具有经济职能、 信用职能的农业协同组织——日本综合农协努力提升农户间的相互扶助水平, 以开展针对农户的教育活动和生活文化活动为纽带, 来致力于提升农协会员的幸福感(参见増田佳昭, 2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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