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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社会主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大方向

2020-2-26 23:51|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5404| 评论: 0|原作者: 程恩富 张杨|来自: 察网

摘要: 私有土地的自由买卖并不能使农民实现权利与结果的公平, 绝大多数农民也不可能通过农村土地私有化实现全面小康和共富共享。本文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的重要讲话为指导, 客观评析了主张土地私有化或变相私有化的四个错误观点。

 四、 评析“‘一田两主’ 制度是农村土地改革有效途径” 的观点

  第四种错误观点是: 断言倒退地实行明清时期的“一田两主” 这一特殊土地制度(即所有权与永久使用权永恒、 绝对分离的产权制度) , 能彻底解决农村土地制度效率不高问题。

  笔者认为, 这一论断是通过实际架空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来变相主张农村土地私有化。 在中国封建社会, “一田两主” 这一特殊土地制度的雏形是宋朝开始出现的“永佃制” 。 随着“永佃制” 的发展, 永佃权从早期具有数十年的使用权, 逐渐发展成为一种无期限限制且可自由处置的私有产权(即“田面权” ) , 而土地的单纯所有权被称为“田底权” 。 如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倒退地实行明清时期的这一特殊土地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仅限于拥有一次性分配承包地的权利, 而将永久地失去土地再分配权;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承包者也无需向拥有所有权的集体上交一定的承包费。这将架空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 集体经济组织甚至会丧失“田底权” 。 可见, 倒退地实行“一田两主” 这一封建社会的特殊土地制度的主张, 显然是在宣传农村土地私有化, 与中国所实施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相对立。 “一田两主” 这一特色土地制度在封建社会并没有得到有效实施, 在当代资本主义国家也没有得到实行, 又怎么能够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的优越土地制度呢?

  相比之下, 近年贵州省塘约村和山东省代村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 在“三权分置” 后成功探索出了新型集体经济的实践形式, 已成为新时代农村改革和农业发展的榜样, 受到中央领导的大力表扬。 2017 年 3 月, 时任全国政协主席的俞正声在全国政治协商会议上赞扬贵州省塘约村。 该村通过引导村民通过把土地入股成为村合作社社员的形式, 按照自愿原则进行“七权同确” ②, 成功完成了股份合作制改造。 由此, 分散的家庭承包地被全部集中起来, 由村集体和村股份合作社统一经营, 即实行“村社一体, 合股联营” 。 “七权同确” 的目的, 绝不是使私人的家庭农场承包多数农民的土地,而是为了摸清村集体的家底, 进一步明确村集体及其成员的权利, 以便更好地统一经营和管理村股份合作社, 并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股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这种家庭经营和村社统一经营相结合、 村民自治与合作互助相结合的方式, 适应了现阶段中国农村的资源禀赋状况与农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①新一代合作社是指: 伴随着 20 世纪 90 年代新一波合作社浪潮在北美的兴起, 农户们为了适应越来越开放且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的市场而组建成立的合作社。

  ②“七权” 指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民宅基地使用权、 林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集体财产权、 小水利工程产权。 参见李卫红、 刘莹、 黄蔚、 陈毓钊, 2017: 《给乡亲一个精神焕发的村庄——安顺市平坝区乐平镇塘约村探索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新路解析》 , 《贵州日报》 3 月 31 日 01 版。

  

  2018 年 3 月, 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山东代表团审议时, 提到《人民日报》在 2018 年 1 月 22 日和 1 月 23 日连续两天报道山东省代村的党支部书记王传喜, 高度评价代村模式是新时代农村发展集体经济的好典型。 作为“村干部队伍的‘主心骨’ 、 乡村振兴最基层的组织者和执行者” (王曼, 2019) , 代村的党支部书记王传喜带领村民向河南省南街村学习, 以“南街村的今天, 就是代村的明天” 为目标, 走集体经济道路, 使家园变成了乐园。 目前, 代村实行集体所有制、集体股份制、 股份合作制等多种股份经营方式。 其中, 村集体所占股份不低于一半; 即使在混合所有制中, 村集体也占了大部分股份①。 代村统一集中转入本村及附近 5 个村庄的 7000 亩土地, 大力发展现代农业, 以此来壮大集体经济。 2017 年, 代村的集体总资产已达 12 亿元, 村集体年收入上亿元,村民人均纯收入达 6 万多元②。

  除了贵州省塘约村和山东省代村外, 众所周知的江苏省华西村、 河北省周家庄、 河南省南街村、河南省刘庄、 北京市窦店等名村, 都在改革开放后积极响应中央“宜分则分、 宜统则统” “不搞‘一刀切’ ” 的号召, 没有盲目分田到户, 而是根据村民意愿, 坚持走集体化、 集约化的发展道路, 彰显出集体经济和合作经济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的高效率, 体现了共富共享的社会主义原则。

  不仅以上名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增加较多, 而且全国村集体经济组织总收入和总收益也不断增加③。 2017 年全国村集体经济组织总收入为 46275984 万元, 较 2014 年(40058344.2 万元) 增长 15.52%;2017 年全国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入为 14946886 万元, 较 2014 年(14053806 万元) 增长 6.35%(见图 1) 。 2017 年全国村集体经济组织总收益为 15868651 万元, 较 2014 年(13193678.8 万元) 增加了20.27%; 2017 年有经营收益的集体经济村为 301478 个, 比 2014 年(261303 个) 增加了 15.37%; 无经营收益的集体经济村为 261747 个, 比 2014 年(323069 个) 减少 18.98%; 像代村这类经营收益达100 万元以上的村在 2017 年为 21098 个, 比 2014 年(16704 个) 增加了 26.31%④。

  可见, 由于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 没有采取“一田两主” 等架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政策,近年无论是全国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入、 发包和上交收入、 投资收益和总收入, 还是有经营收益的村集体经济的数量, 都呈现出较快增长趋势。 这说明, 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 得益于政府的积极引导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积极经营, 集体经济的效益正逐渐显现。 而“一田两主” 等架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观点, 不仅不会推动这一趋势的发展, 反而会极大地阻碍社会主义集体经济优越性的充分发挥。

  ①参见刘成友、 王沛, 2018: 《乡村振兴路 村民有奔头(最美基层干部) ——记山东兰陵县卞庄镇代村党支部书记王传喜》 (下) , 《人民日报》 1 月 23 日 06 版。

  ②参见刘成友、 王沛, 2018: 《敢啃硬骨头 一心为乡亲(最美基层干部) ——记山东兰陵县卞庄镇代村党支部书记王传喜》 (上) , 《人民日报》 1 月 22 日 06 版。

  ③在农业农村部(原农业部) 所发布的《中国农业统计资料》 各年数据中, 全国村集体经济组织总收入=总支出+总收益。

  ④原始数据的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2015: 《2014 中国农业统计资料》 , 北京: 中国农业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2019: 《2017 中国农业统计资料》 , 北京: 中国农业出版社。

  

  这也充分表明, 不能用“一田两主” 等变相实行土地私有化和非组织化的唯市场化的土地制度来代替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 而应通过充分发挥“组织起来就有力量” ①“组织振兴” ②的制度优势来壮大集体经济, 切实组织实施好以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为制度基石的乡村振兴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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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据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2015: 《2014 中国农业统计资料》 , 北京: 中国农业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2019: 《2017 中国农业统计资料》 , 北京: 中国农业出版社。

  五、 余论

  综合上述分析, 在实现“两个一百年” 奋斗目标的征途上, “三农” 问题仍然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 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前提下的双层经营体制, 依然是党在农村的政策基石。 新时代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必须处理好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 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 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这“三个坚持” 之间的关系。 而要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和坚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就必须以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作为根基与前提。 离开了这个根基与前提, 便必然导致土地私有化的产生。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的实践表明, 只有在土地确权和土地流转后进一步壮大集体经济和合作经济, 才能更好地保证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不动摇、 农民承包权益不受到侵害; 也只有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 不搞显性或隐性的私有化, 充分发挥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优越性, 才能在尊重农民主体地位、 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总体目标下, 提高农村土地制度的效率, 推进农村土地资源优化配置。 要言之, 在新时代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 坚持社会主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大方向, 是关乎亿万农民切身利益的根本所在, 是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体现。

  ①邓小平, 1993: 《邓小平文选第三卷》 , 北京: 人民出版社。

  ②习近平提出新时代“乡村五振兴” , 即产业振兴、 人才振兴、 文化振兴、 生态振兴、 组织振兴。

  当然, 在坚持和完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改革实践中, 还有一些理论问题需要继续解放思想和深入探讨。 例如, 要不要进一步提高对农村共同富裕的认识并采取积极措施?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说: “要尊重农民意愿、 保障农民权益, 防止土地过度集中到少数人手里, 防止土地用途发生根本性变化, 造成农村贫富差距过大。 ” ①他也曾明确指出: “集体经济是农民共同富裕的根基, 是农民走共同富裕道路的物质保障。 ” ②为了落实这一重要思想, 似乎应在土地‘三权分置’ 和土地流转中, 把土地所有权真正归集体所有作为基础、 把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村共同体、 把承包权和经营权作为放活经济形式的手段, 才可以防范土地流转后出现的普遍私有化风险(参见程恩富、 张杨, 2019) 。

  再如, 要不要进一步提高对邓小平多次强调的“两次飞跃论” 的认识并采取有效措施? 邓小平数次论述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与发展需要“两个飞跃” 的思想, 并具体、 明确地指出: “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与发展, 从长远的观点看, 要有两个飞跃。 第一个飞跃, 是废除人民公社,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 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 要长期坚持不变。 第二个飞跃, 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 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发展集体经济。 这是又一个很大的前进” ③“只要生产发展了,农村的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发展了, 低水平的集体化就会发展到高水平的集体化, 集体经济不巩固的也会巩固起来。 关键是发展生产力, 要在这方面为集体化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条件。 具体说来, 要实现以下四个条件: 第一, 机械化④水平提高了, 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适合当地自然条件和经济情况的、受到人们欢迎的机械化。 第二, 管理水平提高了, 积累了经验, 有了一批具备相当管理能力的干部。第三, 多种经营发展了, 并随之而来成立了各种专业组或专业队, 从而使农村的商品经济大大发展起来。 第四, 集体收入增加而且在整个收入中的比重提高了。 具备了这四个条件, 目前搞包产到户的地方, 形式就会有发展变化。 这种转变不是自上而下的, 不是行政命令的, 而是生产发展本身必然提出的要求” ⑤。 为了贯彻这一战略思想, 似乎应在具备上述条件的部分农村地区逐步实施“第二次飞跃”,以便不断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的发展和农村的改革, 推进农村治理现代化。

  ①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 2014: 《习近平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论述摘编》 , 北京: 中央文献出版社。

  ②习近平, 1992: 《摆脱贫困》 , 福州: 福建人民出版社。

  ③邓小平, 1993: 《邓小平文选第三卷》 , 北京: 人民出版社。

  ④这里说的是广义机械化, 不限于耕种收割方面的机械化。

  ⑤邓小平, 1983: 《邓小平文选第二卷》 , 北京: 人民出版社。

  参考文献

  1.程恩富、 张杨, 2019: 《论新时代社会主义农业发展的若干问题——以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理论为指引》 , 《内蒙古社会科学》 第 5 期。

  2.黄祖辉、 梁巧、 吴彬、 鲍陈程, 2014: 《农业合作社的模式和启示: 美国、 荷兰和中国台湾的经验研究》 , 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

  3.简新华, 2013: 《中国土地私有化辨析》 , 《当代经济研究》 第 1 期。

  4.唐忠, 2018: 《中国农业发展 40 年: 回顾与展望》 , 北京: 经济科学出版社。

  5.王曼, 2019: 《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农村党组织书记胜任力模型构建研究》 , 《管理学刊》 第 5 期。

  6.温铁军, 2015: 《我国为什么不能实行农村土地私有化》 , 《财经界》 第 7 期。

  7.徐祥临, 2019: 《如何充分发挥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优势》 , 《国家治理》 2019 年第 27 期。

  8.杨团、 孙炳耀, 2017: 《中国“三农” 改革突破口》 , 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9.张杨, 2018: 《论农村集体经济和合作经济的不同特质》 , 《海派经济学》 第 4 期。

  10.増田佳昭, 2011: 《大転換期の総合 JA》 , 東京: 家の光協会。

  (作者单位: 1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2河北金融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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