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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平等 —— 撬动村庄变革的支点

2020-3-8 23:50|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5875| 评论: 0|原作者: 梁军|来自: 人民食物主权

摘要: 本文主要讲述了在周山村推动性别平等的实践中,作者不断把各类知识糅合、提炼,然后提出了属于“实践者的知识”,这些知识帮助找到了修订村规民约的突破口,激发了农民变革的动力,进而带动了整个村庄的改变。

 

  产出:推动改变的“实践者知识”

  2006年前后,在一次与杨静推心置腹的交谈中,我对她诉说自己“缺乏理论功底”的苦恼,杨静逗我:“梁大妈,想要有功底,就要‘系统地’学一些理论。”我说:“是啊!我早就想系统地去学,可是学哪一门呢?社会学?人类学?历史学?性别研究?社会工作?哪一门我都用得着啊!”杨静哈哈大笑:“梁大妈,既然无法“系统”,你就做你自己吧!”

  虽然得到朋友宽慰,我自己却一直心虚,因为我非常清楚地知道:自己没有任何一种知识是“系统的”和“专业的”。一直让我羞于启齿的是,虽然毕业于名牌大学历史系,却很难凭着记忆排出中国朝代的顺序,甚至犯下把汉代人物放在清代的低级错误;虽然1985年就开始接触性别研究,被人称作“老前辈”,却至今也说不清女性主义的几个流派。

  所以,在任何一位具有任何专业知识的学者面前,我都会因为自己缺乏“理论功底”、没有“学术语言”而自惭形秽;更害怕在某些场合也被人称作“专家”,宁愿别人叫我“梁大妈”、“梁草根”,反而觉得坦然、舒服得多。

  我不是不愿学习,更不是拒绝理论,每当遇到指导实践、启迪心智的理论,我都是如饥似渴。为此我常常自嘲:“林彪总结的学习毛主席著作的方法最适合我:‘带着问题学、急用先学、活学活用’。”

  是的,实践者与研究者有不同的领域、不同的责任,因而有不同的需求。实践者需要“自己的知识”:一种能帮助解决实践中碰到的各类问题,能够指导实践、改善实践的知识;实践者也需要拥有“自己的语言”:一种深入浅出、言简意赅、人人都能听得懂的“大白话”。而这种知识和语言,只能在不断地学习和实践中产生。

  还是让我用实例来说明吧:

  1、“传宗接代”的延伸与拓展

  前面谈到,村民们一定要生男孩的重要理由是“传宗接代”,那么,如何认识“传宗接代”就成了我要面对的第一个问题。在此之前,除了主观地认为“传宗接代” 是“落后的封建意识”之外,我对它一无所知。好在身边守着一个活的“历史文化宝库”——人称“杜文化”的杜芳琴老师。

  在一次课题组集体备课的活动中,我缠着杜老师给我讲“传宗接代”,她花了一个晚上的时间,调动以往对华夏父权制的研究,一点一点地给我解析“宗”的含义,介绍“传宗接代”持久不变的原则——“经”,以及特殊情况下的灵活性——“权”。

  后来,为了能让更多的人听懂,我根据自己的理解,画出了一幅“传宗接代示意图”(如下图3),杜老师评价说:“复杂的家庭父权制被本土化与通俗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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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3

  对这个图表的解析是:“传宗接代”是父系家庭的根本制度,有三个关键性的、持久不变的运行原则:父系、父姓和夫居。这三个原则是刚性的,是“经”(指稳定的、持久不变的原则)。遵循这些原则,就是“天经地义”;违背这些原则,则是“离经叛道”。村民们在谈到“男娶女嫁”婚姻形式的时候,常常张口就说:“这是几千年的老规矩,天经地义。”

  可是,现实生活总是纷繁复杂的。一个家庭如果没有儿子,为了保证父系家庭的运作,可在不改变父系原则的基础上,增加一些灵活性:如过继、收养,或者招婿来顶替儿子,为父亲接续血脉。这些灵活的措施叫做“权”(随机应变、暂时的意思)。但是,“权”虽然有一定的弹性,却只是在“权其轻重”之后采取的“权宜之计”,根本的原则是不能变的,叫做“万变不离其宗”。

  这张图示虽然很直观,但要在村子里讲,还是过于复杂。于是,我又在参与式培训中,发动村民根据“传宗接代”在现实生活中的运作,画出了更为简捷的“传宗接代示意图”:(如下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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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4

  上图4中,能够一目了然地看出,对一个农村家庭来说,有没有儿子是关键性的问题。没有儿子,血脉就会中断,家族就无法延续。

  如果只是为了做研究,找到“男孩偏好”的制度性根源,再与村规民约联系起来,写出一篇调查报告或学术论文,就可以“出成果”了。但我们不行,我们的目标是推动观念和制度的改变,不能停留在“是什么”、“为什么”的阶段。研究可以搁置,行动却每天都在进行,现实中遭遇的问题是无法搁置的,不能静止在一个点或者一个平面上。

  认识了“传宗接代”的来龙去脉以及在现实生活中的表现,还要继续探寻“要不要改变”?“能不能改变”?以及改变的路径是什么?杜芳琴老师开玩笑说:“梁军你太着急了,这里面的学问大着呢,你才学了5%。”我说:“先学这5%就够了,留下的95%你先装在肚子里,需要时再向你学。”亏得杜老师的肚子里有文化也有容量,没有计较我的不恭敬。后来,也有学者说传宗接代是“中国人的宗教”,是改变不了的。但我想,“要不要变”、“能不能变”不能是学者说了算,应该让身处其中的村民们发出自己的声音。

  于是,在一次次的培训和交流中,我们与村民一起把“传宗接代”推演下去。下面这两张照片就是在一次参与式培训班上,村民自己画出”传宗接代“的图示(见下图5)并加以解释的情景。

  传什么——后代、姓氏、家产

  传给谁——男孩

  对“传者”有什么好处(红色纸条)——后继有人、养儿防老、财不外流、光宗耀祖、顶门立户……

  对“传者”有哪些坏处(黄色纸条)——照片上这个小组写的是“一无所有、不养老人、儿孙的奴隶”,其他小组还有:老人没有住房、没有自由、老夫妻被分开赡养、儿子争家产、老人伤财又伤心……

  画图时,我们是将四个问题分步提出,一次只说一个。“对‘传者’有哪些坏处” 是在大家猝不及防的情况下提出的,却像是一下子触到了参与者的痛处,当时就像是“炸了锅”,讲述了生活中的大量事例,颇有“悲愤填膺”之感,把刚刚还在津津乐道的“传宗接代的好处”推向另一个极端。

  在总结各个小组的讨论时,村民们从自己绘制的图表中发现:随着时代变迁,社会变化,自己坚守的以“传宗接代”为轴心的“千年生活圈”,变成了一个“怪圈”。对于这个“怪圈”,大家其实早有感觉,只是不知道问题的症结在哪里,舍此之外还有哪条路可走。一位村民说:“都知道眼前是个坑,只能闭着眼睛跳下去!”

  讨论进行到这里,可以一步步地深入了:“怪圈”是如何形成的?对村民生活的影响是什么?要不要走出“怪圈”?怎样才能走出“怪圈”?

  于是,我们又和村民一起,开始从改变“传宗接代”的规则寻找突破口——改变家庭制度、修订村规民约。这时,大家发自内心地提出了一条条新的规则:男女婚嫁自由、鼓励婚居模式多样化、男女平等享有集体资源分配权利、保障女儿的家庭财产继承权、提倡风俗变革和姓氏改革……

  然而,新的问题又产生了,而且是实打实的“硬性”问题——村庄资源有限,这是修订村规民约中遇到的最普遍、也是最大的难题。

  2、“村庄资源”的探讨与挖掘

  在村规民约中制定性别平等的资源分配规则,道理容易讲通,但现实问题却不好解决。特别是那些较为富裕的村庄,儿子女儿结婚后都不愿离开本村,而有限的村庄资源无法承载过多的人口,直接影响到村民的切身利益:留下的人越多,平均每人得到的就越少,这也是农村妇女土地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症结所在。

  我们的“解决方案”是在和村组干部的互动中一步步“生产”出来的:

  课题组:表面上看,村庄资源是现实问题,但如何看待“资源”,还有一个认识上的问题。面对有限的资源,我们首先要认清一个“法”字:村规民约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违背。我国《婚姻法》早就赋予了妇女选择婚后居住地的权利,而村规民约却强制女儿出嫁,使她们的婚后居住地选择权、土地权益受到侵害。所以,即使是资源有限,也不能以剥夺妇女合法权益为前提。

  村组干部:大道理我们都懂,只是村里就这么多资源,闺女结婚如果都留在村里“抢资源”,确实没办法承受。

  课题组:儿子娶媳妇也在村里“抢资源”呀,为什么一家3个儿子娶了3 个媳妇大家都能接受,而两个女儿都招女婿就说她“抢资源”呢?面对资源紧张问题,为什么总是牺牲妇女的利益?

  村组干部:这是村里约定俗成的规矩,“男的娶妻,女的出嫁”,几千年了,很难改变。

  课题组:约定俗成的规矩也会和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

  村组干部:国有国法,村有村规,人多地少,就得有个土政策。俺村一个出嫁女因为不给她分地,把村委会告到法院,村民们说她:“有本事你告到联合国!”老百姓抵触情绪很大,光讲“法”是说不通的。

  课题组:“法”,还有另外一种解释:办法。我们能不能在遵循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下,找出相应的解决办法?这个办法要大家一起来讨论。我想问,我们总说“资源有限”,什么是“资源”?

  村组干部:土地、矿产、林业、钱……

  课题组:这些都是有形的资源,还有哪些无形资源?

  村组干部:信息、人才、政策……

  课题组:有形资源的确是有限的,村庄应该制定一些限制措施。我们现在一起来想一些限制条件。比如“户口”,如果户口留在村里,是否就能享受村民待遇?

  村组干部:不行,有人“挂空户”,户口留在村里,却不在村里生活。

  课题组:再增加一条“常住”,必须在村里居住,还要尽村民义务。

  村组干部:常住可以限制一部分人,但也会有人钻空子,说是在村里常住,又说外出打工了,没有办法制约。

  课题组:那能不能按每个家庭的“人数”进行限制?比如不管有几个子女,只允许其中两个享受村民待遇。限制条件针对所有村民,而不要针对妇女。

  村组干部:道理上能说得通,但村民接受起来还有一个过程。

  课题组:任何新的东西都有一个接受的过程。在以往的讨论中,已经看到性别不平等的村规民约造成的问题,大家都说“老规矩”真该变一变了,我们要一起推动这个改变。

  村组干部:我们担心表决的时候要少数服从多数,大多数村民不同意就不行,现在是村民自治,村干部也干涉不了。

  课题组:其实这是对村民自治的误读误解。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依法”是村民自治的前提。有人只强调“自治”,却忽视了“依法”。所以,面对多数人侵犯少数人合法权益的时候,其实一句话就能说清楚:“少数服从多数”只是民主的形式,“内容合法”才是问题的关键。

  村组干部:讨论到这里觉得心里明白多了。仔细想想,村子里还有许多荒废的“资源”——荒滩荒沟荒坡,可以开发出来分配给女儿女婿。

  说闺女招女婿是回村“抢资源”,这也不对。俗话说“是鸡就有两只爪”,人家也有两只手,也会给村里带来财富,许多上门女婿本身就是“优质资源”。

  “有形资源”有限,而“无形资源”是无限的,可以充分挖掘,比如对“男到女家”的女儿女婿给些优惠政策,在生产上扶助、政治上培养,支持他/她们担当村组干部等,这些都会推动村民观念的转变。

  ……

  于是,就有了我们和村民共同制作的这幅“资源有限”图:(如下图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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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6

  对“传宗接代”与“村庄资源”的“草根版”解读,是我们和村民共同完成的。我没有能力用“系统理论”和“学术语言”加以解释,只知道这是属于“实践者的知识”,在修订村规民约的过程中是行之有效的。

  举一个印象深刻的实例:

  继周山村修订村规民约之后,登封市325个行政村在2010年开始推广,其中绝大多数村庄都完成了修订工作(虽然不少是“走过场”),但有21个村庄不仅不愿改变,反而把原来约定俗成的“潜规则”写进了村规民约,使之成为“显规则”,更加强化了性别不平等。如:

  “多女户可以照顾一人男到女家结婚落户,享受本村村民待遇;有儿有女的家庭不能男到女家结婚落户,违约者不享受村民待遇”;“婚出男女因离婚自愿将户口迁回本村者,可暂时保留户口,不享受村民待遇,但必须接受本村计划生育管理”等。这些村庄大多较为富裕,不愿制定性别平等规则的理由就是“多数村民的观念难以改变”和“村庄资源有限”。

  2010年11月,课题组成员和这21个行政村的村支书、村主任座谈(90%是男性),以上面两张图示的主要内容与他们交流,共同探讨对“传宗接代”和“村庄资源” 的认识,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我在现场观察,参加人的面部表情渐渐放松,眼光不再敌对,语气也变得柔和。最终达成的协议是——回村后努力去做,进不了一步进半步,进不了半步原地踏步,但一定不后退(指不能把性别不平等的潜规则正式写进村规民约)。

  我知道,在“激烈的对抗者”中间能够引起这种变化,是因为他们在自己容易领会和掌握的“知识”里,不仅明白了道理,也看到了改变的路径。

  

  行动者:前行路上的困惑

  从 1968年大学毕业,到2000年退休,我做了一辈子教师。但回望走过的路,似乎我一直都是个“行动者”,一生都在以行动促改变:无论是学生时代为追求男女平等而改变自己,还是推进性别平等以求改变社会,我总是让行动说话,不是纸上谈兵。

  进入课题组,我的态度始终是积极行动,甚至可以说是“冲锋在前”,因为我觉得借助“治理出生性别比失衡”,找到了一个改变农村社会性别状况的有力且有效的切入点。在行动的“场域”中,每天都有鲜活的事情发生,每天都有挑战,都有创造,逼着我也吸引着我一路前行。

  然而,5年来修订村规民约的社区行动,却在我的心头划上了一个至今未解的问号:谁应该走在这场“悄然而深刻变革”的最前列?

  在我看来,追求性别平等属人类需求的较高层次,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才提出的目标,因而在经济落后、观念保守的农村地区,推动性别平等应是最最困难的事情。

  我是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照耀”下(或曰灌输中)成长的一代,清楚地记得毛泽东的著名论断:“严重的问题是教育农民。”(毛泽东,1991)虽然做了许多农村项目,自以为了解、理解并尊重农民,但在潜意识中,依然存有“个体的、分散的、保守的、注重眼前利益的”刻板印象。

  而相关的专家学者则不仅具备专业理论、战略眼光和性别敏感,也同时拥有相应的研究能力和培训能力,能够在这场乡村变革中起到参谋、策划、指导、纠偏等作用,是无可怀疑的推动性别平等的先锋力量。

  干部则处在专家和农民之间,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从专家那里接受知识和理念,再以行政力量去推动农民的转变。

  依据这样的思路,我们画出了“修订村规民约简明路线图”:(如图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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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7

  可是,在修订村规民约的实践中,却发觉和我们原来的预期大不相同,似乎发动农民比说服官员要容易得多。农民身上没有那么多枷锁,亲身感受到修订村规民约、推进性别平等带来的益处:拖了十几年的出嫁女土地问题得到解决;“两头不靠岸”的离婚妇女有了归属;没有男孩的母亲扬眉吐气,对生活有了新的希望;上门女婿参加农民大合唱,一句“上门女婿受高看,各项待遇都优先”让他泪流满面;农村老人在“养儿防老”之外有了多项选择;村干部们也觉得新修订的村规民约缓解了干群矛盾,使村庄有了生气。

  我们曾在课题组制作的光盘《村规民约新修订》中写了这样的解说词:“农民中聚集着巨大的变革力量,只要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旧观念和旧风俗就像一层薄薄的窗户纸,一捅就破;而新观念、新思想则好比烛光灯火,一点就亮!”

  而在与政府部门的合作中,我们则遇到重重障碍:

  对农民的刻板印象——“你们说性别平等,农民不可能接受!”

  管理上的条块分割——“这一块不是我们管的事,别的部门会说我们手伸得太长!”

  不断变化的工作重心——“这一段又有新的任务,暂时顾不上!”

  上级考核指标——“考核的全是硬指标,你们推动的工作根本列不进去!”

  ……

  没有政府部门的支持,修订村规民约工作很难开展,因此,我们必须努力寻找和政府工作的结合点。在许多次的碰壁之后,我们慢慢掌握了一些技巧:

  “他们”出于对农民的刻板印象,觉得事情办不成——我们就用成功的事例(如周山村)去说服他们,组织培训、播放光盘、参观试点村是常用的方法。

  “他们”在管理上条块分割——我们就来一个“条块整合”:和计划生育部门共同探索“治理出生性别比失衡”;和民政部门合作推进“村民自治”;和妇联联手解决“农村妇女土地问题”,推进“农村妇女参政”;和组织部门谈“基层民主建设”……,总之,由于修订村规民约的“综合性”,和每一个部门都能找“结合点”。

  “他们”的工作重心不断变化——我们就在每个“重心”中找到切入点,无论是“新农村建设”、“城镇化”、“创新社会管理格局”、“维稳”、“群众工作路线”等,都能和修订村规民约找到交汇点。

  这是一个博弈的过程。许多事情真的不能“非黑即白”,采取双赢、多赢的战略也许是最明智的选择。

  但是很奇怪,事情做到今天,我却依然恐惧与学界对话。

  恐惧被排斥——“不专业、不系统、不学术”;

  恐惧被质疑——“背后的知识体系是什么?有什么理论根据作支撑?你和村民是一种什么关系?能否保持自己的客观性?”

  恐惧被框定——“你们所做的事情完全符合××国家××著名专家提出的×× 框架!”

  也恐惧自己的“大白话”被“学理性”很强的专业话语所覆盖……

  在学术界,理论永远优于实践,研究者总是处在“上位”,实践者则处于也自甘处于“下位”。这种感觉让人有点不舒服,不知是我自己的价值理念造成的自身心理障碍,还是学界风气使然。

  我想不明白:理论是指导实践的,但是如果没有实践的积累,理论从何而来?没有实践的验证,理论又向何而去?

  最后,还是让我这个最不擅长引经据典的人引用一句名言吧:

  行动对学者来说是最基本的。通过行动,经验转化为思想,思想又从下意识上升到意识,最终成熟为真理。—— 爱默生(钱满素,1996)

  注释:

  [1]课题组成员来自党校、高校和妇女 NGO,是三种力量的结合:政策倡导、调查研究和社区行动。

  [2]取自课题组草根调研访谈记录,2008 年 8 月。

  [3]《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分配给人民的土地,由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承认其自由经营、买卖及在特定条件下出租的权利。”转引自《中国农民启示录》,第 41 页,作者聂建平,江西人民出版社,2011 年版。

  [4]“集体所有”是介于“全民所有”和“个人私有”之间的所有权,是公有制的一种补充形式。“农民集体所有”是中国共产党在当时历史条件下的一个创造。实际上是不完全的集体所有制,无论合作社还是人民公社,都无权处置农村土地,只是拥有土地的经营权和收益分配权。《中国农民启示录》,第 69 页,作者聂建平,江西人民出版社,2011 年版。

  [5]《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

  [6]村民自治章程,是在民政部门指导下制定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综合性规章制度,是更为成熟的村规民约,包括村民组织、村庄管理、社会治安、邻里关系、计划生育、婚姻家庭及社区风尚等方面的内容。由于存在制定程序不民主、不符合村庄实际等问题,不被广大村民认可。而且,《村民自治章程》普遍缺乏性别视角,使得性别不平等的潜规则得以发挥实际作用。

  [7]村两委包括村党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现今又增加“村监督委员会”,也称“村三委”。

  [8]“周山村妇女手工艺品开发协会”是一个农村妇女合作组织,宗旨是“增强农村妇女发展能力,活跃妇女文化生活,增加妇女经济收入,促进妇女参与村庄事务管理”。

  [9]夏林清、郑村棋老师在 2012 年 11 月 30 日与河南社区教育研究中心成员的谈话。

  参考文献:

  1. 杜芳琴:《悄然而深刻的变革》,河南人民出版社,2009,第 23 页。

  2. 李慧英:《修订村规民约操作指南》,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11 年版,第 1 页,本文略有删节。

  3. 《毛泽东选集》第4卷,“论人民民主专政”,人民出版社,1991,第1477页。

  4. 聂建平:《中国农民启示录》,江西人民出版社,2011,第41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88 年试行,1998 年正式实施,2010 年修订。

  

  完

  文章来源:杨静 编著《悄然而深刻的乡土变革:本土性农村社会工作探索》

  

  原标题:悄然而深刻的变革——修订村规民约的社区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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