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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点马克思主义(四十六)—— 马克思和哈耶克

2020-4-2 05:55| 发布者: redchina| 查看: 301066| 评论: 1|原作者: 红色中国网理论编写组

摘要: 按照“历史的终结”时代的见解,哈耶克打倒了马克思。所以,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哈耶克是怎样论证了“商品拜物教”不仅不是商品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的历史局限性,而且是人类文明不可或缺的永恒必然性。

学点马克思主义(四十六)—— 马克思和哈耶克

 

红色中国网理论编写组

 

我们常常讲,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础。殊不知,劳动价值论阐述的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基本规律,进一步说,就是商品生产和交换关系最为发达的资本主义经济的基本运动规律。这一基本运动规律,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以外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中并不适用,因而是历史的和暂时的。在人类历史发展的更加宽广的长河中,商品社会中的价值只不过是人类物质生产所面临的一般任务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特殊表现罢了。

一切人类社会为了存在和发展,都必须生产大量的物质产品。不仅如此,为了能够反复地乃至在扩大规模上进行物质生产(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一个社会除了生产大量的消费资料还必须生产大量的生产资料。一个社会的消费资料又要根据这个社会特有的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按照大小不等的份额分配给这个社会的各个成员并且满足这些社会成员由一定历史条件所决定的各种需要。

为了实现这些目的,一个社会就必须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将社会的总的劳动时间(包括所有劳动者的直接劳动时间以及物化在生产资料中的间接劳动时间)分别用于从事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的生产,并且根据具体的社会需要分别从事不同种类的生产资料的生产和消费资料的生产。在现代资产阶级经济学中,这被称为资源配置问题。按照资产阶级经济学的观点,市场或者说商品交换是配置资源的唯一合理的方式,乃至是天然的、不可逾越的方式。从古典政治经济学到现代资产阶级经济学,从斯密、李嘉图到哈耶克、弗里德曼,在这个问题上的见解是完全一致的、没有进步。在主要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中,凯恩斯是唯一对市场的合理性发生了严重的动摇和怀疑并且公开承认这一点的。斯蒂格利茨认识到了市场失败的无所不在,但是却顽固地拒绝接受超越市场的历史可能性。

 

从鲁滨逊到自由人联合体

马克思的《资本论》第一卷发表以后不久,巴黎的《实证论者评论》就责备马克思“没有为未来的食堂开出调味单”。就是说,责备马克思没有描绘出一幅未来社会的蓝图(《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6月第1版,以下简称第一卷中文版,第19页)。确实,马克思是历史唯物主义者。在马克思看来:

 

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 ... 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所以人类始终只提出自己能够解决的任务,因为只要仔细考察就可以发现,任务本身,只有在解决它的物质条件已经存在或者至少是在生成过程中的时候,才会产生(《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3卷,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18591月于伦敦)。

 

一方面,只有资本主义的充分发展才能为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准备必要的物质条件。另一方面,也只有资本主义的充分发展,才能将这样的历史任务摆在人类面前:即只有共产主义(以及作为其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才能解决资本主义所遗留下来的、已经突破了资本主义的狭隘历史界限的一切经济和政治矛盾。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共产主义代替资本主义、战胜资本主义才是历史的“必然”。

不过,在《资本论》一至三卷中,马克思还是在零零散散的段落中讨论了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可能面临的问题以及可能采取的形式。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第四节(商品的拜物教性质及其秘密)中,马克思用较大的篇幅比较了几种想象的以及历史上曾经存在的生产方式。

马克思首先举了“孤岛上的鲁滨逊”的例子。“不管他生来怎样简朴,他终究要满足各种需要,因而要从事各种有用劳动,如做工具,制家具,养羊驼,捕鱼,打猎等等。”这些,“只是同一个鲁滨逊的不同的活动形式,因而只是人类劳动的不同方式。”鲁宾逊根据自己的需要,为了生产自己所需要的物品而要耗费的劳动时间,“精确地分配自己执行各种职能的时间”。“鲁滨逊和构成他自己创造的财富的物之间的全部关系在这里是如此简单明 ... 价值的一切本质上的规定都包含在这里了”(《资本论》第一卷中文版第93-94页)。

然后,马克思带着我们来到了“欧洲昏暗的中世纪”。这里,“物质生产的社会关系以及建立在这种生产的基础上的生活领域,都是以人身依附为特征的。”于是,“劳动的自然形式”就是“劳动的直接社会形式”。就是说,农奴所生产的劳动产品直接为了自身的或者封建领主、教会的使用,人们在劳动中的社会关系直接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徭役劳动同生产商品的劳动一样,是用时间来计量的,但是每一个农奴都知道,他为主人服役而耗费的,是他本人的一定量的劳动力。缴纳给牧师的什一税,是比牧师的祝福更加清楚的。”(《资本论》第一卷中文版第94页)

接下来,马克思讲到了自私有制产生以来历史最悠久、至今仍在世界上广泛存在的基本的经济和社会单位 —— “农民家庭”。“这个家庭就象商品生产一样,有它本身的自然形成的分工。家庭内的分工和家庭各个成员的劳动时间,是由性别年龄上的差异以及随季节而改变的劳动的自然条件来调节的。”一个农民家庭,为了满足自身的需要,要生产粮食、牲畜、纱、麻布、衣服等产品,为此就要从事耕、牧、纺、织、缝等等不同形式的劳动。这些不同形式的劳动,在它们的自然形式上,就是一个家庭的职能,因而也就是社会职能(《资本论》第一卷中文版第94-95页)。

最后,马克思设想了未来的“自由人联合体”。“他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他们许多个人劳动力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在那里,鲁滨逊的劳动的一切规定又重演了,不过不是在个人身上,而是在社会范围内重演。”在这个自由人联合体中,人们同他们的劳动以及劳动产品之间的关系,将是简单明了的:

 

这个联合体的总产品是社会的产品。这些产品的一部分重新用作生产资料。这一部分依旧是社会的。而另一部分则作为生活资料由联合体成员消费。因此,这一部分要在他们之间进行分配。这种分配的方式会随着社会生产机体本身的特殊方式和随着生产者的相应的历史发展程度而改变。仅仅为了同商品生产进行对比,我们假定,每个生产者在生活资料中得到的份额是由他的劳动时间决定的。这样,劳动时间就会起双重作用。劳动时间的社会的有计划的分配,调节着各种劳动职能同各种需要的适当的比例。另一方面,劳动时间又是计量生产者个人在共同劳动中所占份额的尺度,因而也是计量生产者个人在共同产品的个人消费部分中所占份额的尺度。在那里,人们同他们的劳动和劳动产品的社会关系,无论在生产上还是在分配上,都是简单明了的(《资本论》第一卷中文版第95-96页)。

 

二十世纪社会主义的历史实践表明,在现实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中,如何将社会的总的劳动时间分配于多种多样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的生产上并且尽可能好地满足各个社会成员的需要,并不是十分“简单明了”的。但是,社会主义计划工作也不是像资产阶级的经济学家、御用文人以及无聊记者们所渲染的那样,好像完全不可行,比登天还难。实际情况是,计划经济的实践既不是像马克思和恩格斯当年所期望的那样简单顺利,也不是像资产阶级所污蔑的那样拙劣。在有一个方面,即在同等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上更好地满足绝大多数人口的基本需要(食品、教育、医疗卫生)方面,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相对于资本主义有无比的优越性。在未来,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还可以在克服了官僚特权的基础上、在向真正的“自由人联合体”过渡的过程中,在总结大量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不断地得到改进。

 

价值规律和商品拜物教

那么在商品社会中(特别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将社会的总的劳动时间分配到许多种不同的产品的生产之上这一基本的社会问题又是怎样解决的呢?

在商品社会中,社会总劳动也就是许多商品生产者劳动的总和。这些商品生产者的劳动,对于他们自己来说,是彼此独立进行的、私人的劳动;他们的劳动产品,也是彼此独立进行的私人劳动的产品,是作为商品相互对立的。与商品社会以外的其它社会不同的是,商品生产者的私人劳动的产品并非直接是社会产品,因而商品生产者的私人劳动并非直接是社会劳动。只有当商品生产者的产品按照价值被“卖”出去了,才表示这个商品生产者的商品确实是满足了一定的社会需要,确实是社会分工的一部分,从而这个商品生产者的私人劳动才被“市场”承认是社会劳动(《资本论》第一卷中文版第89-90页)。

在《资本论》第三卷第十章(一般利润率通过竞争而平均化。市场价格和市场价值。超额利润)中,马克思对此有更加详细的描述。在这一章中,马克思谈到了“价值规律”:

 

不同商品的价格不管最初用什么方式来互相确定或调节,它们的变动总是受价值规律的支配。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果生产商品所必需的劳动时间减少了,价格就会降低;如果增加了,价格就会提高 ... 不同生产部门的商品按照它们的价值来出售这个假定,当然只是意味着:它们的价值是它们的价格围绕着运动的重心,而且价格的不断涨落也是围绕这个重心来拉平的(《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56月第1版,以下简称第三卷中文版,第198-199页)。

 

一种商品的价格就是一件这种商品可以交换到的货币量。关于货币,我们在以前的“学点马克思主义”中已经做过介绍。这里再重复说明一下。如果这里所说的货币指的是货币商品(比如金、银,在马克思的时代就是这样),那么货币商品本身就是劳动产品,因而包含着一定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从长期平均来说,某一种商品的价格也就取决于生产一单位这种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生产一单位货币商品(金或银)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相互之间的比例。如果货币是现代货币(流通中的纸币和银行存款),那么在一定的地区(一定的资本主义国内市场)、一定的时间,一定量的货币所代表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一定量的货币所能够购买到的商品在平均条件下所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是一定的。

无论货币是货币商品还是现代货币,这里主要的问题是商品相互之间的交换比例,或者说一种商品的价格与另一种商品的价格相互之间的比例。这种商品价格之间的比例,如马克思所说,“总是受价值规律的支配”。就是说,在长期平均的条件下,“商品按照它们的价值来出售”(这其实是商品按照它们各自价值的比例来出售的简化的说法);而“商品按照他们的价值来出售”,是通过价格围绕着价值“不断涨落”、价格以价值作为自己波动的重心(更加准确的说法,是不同商品相互之间价格的比例围绕着它们相互之间价值的比例不断波动)来实现的。

然后,马克思详细说明了,在商品社会(以及资本主义社会)中,一定量的社会劳动时间是如何分配到一定的生产部门以满足社会需要的:

 

在一定的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上,每个特殊生产部门制造一定量的物品,都需要一定量的社会劳动时间,尽管这个比例在不同生产部门是完全不同的,并且同这些物品的用途或它们的使用价值的特殊性质没有任何内在联系。在其他条件完全相同的情况下,如果a量的某种商品花费劳动时间bna量的商品就花费劳动时间nb。其次,既然社会要满足需要,并为此目的而生产某种物品,它就必须为这种物品进行支付。事实上,因为商品生产是以分工为前提的,所以,社会购买这些物品的方法,就是把它所能利用的劳动时间的一部分用来生产这些物品,也就是说,用该社会所能支配的劳动时间的一定量来购买这些物品。社会的一部分人,由于分工的缘故,要把他们的劳动用来生产这种既定的物品;这部分人,当然也要从体现在各种满足他们需要的物品上的社会劳动中得到一个等价物。但是,一方面,耗费在一种社会物品上的社会劳动的总量,即总劳动力中社会用来生产这种物品的部分,也就是这种物品的生产在总生产中所占的数量,和另一方面,社会要求用这种物品来满足的需要的规模之间,没有任何必然的联系,而只有偶然的联系。尽管每一物品或每一定量某种商品都只包含生产它所必需的社会劳动,并且从这方面来看,所有这种商品的市场价值也只代表必要劳动,但是,如果某种商品的产量超过了当时社会的需要,社会劳动时间的一部分就浪费掉了,这时,这个商品量在市场上代表的社会劳动量就比它实际包含的社会劳动量小得多。(只有在生产受到社会实际的预定的控制的地方,社会才会在用来生产某种物品的社会劳动时间的数量,和要由这种物品来满足的社会需要的规模之间,建立起联系。)因此,这些商品必然要低于它们的市场价值出售,其中一部分甚至会根本卖不出去。如果用来生产某种商品的社会劳动的数量,同要由这种产品来满足的特殊的社会需要的规模相比太小,结果就会相反。但是,如果用来生产某种物品的社会劳动的数量,和要满足的社会需要的规模相适应,从而产量也和需求不变时再生产的通常规模相适应,那末这种商品就会按照它的市场价值来出售。商品按照它们的价值来交换或出售是理所当然的,是商品平衡的自然规律。应当从这个规律出发来说明偏离,而不是反过来,从偏离出发来说明规律本身(《资本论》第三卷中文版第208-209页)。

 

在任何一个时期,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社会对于各种不同的商品有多少不等的需求,从而有一定的“要求用这种物品来满足的需要的规模”。另一方面,在商品生产条件下,商品生产者的劳动是独立的、互不依赖的私人劳动,商品生产者各自独立地决定所生产商品的种类和数量,因而在某一个时期,他们所生产的某种商品的数量(因而耗费在这种商品上的社会劳动的总量)完全是由偶然的因素决定的,与“社会要求用这种物品来满足的需要的规模”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只有偶然的联系。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商品生产者所生产的某种商品的数量恰好等于对这种商品的社会需要,也就是耗费在这种商品生产上的社会劳动的总量恰好与社会需要的规模相适应,那也是完全偶然的。更可能的情况是,商品生产者所生产的某种商品的数量或者大于或者小于对于这种商品的社会需要。当商品生产者所生产的某种商品的数量大于社会需要时,“社会劳动时间的一部分就浪费掉了”,这些商品就必须按照低于价值的价格来出售(或者更准确地说,这些商品的价格相对于其他商品价格的比例就要低于这些商品的价值相对于其他商品价值的比例;有一些商品甚至完全卖不出去)。如果商品生产者所生产的某种商品数量小于社会需要,就有一部分社会需要没有得到满足。这时,生产这种商品的生产者就可以按照高于价值的价格来出售这种商品(或者更准确地说,这些商品的价格相对于其他商品价格的比例就可以高于这些商品的价值相对于其他商品价值的比例)。

但是,如果一种商品的价格低于价值,生产这种商品的生产者就会减少这种商品的产量乃至完全停产、改行或者转移资本。这样,在社会需要一定的前提下,这种商品的价格就会逐步提高。如果一种商品的价格高于价值,生产这种商品的生产者就会增加这种商品的生产,其他的商品生产者也会将资本投入到这种商品的生产中来,这种商品的价格就会逐步下降。

所以,从长期平均的观点来看,在价值规律的作用下,生产某种商品的社会劳动的量会大致与社会需要的规模相适应,商品也会大致按照价值来交换。这就是“商品平衡的自然规律”。

在商品社会(以及资本主义社会)中,所有这些,都不是由商品生产者们自觉地、有意识地完成的,因而也不是他们所能控制的。恰恰相反,本来是商品生产者们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商品生产者们看来,好像是商品与商品之间的关系。价值本来是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社会关系的产物,但是在商品生产者们看来,好像是由商品本身产生的。“商品形式在人们面前把人们本身劳动的社会性质反映成劳动产品本身的物的性质,反映成这些物的天然的社会属性,从而把生产者同总劳动的社会关系反映成存在于生产者之外的物与物之间的社会关系。”马克思将这种把人们自己的社会关系变成了物与物之间关系的虚幻形式称之为“商品拜物教”(《资本论》第一卷中文版,第88-89页)。

在商品社会中,不仅人们自己的社会关系变成了物与物之间的关系,而且,本来是由商品生产者的多种多样的劳动组成的社会分工,现在反而脱离了商品生产者的控制,而是反过来主宰者着商品生产者的命运(这就是马克思在其它著作中所说的“异化”)。社会的总的劳动时间的分配不是在自由人联合体的自觉的、有意识的控制下以透明的方式进行,而是通过价值规律在商品生产者背后以商品生产者所不了解的、神秘的方式进行着 —— 商品生产者们像赌徒一样,今天赚了,明天亏了,无奈地听从命运的安排。因为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而产生的经济规律,成了不受人支配而反过来支配人的“自然必然性”(《资本论》第一卷中文版第98页,“它们是属于生产过程支配人而人还没有支配生产过程的那种社会形态的”)。这种商品社会的神秘的性质以及“自然必然性”,恰恰是像哈耶克这样的人物所崇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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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小王向前冲 2022-12-6 19:30
不心口不一、言行不一,就不是纯粹的自由派了。政治上投机倒把,社会生活上假仁假义,这类人哪怕是在无阶级的社会也很难说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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