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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屠夫吴淦事件说开去

2020-6-25 03:03| 发布者: biruxie| 查看: 3419| 评论: 0

摘要: 最近,吴淦(网名:超级低俗屠夫)被大陆警方以“扰乱单位秩序、公然侮辱他人”的名义行政拘留,继之,又以“寻衅滋事罪和诽谤罪”被刑事拘留。吴淦因邓玉娇案”一举成名。
按:这是笔者于2015年6月发表的一篇旧文。

从屠夫吴淦事件说开去                         毕汝谐(纽约 作家)
最近, 吴淦(网名:超级低俗屠夫)被大陆警方以“扰乱单位秩序、公然侮辱他人”的名义行政拘留,继之,又以“寻衅滋事罪和诽谤罪”被刑事拘留。
吴淦因邓玉娇案”一举成名。2009年5月,邓玉娇事件发生;吴淦以网民身份前往湖北巴东,最早在病房见到邓玉娇,拍照上网,还发动网民关注邓玉娇案,并为其募捐;当年6月16日,“邓玉娇刺死官员案”一审宣判,邓玉娇被免于起诉,恢复自由身(笔者认为,该判决畸轻;邓玉娇明明是防卫过当,至少应当处以缓刑,却免于起诉;这就是法律屈从民意)。
吴淦将他的做法称之为“杀猪行动”。吴淦在网上发表《杀猪宝典》、《喝茶宝典》、《拆迁宝典》等文章,传授他参与社会热点事件的做法。

后来,吴淦又参与多起舆论热点事件,如“夏俊峰杀人案”、“云南小学女生卖淫案”、浙江乐清“钱云会死亡案”等。屠夫吴淦与热点事件的独特方式被称为“吴淦现象”;吴淦成为许多人敬重的草根英雄,吴淦凭良知、常识行事,是非分明,嫉恶如仇,他显然比不少读书人更具有社会责任感。

屠夫吴淦独出心裁地关注官员的父母、子女、二奶等三亲六故,收集其贪腐证据;他说:“你没事可以天天去领导家、他二奶家、他子女的学校和单位等,去逛逛,问候他们, 关心他们。”
屠夫吴淦将贪腐官员从官僚体系挑出来,以个人化的方式进行打击,其手段包括互联网的人肉、媒体曝光,、私底下搜集所有相关个人信息,包括贪腐证据和家庭信息,公开与秘密相结合,创造出非暴力抗争的最激进、最有效的模式;超出当局熟悉的套路,是时下最有中国特色的激进主义。
屠夫吴淦失去人身自由之后,北京最高喉舌央视、新华社(然新华社通稿上却不见记者名字)、人民日报全面出动,对屠夫吴淦进行大批判,杀鸡动用牛刀!
5月25日,北京发表“记者调查:网民超级低俗屠夫吴淦被拘真相”;5月27日,新华网发表屠夫吴淦被刑拘的报道;同日,人民日报发表“揭开超级低俗屠夫真面目”;想当年,大名鼎鼎的刘晓波也未享受这种万箭齐发的待遇;屠夫吴淦算是维权人士中前所未有之异数。 

按照中国法律,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的区别是:(1)适用的对象不同;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遇有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而行政拘留则适用于一般违法的人;(2)法律性质不同;刑事拘留不具有惩罚性,只是一种临时的保障性措施,行政拘留是一种处罚;(3)目的不同;刑事拘留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行政拘留是处罚和教育一般违法的人;行政处罚是特定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予以制裁的行政行为。(4)羁押期限不同;普通刑事拘留不得超过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拘留期限不得超过37日;而行政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5日。
进入6月,屠夫吴淦事件继续发酵;维权女律师王宇因代理吴淦案,遭官媒新华网的指控;其后,人民网、环球网及数十家各地媒体及多地公安的官方微博均进行转载。
现在看来,当局通过官媒大举抹黑,是为重判吴淦做舆论准备;更重要的是,杀鸡给猴看,警告所有维权人士、异议人士,以期收杀一儆百之效。

屠夫吴淦事件如果发生在美国又如何?

首先,吴淦先生确有对他人肆行侮辱、诽谤的嫌疑;据各国刑法、事诉讼法,一般比较轻微的侵犯公民个人权益的犯罪,包括轻伤害罪、侮辱罪、诽谤罪、妨害秘密罪等,属于告诉乃论的罪行。这类罪行对社会和个人的危害不大,所以把是否追究罪行的主动权交被害人行使;被害人必须证明自己确实受到被告言行的伤害,使自己在社区或职业的声望受损,一般会要求经济赔偿。
中国刑法亦规定,某些犯罪行为须由被害人提出告诉,法院才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称为告诉才处理;侮辱罪、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罪行;然何谓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解释权在官不在民。
虽然遭到屠夫吴淦侮辱、诽谤的那些人没有提出告诉,检察官却以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为由主动提告。
在美国,公众人物没有隐私权;1974 年,美国的隐私法特别强调:民的知情权,优先于公众人物的隐私
因此,任何公众人物都得夹着尾巴做人,谨言慎行,生怕被媒体修理;一旦被抓住不当言行,只能低头、认错、道歉;越是有名的人物,民众就越以高标准匡正;因为“著名”本身就是一种无形的权力。公众人物需要自律,他们是民众的榜样也是社会的尺度。
话说回来,屠夫吴淦也是公众人物,也应当戒除低俗做法,注意言行举止的社会影响。
美国社会结构之所以稳定,法律至上功不可没;美国的五十个州都是独立的主权实体,拥有自己的州宪法和州政府。它们保留制定除联邦宪法、联邦法律和联邦参议院批准的国际条约规定之外的任何法律的全权。在刑法方面,所有的州都有重罪、轻罪之别。
美国的司法独立,就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影响司法;所谓司法公正,就是法官在审判案件时不能怀有任何偏见。
在美国,任何司法活动,都是法官及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被害人、检察官、辩方律师、证人、鉴定人等等)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协同进行的集体活动。
吴淦曾经在河南濮阳将当地3名官员的头像PS到猪身上,号称全球通缉“三头肥猪”,谓之杀猪;2014年9月,北京昌平区司法局就一名律师的律师资格听证时,吴淦赶到现场;利用一位民警的名字谐音为“戏犬”,并将戴有警察帽子的狗拍成照片。

屠夫吴淦上述言行如果发生在美国,他并非公职人员,无所谓行政处罚;如果他因为侮辱罪、诽谤罪等轻罪被捕,只消缴付500美元至1000美元即可庭外候审。
而屠夫吴淦如果是公职人员,则将受到所在部门的行政处罚。
举例:伊拉克战争期间,美国肯塔基州国民警卫队的女兵曾以美国国旗、M-16步枪为道具,拍摄了大量裸照;美国军方没有对这些女兵提起司法诉讼,但是对她们进行了行政处罚,包括扣发军人津贴、限制进出兵营等等。
 林肯在葛底斯堡演说中指出,美国政府、整个社会应平等对待所有人;美国的基本原则是个人主义。


美国是建立在“人人拥有不可剥夺的权利”这一原则之上的;

——这些权利属于每个作为个体的人,而不属于作为群体或集体的众人; 

——这些权利是无条件的,是每个人私有的,属于个人,而不具有公众性和社会性,不属于团体;


——这些权利是与生俱来的,而不是社会赋予的。

屠夫吴淦事件如果发生在美国,他可以向全社会充分发表意见(哪怕是身在狱中!);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声明:吴淦是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的专职行政工作人员,他长期以揭露贪腐势力而饮誉网络内外;某些资深律师甚至称其为“网络领袖”、“连接网络和现实的纽带”;这些支持吴淦的意见将与官媒反对吴淦的意见同时展现在公众面前;而非只有官媒的一面之辞。
1974年,美国最高法院就“格兹诉罗伯特‧韦尔奇”案指出:“无论一个观点多么有害,我们对其的纠正不是仰赖法官和陪审团的良心,而是其他观点与之竞争。”
当今的中国,既沒有公正的法律制度,又沒有优良的精神支柱,更缺少健康的道德力量。朝野信息严重不对称、不透明、不通畅;于是乎谣言满天飞,戾气遍地传,网络盛行言论暴力;民情汹涌,非同儿戏!
 
因2003年孙志刚事件兴起的维权运动,虽然仅仅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治标办法,却是近年来中国反对运动的主要形式;民间的正当维权行为,是推动现阶段社会进步的有生力量;屠夫吴淦被视为维权人士的死磕派,枪打出头鸟,自是题中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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