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宪法、党章看所谓“三个没有变”(续)
从宪法、党章看所谓
“三个没有变”(续)
作者: sglljw
2012.07.21
第五,对分配方式的规定
原来规定的是:“国家实行‘不劳动者不得食’、‘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这个规定,贯彻了马列主义历来主张的“不劳动者不得食”的社会主义原则,这是无产阶级掌握政权后,“能够实现而且一定要实现的最重要、最主要的根本原则”(列宁)。在这一原则下,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分配方式就是顺理成章的,而如果不劳动者也得食,那必然要动摇按劳分配的根基,导致剥削的出现。
现在规定的是:“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里,删除了“不劳动者不得食”,删除了“各尽所能”,增加了“多种分配方式”,实际上排斥了按劳分配。所谓“多种分配方式”,主要就是按要素分配,归根到底就是按生产过程中资本的多少来分配。
第六,对党指挥枪原则的规定
原来规定的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农子弟兵,是各族人民的武装力量。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在主席、副主席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领导下,设立若干必要的精干的机构,统一处理党、政、军的日常工作”。——这就是党指挥枪的原则,是党对全国武装力量实行绝对领导的可靠保证。这个原则不仅确定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民兵的根本性质,即是“党领导的工农子弟兵,是各族人民的武装力量”,而且确定了由党的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由党的中央委员会的专门机构处理军队的日常工作。这样,就能确保枪杆子牢牢地掌握在党和人民的手中。
现在规定的是:一方面,“中国共产党坚持对人民解放军和其他人民武装力量的领导”;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这两个规定说明,人民解放军和其他人民武装力量,既要受党的领导,又要受实行主席负责制的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而国家军委主席,只是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会常委会负责。
对于以上这六个方面的比较,人们从不同的视角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不过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中国共产党”、“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按劳分配”、“人民解放军”等这些名称、名词,以及某些具体的说法,还没有变,在今后的一个时期里,很可能也不会一下子就怎么变。
但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阶级性质和指导思想、党的基本纲领和最高纲领、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和分配方式、以及党指挥枪的原则等这些方面的实际内容上,究竟有没有变化,甚至某种根本的变化,不是已经可以看得很清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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