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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前夕毛泽东和中共中央对“敌”政策研究

2020-10-13 22:16|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2762| 评论: 0|原作者: 蒋建农|来自: 《史学月刊》2020年第10期

摘要: 在夺取全国革命胜利和筹建新中国的过程中,毛泽东和中共中央将人民民主统一战线战略拓展运用于对“敌”政策和策略的制定。 



在夺取全国革命胜利和筹建新中国的过程中,毛泽东和中共中央将人民民主统一战线战略拓展运用于对“敌”政策和策略的制定。

  摘要

  在夺取全国革命胜利和筹建新中国的过程中,毛泽东和中共中央将人民民主统一战线战略拓展运用于对“敌”政策和策略的制定。他们从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性质和任务出发,通过分析当时的中国社会阶级关系,科学地界定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专政对象——敌人的范畴;他们根据敌对势力所从事的社会职业、反动性质和行为的程度,将其分为几个具体群体并制定相应政策;他们依据“敌人”范畴中不同阶层的经济地位和政治态度及其立场变化的可能性,将其分为可以争取团结或可以分化利用的力量,以尽可能缩小打击面;他们把“专政”与“改造”相结合,对必须推翻的敌对阶级成员制定了给出路政策,从而将消灭旧制度、旧阶级,与对旧统治阶级成员——各个个人的改造(给出路)融为一体。蕴含于上述过程中的,是对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的创新及其具体政策策略的运用,是对马克思主义阶级分析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毛泽东选集》开卷第一篇第一句话:“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这个问题是革命的首要问题。”为了“团结我们的真正的朋友,以攻击我们的真正的敌人”,分清敌我,是毛泽东和中共中央一切决策和行动的前提。新中国诞生前夕,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对“人民”与“敌人”的概念进行了明确划分,他强调:构成“人民”范畴的这些阶级,“团结起来,组成自己的国家,选举自己的政府,向着帝国主义的走狗即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以及代表这些阶级的国民党反动派及其帮凶们实行专政,实行独裁,压迫这些人,只许他们规规矩矩,不许他们乱说乱动”。但是要具体把握起来,特别是要对其采用什么样的针对性政策,却又十分复杂,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策略性。这对于推进中国革命取得全面胜利具有重大意义。学界对此尚未见系统研究,本文试做一探讨。

  一、谁是我们的敌人?

  在创建新中国的斗争中,中共对“敌”与“我”的判断,仍然是由中国革命的任务和性质决定的。当时,中国革命的性质依然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但处在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革命任务是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革命对象主要是地主阶级、官僚资产阶级及其政治代表国民党反动派。1948年2月,毛泽东主持制定的《中共中央关于土地改革中各社会阶级的划分及其待遇的规定(草案)》,对属于“敌人”范畴的地主、旧式富农和官僚资产阶级,以及相应政策,进行了规范和系统的阐述。第一,关于地主。“地主是占有较多、较好的土地,自己不从事农业劳动,以向农民(佃户)出租土地、收取地租作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人们”。和1933年10月制定的《怎样分析农村阶级》(原标题《怎样分析阶级》)着重进行具体的界限划分有所不同,《规定(草案)》进一步阐明了推翻地主阶级的实质是废除帝官封阶级统治的基础——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因为“地主是完全脱离生产过程的社会寄生虫,……早已成为中国农业生产和工业生产的基本障碍。因此,为了发展中国的生产力,对于整个地主阶级(当作代表一种占有关系即生产关系的阶级来说,而不是当作地主各个个人来说),必须加以彻底的消灭”。

  第二,关于旧式富农。“一般地在经济上和政治上与地主阶级相联系,并常常成为地主阶级统治乡村的重要助手”,但是他们“在自己参加农业劳动,和常常采用雇工方法经营农业生产这两点上,比地主有其进步性”,“因此对于旧式富农的待遇,应与地主有所区别”,即“旧式富农所占有的超过一般中农平均所有的多余土地、财产,应由农会征收分配,但应保留其原有等于一般中农平均所有的土地、财产。”《规定(草案)》把划分旧式富农与富裕中农的界限,由《怎样分析农村阶级》规定的占其总收入的15%调高到25%,“即超过其总收入的四分之一”。

  第三,关于官僚资产阶级。毛泽东在1948年“九月会议”指出:“写《新民主主义论》时,民族资本与官僚资本的区别在我脑子里尚不明晰。”《规定(草案)》对此进行了规范性地明确:“官僚资本家是利用官僚特权,掠夺并积累大量资本,或者由官僚个人或某些官僚集团用私人的名义经营或控制,或者利用属于官僚的国家机关由某些官僚集团用国家的名义经营或控制,在经济上从而在政治上代表着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利益,并从而对于国民经济占有垄断地位的人们”。“官僚资本家阶级,当作一个阶级,必须像地主阶级一样地予以消灭”,“官僚资本家的领袖,就是汉奸、内战罪犯和反革命的领袖,必须追寻他们到天涯海角,务使其归案法办”。

  毛泽东不是表面化地从政治对手的角度,而是以马克思主义阶级分析方法,着重从占有生产资料情况,从解放生产力和变革生产关系的深刻社会经济根源着手,对上述阶级和阶层进行分析和定位的。其中关于官僚资产阶级的分析,即其“主体是金融资本家,他们的性质是帝国主义金融资本在中国的代办,是中国封建主义在其与帝国主义相结合以后的变种。因此,他们在剥削方法上虽然在封建主义的基础上加进了资本主义,但是在生产方法上,就整个来说,却是与旧式的地主阶级同样是资本主义发展的基本障碍,而且因为他们是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统治中国的主要代表,即中国反革命的主要领袖,所以还是这个发展的主要障碍”。这些分析和判断,首先是从概念上将过去所谓“大资产阶级”或“垄断资产阶级”“买办资产阶级”,代之以符合抗战后中国社会实际的“官僚资本家阶级”,进而深化了中共对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经济形态的认识,发展了新民主主义理论,科学地指明了在新历史条件下中国革命的任务,不仅是反帝反封建,而且还要反对官僚资本主义,并将中国革命对象由过去泛称的“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精确为“帝国主义的走狗即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从而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总路线的内涵。

  第四,关于帝国主义分子。中共中央当时未对其做具体的界定,但是在这一时期相关的内政外交政策中,可窥其一斑。中共中央基于“帝国主义在华的特权必须取消,中华民族的独立和解放必须实现”这一坚定不移的立场,为新中国确定的外交方针是“打扫干净房子再请客”和“另起炉灶”,即不承认旧政权与各国签订的一切不平等条约和不承认所有国家与国民党政权的外交关系,要求重新谈判,重新建交和签约。毛泽东指出:“从来敌视中国人民的帝国主义,决不能很快地就以平等的态度对待我们,只要一天它们不改变敌视的态度,我们就一天不给与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以合法的地位。”与此相应,中共和解放军不承认所有国家驻华的外交机构的工作人员为“外交人员”,包括其使馆的武官,均只作为外国侨民予以保护。“但对美国武官,因其直接援助国民党打内战,则应派兵监视,不得给以自由。”针对蒋介石和国民党政府寻求美国出兵保护和接管某些防地的种种举动,中共中央严正声明“美国政府如果派出军事力量对于国民党政府实行无论是全面的或局部的保护,均为对于中国神圣的领土主权之武装侵略,其一切后果,应由美国政府担负”。在渡江战役期间,发生英国军舰紫石英号在长江游弋挑衅我渡江部队事件,人民解放军在与其互相炮击中将其击伤搁浅。毛泽东为解放军总部起草声明“要求英国、美国、法国在长江黄浦江和在中国其他各处的军舰、军用飞机、陆战队等项武装力量,迅速撤离中国的领水、领海、领土、领空,不要帮助中国人民的敌人打内战”。毛泽东和朱德签署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明确规定:“一切外国侨民,必须遵守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政府的法令,不得进行间谍活动,不得有反对中国民族独立事业和人民解放事业的行为,不得包庇中国战争罪犯。否则,当受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政府的法律制裁。”中共中央还秉此精神,对各国在华教会、医院、学校、新闻机构和工商企业的从业人员,做了相应规定。这些都表明了中共和中国人民驱逐帝国主义侵华势力出中国,争取民族独立和解放的坚定决心。

  第五,关于日本侵华战犯。这本不是应由中共在新中国成立前夕处理的问题,但是由于1949年1月26日国民党政府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复审会对侵华日军总司令岗村宁次宣判无罪,并于31日接受盟军远东驻军总司令麦克阿瑟的要求,于2月4日将其及其他260名日本战犯遣送日本。毛泽东于1月28日和2月5日连续以中共发言人名义发表声明,严正宣布:审判战犯,不仅是国民党战犯,而且包括日本战犯。中共中央声明:“南京国民党卖国政府应即将岗村宁次及其他日本战犯追回移交于在中国抗日战争中起主要作用者和现时中国国防上负实际责任者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秉承这一原则,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分别在沈阳和太原设立军事特别法庭,对关押在中国大陆的日本战犯,进行公开审判。

  二、必须坚决、彻底、干净、全部歼灭的敌人

  早在抗日战争胜利前夜,毛泽东就强调“凡是反动的东西,你不打,他就不倒。这也和扫地一样,扫帚不到,灰尘照例不会自己跑掉”。对敌态度之鲜明,立场之坚定,毫无含混。

  伴随着人民解放军胜利进军的步伐,大片国土和数以亿计的人民大众获得解放,中共中央和人民解放军总部在贯彻新民主主义革命总路线和新民主主义革命土地改革总路线的过程中,在接收新区或改编国民党军队的过程中,根据遇到的实际问题,陆续出台许多具体的对“敌”政策。这主要是:

  第一,对于国民党反动军队。毛泽东认为,“中国人民如果要消灭帝国主义的、封建的和买办的生产关系,完成民族独立,实行土地改革,没收官僚资本,建立新民主主义的生产关系,借以发展中国的生产力,他们就必须推翻外国帝国主义、本国地主阶级,官僚资产阶级及旧式富农所结合在一起的反动的腐朽的国家权力,首先就必须消灭一切反动军队”。一如毛泽东和朱德要求人民解放军的那样:“奋勇前进,坚决、彻底、干净、全部地歼灭中国境内一切敢于抵抗的国民党反动派。”

  第二,关于战争罪犯。人民解放军总部发布的《惩处战争罪犯命令》规定:“凡国民党军官及其党部政府各级官吏,命令其部属,实行下列各项罪恶行为之一,而证据确凿者,均应逮捕,并以战犯论罪。”《命令》列举了“屠杀人民,抢掠人财务或拆毁焚烧人民房屋者”和“损坏一切公共资材及建筑物者”等12款罪行,明确要求“逮捕一切怙恶不悛的战争罪犯,不管他们逃至何处,均须缉拿归案,依法严办。特别注意缉拿匪首蒋介石”。

  第三,关于反动党派和特务机关成员。中共中央规定:国民党、三青团、青年党、民主社会党及军统、中统等,“所有这些反动党派、团体及特务机关的组织和机关,应一律解散封闭,并没收其所有的公产档案”,其从最下层的区分部起各级委员会的每一个委员和特务组织的每一个特务工作人员,“均应加以审查,详细登记,并由专管机关或县市以上相应的公安局掌握之”。为了清算特务分子犯下的那些令人发指的罪行,同时也为了防范他们潜伏和继续犯罪,当时尤其重视对特务人员的清查和登记。中共中央社会部专门发出指示详细指明清查的点,即国民党政府“国防部二厅及保密局站长、组长、直属组长、站以上电台台长,绥靖总队指挥室指挥员、指导员、重要组长,剿总绥署、绥区二处科长,谍报队队长,中统分区主任以上,或相当于该级的重要特工人员”。并强调“清查中注意分清一般官兵与隐藏敌特战犯,区别敌特与敌党政机关人员,区别特务的主要、次要、首要、胁从、自愿、被迫,专门性的职业特务机关与一般性的反共组织,长期随军活动与临时混入潜伏等,以便分别处理”。

  第四,关于旧司法人员。中共中央规定在接管国民党司法机关时,“原推事、检察官、书记官长等一律停止原来职务,因这些人一般地在思想上充满了反革命反人民的观念,即封建阶级与官僚垄断资产阶级以武力强制执行的关于经济制度、社会生活和国家秩序地观念形态;在行为上专门充当镇压革命运动和惩处、敲诈劳动人民地直接工具。在打碎旧的反动的国家机器时,这部分人必须去掉(其中非反革命分子和非劣迹昭著分子,如遇参加人民民主国家之司法工作,必须经过思想改造与作风改造,方可甄别录用)。同时,执达吏、法警等专门以压迫与敲诈人民为生者,须立即收缴其武装,加以遣散”。

  第五,为避免混迹于社会各行业敌对分子漏网,中共中央还从反动性质和行为的程度角度,划定两种人员:一是关于反革命分子,“是指有重大反革命行为,例如积极地为外国侵略者和人民敌人担任残害人民的重要工作,积极地并严重地破坏民主政权,积极地并严重地破坏人民解放战争,查有实据者”;二是关于恶霸分子,“是指经常利用权力、威势或暴力,造成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例如曾经逞凶杀人,或殴伤许多人,曾经奸占妇女,或强奸许多妇女,曾经强占大块土地,或强占许多财产,曾经徇私舞弊,以致逼死人命,或使许多人贫穷破产,查有实据者”。对于这两种人,中共中央规定:普通的应由人民法庭审理;其情节重大者,或属于特务性质者,应由检查机关调查后送交高级司法机关处理。

  上述敌对势力,均属于必须坚决打击和消灭的对象。毛泽东在为新华社写的1949年新年献词中,用古希腊《农夫与蛇》的寓意告诫全国人民,无论是中国反动派,或是帝国主义在中国的侵略势力,都不会自行退出历史舞台。他号召中国人民为防止那些感受到冬天的威胁,但还没有冻僵的,无论是露出毒牙或是化装成美女的蛇还阳复苏,就必须“用革命的方法,坚决彻底干净全部地消灭一切反动势力,不动摇地坚决打倒帝国主义,打倒封建主义,打倒官僚资本主义,在全国范围内推翻国民党的反动统治,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共和国”。

  三、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

  毛泽东认为:“中国新民主主义的革命要胜利,没有一个包括全民族绝大多数人口的最广泛的统一战线,是不可能的。”他和中共中央不仅以极大的真诚与努力,维护和发展最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而且对解放战争条件下的中国社会各阶级各阶层进行深入分析,从一般概念化的“敌人”范畴中,抽出几种人,对其采用不同政策和策略,将其分别化为可以团结和利用的力量、争取分化和中立的力量,力图彻底瓦解敌人阵营,以减少打击面和革命阻力,集中打击最主要敌人。具体的是:

  第一,关于开明绅士。他们本属于地主阶级范畴。毛泽东在抗战时期就认为“开明绅士是地主阶级的左翼,即一部分带有资产阶级色彩的地主,他们的政治态度同中等资产阶级大略相同”。此时,他指出开明绅士不仅与帝国主义、官僚资本主义有矛盾,而且与地主、富农也有矛盾。因此,他们“也是反帝反封建反官僚资本主义革命统一战线的一分子”。团结他们,不仅对全国的土改工作有益,而且“特别是对于争取全国知识分子(中国的知识分子大部分是地主富农的家庭出身),对于争取全国的民族资产阶级(中国的民族资产阶级大部分同土地有联系),对于争取全国的开明绅士(大约几十万人),以及对于孤立中国革命的主要敌人蒋介石反动派,都是有益的”。与此相关,毛泽东主张在政策上对地主阶级中的大、中、小地主,恶霸与非恶霸地主,地主本人与其家庭成员,都应有所区别。

  第二,关于新式富农。毛泽东赞同并采纳任弼时的观点,认为老解放区的新式富农原来是贫农和中农,是在民主政府帮助下发展起来的,应照富裕中农待遇。任弼时指出“若现在打击这种富农,就会引起中农的动摇。这种富农的存在对我们并无害处,而且在将来一个时期内还会发展的”。毛泽东和中共中央纠正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关于平分一切土地和废除乡村中一切债务的规定对中农利益的侵犯,并将新式富农与旧式富农区别开来,将其作为土地改革总路线中团结和保护的对象。

  第三,关于分化和争取国民党军队高级将领以至战争罪犯。战争罪犯是中共一直坚持必须追究和惩处的对象,但是也对之采取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办法。除一如既往地执行优待俘虏瓦解敌军的原则外,在解放战争爆发之初,中共中央就发起“高树勋运动”,欢迎国民党军投诚起义。平津战役中,毛泽东和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又创造出“天津方式”“北平方式”,以及后来的“绥远方式”。毛泽东明确指出:北平方式“是于我军于人民有利的,即是可以避免伤亡和破坏”;绥远方式“利于争取这部分军队在政治上站在我们方面,或者保持中立,以便我们集中力量首先解决国民党残余力量中的主要部分”。4月9日,毛泽东就北平和平协议事复电李宗仁,其中谈及战犯问题时指出:“总以是否有利于中国人民解放事业之推进,是否有利于用和平方法解决国内和平问题为标准,在此标准下,我们准备采取宽大的政策。”他还强调“为着中国人民的解放和中华民族的独立,为着早日结束战争,恢复和平,以利在全国范围内开始生产建设的伟大工作,使国家和人民稳步地进入富强康乐之境,贵我双方亟宜早日成立和平协定。中国共产党甚愿与国内一切爱国分子携手合作,为此项伟大目标而奋斗”。即使是在南京国民党政府最后拒绝在国内和平协定上签字后,毛泽东和朱德仍然要求奉命进军全国的各路解放军将士,“向任何国民党地方政府和地方军事集团宣布国内和平协定的最后修正案。对于凡愿停止战争,用和平方法解决问题者,你们即可照此最后修正案的大意和他们签订地方性的协定。”他们甚至表示,“在人民解放军包围南京之后,如果李宗仁政府尚未逃散,并愿意于国内和平协定上签字,我们愿意再一次给该政府以签字的机会”。为争取名列43名战犯名单的程潜等举行湖南起义,毛泽东曾专门发电指示中共华中局“在将来接收省政府及改编军队时,除陈明仁应任军职外,应给程潜及其一派中的开明分子以位置,并吸收他们参加工作。其办法为组织湖南军政委员会,由两方面的人成立,以程潜为主席,以我们的人为副主席,湖南省政府亦照此方式组织,成为统一战线的临时过渡机构”。这样,中共中央就在惩处战争罪犯问题上开了口子,在此后解放中南、华南、西南、新疆和西藏的过程中,争取了大批国民党军政要员、地方实力派及其部署投诚起义,大大加速了人民解放战争的胜利进程,最大限度地减轻了参战双方人员的伤亡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傅作义、程潜等因此而参加筹建新中国的政治协商会议,陈明仁、董其武、陶峙岳等后来则成为人民解放军的高级将领。

  第四,关于国民党军一般官兵。中革军委规定:国民党军官中除反动腐化者应由人民政府发动社会群众在长时期内加以强迫改造和强迫就业外,其余根据其技能专长录用在我军事教育等岗位服务。对“既无真正学识,又无专门技术,但在政治上可能向我靠拢而又可能加以改造者,应吸收到军校或其他学习机关加以政治训练,视其结果分别给以适宜的工作出路”;鉴于国民党败局已定,也鉴于老解放区人力物力已趋于枯竭和战争已经深入国民党统治区的情况,人民解放军改变过去对俘虏“去留自愿”的政策,毛泽东要求“各区及各军应用大力组织俘虏训练工作,原则上一个不放,大部补充我军,一部参加后方生产,不使一人不得其用。我军战胜蒋介石的人力资源,主要依靠俘虏,此点应提起全党注意”。与此相配合,人民解放军各部广泛开展起新式整军运动,“一诉三查三整”,诉旧社会和反动派所给予劳动人民之苦,查阶级、查工作、查斗志和整顿组织、整顿思想、整顿作风,并恢复设立士兵委员会,大力发扬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和军事民主,解放军官兵的阶级觉悟有了极大提高。昔日敌对阵营的对手,迅速成长为英勇的人民解放军战士。这些政策的实施,不仅化敌为友,而且化敌为我,大大减少了双方参战人员的伤亡,缩短和减少了培训官兵使用新缴获的美式装备武器的过程,最大程度地减轻了各解放区的人力负担,加速了人民解放战争的胜利进程。

  第五,关于国民党各级政府的官员。按照一般的理解,他们应属于“国民党反动派及其帮凶”的范畴。在毛泽东和朱德签署的“约法八章”中规定:“凡属国民党中央、省、市、县各级政府的大小官员,‘国大’代表,立法、监察委员,参议院,警察人员,区镇乡保甲人员,凡不持枪抵抗,不阴谋破坏者,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政府一律不加俘虏,不加逮捕,不加侮辱”,“这些人员中,凡有一技之长而无严重的反动行为或严重的劣迹者,人民政府准予分别录用。”与此相关,“对于反动党派团体的普通党员和团员,则免于登记手续”。

  第六,关于旧职员。中共中央认为:对于国民党反动统治的政治机构,“是应该彻底加以破坏的,而不能加以利用”,“在旧的政治机关服务的人员亦只能在经过改造后分别地加以任用,而不能不经改造地全套地加以任用”。“其余一切机关、组织不要打烂,要按系统、按组织接收城市,恢复秩序。首先要宣布,一切市政人员、产业部门的人员要照旧供职,听候接管,不得擅离职守。警察中的交通警、消防警、户籍警都要留用,不能打乱,但要解除其武装。工厂生产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也要留用,这样可以很快地恢复生产。”毛泽东强调,城市中的一切工作“都是围绕着生产建设这一个中心工作并为这个中心工作服务的”,“只有将城市的生产恢复起来和发展起来了,将消费的城市变成生产的城市了,人民政权才能巩固起来”。针对接收敌伪和官僚资本主义企业的工作,中共中央指出:对于工厂和企业中的旧制度、旧职员,“只要照常生产,一般以维持原状不动为原则”。需要强调的是,当年在百废待兴和物资极其匮乏的情况下,采取这样政策的难度是很大的。但是为了社会稳定和迅速恢复发展生产,中共中央表现出极大决心和诚意,不惜采用“三个人的饭五个人匀着吃,房子挤着住”的办法,以共度时艰。

  第七,关于中共历史上的脱党、自首和叛变人员。这是一个特殊群体,他们的行为不仅与中国传统的忠义观格格不入,而且更不能见容于中共严格的党性和组织原则。但是鉴于旧中国长期严重的白色恐怖和复杂的历史环境,新中国的创建者们对他们进行了具体分析。中共中央根据其是否有危害党和革命的行为,将其分为:“自由脱党,确未做过任何反党活动者”,“系个别向敌方自首,并未进一步有危害党及革命之行为者”,“普通叛变分子,即对党危害不大的分子”和“罪大恶极的重要叛变分子”四类。前两类,经过培训学习允许其参加工作;其中第一类经过考验允许其重新申请入党;第三类是要求他们在自己的社会职业上安分守己,并允许其参加生产支前,将功折罪;第四类则是“在必要时可由公安机关扣押,分别处理之。但须区党委(大体与省委平级——引者注)或以上机关的批准”。

  上述分清敌我的政策和举动,源自对中国国情和当年实际情况的深刻把握,不仅着眼于夺取人民解放战争的胜利,而且放眼于新中国的建设和发展,把马克思主义关于统一战线的理论发挥到了极致,最大限度地缩小了打击面,彻底瓦解了敌对阵营,并最大限度地挖掘和调动了一切可以利用与团结的力量。蕴含其中的智慧和领导艺术,用句不尽恰当的比喻,堪称是化腐朽为神奇。

  四、专政与改造相结合

  建立崭新的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历史上深度和广度规模空前的一场人民大革命。即毛泽东所指出的“使中华民族来一个大翻身,由半殖民地变为真正的独立国,使中国人民来一个大解放,将自己头上的封建的压迫和官僚资本(即中国的垄断资本)的压迫一起掀掉,并由此造成统一的民主的和平局面,造成由农业国变为工业国的先决条件,造成由人剥削人的社会向着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可能性”。这是一场旧制度与新制度的生死决战,是一场占总人口90%的人民大众与不到10%的少数反对统治阶级的生死决战。面对即将迎来全国解放的胜利形势,毛泽东高歌“宜将剩勇追穷寇,不可沽名学霸王”。他引用朱熹的话“即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回击外界关于中共所谓“独裁”的指责和质疑,并旗帜鲜明地宣告“我们对于反动派和反动阶级的反对行为,决不施仁政”。这一时期,毛泽东和中共中央从政策和行动上采取一系列措施,强化人民民主专政的“专政”职能。

  但是,在另一方面,除了在战场上继续消灭一切负隅顽抗的敌人外,毛泽东和中共中央反对简单地从肉体上消灭反动势力,而是重在从经济上和制度上消灭反动阶级。毛泽东指出“政治上打到蒋介石,目的就是为着在经济上摧毁封建买办的生产关系,解放被束缚的生产力。”因此,他说“杀人是越少越好。不可不杀,但不可多杀。解放军宣言上讲对于蒋方人员采取分别对待的方针,第一是首恶者必办,要追寻他们至天涯海角;第二是胁从者不问;第三是准许将功折罪;第四是立功者受奖。这就是我们的政策”。

  中共中央明确“当人民解放城市时,须立即将国民党司法机关全部接管,并建立新民主主义国家的司法机关,以执行镇压反革命活动与保护人民利益之任务”。鉴于全党工作中心即将由农村转向城市,中共中央社会部在一份关于“锄奸”工作的文件中提出“不能用农村的观点来管理城市,农村是个体的,分散的,生活方式简单朴素。城市是集中的,复杂的,生活方式是多样性的。因此,对城市管理必须要有国家政权的思想,掌握从上述特点,重视革命法治。单纯地依靠群众,不要革命法治,是错误的”。该文件还明确“不能过高估计城市群众觉悟程度和在锄奸方面所起的作用,必须以专门机关为主,取得群众的配合与协助”,必须“以党的力量为核心,联系积极分子”。中共中央这些关于党的领导、新民主主义国家政权的司法机构、革命法治、群众配合等相互关系的政策性解释,为我们展示了中共对敌“专政”的基本路由和职责划分。

  毛泽东在阐述人民民主专政学说时还特意指明在夺取政权后对敌人实行专政的另外一种方式(或者说是赋予人民民主专政以一种新的职能),即把“专政”与“改造”相结合。他指出“对于反动阶级和反动派的人们,在他们的政权被推翻以后,只要他们不造反,不破坏,不捣乱,也给土地,给工作,让他们活下去,让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己,成为新人。他们如果不愿意劳动,人民的国家就要强迫他们劳动。也对他们做宣传教育工作,并且做得很用心,很充分,像我们对俘虏军官们已经做过的那样。这也可以说是‘施仁政’吧”。与此相应,毛泽东和中共中央本着一贯的“有成份论,又不唯成份论,重在个人表现”政策原则,对地主、官僚资产阶级等敌对阶级分子与其家庭成员,做了严格政策划分。

  毛泽东这一重要思想,实际上就是一种给出路的政策。1947年秋冬,在贯彻《中国土地法大纲》的过程中,晋绥和晋察冀等老解放区在土改中出现错划阶级成分和对地主富农扫地出门、乱打乱杀等严重“左”的错误。这引起毛泽东高度警觉。他郑重地提醒全党“蒋介石的孤立是不是等于我们胜利?是不是我们就可以不要全民族绝大多数人口参加的民族统一战线了?”他告诫指出:“如果我们的政策不正确,比如侵犯了中农、中等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民主人士、开明绅士、知识分子,对俘虏处置不当,对地主、富农处置不当,在统一战线问题上犯了错误,那就还是不能胜利。”毛泽东语重心长地指出:“废除地主阶级的私有权,并不等于连他的人也不要了。地主富农占农村人口十分之一,全国共有三千六百万人,这是社会的劳动力,是一种财富”,“三千六百万人改造后是很大的一批劳动力,快等于一个小国家的人口了。我们对于封建剥削要非常恨,但地主本人还是劳动力,经过改造几年还有选举权。对地主要安置好,安置不好会出乱子,我们就不可能胜利”。于是,各解放区在土改中开始比较认真地贯彻关于“没收地主全部土地财产分配给农民,并分给地主以与农民平均所有的土地财产相等的一份”的政策,不使他们因无必要的生产资料流为盗贼或游民,反而对社会秩序和国民经济发生不利的影响。这项政策不仅被要求在本乡本土进行土改时加以贯彻,而且被要求运用于对逃亡地主的安置。不仅如此,从保护和鼓励发展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方针出发,中共中央还规定:“地主也有兼工商业资本家的。地主的一切工商业及其与工商业相连的一切土地、财产,应受保护,不在没收分配之列。”毛泽东和中共中央还曾明确“地主转入劳动满五年以上,富农降为中贫农满三年以上者,如果表现良好,即可依其现在状况改变成分”,“对那些封建经济基础已被消灭,而又遵守政府法令的一般地主富农分子,原则上确定恢复其公民权(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采用什么手段和政策开展对敌斗争,严格地讲并不属于统一战线战略的范畴。但是,毛泽东和中共中央不仅从敌对势力中分化出一部分群体作为统战对象,而且运用统一战线理论作为思想武器,将其拓展于对被推翻阶级成员的改造,把对敌对阶级“专政”与对其成员“改造”结合起来,制定给出路的政策。这是毛泽东和中共中央深刻把握马克思主义统一战线理论与中国传统文化精髓,从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实际出发,着眼于新中国的巩固和发展,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在中国历史发生划时代伟大转折时刻的一项独特创造。如果说没收官僚资本和废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是从经济上根本铲除了旧中国的统治基础;如果说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即国民党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及其各级政府机构等,是从政治上彻底摧毁其统治中国人民的上层建筑;如果说通过建立和发展最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是从阶级力量和社会关系上瓦解与孤立反动势力以造成其覆灭的汪洋大海的话,那么,通过把“专政”与“改造”相结合给被打倒阶级以出路和希望,就是从心理上彻底动摇其反抗意志和打消其复辟妄想,并最大程度地争取包括被打倒阶级的家属在内的社会各界的普遍同情和支持。毛泽东认为“这种对于反动阶级的改造工作,只有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才能做到。这件工作做好了,中国的主要的剥削阶级——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即垄断资产阶级,就最后消灭了”。把消灭剥削阶级与消灭剥削阶级分子做严格的政策划分,最大限度地采取给出路政策,用“改造”而不是肉体消灭的方法“消灭”敌对阶级分子,成为1956年以和平方式成功实现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的一个重要思想依据,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和阶级斗争理论的发展与创新,对于无产阶级在世界范围内最终战胜资产阶级具有深远影响和重要意义。

  (作者简介:蒋建农,男,华南师范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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