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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进口以保护国内产业的各种理由

2020-12-4 23:43|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6736| 评论: 1|原作者: 左大培|来自: 乌有之乡

摘要: 限制进口以保护国内产业的政策措施有多种对本国经济有益的作用。这其中的每一个对本国经济有益的作用就是一个对本国经济有益的“效应”。这些有益效应就是限制进口以保护国内产业的理由。 

贸易条件改善效应的实用性

  克鲁格曼和奥伯斯法尔德虽然承认反对自由贸易的贸易条件改善论在理论上无懈可击,但是却怀疑其在现实中的实用性。他们说,在实践中,经济学家更强调贸易条件改善论作为一种理论主张,而并不认为它是政府应当使用的合理贸易政策(Krugman and Obstfeld,第9章2.1,p.226)。这是因为他们更重视贸易条件改善论的“重大局限性”(Krugman and Obstfeld,第9章2.1,p.226)。

  克鲁格曼和奥伯斯法尔德说,大部分小国无论是对进口还是出口产品的价格的影响能力都是微小的。因此,贸易条件改善论缺乏现实意义。对像美国这样的大国来说,该理论实际上等于让美国使用国际垄断力量以牺牲别国为代价而获得益处。在某种程度上,美国的确可以做到这一点。这种掠夺性政策很可能招致其它大国的报复。循环的贸易报复必然会破坏国际贸易政策的合作(Krugman and Obstfeld,第9章2.1,p.226)。

  但是,克鲁格曼和奥伯斯法尔德的这些说法并不能否定贸易条件改善论的实用性。

  我们在这里仅仅讨论征收进口关税的实用性。

  征收进口关税通过改善贸易条件对小国带来的好处可能很微小,但是微小的好处仍然是好处。恰恰是经济学家才不能忽视这些微小的好处,不能以进口关税的好处微小而不要进口关税。这也就是说,无论大国还是小国,都有充分的理由使用进口关税而得到改善贸易条件增加本国福利的好处。尤其是大国,由于从进口关税中得到贸易条件改善的好处很明显,征收进口关税来改善贸易条件的好处就更有实用性。

  克鲁格曼和奥伯斯法尔德否定贸易条件改善论的真正有力的理由是,为改善贸易条件而征收进口关税会招致别国的报复,从而可能使进口国与出口国两败俱伤。一国征收进口关税来改善自己的贸易条件,必定会降低其进口品的出口国出口其产品的价格,这损害了该出口国的利益,认定该出口国不会使用贸易手段进行报复是没有道理的。但是这种报复能否制止各国之间为改善本国贸易条件而进行的贸易政策斗争,是一个需要进一步使用博弈论式的分析来讨论的问题。

  为了进行这种分析,首先需要搞清楚,如果“本国”征收进口关税来改善贸易条件,其相应的进口品的出口国(“他国”)会采取何种方式反击。就纯粹的贸易手段说,“他国”可以用两种不同的方式反击:它可以对自己从“本国”进口的商品征收进口关税作为报复;也可以对自己向“本国”出口的商品征收出口税,以便靠限制出口把“本国”通过征收进口税压低的“他国”产品出口价格重新拉升回来。

  “他国”的这两种反击措施都会使“本国”的社会福利受到损失。但是问题在于,“他国”会实施这两种反击措施到什么程度?合理的推理应当是,“他国”会将其进口关税和出口税都提高到最优关税率的水平。当然我们也应当一开始就假定,“本国”为改善贸易条件而征收进口关税只是把进口关税提高到最优关税率的水平。

  但是问题接踵而来:如果“他国”对“本国”征收进口关税的两种反击措施都只是将进口税和出口税都提高到最优关税率的水平,那么,因为这个“他国”独自对进口和出口征税的最优税率都大于零,“他国”为什么不一开始在“本国”征收进口关税之前就自己征收最优的进口和出口关税,而非要等到“本国”征收了关税之后才作为反击自己征收本来就是最优的关税?

  这里就涉及了博弈论讨论的一个特殊格局:一国征收大于零的进口关税和出口税是它的“超优策略”,无论别国是否征收进口和出口关税,它这样做都对自己是最优的。当然,对一个国家最优的进口和出口关税税率,在别国也征收了最优的关税的情况下可能会不同于别国不征收关税时。但是仔细看一下对改善贸易条件的最优关税的论证就可以相信,不仅在别国不征收关税时对一国最优的进口关税率是大于零的,就是在别国征收关税的情况下,对一国最优的进口关税率也还会是大于零的。尤其是在所有国家都只对进口产品征收关税的情况下,别国征收关税只能直接影响一国的出口,这一国对自己进口产品征收关税在改善贸易条件方面的影响,几乎仍然会是前边转述的克鲁格曼和奥伯斯法尔德的数学模型所说的那样。这样,至少在所有国家都只对进口产品征收关税的情况下,任何国家征收大于零的最优进口关税都是它的“超优策略”,无论别国是否征收进口关税,它这样做都对自己是最优的。

  既然任何国家征收大于零的最优进口关税都是它的“超优策略”,贸易政策博弈的均衡就只能是各国都征收大于零的最优进口关税。

  当然,这样的均衡状态可能达不到所谓的“帕累托效率”:按照没做严格推导的直觉,或许可以用论证自由贸易优越性的那些模型证明,在各国都不征关税的自由贸易状态下,各国的福利都会大于各国都征收自己的最优关税下每个国家各自的福利。

  如果真是如此,那就恰恰说明,在改善贸易条件的最优关税问题上会出现一个标准的“囚徒困境”:每个国家的福利,在各国都不征收关税时都会大于各国都征收关税时;但是,由于在任何国家都不征收关税的自由贸易状态下,一国单方面征收一个正的最优进口关税会增大自己的社会福利,每一个国家就都有动力单方面背离自由贸易状态而单方面征收大于零的最优进口关税;即使这引起所有的国家都征收正的最优进口关税,由于在其它国家征收大于零的进口关税时,每个国家的社会福利仍然是征收一个大于零的最优进口关税时大于不征进口关税时,每个国家仍然有动力征收大于零的进口关税。这样,每个国家都征收大于零的进口关税就成了贸易政策博弈中的均衡状态,而这种情况下每个国家的福利都小于任何国家都不征收进口关税时,使这个均衡成了一个“囚徒困境”。这可以称为“改善贸易条件的囚徒困境”。

  这样,在所有国家都不征收关税的自由贸易达到了贸易政策上的帕累托效率这样一个前提下,每个国家都征收大于零的进口关税这个贸易政策博弈的均衡显示出典型的博弈论中的“囚徒困境”。因此我们可以借助博弈论的分析工具,讨论如何摆脱这个“囚徒困境”。

  主流贸易理论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很简单:只要所有各国都达成并遵守贸易自由化的协议,都取消进出口关税,就可以摆脱上述的“改善贸易条件的囚徒困境”。可是,恰恰是改善贸易条件的最优关税论指明了,在所有国家都实行自由贸易时,任何国家都有动力单方面背叛自由贸易的协议将关税提高到大于零的最优关税。用博弈论的术语说,必须找到足以“支持”自由贸易协议的战略使其成为贸易政策博弈中的均衡。而现代的博弈论是在重复博弈的框架下,以各种包含对背叛的惩罚的战略来支持摆脱囚徒困境的均衡的。

  达成并遵守贸易自由化的协议、以各种包含对背叛的惩罚的战略来支持这个摆脱了囚徒困境的均衡,这正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建立的“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以及由它演化而来的“世界贸易组织”的核心精神。用它来摆脱“改善贸易条件的囚徒困境”,恰恰说明了改善贸易条件的最优关税论巨大的实际意义。

  因此,改善贸易条件的最优关税论在解释实际的贸易政策上有着非常强烈的实用性:

  第一,它以最简洁明确的方式说明了为什么任何国家都有动力单方面征收大于零的关税;

  第二,它也以最简洁明确的方式说明了为什么现实当中如此经常地出现各国都征收大于零的关税的均衡局面;

  第三,它能够说明为什么会有世界贸易组织(WTO)这样的贸易自由化协定,说明了它会有什么样的规则,也说明了这一类的协议为何如此脆弱,为何如此难于真正得到严格的遵守。

  本书的目的在于说明贸易上的保护政策对经济落后国家的好处。既然改善贸易条件的最优关税论具有上边这些实用性,它就完全有理由成为实行保护政策的一个主要原因。其实光是上述三项实用性中的第一点,就足以使我们把它看作应当限制外国产品进口的一个主要理由。

重商主义者谈改善贸易条件效应

  关税的改善贸易条件效应是现代的经济学以数学推导证明的。不过,西欧近代早期的某些重商主义者已经觉察到了实行贸易保护的国家能够由此改善本国的贸易条件。

  在重商主义时代,金银等贵金属是国际通用的货币。在这样的国际货币制度下,一国贸易出超造成的金银流入会使该国物价上升而外国物价下降,由此改善该国的贸易条件。

  熊彼特在谈到重商主义时代的外汇管制政策时指出,完全管制外汇使政府部门能够阻止某些进口或出口,同时能够鼓励另一些进口或出口,从而能够强有力地影响国民生产;在一定范围内能够改善国家出口对进口的贸易条件(Schumpeter,第2编第7章3,509页)。马利内(Gerard de Malynes,约1586-1641年)建议提高进口关税,禁止金银出口,建立贸易中心城镇制度和恢复王家汇兑局以确定正式汇率。他看到一国硬币外流会使该国物价下跌外国物价上涨,抱怨汇兑对英国的作用是使它超过必要程度地更便宜地出售自己的货物而更昂贵地购买外国货物,使它的贸易条件不必要地处于不利状态。他觉察到有可能用管制外汇的办法来改善贸易条件(Schumpeter,第2编第7章3,513-514页)。

  熊彼特还谈到了这样一些重商主义作家,他们认为可以通过输入硬币和金银来润滑工商业的齿轮。马利内和米塞尔登两人都认为输入金银润滑工商业的这种刺激与物价上涨有关。马利内懂得“廉价谬误”和“过度竞争”的危险,并把销售额的增加与物价上涨而不是物价下跌联系了起来。不过,其他重商主义作家并不强调这种刺激与物价上涨的关系;他们或者是以疑虑的心情看待物价上涨,或者认为输入金银会刺激贸易而不会抬高物价(Schumpeter, 第一卷第二编第七章4b,521页)。

第三节   增加国民总收入的效应。误解造成的

“利润论据”

  限制外国产品进口的增加国民总收入效应指的是,一国在对其国内产出的总需求明显小于充分就业产出的情况下,保护国内市场限制从外国的进口可以增加本国的国民总收入。不过,能够增加本国国民总收入的保护主义政策措施不限于限制和减少外国产品的进口,还包括了增加本国产品出口的政策措施,甚至包括限制外国人在本国赢利的政策措施。

  本章前两节所述的那两个限制进口对本国的有益作用,即限制进口的培育幼稚产业效应和改善贸易条件效应,在总需求等于充分就业产出的情况下都可以产生。在经济学的数学模型分析中,也正是在总需求等于充分就业产出的数学模型中论证这两个效应的。而限制进口的增加国民总收入效应则只能出现在对一国国内产出的总需求明显小于其充分就业产出的情况下。

  还在经济学形成的初期,西欧的重商主义者们就对限制外国产品进口的增加国民总收入效应作了清楚的论述。但在很长的时期中,由于对国民收入核算体系和宏观经济分析的认识不足,重商主义者们对限制进口的增加国民总收入效应的论述被完全误解,被说成是保护主义的“利润论据”,而这个论据是根本站不脚的。

增加国民总收入的效应

  在当代的国民收入核算中,一国的国民总收入就是该国的国民生产总值,从这个国民总收入中扣除掉固定资本损耗,就是所谓的“国民生产净值”。从理论上说,这个国民生产净值其实就是真正意义上的国民收入。而这个国民收入,就是工资、利息、地租、利润等个人收入与政府税收之和。这些收入之和,可以称为“国民总收入本身”。

  按照国民收入核算的基本规则,一国的国民总收入即国民生产总值,等于该国生产的最终产品市场价值即国内生产总值加上该国居民来自国外的要素净收入。一国居民来自国外的要素净收入则等于该国居民来自国外的要素收入减去该国支付给外国居民的要素收入。而一国生产的最终产品市场价值即国内生产总值,则等于该国的居民个人消费、投资、政府购买和净出口之和,而净出口则等于出口减进口。这样按国内生产总值加国外要素净收入来计算国民总收入,实际上是按对国内产品的购买来计算国民总收入,可以将其称为“按购买计算的国民总收入”。

  现代的私有制市场经济中总需求通常都会小于充分就业产出。凯恩斯指出,如果对一国国内产出的总需求小于该国的充分就业产出,则该国的国民总收入就只能取决于对该国国内产出的总需求。在这样的情况下,前边说的“按购买计算的国民总收入”,就变成了“由购买决定的国民总收入”,一国的国民总收入就只能取决于对该国最终产品的总需求和国外要素净收入,而对该国最终产品的总需求则是该国的私人消费支出、私人投资支出、政府采购和净出口之和,净出口等于出口减进口,国外要素净收入等于该国居民来自国外的要素收入减去该国支付给外国居民的要素收入。

  记一国的国民总收入为Y,私人消费支出为C,私人投资支出为I,政府采购为G,出口为X,进口为M,该国居民来自国外的要素收入为B,该国支付给外国居民的要素收入为F,则在对一国国内产出的总需求明显小于该国的充分就业产出的情况下,该国的国民总收入取决于下述方程:

  

临14.jpg       (1.3.1)

  根据上述公式,减少进口M、增加出口X,甚至减少外国企业在本国所获利润即减少本国支付给外国居民的要素收入F,都会增加本国的国民总收入Y。

  这样,在对一国国内产出的总需求明显小于该国的充分就业产出的情况下,给定一国的私人消费支出、私人投资支出、政府采购和出口,减少进口就能增加对该国最终产品的总需求,这在给定的该国居民来自国外的要素净收入下会增加该国的国民总收入。这就使限制外国产品进口的保护政策具有国民总收入效应:在总需求小于充分就业产出的情况下,保护国内市场限制从外国的进口可以增加本国的国民收入。不过增加本国产品出口也同样具有增加本国国民总收入的作用。

  上述分析表明,限制进口之所以能够增加国民总收入,是由于限制外国产品进口为本国过剩的生产能力创造了发挥作用的空间,让国内企业增加了产出和销售来替代进口的产品。这样限制进口增加的国民总收入是增加了以实物计的实际总收入,公式(1.3.1)中所写的Y、C等各项都是以实物量计的实际量。

  不仅如此,由于一国国民来自国外的净要素收入等于该国国民由国外获得的要素收入减去外国国民在该国获得的要素收入,限制外国商人在本国的赢利活动以减少其在本国获得的要素收入,也可以通过增加本国国民来自国外的净要素收入而增加本国的国民总收入。不过,能这样增加国民总收入的限制外国人赢利的措施,必须在限制外国人赢利的同时能够让本国国民获得更多的收入。

  但是,限制进口的增加国民总收入效应有很大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首先在于,这一效应只能产生于对本国国内产品的总需求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前边已经指出,这一效应所说的增加国民总收入是增加了以实物计的实际总收入,限制进口所增加这些实际国民总收入来自本国国内产出的增加,它是国内产品替代减少了的进口而增加的产出和销售。因此,限制进口要能够产生增加国民总收入的效应,国内就必须有足够的过剩生产能力,以便能够用增加的国内产品生产来替代减少的进口。

  不仅如此,增加国民实际总收入的效应还会受到限制进口造成的物价上升的限制。 限制进口之所以会增加国民实际总收入,是由于限制进口增加了对国内产品的实际总需求。但是在对国内产品的名义总需求给定的前提下,国内物价的上涨会减少对国内产品的实际总需求,这起的是减少国民实际总收入的作用。而限制进口的各种措施,无论是提高进口关税还是其它限制进口的措施,只要它促成了以国内产品替代进口产品的作用,又必定会造成这部分产品的国内销售价格上涨。这是因为,国内产品在没有实行这些限制进口的措施时之所以不能替代进口,当然是因为这些国内产品在由生产成本决定的售价上高于同种的进口产品。国内产品靠限制进口的措施替代了进口产品,就必定会使这些替代进口的产品的售价上升。这些靠限制进口的措施替代了进口的产品的价格上升,会提高平均价格水平,降低给定的货币支出代表的实际需求,起着减少由实际总需求决定的国民实际总收入的作用。

  不过尽管如此,在对本国国内产品的总需求严重不足的情况下,限制进口造成的这种物价上升效应通常不会完全抵消限制进口增加国民实际总收入的效应。这首先是因为,即使采取了限制进口的措施后国内名义的消费支出、投资支出或政府购买支出都不变,限制进口造成物价上升总需求下降的效应通常也不能完全抵消限制进口增加国民实际总收入的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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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需强调的是,上述数量化分析的前提是限制进口的措施并没有改变名义的消费总支出。而限制进口的措施本身若能使国内产品替代进口,就会因此而增加国内生产者的实际收入,这种实际收入的增加本身就会使他们的实际消费支出增加,因而名义消费总支出并不会像以上分析中所假定的那样固定不变,而通常都会在限制进口造成物价上升的同时增加。因此,虽然限制进口造成了消费品价格上升,只要国内产品能够足够地替代进口消费品,实际的消费总支出通常都不会下降,反而会上升。即使把限制进口造成的物价上升效应考虑在内,在对国内产品的总需求严重不足的情况下,限制进口的措施也会有明显的增加国民实际总收入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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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制外国产品进口的一个主要政策措施是征收进口关税。征收进口关税增加国民总收入的效应,从本国居民的个人收入与政府税收之和这个“国民总收入本身”的构成中就可以看到:征收进口关税增加了本国的政府税收,由此而限制外国产品进口增加了对本国产品的需求,又增加了本国居民由企业获得的个人收入。二者之和就是征收进口关税限制进口所增加的国民总收入。

  由于限制进口增加国民实际总收入的效应在对国内产品的总需求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才会十分明显,十九世纪美国、德国等许多国家都是在发生了总需求严重不足的经济危机之后,才大幅度提高进口关税转向保护关税制度。

  在美国这样的惯于实行保护主义的国家,限制进口增加出口会增加国民总收入这样的看法已经在经济政策的讨论中深深扎根。由于片面强调净出口增加本国国民总收入的作用而否认净出口的其它作用,就产生了一个常常出现的说法:一切出口都是益处,一切进口都是损失,这种说法与十九世纪、甚至十九世纪以后美国支持贸易保护主义的参议员的言论几乎一样(Schumpeter, 第一卷第二编第七章4d,530页)。

  想利用贸易保护主义增加国民总收入效应的人,当然会将本国人的利益与外国人的利益区分开来。熊彼特说,无论什么时候,人们对于针对外国人所采取的垄断措施都有不同的评价。例如,美国国会虽然在其它方面非常敌视看来象垄断的任何事情,但是为了促进出口贸易,它很痛快地通过韦布-波默林法案放宽了反垄断的立法。这是因为如果只考虑直接影响的话,得自对外贸易的垄断所得是国家的净所得(Schumpeter, 第一卷第二编第七章2,505页),它增加了该国的国民总收入。

重商主义者对增加国民总收入效应的论述

  早在西欧近代的早期,重商主义者们就明确地指出了限制外国产品进口的增加国民总收入效应。熊彼特说,西欧的重商主义者已经提出了凯恩斯式的乘数那样的总需求决定收入的论点,即:保护能产生出超,它增加国内支出,刺激经济繁荣(Schumpeter, 第一卷第二编第七章2,519页)。不过重商主义者们在谈到减少进口增加国民总收入的作用时,往往使用的是一个概念模糊的说法:减少进口“不会减少公共财富”。他们是以贸易出超会增加一国财富的说法,来谈论贸易出超通过增加对一国产品总需求来增加其国民总收入的作用。

  在西欧的重商主义时代,从外国进口货物和服务需要付出贵金属金银铸造的货币,因此进口本身会减少国内的金银存量。人们通常的说法是,重商主义者把这样的金银存量减少就说成是财富的减少。但是当时也是一个对国内产品的总需求通常小于该国充分就业产量的时代。在对国内产品的总需求小于该国充分就业产量的情况下,给定来自国内的总需求,增加进口就会通过减少对本国内产品的总需求而等量地减少本国的国民总收入。因此,在重商主义时代,进口所减少的国内金银存量的总值必定等于其减少的国民总收入,重商主义者所讨论的“是否会减少本国的财富”问题,实际上就是“是否会减少本国的国民总收入”问题。

  英国最著名的重商主义代表托马斯·孟认为,如果英国人不是从阿姆斯特丹的荷兰人那里购买胡椒,而是由英国商人从东印度采购胡椒,“商人所付出的,不但是货价一项,而且还有运费、保险费、关税以及其他的在这些遥远的航程之中的极大花费。可是在王国的总账里边,这些都只不过是我们自己内部的彼此调款,对于王国的财物来说并无损失,同时与此应一块考虑到的,有助于我们其他方面的贸易的,就是我们通往意大利、法兰西、土耳其、东方国家以及其他一些地方的最为优越的航运事业,使我们能将每年从东印度采办来的货物都运到和卖到那里去。”(Mun,第3章,第9-10页 )输出货币到更遥远的东印度去购买那里的胡椒运回本国,再从本国输往意大利或土耳其可以获得大得多的利润,“至于商人在那些长途航行里额外用在运输、工资、食物、保险、利息、关税、征课以及其他等项的支出,仍然全部都是国王和王国所得的收入”(Mun,第4章,第15页 )。为外货进口发生的“此间商人的盈利、保险费、运输费、关税,各种征课和其他种种的税捐等,都是要大大提高我们使用和消费这些货物时的价格的;只是这些费用,不过是在我们自己之间从这一手转到那一手而已,外国人在这其中是没有份的。” 这些费用“只不过是在我们自己之间的财物的转移以及从属民到国王之间的一种转移罢了,那是不会使公共财富受到损失的”(Mun,第20章,第85-86页 )。

  这也就是说,如果英国人不是从国外的荷兰人那里购买胡椒,而是由英国商人从东印度采购胡椒,商人所得利润以及付出的关税和付给本国服务商的运费、保险费,就不是英国国民总收入的损失;英国购买本国航运事业的服务进行国际贸易,英国在国际贸易中向本国供应商作的运输、工资、食物、保险、利息、关税、征课以及其他等项的支出,都不是英国国民总收入的损失。托马斯·孟说这些购买本国服务的支出“不会使公共财富受到损失”,甚至干脆说这些支出“仍然全部都是”“王国所得的收入”,清楚地强调了购买本国服务的支出不会减少本国的国民总收入。

  按照这同一个“购买本国产品的支出不会减少本国国民总收入”的逻辑,托马斯·孟还谈到:“在国土以内和在海上进行战争,士兵们所得到的薪饷,一定是每天要拿出去购买必需品的,所以一切的金钱,虽然由国王花出去了,但仍留在本国之内。但是我们看到西班牙人(相信金钱的力量)是在日耳曼和其他遥远的地方发动战争,这种战争很快就会使基督教国家中最富有的王国耗尽他们所有的金钱”(Mun,第6章,第23页 )。荷兰的“外来的兵士虽然待遇颇高,但是一切他们所得到的都将在当地再花掉的;因此所有的财富,仍将留在他们本国,而这些替他们尽了这样大的义务的外国人却并未取走任何一点财富”(Mun,第19章,第82页 )。

  重商主义时代一国的贸易顺差还通过另一个途径增加其国民总收入:在重商主义时代以金银为货币的制度背景下,一国保护造成的贸易顺差使金银流入,增加本国货币供给而降低了利率,这在对国内产品的总需求不足的情况下会刺激该国的国内私人投资,增加对本国产品的总需求,从而增加国民总收入和就业。熊彼特说,重商主义者意识到了时间间隔的重要性,即在一段时间内,流通手段的增加会刺激商业活动而并不抬高物价(Schumpeter, 第一卷第二编第七章4d,529页)。贸易顺差使金银流入本国从而增加了本国货币供给,由此降低利率,刺激国内私人投资,增加对本国产品的总需求,这是另一个途径,使限制外国产品进口的政策措施能够增加本国的国民总收入和就业。

误解造成的“利润论据”

  西欧近代早期的重商主义者虽然实际上说明了限制进口的增加国民总收入效应,但是他们在这方面的论述还没能使用后代经济学的精确术语,以致在后来的经济学说史叙事中,重商主义者对限制进口的增加国民总收入效应的论说往往受到曲解,被说成是他们为主张贸易顺差辩护的所谓“利润论据”。

  按照对重商主义的这种曲解,重商主义者之所以执着地追求对外贸易顺差,是因为他们认为,一国居民作为一个整体只有通过对外贸易才能真正赚取净利润,其原因在于:他们认为在市场交易中,一方的利润就意味着另一方的亏损,因而在一国内部的所有交易中利润与亏损会相互抵销而使净利润为零,一国私人净利润的总和只能来源于它的贸易出超(Schumpeter, 第一卷第二编第七章4e,534页)。这就是主张贸易顺差的所谓“利润论据”。流行的观点把这一论据说成是重商主义者主张贸易顺差的一个主要理由,这个理由可以简化为“贸易出超就是一国净利润”。

  认为一国总的净利润只能来源于贸易顺差的观点显然是错误的。仅仅是一国内部的企业和个人间相互交易,也完全能够使所有的企业都获得利润。但是把这种观点说成是重商主义者主张贸易顺差的利润论据,却是对重商主义经济学说的严重歪曲。

  熊彼特指出,说一国的贸易出超就是该国私人净利润总和,这是错误的。但是他不想把这个错误记在任何一个经得起讨论的“重商主义”作家的帐上,即使他们当中有些人确实近乎说过或者暗示过上述命题。他的理由是,这些重商主义作家们最初所写的著作并未涉及私人利润。即使他们谈到国际贸易时使用了“利润”这个词,他们指的也是国家利益。而且这种国家利益与利润不是一码事。当时他们并不认为,基于牟利动机的个人行为必然会或者通常会促进社会利益或国家利益。这种自由放任的命题最初是与他们的思想图式格格不入的。虽然他们也利用经济行为需要利润这个原理,但是,他们不仅认为牟利动机有可能与公共利益相冲突,而且甚至认为冲突是正常的,而利益一致则是例外。这就是为什么他们当中的大多数人认为政府管制是理所当然的,因而只讨论管制的目的和方法(Schumpeter, 第一卷第二编第七章4e,534页)。

  英国著名的重商主义代表托马斯·孟就明确说过:“我们必须将国家的利益与商人的利润分别清楚”。(Mun,第3章,第9-10页 )。他在讨论“可以使一个国家在贸易过程中致富的种种方法和手段”时说:“这种幸福遍及全国的时候,或许正好是商人们无法与众共享的当儿。例如,假定东印度公司将十万镑送到东印度去,并且由这十万镑带回了不折不扣的30万镑;因此我国的这一部分财富明明是增加到三倍,可是”“我能够充分证明上述的这班商人们的公司,在这次贸易上至少将有五万镑的损失,如果他们按照欧洲各地的销路和使用量办回来香料、蓝靛、棉布、安息香、精制的硝和其他这一类的笨重货物的话。要知在这十万镑本金之外,还须加上不会少于25万镑的运输费、保险费、国外经理人和国内职员的费用、货物的存耗费用、皇上的关税和征捐以及其他零星杂费等等,因而这笔买卖要有以上所说的损失。并且这样我们就看到,非但国家而且国王也由关税和征捐而获利非浅,尽管商人必须受到重大的损失”(Mun,第7章,第25页 )。托马斯·孟想用这个例子说明,使国家和政府收入大增的某些生意却会使私营公司亏损。

  因此,正如熊彼特所指出的,象托马斯·孟这样高水平的重商主义者强调的恰恰是,增加本国国民总收入的保护措施有时会损害本国个别企业的私人利润。托马斯·孟本人的论述说明,实际上,西欧重商主义者主张保护的理由是,这样可以增加对本国产品的总需求并由此增加本国的国民总收入。这样的论说之所以被曲解为主张贸易顺差的“利润论据”,很可能是由于某些重商主义者习惯于用商人的语言讲话,把增加国民总收入说成是增加利润,也是由于托马斯·孟本人对增加国民总收入效应的某些论述令人产生了误解。

  托马斯·孟说过:“倘使是我们自己之间的交换,国家是不能由此增加财富的,因为一个人的所得就是另一个人的所失。倘使我们是与外人交换的,那么我们的利益就是国家的利益”(Mun,第14章,第51页 )。他还对为律师所作的花费表示理解,“因为在这个人之所失就是另一人之所得的原则之下,一切仍旧还留存在本国之内”(Mun,第15章,第60页 )。这样的论述很容易被人解释为所谓的“利润论据”:一国内部的交易中利润与亏损会相互抵销而使净利润为零。

  但是实际上,托马斯·孟上述论述中所说的“得”与“失”,其实就是重商主义者最重视的贵金属货币的“得”与“失”。重商主义时代的交易都使用贵金属货币,这种交易中一个人所得的贵金属货币,当然会是另一个人所失去的贵金属货币。对没有金银矿的国家来说,要增加国内的贵金属货币总量,就只能通过“与外人交换”。因此,托马斯·孟在上述论述中所说的,并不是“贸易出超就是一国净利润”的“利润论据”,而是“与外人交换才可能减少国家的贵金属总量”;而本节前边已经指出,在对国内产品的总需求明显小于充分就业产出的情况下,增加进口会与减少的国内贵金属总量等量地减少本国的国民总收入。所以,上边所引的托马斯·孟的论述,不过是以另一种方式说明减少进口的增加国民总收入效应而已。

  不过,托马斯·孟的上述论述会给人留下一个错误的印象,似乎他和他代表的重商主义者们认为,只有贵金属货币才是真正的国家财富。本章后边的第八节将说明,这样一种印象也是对重商主义思想的曲解。

  造成“利润论据”这样的误解的又一个原因是,西欧早期的重商主义经济政策确实致力于确保利润落入政府指定的某些人之手。熊彼特将重商主义时代西欧国家针对外国人采取的垄断措施称为“出口垄断主义”(export monopolism)(Schumpeter, 第一卷第二编第七章2,505页)。它表现在当时的所谓公共“垄断”政策和私人商业惯例上。这是这样一些措施和行为方式,它们试图通过以下方法使某一个人或集团的产品或服务具有“销路”,从而赚得利润:(1)不让外国人进入国内和国际市场,如果国土尚未成为经济单位的话,常常还要排斥邻近城市或地区的生产者和商人;(2)除了得到特许的个人或集团外,尽量防止其他人进入某一行业,例如不准零售商从事批发业务;(3)限制得到特许的个人和集团的产量,把这种产量分配给各个市场,并对其进行调节(Schumpeter, 第一卷第二编第三章1c,2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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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sxm 2020-12-5 16:21
本文是一篇不错的综述,详细介绍了重商主义的历史、内容、实际应用以及争议。然而他容易被一些人误解成是在推销重商主义。。。文中既说“对出口征税可以改善贸易条件”,又大篇幅介绍重商主义是要“鼓励出口”,显然不是在推销什么,而是把各方面的信息都讲出来让读者自己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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