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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早期电子媒体发展史的政治经济学研究

2020-12-23 00:00|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3306| 评论: 0|原作者: 刘子旭|来自: 文艺理论与批评

摘要: 在电子媒体的早期历史中形成的结构和模式仍然主导着所有“新”媒体形式的内在逻辑和运作方式,而这一社会现实一方面决定了在研究电子媒体的过程中产生出的各种理论仍然不同程度地适用于今天的数字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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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12—27:商业垄断的确立

  1912年《无线电法案》颁布后,无线电领域内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12—19年,政府与大公司联合巩固垄断并发生内部变化;第二阶段1920—26年,商业广播业兴起,相关政策发展;第三阶段是1927年《无线电法案》颁布后商业垄断的确立。

  (一)第一阶段:军政商的联合。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AT&T和通用电器这两个巨型公司终于看到了无线电技术的重要性,尤其是AT&T的有线电话业务受到了直接威胁,斯特里特甚至怀疑,是AT&T通过获取专利、产业政策以及推动制度和法律对业余爱好者的限制等一系列措施切断了双向无线通信取代有线电话的可能性。37无论点对点的无线技术能否演化出有线电话的替代形式,可以肯定的是,AT&T、通用电气通过一系列法律诉讼和经济诱惑让范信达、德·弗罗斯特等人出让了自己的专利,从而将个体创业者清除出局。

  1912年《无线电法案》之后,对无线电技术及其应用的垄断已成定局,剩下的问题只是由哪些大公司垄断以及这些大公司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界定。不过在这一阶段,想要垄断美国无线电技术领域至少还面临着三个问题,一是AT&T、通用电气、马可尼公司分别掌握着部分关键技术的专利38,谁都无法取得绝对垄断;二是业余爱好者的存在始终是一个挑战,他们自制的设备在性能上有时甚至超越商业公司;三是马可尼公司作为一家外国公司在一个战略领域内的重要地位一直让军方感到不安。

  战争解决了所有的问题。

  美国加入一战后,海军根据1912年《无线电法案》,以国家安全为由合法地控制了所有无线电通信,全面禁止业余爱好者使用电波,他们大部分被征召成为美军的话务员,并在战争中磨练了技术。大公司自然也被征召为战争服务,但命运与业余爱好者截然相反,军方的介入打破了专利壁垒,让各大公司使用对方专利技术而无须承担法律诉讼的风险,由此在相互竞争、提防和争吵的局面下竟产生出一个“协调一致的产业”39。简而言之,国家机器的介入再一次提供了“商业解决方案”。

  对马可尼公司而言,战时形成的政府、军方和(美国本土)商业大公司在无线电领域的联合有着致命的影响。一战刚刚结束,在未经国会批准的情况下,来自威尔逊政府、军方和大公司的代表便私下达成了控制美国无线电产业的协议,联合建立了美国无线电公司(Radio Corporation of America,RCA)来控制战时共用的专利技术,AT&T和通用电气等大公司成为主要股东,海军由于其在新公司成立过程中所扮演的保驾护航作用也在董事会中获得一席之地40。新公司的名字充分体现了它的政治倾向,以“国家利益”的名义建立的军事商业联盟41不会容忍外国公司在战略领域内的重要地位。面对强大的政治壁垒,马可尼公司被迫将其股份出售给通用电气,就此丧失了对美国马可尼公司的控制,同时也意味着其建立全球性垄断的企图的破产。不过这只是马可尼公司的失败,它所创立的商业策略和商业结构却得以成功延续。

  (二)第二阶段,广播业的兴起与发展。

  到目前为止,我们的讨论主要集中于点对点无线电通信技术及其相关政策的发展。事实上,与之同时进行的,还有无线电技术更具社会化的全向性应用,这一点在第二节已有所介绍,正是从这些应用中诞生了广播这一新兴的文化产业。

  从1912年《无线电法案》颁布到1920年这一段时间已然存在着大量现代意义上的广播,即通过无线电波在固定时段向公众传递有声信息或娱乐节目的社会行为。例如,巴迪诺和基特罗斯发现,在这一时期,存在着数不清的定时播出的音乐和新闻,以至于我们很难确定究竟哪一个才是最早的“广播电台”。42除此之外,巴尔诺指出,即使没有固定的播出,也会有人单纯地为了知道是否有人在“那里”而打开收音机,而在另一端则有越来越多的人为这样的听众提供广播。43

  当然,如前所述,这些都是发生在业余爱好者中间的事情,他们在一战前不断壮大,在战时服役期间磨练了技术,在战后归来准备大显身手。最为重要的是,他们发现,他们被放逐到的短波领域非但不是荒原,反而因其远距离传输的优势而成为业余爱好者的天堂。1920—22年,无线电广播蓬勃发展,横扫美国,一度被边缘化的业余爱好者再次成为舞台上的主角,影响不断扩大。斯特里特的研究表明,在这一时期,广播的用途极为广泛,涵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百货商店为了招揽顾客设立电台;大、中、小学为了发布信息或提供远程教学设立电台;教会和宗教团体开始利用收音机传播“福音”;工会和社会主义组织通过电台宣传其思想和目标;在发生拥堵的情况下,这些电台还通过各种合作方式安排不同的播出时段来共用频道。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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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无线电中继联盟(American Radio Relay League)主办的业余无线电广播方面的杂志 QST

  当然,在主流传播学教材中,我们只能看到与大型商业公司相关的各种重大事件构成的广播史:如1920年11月2日西屋公司(Westinghouse)创立的“第一个”广播电台KDKA开播,1921年它又建立了WZB电台(后被出售给RCA);AT&T在1922年建立WEAF和WCAP电台,开创了后来节目共享广播网的雏形,并成为最早出售广告时段的商业广播电台;1926年RCA建立全国广播公司(The National Broadcasting Company,简称NBC),分为NBC Red(内容主要来自WEAF)和NBC Blue(内容主要来自WJZ);以及后来NBC分解后由NBCBlue演变而来的美国广播公司(American Broadcasting Company,简称ABC),等等。

  这样的广播史看似客观描述了早期广播史中的重要里程碑和参与者,实则更像是新王朝建立后对前朝历史的修订,那些对王朝的建立做出了决定性贡献然而可能对其存在合法性构成威胁的痕迹必须被抹去。具体来说,这样的痕迹主要集中在如下两个方面。

  其一,后来垄断广播业的商业公司与业余爱好者之间的关联。前面提到过,广播这种无线电技术的社会应用在从萌芽到蓬勃发展的20年间,是被AT&T、西屋、通用电气等大公司完全忽略的,最早的西屋公司也要到1920年才认识到,固定的广播节目必定会促进本公司无线电接收器(收音机)的销量,因而开始在自己的工厂中建立更大功率的广播发射台,并从商务部获得了相应执照,建立起KDKA电台。而在此之前,广播已然成为一战后美国社会中兴起的新的大众文化娱乐方式,例如百货商店为了出售收音机常常会在其报刊广告中加入“晚间音乐会”一类的节目信息,根据西屋公司副总裁哈里·戴维斯(Harry Davis)的回忆,正是此类关于广播节目的广告吸引了他的注意,让他意识到了广播作为大众传媒在广告宣传方面的作用及其带来的巨大商机。而更值得一提的是,吸引了戴维斯的广告中提到的广播节目,正是西屋公司一名员工的业余制作,戴维斯说服西屋公司将这名业余爱好者的个人行为纳入了西屋公司的商业行为,从而开启了KDKA乃至后来NBC的广播之旅。45

  其二,商业力量借助国家机器(而非自由市场)对民间广播的限制。对于商业公司而言,进入20世纪20年代后广播的蓬勃发展极具诱惑力,让每一个家庭用上收音机的前景不仅可以将日常生活纳入商业秩序,直接让大公司从设备销售中获取利润,而且为这些公司改善自身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提供了有力的宣传工具。但同时,广播的业余性和公共性对于1919年达成的军政商各方势力的微妙平衡和利益结构提出了挑战。如何让这样一种高度分散的无政府主义行为合乎严苛的商业和军事结构与目的,这固然是一个组织上的难题,但如何在国会、法庭和公众面前证明商业垄断和限制(自由)广播的合法性,更是一个政治难题。

  广播政策在20世纪20年代的演化表明,这个难题的解决既没有反映自由市场的原则,也不包含任何公开的民主辩论,决定今后广播产业结构的几个关键步骤都是在公众视线之外完成的。

  首先,专利的归属与波段的划分。1920—26年,AT&T、RCA、西屋、通用电气等大公司通过一系列秘密谈判瓜分了广播这块蛋糕,根据巴尔诺的研究,这些谈判的具体内容在1936年泄露出来,其核心是AT&T获得独家代理权为所有广播网络的连接提供硬件支持,作为交换,AT&T退出广播领域,46 RCA从此一家独大,凭借其控制的多家电台和专利建立了NBC,成为广播领域内的巨无霸企业。在这些秘密谈判进行的同时,联邦政府默契施以援手,于1922年悄悄建立“部间无线电咨询委员会”(Interdepartmental Radio Advisory Committee,简称IRAC),负责政府机构所用波段的分配,确保政府、特别是军方对近一半波段的控制(用于战略性点对点无线传输)。如此一来,1919年初步建立的军政商联合得以巩固,而IRAC则成为此后50年实际操控美国波段分配的机构,虽然人们常常误以为这一权利属于后来成立的联邦通信委员会(Federal Communication Committee,简称FCC)47。

  其次,业余爱好者与广播的分离。1920年代上半叶是广播大发展的时期,根据当时的记录,到1926年底,美国大约有超过500万台收音机,收音机销售额达5.5亿美元,有数不清的电台播出歌曲、戏剧、爵士乐、阅读、布道、演讲、对话、歌剧、市场报告、乐器演奏以及广告等各类节目48,而这些电台绝大多数是由业余爱好者建立的,持有业余或实验类执照,展示了广播与生俱来的公共性,并为商业垄断的建立提出了难题。面对这一本质上具有公共性,且很大程度上发生于商业建制之外的流行现象,无论幕后交易还是以业界为中心的私有化行业协会,都无法给出政治上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

  解决这一难题的并不是自由市场的力量,政府的作用也不是“让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或确保大型商业公司与非盈利广播的公平竞争,而是通过国家机器的介入,扭转商业公司与业余爱好者之间的力量对比。早在1921年1月11日,时任商务部长的胡佛(Hoover)就下令禁止业余爱好者“播出天气、音乐、演讲、新闻类节目”;同年9月15日,商务部规定,广播电台必须持有使用特定波长的“有限商业电台”执照。“有限商业”这一类别是早期无线电传播政策中所规定的一类执照49,其中的“商业”和后来的商业广播概念并不完全相同,本意是指提供船只与岸上或其他点对点的通信服务,电台收取信息传输费用,或者某大公司在各地分公司之间的内部信息传送,“有限”则是指这些电台不能接收公共信息。事实上,当时持有此类执照的唯有西屋公司建立的KDKA。50正当无线电的广播功能蓬勃发展之时,商务部将原本是用于点对点传播的执照类型规定为全向性广播必须拥有的执照,并开始限定“广播”能够使用的波长(开始是360米),而忽略了当时绝大多数广播电台是在“业余”或“实验”两类执照下运行的事实,其为大公司提供方便的用意再明显不过。然而更重要的是,正如斯特里特所说,这一规定迫使业余爱好者要么放弃广播,要么放弃阁楼中的广播间和业余身份成为商业体系内的有限商业电台,从而再一次将业余爱好者及其代表的自由广播模式驱向边缘。1923年,商业电台联合建立了美国广播协会(National Association of Broadcasters),成为与业余爱好者的美国无线电中继联盟相对的行业协会,在组织和制度层面进一步排除了业余爱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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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21-28 年任美国商务部长的赫伯特·胡佛(Herbert Hoover)

  更为重要的举措是从1922—25年,商务部安排召开了四次无线电广播会议(Radio Conferences)。根据斯特里特的记录,这一系列会议虽有公开宣布和报道,但却并非参议院听证或政治会议一样的正式公共论坛,它们不是对国会质询的回应,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它们的成功是合法性与意识形态方面的成功。为了给人一种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印象,业余爱好者代表(美国无线电中继联盟创始人Hiram Percy Maxim)也被邀请,他们的成就获得了一致赞扬,但他们对自身受到的管制和对商业统治的反对则被礼貌地忽略了,对业余爱好者的排斥、军方控制一半波段等问题自然也都不在讨论范围之内。51会议过程中,公司、专业工程团体、政府、军方起着明显的主导作用,在商务部长胡佛的主持下,会议从整体氛围上给人的感觉是专业人士聚在一起通过客观、公正、务实的方法解决本领域内的技术问题。实质上,它们反映出一个原则,即威尔逊总统所说的“政府和商业必须联合起来”(government and business must be associated)52。

  在意识形态方面,这一系列会议重新开始强调“商业、私有财产、市场”等自由主义价值观,最后一次会议上形成、并在1926年初的国会听证中陈述的立法提议非常坦率地要求:“为确保无线电公司的财务稳定,目前的投资必须受到合理的保护”53。时任商业部长的胡佛则在国会听证中更为明确地强调,美国不应采取欧洲(如英国BBC)的由政府控制、税收支持的公共体系,因为“私人广播”(privatebroad casting)已然确保了美国听众能够获得远比英国更为多样的、出色的和免费的广播服务,并在这一媒介领域保留了言论自由。54

  美国广播史以最为生动的例子为我们展示了自由主义(也包括新自由主义)意识形态无法逃避的内在矛盾。譬如,上述一系列意识形态话语本该服务于建立以营利为基础的“私人”/私有化广播制度,确保最大化的资本自由和最少的政府干预。但话语与现实的矛盾显而易见:1920—26年,当商业力量及其政治代言极力强调最少政府干预之时,也正是政府干预最强的时期。这一时期广播领域内的主要矛盾,全然不同于人们通常认识中的政府和自由市场之间的矛盾,也完全无法用经典自由主义主张的限制政府干预商业行为的方法加以解决,因为对商业投资的主要威胁并非来自政府,而是来自个体业余爱好者以及业余精神浸润下的小型创业者和非盈利组织,他们所代表的另一种“私人广播”,威胁着各大公司的“投资”(即通过聚合各项技术专利建立RCA所形成的广播体系),而大型商业公司选择的解决的办法恰恰是最大化的“政府干预”。

  (三)1927年广播法案

  实现胡佛所言的保护现有投资的最主要的机制,是波段分配和执照发放。除了前面提到的有限商业执照及其限定波长外,1922、1923年商务部先后规定了四种广播电台的类型,A、B两种类型对应360米和400米波长,属于大功率电台,它们有着各自的专用频率,在广播领域内占据显著地位;C类包含的是发射功率小于500瓦的电台,它们只能共用一个频率;而D类只包含一个电台,此类别是由西屋公司单独申请并获得、由KDKA电台独享的频率。55

  从表面上看,这种电台执照的分配策略非常公允,每个人、包括业余爱好者都受到关照,政府的干预看上去纯粹是技术性的,没有任何专制独裁的决策。执照完全按照波长和功率分类,而不是根据每一类执照的具体受惠者来划分。而现实是诸多小型创业者的电台和非盈利电台一道,被限制在了拥挤的360米波长,这显然不是对自由企业一视同仁的做法,而是对特定利益团体和特定组织模式的政策倾斜。用技术话语遮蔽政策的倾向性,消解对政府偏袒大型商业公司的任何潜在不满,这是胡佛在美国广播史上最大的功绩。支配这一政策走向的意识形态包含两个方面:第一,诸如无线电这样的新兴的重要技术涉及的是科学与技术方面的问题,而非财产权这样的法律问题或是正义与民主这样的政治问题;第二,自泰坦尼克号事件以来,无线电技术的使用始终隐含着某种“公共目的”,而实现这一目的责任必须由大型商业公司来完成,唯有它们才有能力实现专业技术与社会利益的最佳融合,它们代表了社会“进步”的希望。当然,与公共目的相关的话语也为军方在国家安全的名义下继续控制一半的波段提供了合法性支持。

  这样,到了1927年,后世广播体系的几乎所有技术的、政策的和意识形态的要素都已到位,剩下的任务只是让既有结构及其相关话语具有必须被认可的法律地位。1927年的《无线电法案》应运而生。

  在很多人看来,1927年《无线电法案》是美国广播史上的分水岭,代表了美国广播业的开端,但实际上,该法案并未出台任何新的政策或建立任何新的秩序。美国广播史真正的开端是1912年的《无线电法案》,而所谓的秩序,也早在1919年的幕后操作和1920年代的一系列无线电会议上得以确立。从本质上看,1927年《无线电法案》的唯一目的,是赋予既有操作以合法地位,最为突出的是它重申了1912年以来的两个重要原则:技术必要性和公共利益,所有条款都以这两个原则为指导,其目的不在技术,而在巩固政商联盟的意识形态。

  首先,1927年的《无线电法案》解决了一个“历史遗留问题”。由于缺乏对无线电这一新的传播技术在应用上的广阔前景的理解,1912年的《无线电法案》仍然主要针对点对点的传播而制定。具体而言,它虽然规定了电台必须有执照才能合法运营,却并没有规定拒发执照的情况,也没有权利分配波段、设定功率、固定发射地点,或是为使用同一频道的各个电台规定播出时间。这意味着任何人只要达到一定的技术要求,都可以获得电台播放的执照,并按照自己选择的任意方式播出。此外,1925年在商务部与广播电台的一次诉讼中,电台胜诉,导致了商务部权威的崩塌。这两个因素导致了大量新的电台涌现56,并且各种新旧电台趁机抢占有利波段,变换频率或发射地点以获得更清晰的信号,从而引发了1925—26年间的混乱状态。而商务部(及具体负责执照发放的航行局Bureau of Navigation)既无拒绝颁发执照的权利,也无法将恶意干扰的电台驱逐出声波领域57。在官方的文件中,这一混乱被描述为一个亟待解决的技术问题(限制电台数量、扩大波段范围、限定功率、防止干扰),但回想前文提到的业余爱好者之间的合作就可以看出,问题的实质乃是新建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框架滋生出的恶意竞争,它其实并不危及既有结构,但却挑战了大公司的统治地位,并因信号干扰而影响收音机的销量。为了彻底解决这一问题,各方一致认为需要一个具有专业性的权威机构来规范波段使用。于是,1927年《无线电法案》规定:建立一个独立的临时机构,即联邦无线电委员会(FRC)。这一机构由五人组成,由总统直接任命,它将按照“公共便利、(公共)必要性、(公共)利益”的原则,公正、有效、平等地给电台分类、确定电台的服务性质、颁发执照、分配波段和播出时间、决定发射地点和规范电台设备58。值得一提的是,负责挑选这些专家的正是商务部长胡佛,他向国会保证,这些专家“都是在广播艺术领域有着丰富的技术和法律知识的人,没有一个政客”59。从某种意义上讲,FRC的任务乃是自我实现的循环论证:因为它是由技术专家组成的“独立机构”,所以它的决策不会包含任何“党派偏见”“特殊利益”和“主观意见”。也就是说,这一机构超越了政治,不是通过任何法律范畴或权利判定,而是运用专业知识来决定公共利益。

  1927年《无线电法案》中另一个重要部分是它关于所有权的条款,这一条款旨在“维护美国对所有无线电通讯波段的控制;个人、公司、法人团体可以使用这些波段,但是不能拥有这些波段的所有权……任何执照都必须在其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内使用,不得产生任何超越这些条件和期限的权利”60。在国会看来,声波好比水上航道,可以使用,但不属于任何人。广播电台受委托使用无线电波为公共利益服务,这一责任大于其拥有频道和进行广播的权利。这一所有权条款看上去的确是在维护广播的公共属性,似乎有着美好的初衷,然而,当它和许可证政策一起实施的时候,其内在矛盾便凸显出来:尽管广播公司只拥有频道的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广播执照却可以买卖。鉴于此前在波段使用上的“混乱”,1927年《无线电法案》规定不再发放新的执照,获得执照的唯一方式就是买下一个已有执照的广播电台。这样一来,执照变成了具有交换价值的东西。在操作层面上,这一交换价值是和声波频道联系在一起的,它导致执照和频道的意义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广播执照开始具有商品属性,执照的商品化让频道也具有了财产的特征,可以购买和出售,最终成为可被私人拥有的商品。这可以说是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把不属于任何人的公共物品(空气-声波)转化为具有交换价值的、可被私人拥有的商品,并在此基础上控制广播这一文化生产过程,将其纳入既有的资本运作模式。换言之,自由市场的自由只能是商品生产的自由,非盈利的、公共的广播必须被排斥,这是资本逻辑向社会生活领域扩张的必然要求。了解到这一点也就理解了美国广播最为根本的特征和自由主义意识形态内在矛盾的根源所在,广播领域内的所谓“自由市场”(以及“言论自由”)概念必须置于政治经济学的历史性视野之下才会显示其本来意义。

  法案中的内容还包括第13、18、29节分别关于反托拉斯、电台不得在竞选中偏袒特定候选人、FRC不得干涉言论自由等,61这些规定在后来的社会斗争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但对于已经确立的广播体系显然没有产生任何影响,此处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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