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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所有制与劳动合约形成

2021-1-16 23:51|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3003| 评论: 0|原作者: 学生智慧树|来自: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21(1)

摘要: 分配关系具有若干历史工作本位,包括人本位、物本位、身份本位、财产本位以及国家本位、资本本位等性状各不相同的唯物史观及所有制范畴。统辖这些本位规定的绝不是任何的文本和理论流派,乃是“劳动过程→生产方式”历史过程。

国家、所有制与劳动合约形成

  ——中国共产党分配理论、实践工作本位考

  (谨以此文纪念中国共产党建党一百周年)

  摘    要:

  分配关系具有若干历史工作本位,包括人本位、物本位、身份本位、财产本位以及国家本位、资本本位等性状各不相同的唯物史观及所有制范畴。统辖这些本位规定的绝不是任何的文本和理论流派,乃是“劳动过程→生产方式”历史过程。中国共产党“百年党史”深化了对这一议题的规律性探索。由此引出“国家合约”的发生及其向社会主义合约转化的历史探究。这是一理论命题,也是一实践命题,然则“姓资”“姓社”的理论逻辑锚定于兹。党的分配辩证法实际是对“列宁-恩格斯道路”和“恩格斯-列宁道路”成长规定的高度性统一。它分成内在联系和历史演进的三个时期:(1)百年党史的“头30年”,土地本位历史让位于“党工作本位”,这是党分配本位的初构;(2)百年党史的“中间30年”,党本位藉以实现自己经济主张的工作形式是“计划”,由此产生和奠立“中国道路的按劳分配(本位)”,这同时也是党(分配)本位的巩固成型;(3)百年党史的“后40年”,藉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式之伟大载体,党本位落实为“国家(治理)本位”,在分配形式上的思考逻辑即是基于国家工作本位的“社会主义(国家)治理→市场治理”。基于此,国家、所有制及其劳动合约的形成机理关系,可以认定是一种实践化的具有中国特色工作背景元素的“结构-发生”模式。这一模式的可贵之处在于坚持“范畴生产概念”的马克思主义认识原则,在于体系建构意义的“问题导向”,在于对唯物辩证法原理和范畴的历史定位、实践定位以及工作定位。

  关键词:

  身份国家; 财产国家; 所有制; 劳动合约; 本位; 按劳分配;

  作者简介: 许光伟(1971-),男,安徽滁州人,江西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资本论》与中国政治经济学。;

  收稿日期:2020-12-02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部项目(20XJL001)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2021,19(01),5-26 DOI:10.3969/j.issn.1672-626x.2021.01.001

  

一、物本位到财产本位:隐身于阶级工作概念的财产国家(身份规定)

  分配关系是生产关系的反面。如何统一两者?马克思《资本论》通过资本流通形式的“中介项”,“恩格斯将《资本论》整体概括为‘剩余价值理论’,即第一卷是关于‘剩余价值的直接生产’,第二卷是关于‘资本的再生产和流通(剩余价值实现)’,第三卷是关于‘剩余价值的分配’,第四卷是关于‘剩余价值的认识’。而实际上,剩余价值认识是合并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描绘中(所谓‘母子’),剩余价值分配则必须以‘资本流通’为依托(所谓‘体用’)。”[1]然而在要素价值论看来,按资本分配不过就是按“要素”分配,并且,资本不是唯一的生产要素,而是和劳动、土地并列的“经济的物质要素”1。这样有了一个更加通俗的说法:“所谓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按照各种生产要素的贡献进行分配,其中生产要素的所有权仅仅是各要素所有者参与分配的法律基础,而各种生产要素的贡献才是要素所有者参与分配的经济基础。”进而,“‘按贡献分配’是按劳(‘劳动要素’)分配与按生产要素(‘非劳动生产要素’)分配的统一。”[2]即“劳动作为‘生产要素’,是虚假的本体形式,是伪装的生产形式;资本作为‘生产要素’,是虚假的社会实体存在,是伪装的社会分配形式”[3]。这似乎统一了物本位的分配,并且和物本位的生产直接合而为一,使分配关系上的客体与分配关系上的主体属于本质上同一的东西,乃至强令不同性态的生产要素从“贡献”(生产效用或经济效用)上加以统一。以致产生这样的认识效果:“各种生产要素都参与了价值创造。而所谓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就是按生产要素在社会财富即价值的创造中所做的贡献进行分配。”[4]

  众所周知,资产阶级经济学教科书里充斥各种主观性函数,其实质是拜物教的技术意识形式。这当然是一种工作仿真和技术性伪装形态。其中尤以生产函数(包括产量和经济增长)的技术工具使用为甚,其显示了仿真的目的和实质(例如形成两个“实践产物”:全要素生产率和GDP)。此工作序列乃是为了直观讲述生产的投入和产出量之间的关系:“资本”代表了c类的要素,本来应当包括原材料以及设备和建筑物,但为“边际”计(以产生“分配净尽”效果),通常只涉及可任意分割的物品资产——如存货(半成品、产成品),这样处置的深层意图显然为了说明资本家的所得全部来自资本要素的“物质形态的”边际产出;“劳动”代表了v类的要素,资产阶级理论工作者对其实际的表征是“劳务”。在这当中,企业家才能又是一项“特殊处理的”技术:它本身是组织各种要素的“要素”,其实质似乎在暗示“半c半v”(或曰亦c亦v)的状况,是以通过它的统一调度,各种生产要素能够最终黏合在一起。并且这些要素显然不是物质要素,而是隶属财产工作本位的“社会要素”。“由此看来,经济学是以资本家的账房先生的学问为基础的,而且还只是这一学问的一个不完全的部分。不仅如此,经济学还把资本家的账房先生列为劳动者。”[5]顺着这个思路,土地可以是“c多v少”类生产要素,人力资本则是“c少v多”类生产要素。这项技术性伪装显然旨在混淆“Pm:A”(资本技术构成)与“c:v”(资本价值构成)2,而通过将直接体现社会分配关系的“c:v”深埋于“Pm:A”,复使“Pm:A”变为由短期向长期进行技术推广的主观知识工具——“无差异曲线”(一项忽略技术进步的“资本家知识”),意图从思想意识形态上和知识形态上完成对“阶级发生”的强力阻杀。

  重回文章的开头部分。蔡继明教授采用了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家的惯常技法,坚决彻底地将财产本位还原为“物本位”,理由是“单纯从所有权出发,当然不能说明各种收入的数量是如何规定的”[2]。故此物成了财的“量的实现”,它们之间实现质与量、内容与形式的统一。就是说,“要素分配原理回答了市场经济分配关系是什么的问题,财富分配原理和价值分配原理则回答了市场经济中的国民收入为什么会按生产要素价格进行分配的问题,这三个描述市场经济收入分配关系的原理都是实证性的理论。”[6]可见,以“物本位”掩盖“财产本位”——如GDP的情形——是问题的实质所在3。然则不仅如此,“事实上,还原论就像一个加到我们思想上的梦魇,我们总是在不遗余力地摆脱它,即使摆脱它同时也意味着拒绝承认资本有任何逻辑。”然而,“一旦我们完全认识到发展资本的逻辑理论并不必然导致所谓还原论,这种逃脱和拒绝就是不必要的”,因为“问题并不在于建构这样的理论,而在于如何使用它们”[7]213。后者也就不仅仅是个社会分配方式的问题,必然同时是历史生产方式选择的问题,前者则必然可以将还原的历史链条再向前推进,由“物本位的生产关系”(实际是“财产本位的生产关系”规定)一直到“物本位的生产力”。

  那么物本位的生产力如何一步跃升为它的生产关系?单单靠思维还原是不行的。这里同一主义思维为“资本逻辑”替代,价值一般(总财产规定)即“市民→资本(一般)”本身即意味着伴随阶级关系(成长)之身份规定形成,因而答案是:资本历史(路径)逻辑→资本社会(系统)逻辑。简单商品生产方式可视为上述两种物本位关系“历史中介规定”的源起,然则,它是“以物为本的生产关系”(商品生产关系历史发育过程)。简单商品生产关系→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关系以及个别资本→社会总资本的形成,在某种意义上便是上面所说的“资本历史逻辑”,但与之对应的“资本社会逻辑”(马克思主义哲学家通常谈论的狭义的“资本逻辑”)又是什么呢?很显然,后者是作为资本逻辑本体或者说全部规定发动者的“总资本”(财产国家)。它实际是“身份规定”(财产即身份)。盖因总资本固然构筑了资本财产(循环)系统,但这是抽象意义上的,其具体化的组织和实施者则是“资本主义国家”——它是资本主义各种形态财产的具体组装形态和载体工具;由于财产与身份的双重结合性,“财产国家”这个术语有机合成了社会总资本的“财产规定性”和资本主义国家的“身份规定性”4。这样,该如何讲述阶级呢?《资本主义生产的总过程》第五十二章核心的思想是通过和借助完整的理论部分研究成果,深刻揭示“财产国家”的二重性,即说明“阶级身份→资本财产”构造的“阶级经济学”。但这一“内在逻辑”是超出经验的,“事实上,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一个最为根本的问题是,如何从纯粹资本主义理论的严密逻辑(纯粹内在性)进入混沌的资本主义历史,或者换句话说是,如何使用这个逻辑说明我们理解了那段历史……简言之,为了发展资本逻辑的理论,我们假定了一个纯粹资本主义社会,它完全被商品经济的逻辑支配,或者换句话说,是被自我规范的市场支配的,这市场包含着商品、货币和资本的循环。”[7]162同时作为“真实的抽象”,它也必然需要历史发展过程的证实,于是马克思写道:“在英国,现代社会的经济结构无疑已经达到最高度的、最典型的发展。但甚至在这里,这种阶级结构也还没有以纯粹的形式表现出来……不过,这种情况对我们的考察来说是无关紧要的。”[8]

  

二、身份本位到国家本位:国家合约何以发生及其向社会主义合约规定的历史转化

  “黑格尔辩证法+资本逻辑”即黑格尔主义的对象逻辑学。该逻辑线路执行“主体→对象”,从而终究还是脱离了第一性工作规定(对象思维学),相比前者,后者的正确路线形式是“对象→关系”。“黑格尔的伟大功绩在于他发现了一种方法,这种方法厘清了一个自我规定的对象的各个基本概念之间的必然的内在关联,他从对象的最抽象的、最空洞的规定出发,这个规定经过一个否定过程(这个过程瓦解了所有范畴)逐渐充实起来,迫使它超出自身以包含其他范畴,直到最初的范畴完全地充实起来,达到闭合。而达到闭合也就意味着确立起了客观的知识,这是因为,对象的所有本质变量之间的必然关联都确立起来了,其深层结构或内在逻辑也完全被我们把握住了。”[7]71这个对象的自我规定,即我们通常指认的黑格尔工作方式上的“方法论唯心主义”。但实际上,不仅资产阶级国家本身而且它的资本形式都是具体生成的规定,所谓“总资本”并不是自我预设的结果,而是历史阶级斗争的产物形式,并且是暂时的工作规定。黑格尔对象逻辑使用了“逻辑=思维形式”的非法思考模式,从而认识到,“资本的辩证法表明了,资本的逻辑包含着严重的矛盾,这些矛盾寻求摆脱资本主义的出路……资本辩证法将会一直作为资本的内在逻辑理论而存在。但是在资本主义消亡之后,它的作用将只是用来理解一种过去存在的生产方式,它不再是有生命的逻辑,我们不再需要从中摆脱出来。”[7]116对象思维学是总体的构造,对象逻辑学仅仅是特殊的构造形式。“鉴于此,我们需要继续深入到统一的关系内部,寻求思维学、逻辑学、知识论‘对话’的具体通道。”[1]《〈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是关于上述工作路径的最初确定性的方法论准备。“预先说出正要证明的结论总是有妨害的”,作为研究方法和过程,它说明的是“个别(如何)上升到一般”,从而,它是把握资本主义总体秩序(“资本、土地所有制、雇佣劳动;国家、对外贸易、世界市场”)一个必然的工作前奏[9]31。“摆在面前的对象,首先是物质生产。”“在社会中进行生产的个人,——因而,这些个人的一定社会性质的生产,当然是出发点……(于是)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从而也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越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只有到18世纪,在‘市民社会’中,社会联系的各种形式,对个人说来,才表现为只是达到他私人目的的手段,才表现为外在的必然性。”[9]1~2

  这表明:人类原始共同体是身份和财产的直接同一和“对象”“关系”双重意义的合一。显然,“身份的发生”“财产的发生”最初是同步的,彼此相向而行,只是后来二者变得越发“逆向行动”。“这里的关键是,因为主体和对象是不对称的,所以不可能把主体-对象综合在一起……但是在资本的辩证法中,一个主体化的对象是相对于一个对象化的主体来说的,这里的主体被还原为对象的单纯人格化……(可见)资本具有明确的主体一样的属性,它是由社会关系构成的,这种社会关系被商品经济的逻辑物质化了。在这种情况下,并不存在一个与纯粹‘主体’相对的纯粹‘对象’。”[7]111对象是由“主体(社会)”规定的对象,这就是“人”的始终在场性。正如没有对象的“存在”是虚无,没有人在场的“对象”,同样也不可能发展为“关系”;所谓“生产要素”(作为社会规定的生产条件),乃是身份规定和技术形式结合所生成的“合约关系”。所以马克思举例说,“就整个社会来看,分配似乎还从一方面先于生产,并且决定生产;似乎是先于经济的事实。一个征服民族在征服者之间分配土地,因而造成了地产的一定的分配和形式;由此决定了生产。或者,它使被征服的民族成为奴隶,于是使奴隶劳动成为生产的基础。或者,一个民族经过革命把大地产分割成小块土地,从而通过这种新的分配使生产有了一种新的性质。或者,立法使地产永久属于一定的家庭。或者,把劳动[当作]世袭的特权来分配,因而把劳动像社会等级一样地固定下来。在所有这些历史上有过的情况下,似乎不是生产安排和决定分配,而相反地是分配安排和决定生产。”但是,“这种决定生产本身的分配究竟和生产处于怎样的关系,这显然是属于生产本身内部的问题。”[9]14可见,“在研究经济范畴的发展时……应当时刻把握住:无论在现实中或在头脑中,主体……都是既定的;因而范畴表现这个一定社会即这个主体的存在形式、存在规定、常常只是个别的侧面……这是一种特殊的以太,它决定着它里面显露出来的一切存在的比重。”[9]24

  对象和主体的历史的具体的统一(如习近平“两山”理论),乃是庸俗认识者永远无法观察到的事实。这是“由于确定身份的唯一基础变成了特定话语总体的能力……政治变成了基础,或者也可以说变成了一切”[7]47,以至于“在资本逻辑的理论中,劳动力这种使用价值障碍被克服了,克服它的办法是使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相分离,同时用工资形式、工业后备军、剩余价值率平均化的趋势和阶段性危机来控制劳动力”[7]50;“资本具有了主体一样的特征,个人也同时被主体化了”,“它主动抽象自己、主动物化自己、自我决定、自我规范、自我增殖……这个价值完全把人的意愿吸收进了它的运动中”[7]45,归根结底是由于“资本的内在逻辑构成了一个很强意义上的总体”[7]32。于是产生一种极为平庸的看法:“物本位”即代表了科学技术路向,并仿佛是生产劳动的全部规定(高质量发展的生产力维度往往被庸俗如此),“人本位”则代表宗教艺术的路向,其完全不论“人的生产力”,——殊不知,所谓“高质量发展”矛盾的主要方面乃是“人本位的生产关系侧”(高质量发展的生产关系维度指示历史工作序列:主人翁地位→小康社会→共同富裕→重建个人所有制,当前所处于的发展环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然则,这自然是割裂了第一性和第二性的辩证联系,并漠视了实际历史(人的有机构成和物的有机构成共构的“历史世界”)的发生关系,试图用物的本体论去工作调和以人为本的工作本位。社会主义者也有类似的感受和利益诉求,他们同样要求“不折不扣的”按“劳”(财产)分配的社会权利。然而,这同样是被资本所“意识形态化”的想法,——劳动有机构成终归敌不过资本有机构成。盖因无论资本“普遍性的‘结构’强调的是一种普遍的社会本体论”,抑或资本的物化的强调——“资本或资本主义之下的经济因素在本体论上(具有)独特性”,都充分显示了这一点:“‘物化’最完全地显现出了资本基本的本体论属性……(以致可以)把它严格地当作一个经济范畴来使用。”[7]30~31盖因“资本有机构成”本身就包含了这种经济范畴,由于“物化意识”占了上风,技术构成似乎是直接领导价值构成的规定,而价值构成则要直接变成“财产构成”;这样就变成“劳动”和“资本”直接争夺有关于社会产品的分配领导权,严重掩盖了劳动有机构成历史替换资本有机构成的伟大意义。布雷弗曼因而十分肯定地指出:关于“新工人阶级”的说法,代表着“对生产方式的批判已让位于对作为一种分配方式的资本主义的批判”[10]。

  那么,分配究竟是什么呢?从历史发展关系规定看,分配不过就是生产——是生产本身的内容、方式和实现形式,是生产本身的规定和扬弃发展的关系,它决不是单纯的对某种物(例如生活资料)发生的占有关系,仿佛是该种“社会占有”(通常所说的所有制)行动上所发生的天然权利。生产和分配的这种高度契合性由此凸显了所有制的实践规定5。且看马克思的批判——“基于劳动的所有”为什么是错的?资产阶级古典派的“基于劳动的所有”归因于资产阶级法权思想作祟,从而混同了它的母体——基于身份(共同体)的所有。这一自然信条可用一句话概括:“工人对自己的劳动所产生的价值拥有唯一的所有权。”这当然是最初交换领域的财产规律所提供的经济剥削掩饰形式,然而马克思说明:“作为交换主体的个人的经济关系,在这里是简单地从它们在上述交换过程中所表现的形式上来考察的,而不涉及发展程度较高的生产关系。经济的形式规定正好构成这些个人借以相互交往(相互对立)的规定性。”因此,“商品实际上只不过是自己的劳动的对象化,并且正像自己的劳动实际上是对自然产品的实际占有过程一样,自己的劳动同样也表现为法律上的所有权证书。”但是另一方面,“流通仅仅表明,这种直接占有怎样通过某种社会行动的中介,使对自己的劳动的所有权转变为对社会劳动的所有权。”据此,马克思阐述了如下思想性批判:“所有现代的经济学家,无论偏重经济学方面或偏重法学方面,都把个人自己的劳动说成最初的所有权根据,而把对自己劳动成果的所有权说成资产阶级社会的基本前提……这种前提本身是建立在交换价值这种支配着生产关系和交往关系的总和的经济关系的前提上的,因而它本身是资产阶级社会即发达的交换价值的社会的历史产物……一切古典经济学家,直到李嘉图,都喜欢把这种来自资产阶级社会本身的见解称为一般规律,但却把这种规律的严格的现实性限定在还不存在所有权的黄金时代去。可以说是限定在经济学上的原罪以前的时代……于是,就会产生这样一个奇怪的结果:资产阶级社会的占有规律的真实性竟不得不被搬到这种社会本身还不存在的那个时代去,而所有权的基本规律不得不被搬到还没有所有权的那个时代去。这种幻觉是显而易见的。”它完全遗忘了:“最初的生产是建筑在原始共同体的基础上,在共同体内部,私人交换仅仅表现为完全表面的次要的例外。”由此产生认识遐想:“既然通过自己的劳动进行占有的规律是前提,并且这个前提是从考察流通本身中显露出来的,而不是随意的假定,那么在流通中自然就会得出一个建立在这一规律基础上的资产阶级自由和平等的王国。”[11]

  现代语境的“基于劳动的所有”则源于片面的生产要素理论。土地、劳动、资本显然不是普通要素,毋宁说是领导要素的“要素”——社会要素系统中的“特殊要素规定”,三者的历史本位演进关系是“共同体(劳动自身)本位→土地本位→资本本位→劳动本位(复归)”。从而在认识历史的问题上,要素论自然是一工作仿真;这迫使它采取“超历史的稀缺”概念作为普适的辩术,于是有这样的说辞:“最稀缺的生产要素是劳动的保护能力,或者是土地,存在着稀缺性的生产要素还有劳动。随着需求的增加、市场的发育、社会分工的细化……资本的稀缺性日益增加了。蒸汽机这一动力机的发明等,既是工业革命的完成,也意味着资本无可争议地成了生产过程中最稀缺的生产要素。由此,生产也就完成了向资本主义生产的演进。”[12]

  对“土地本位→资本本位”进程而言,市民本位乃是一个“历史插曲”,于是为了打破资产阶级的市民关系预设,马克思首先剖解了“劳动的个人对其劳动的自然条件的原始所有制”。他说:“雇佣劳动的前提和资本的历史条件之一,是自由劳动以及这种自由劳动同货币相交换,以便再生产货币并增殖其价值,也就是说,以便这种自由劳动不是作为用于享受的使用价值,而是作为用于获取货币的使用价值,而被货币所消耗;而另一个前提就是自由劳动同实现自由劳动的客观条件相分离,即同劳动资料和劳动材料相分离。可见,首要的是,劳动者同他的天然的实验场即土地相脱离,从而自由的小土地所有制解体,以及以东方公社为基础的公共土地所有制解体。”进而,“在这两种形式中,劳动者把自己劳动的客观条件看作自己的财产;这就是劳动同劳动的物质前提的天然统一。因此,劳动者不依赖劳动就具有对象的存在。个人把自己当作所有者,当作自身现实性的条件的主人。个人看待其他个人也是这样……在这两种形式中,各个个人都不是把自己当作劳动者,而是把自己当作所有者和同时也进行劳动的共同体成员……(然则)个人变为上述一无所有的工人,这本身是历史的产物。”[13]465~466

  无论生产方式如何殊异,马克思在上面提及的“土地所有制”同“资本所有制”有一个共同特点:依据“身份→财产”路径安排分配形式的工作展开,一者是从“身份国家”(国家的本体规定)到劳动和它的财产关系的结合,一者是从“财产国家”(国家的本体规定)到诸种个别资本形态。可见,社会分配关系从一定历史形态的“身份规定”出发是绝对的,从一定历史形态的“财产规定”出发则是相对的,是以“由农奴到将军、由奴隶到资本家,正如奴隶制构成资本财产历史发展起来的‘绝对真理’,封建制的存在同样是封建官僚身份社会历史发展起来的‘绝对真理’”,并且,“‘奴隶-资本制生产方式’渐渐转向知难,从最初身份(财产)分化形态中历史崛起的‘封建-官僚制生产方式’行程则是行难的历史演化路径。”[1]亦因此,针对“劳动和所有的同一性”即“基于劳动的所有”(所谓劳动所有权或产权),“并不是‘马克思不变的世界史认识’,恰恰是市民社会的特殊规律,是资产阶级社会的法权形式和意识形态。”“就是说,马克思认为,基于劳动的所有权恰恰仅仅是市民社会和资本主义的所有权规律,在前资本主体或共同体那里,正好相反,是不基于劳动的所有,是基于所有的劳动。”[14]“在马克思的分析中,物像统治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作用下的结果,一旦我们走出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物像统治也就瓦解了。”[15]

  据此看来,按劳分配的“劳”是身份规定性和财产规定性的统一,既是对共同体本位的历史回归,对历史上各种存在的“这种统一性”社会形态意义的扬弃6,也必然是初步的“真正现实统一”。“劳”的财产规定性显然来自对资产阶级法权观念的继承,包括“生活财产”及其诸种衍生形态;对私有制财产这一历史遗产的清理与扬弃工作由“重建个人所有制”行动完成,它将以向共产主义社会进行“财产过渡”的方式(即“财产态的公有制”的建设进程),完结所有制本身的历史使命。“劳”的身份规定性则源自“人本位的身份社会系统”,实际是强调工人阶级主导的“身份本位”分配制度7。在劳动过程的合约统一由“身份规定”所主持的条件下,分配的对象(即社会所创造形成的新产品)总要分成两部分:用于再生产主体自身的“必要产品”和用于维护社会及系统更新发展的“剩余产品”,马克思亦说明:“如果这个理论是正确的,那么,我即使把雇佣劳动废除一百次,也还废除不了这个规律,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这个规律不仅支配着雇佣劳动制度,而且支配着一切社会制度。经济学家们50多年以来正是以此为根据证明,社会主义不能消除自然本身造成的贫困,而只能使它普遍化,使它同时分布在社会的整个表面上!”[16]440~441基于一般规律具有的“一般的意义”,在理论形式上,分配的对象可仍旧记作“Y=v+m”(字母v和m当然也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资本论》的语境)。

  然则,《哥达纲领批判》对“过渡时期”(拓展的理解是社会主义社会或“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国家安排分配的方式以“按劳分配”为总的工作命名。尽管“平等权利”的实现仍旧不得不通过资产阶级式的法权形式,但调节方式发生了变化:不仅m而且c(包括v本身)的调节,都是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彻底改变了“生产由个别资本调节、分配由社会资本调节”的系统不对称状况8。每个劳动者在取得个人消费品之前,必须进行必要的社会扣除,其从社会领得一张“凭证”来证明自己提供了进行各项社会扣除之后的劳动,并据之“从社会储存中领得一份耗费同等劳动量的消费资料”。这样,“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领回来。”而对于各个不同的生产者来说,当他们以消费者的社会角色领取个人消费品时,则是通过社会机构迂回地实现“一种形式的一定量劳动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16]434。

  要之,“要想把所有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关系、一种特殊的范畴、一种抽象的和永恒的观念来下定义,这只能是形而上学或法学的幻想。”[17]178应基于上述两种意义完整理解“社会主义工资”范畴的历史意义,是以按劳分配——作为历史上第一个“有意识地”追求社会平等原则的分配制度和方案——和任何平均主义分配观毫无瓜葛,也更不可能是“不折不扣的所得”幻想。无论财产或身份本位制均有“真”和“假”的研究规定,以“共同体→国家”所有制形式的本位转换来考察“以人为本的生产关系”系统(和“以物为本的生产关系”相对应的系列社会制度安排),进一步考察其对“人本位的生产关系”(完全意义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历史转化关系,可以收到深刻揭示马克思主义认识机理的功效;然则,这是马克思所提及之六册工作计划体系意涵的“国家过程”。值得注意的是,邱海平教授将之解说为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逻辑起点”的寻求问题。“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逻辑起点’或‘起点范畴’这个问题上,虽然我国经济学界有许多人曾经分别提出了以‘劳动’‘自主劳动’‘联合劳动’‘商品生产’‘市场经济’‘生产力’‘生产资料公有制’‘社会分工’等等不同范畴作为逻辑起点的各种观点,并进行了理论体系创建方面的尝试,但是……所有这些尝试在方法论上的共同点在于,都没有能够抓住‘国家’才是中国现代社会的‘普照的光’这个‘纲’和这个客观的事实,从而在理论上不能合乎逻辑地对中国社会发展中的各个具体范畴及其关系进行符合实际的科学说明,进而也必然不能形成中国政治经济学的普遍的共识。”[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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