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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所有制与劳动合约形成

2021-1-16 23:51|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3011| 评论: 0|原作者: 学生智慧树|来自: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21(1)

摘要: 分配关系具有若干历史工作本位,包括人本位、物本位、身份本位、财产本位以及国家本位、资本本位等性状各不相同的唯物史观及所有制范畴。统辖这些本位规定的绝不是任何的文本和理论流派,乃是“劳动过程→生产方式”历史过程。

  资本正是通过将“土地”和“劳动”并入自己体系内的发展方式,而变身为“财产国家”9。在机理上,土地国家形态形成亦不过如此,只是相反地把劳动和财产关系有机纳入自身精心构筑的身份系统中罢了。这一类似的历史行程在分配上因而可用对比形态加以表现,即:

  (1)土地(身份循环)系统→土地技术构成→土地身份构成(土地社会的分配:本身以“家单位”为工作总出发规定)

  (2)资本(财产循环)系统→资本技术构成→资本价值构成(资本社会的分配:本身以“市民单元”为工作总出发规定)10

  就以上对比可以看出,财产本位是资本社会的实质性要求,又是“市民社会”装点门面的阶级意识上的一种幻想。就是这个双重的因素使得市民社会主义者极力操弄“所有”“劳动”的语词,以至于来回穿梭在“基于所有的劳动”和“基于劳动的所有”的历史丛林中,时而迷失方向。但是,最终还是有一种极其聪明的发现:“马克思从一开始就没有想去描述历史学本身所固有的、唯美的世界史体系的基本图式,他的兴趣主要集中在,要将只有劳动者才是真正的所有者这一未来图景看成是‘现代’的内在契机必然发展的结果。因此,‘过去’是作为旁证而被动员起来的,它未必一定是从世界史开端到‘现代’为止的全部历史。”也因此,“我们可以说,共同体-市民社会-社会主义是人的共同体经过重叠进化而积累起来的历史。”[19]这一市民社会主义的工作兴趣其实还是落在了“纯然财产本位”的发生、反思批评与批判式建构的路线上了,即认为理想化的历史进化路径是“基于所有的劳动(本源共同体)→基于劳动的所有(市民共同体)→平均主义的共产主义”前进的,这当然是“所有乌托邦”。任何的所有都不是纯然的规定,毋宁说“所有关系”乃是占有者身份(本身的全部规定)与其占有客体(即财产)的全部规定的统一关系;因此,产权绝非所有制的唯一形式,所有制形式=身份形式(或曰“身份所有制的形式”)+财产形式(或曰“财产所有制的形式”)乃是写在历史关系结合深处的一个实践化的公式。须知,“在每个历史时代中所有权是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发展起来的。”就资本主义对象而论,马克思肯定地写道:“给资产阶级的所有权下定义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17]177然则,“过渡(必须)是双重的:(1)肯定的过渡,从现代土地所有权,或以现代土地所有权为中介从资本过渡到一般的雇佣劳动;(2)否定的过渡:资本否定土地所有权,这也就是资本否定独立价值,这恰恰也就是资本自己否定自己。但是,它们的否定就是雇佣劳动。接着就是从雇佣劳动方面来看的对土地所有权的否定和由此对资本的否定。也就是想使自己成为独立物的雇佣劳动。”[13]238~239

  由此引出“国家合约”的发生——它的起点是“土地(身份)国家合约”11。它使得劳动合约在“两重的意义”上被理解:一重是土地(国家)契约(由“第一重身份”统率的土地身份和土地财产),这是“身份合约”在契约形式上的总实现,换言之,是土地有机构成意义的“总规定”;一重是“技术+权威”在要素形态上的合约关系形成以及相应在身份形态上的合约关系的进一步形成(可视作“第二重身份”规定),也就是土地有机构成合约关系在内部过程上的一种分解进程。如此,劳动合约的三个内在构件技术、权威和合约即被转化为三种基本形式的关系联结——技术形式、权威形式以及契约形式(即广义法律)。之所在内在成分是“合约”而不是通常说的“契约”用语,其原因在于:“企业理论所沿用的契约概念依旧是社会契约论架构内的自由交易关系,契约与交易是同义语……总的来说,企业的契约理论研究遵循市场分析范式,其哲学基础仍然是个人主义、功利主义和理性主义。在这样一个体系内:契约与劳动在根本上是逻辑冲突的,历史的维度和视角也难以兼容其间;主流企业理论家们并不能真正解释剩余价值的真正来源,而出现‘科斯难题’——权威与契约的二律背反——的逻辑悖论。”然则,“劳动合约作为……技术+权威+合约,内化了契约形式与契约内容相统一的研究”,一言以蔽之,合约是关系(生成)本位,契约则是法律本位,后者(“法律所由成”)仅仅作为了前者(“关系所由成”)的实现形式;并且以此观之,“显然,不同于社会契约论视角,在劳动合约之内,劳动和契约的融合是通过特定社会生产方式进行的,因而实现了契约的物质规定与形式规定的有机统一。”[20]

  具体而言,即认识到:“劳动二重性是在‘关系(合约)’中所形成的具体性规定”,“这显然不是生产函数上的仿真,而是按合约关系的具象。”[1]从身份本位到国家本位转换的具体联系中介仍然是“合约关系形成”,相应地,劳动异化也是两重的构筑:构筑在第二重身份形成规定(所谓劳动过程之内“狭义的劳动二重性”)中的“劳动异化”,其实是第一重身份规定(所谓“广义的劳动二重性”)内固有之异化现象的一个工作对应,或毋宁说,它们根本上都是“身份异化”的两次表现,其中,“第二次表现”直接展示了经济内容。然则,两重关系构造的规定乃是将“劳动合约”由劳动过程之内的个体发生,推及劳动过程之外,推及社会过程,甚至远远推及全部系统。要之,两重劳动合约本身乃至合约内部的多重关系乃是“同时发生的”,只是由于所有制本位不同,才分别展示了各自不同的结构化自身的顺序。例如这种“土地(国家)有机构成→土地技术构成→土地身份构成”的结构化顺序,在《资本论》中的对应是“总资本意义的资本有机构成→个别资本意义的资本技术构成和资本价值构成”(即总资本的财产/身份的契约形式→个别资本合约的要素形态12和财产形态),盖因资本主义生产对象在分配上所定格的工作顺序乃是接续“个别资本→社会总资本”(生产和再生产规定)的“社会总资本→个别资本”。这里的总出发点是“财产国家”(财产蕴涵身份),用《资本论》的术语,资本主义分配规定发生的次序是“资本流通过程本位(分配I)→资本直接生产过程本位(分配II)和资本主义生产总过程本位(分配III)”13。其中,分配I决定了“财产异化”关系,——区别于“身份的劳动异化”之“财产的劳动异化”的规定性(这是“总领导”关系);以后的决定作用机制的发生顺序分别是:(1)“资本直接生产过程本位(分配II)→资本主义生产总过程本位(分配III)”(对应于实体经济系统),(2)“资本主义生产总过程本位(分配III)→资本直接生产过程本位(分配II)”(对应于虚拟经济系统)。补充一点认识:沿着客观-主观的工资理论路径,马克思在《资本的生产过程》深入探讨了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形式,“在理论科学的形态上,它必然服从于‘论资本’。”盖因生产方式固然直接决定着分配方式,但分配范畴的获得委实在《资本的流通过程》中,即资本的循环阶段不必考察工资形态的转化,资本周转阶段则必然发生“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形式转化运动。马克思“预前的交代”固然具有特定目的,但凸显了生产与分配的工作一体性,即毋宁说分配形式同时是生产方式的具体表现。然则可以说,“‘论资本’的研究在马克思手中大体是完成了,但‘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宏大任务远未完成。同时从中可以看出,政治经济学批判作为学科规范对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学以及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工作性质上是有差别的。对于前者而言,工作重心是认识论批判,并使方法论批判工作与之内在契合;对于后者而言,首要的任务则在于建设‘历史总体科学’,并使之逐渐能成为认识论与方法论批判的基础。因此,资本主义批判与社会主义批判的政治经济学的工作任务相关而不同。其中,后一项任务显得更为艰巨、更具挑战,并必然以前一项任务的彻底理论完成为前提。”[21]

  劳动本位历史复归的工作中介是“国家本位”。犹如“市民关系个别→社会关系总体”由价值一般(财产所有制)所规定从中引出“资本一般”,“土地关系个别→社会关系总体”则由土地一般(身份所有制)所规定,而从中引出与资本一般之间具有历史竞争关系的“国家一般”;并且与价值一般本身即是“总财产(规定)”不同,土地一般本身合并于国家规定性(土地构成表现为“家构成”“国构成”从混成到有机的结合),乃是通过这一路径将自身提升为“总身份(规定)”的。据之可再引出社会主义(国家)合约的探究性:立足当代社会主义实践可进一步“历史对照”分配关系对象形成和发展意义上的“资本(财产国家)本位”和“社会主义国家本位”。同时也考虑到“虚拟经济系统”乃为资本财产社会所独有,可仅着眼于“实体经济系统”进行国家合约历史进发意义的比较研究。故此,上述对比过程——分配发生学规定需要在发展的形态上修改为:

  (1)以“人和生产资料的分离”为前提的资本(财产)循环系统的历史形成→资本技术构成→资本价值构成(以“价值一般”为根据)

  (2)以“人和生产资料的结合”为前提的国家(身份)循环系统的历史形成→国家技术构成→国家价值构成(以“国家一般”为根据)

  关于m(即生产剥削)的生产与分配关系,马克思创造性地提出“绝对规定”“相对规定”“现实规定”三部曲工作概念,它同样适用于理解全部的分配关系对象。所谓“相对的”分配规定,言“技术构成状况”(Pm:A);很显然在土地社会中,这个指标是基本稳定不变的(相应各社会要素的关系也呈稳态),在资本有机构成以及对土地社会关系进行扬弃发展的社会主义国家有机构成中,这个指标是显著变化的,——所谓的科学技术进步。从中凸显出“财产本位”与“身份本位”的历史殊异性,亦高度性地突出了所有制范畴本身的两个方面:身份和财产及其各自结合对方规定的发展道路的不同。是以在马克思看来,机器的广泛性采用的人类进步意义不过如此,这也构成了所谓“资本的历史使命”。以资本主义的生产为例,马克思说:“机器的资本主义的使用从根本上改变了契约……机器引起的劳动力买者和卖者之间的法的关系的变革,甚至使全部交易失去了自由人之间的契约的外表。”[22]398~399“从此以后,生产劳动的概念不只包含活动和有用效果之间的关系、生产者和产品之间的关系,而且还特别包含一种使劳动成为增殖资本的直接工具的社会关系。”[22]524

  

三、“姓资”“姓社”理论定位:“恩格斯-列宁”“列宁-恩格斯”历史道路的统一

  “姓资”“姓社”不独是阶级斗争问题,如就分配制度而言,按劳分配是从历史回归的高度上完成对于资本主义制度深刻的社会分配关系的革命,故不独是财产上的伟大斗争,可以说是在于阶级身份和共同体规定的重新结合。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之所以在分配方式上体现出极大殊异性——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之间的伟大斗争,就在于分配方式是内置于生产方式中的构件,换言之,分配始终是生产本身所直接蕴涵的规定。马克思研究“价值一般”财产关系的工作形式是“个别到一般”——个别的不联合的市民关系到从工作内部联合起来的资本一般。这不是逻辑学意义的“财产蕴涵身份”归纳,甚至不是历史归纳法,而是历史生产方式的母子安排体式:犹如“六册计划”对若干历史条目的安排,“资本”“地产”“劳动”“国家”“对外贸易”“世界市场”毋宁说各自是生产方式的规定,乃是统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整体的各个有机的关系组成和发展环节14。与之契合的分配方式是“一般领导个别”。马克思恩格斯研究的特别方式:生产方式→分配方式;生产关系→交换关系。因为在规定性上分配方式内含于生产方式,《资本论》研究对象的完整表述应当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分配方式)的发生发展以及与之相适合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分配关系)的社会状况研究。是以同样的道理,研究分配方式的方法路线也不应当是演绎逻辑,乃是“体用辩证法”。

  由此,分配问题完全引出了“本位论”的工作取向问题,实则提出了“历史第一性”研究问题。既有的分配理论普遍性地从哲学本体论出发,实则强调“逻辑第一性”,搞“建构为了建构”以及“唯模型”“唯假设”的套套逻辑的解释游戏,然对于上述理论之批判,走“解构的解构”(黑格尔主义的逻辑学15)道路亦不成。盖因对生产方式的把握不是什么同名规定的意义叠加,而根本是“异名叠加”。然则,对所有制的探究必须从始源规定性说起。生产方式-所有制-分配方式,这个工作链条不过是说所有制最初是生产方式体系自身的工作内容,即生产力=所有制=生产关系,它们三者同一。最初的占有关系完全不是为了“分配产品”,乃是为了共同体本身的存续,从而,其是直接表现自身的生产方式形态;换言之,通过特定的占有关系形态,一种生产方式同另一种生产方式被有效地区分开来了。这时“占有关系”的本体毋宁说就是“生产力”。盖因“财产最初无非意味着这样一种关系:人把他的生产的自然条件看作是属于他的、看作是自己的、看作是与他自身的存在一起产生的前提……(这里)人不是同自己的生产条件发生关系,而是人双重地存在着:从主体上说作为他自身而存在着,从客体上说又存在于自己生存的这些自然无机条件之中”[13]484。

  进一步而言,“财产最初(在它的亚细亚的、斯拉夫的、古代的、日耳曼的所有制形式中)意味着,劳动的(进行生产的)主体(或再生产自身的主体)把自己的生产或再生产的条件看作是自己的东西这样一种关系。”但是,“个人把劳动条件看作是自己的财产(这不是劳动即生产的结果,而是其前提),是以个人作为某一部落体或共同体的成员的一定的存在为前提的(他本身即在这一点上是共同体的财产)。”[13]488~489最初的共同体总是体现了身份与财产的直接合一性:身份——对共同体的关系,财产——对生产条件的关系,换言之,身份与财产的同一性即意味着主体和客体的无差异统一(规定)16。“因为这种统一体是实际的所有者,并且是公共财产的实际前提,所以统一体本身能够表现为一种凌驾于这许多实际的单个共同体之上的特殊东西,而在这些单个的共同体中,各个个别的人事实上失去了财产,或者说,财产——即单个的人把劳动和再生产的自然条件看作属于他的条件,看作他的主体的以无机自然形式存在的客观躯体这样一种关系——对这个别的人来说是间接的财产,因为这种财产,是由作为这许多共同体之父的专制君主所体现的总的统一体,以这些特殊的公社为中介而赐予他的。”[13]467因为从个别到一般就是生产方式的通史规定,作为出发点规定的只能够是人本身的生产力,——它的学科用语是“人本位的生产力”。

  人本身是最初的所有制形式,这就是分配关系上的“人本位”时代,“人本位”的最初意义即在此。尔后有所谓的“物本位的生产力”,使得分配关系逐渐走上由“阶级工作本位”主导的历史时代。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在体系内的相互追捉,所演绎者历史辩证法也,这本身难以通过“史籀法”解决,替代的方式是唯有对发生在生产方式内部的“人本位”和“物本位”的机理关系进行详考,才能总结出该种通史规定。因为其中内置了对身份本位和财产本位发生学原理的系统探究,是以广义唯物史观理论又可直接看成“人本位”和“物本位”彼此之间在历史相互追捉性上的一种机理考察;换言之,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的结合属性就完全体现于上述两种“相互追捉性”之中。简明起见,我们使之合一于一张“对照总图”中,藉由唯物辩证法图经方式揭示实际历史之发生原貌及其必由推进之进程(见图1:水平方向轴线代表“经线”,竖直方向轴线代表“纬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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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1 通史视角的“姓资”“姓社”规定 

  所谓理论彻底,就是抓住事物历史发展的“根本”,“人本位”“物本位”说到底是基于“生产本位”的立论。李泽厚游弋于中西之间,本着“西体中用”思想生造出“历史本体论”的说法,试图从语词上调和“本体(论)”和“本位(论)”,如他的“历史建理性”和“实用理性”看法。所谓:“‘历史本体论’提出了两个本体:前一本体(工具本体)承继马克思,后一本体(心理本体)承继海德格尔,但都作了修正和‘发展’。”[23]91但其实,李泽厚本人承认:“本体论(ontology)一词搬用于中国,未必恰当……因为它探究的是一切实在万物的最终本质、本性或‘最终实在’……而出现了各种设定:上帝、理性、绝对精神、物质世界,等等。”由此退而求次,他反过来是认为:“所谓‘历史本体’或‘人类学历史本体’并不是某种抽象物体,不是理式、观念、绝对精神、意识形态等等,它只是每个活生生的人(个体)的日常生活本身。但这活生生的个体的人总是出生、生活、生存在一定时空条件的群体之中,总是‘活在世上’‘与他人同在’。由此涉及了‘唯物史观’的理论。”[23]19~20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所谓历史过程中决定性因素莫过于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这是最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恩格斯强调:“无论马克思或我都从来没有肯定过比这更多的东西。”[24]归根结底,这是个“本位论”问题17

  人的本位是人的构成中的灵魂性的东西。“只有从这样一种立场出发,历史才真正地变为人的历史。”盖因“范畴的结构和等级就意味着人对他所处的这些关系中的存在的基础认识到了什么程度,即对自己的认识到了什么程度”。更进一步说,“这一结构和等级也就是历史的主要对象”:“历史一方面主要是人自身活动的产物……另一方面又是一连串的过程,人的活动形式、人对自我(对自然和对其他人)的关系就在这一串过程中发生着彻底的变化……正因为如此,每一个这样的范畴体系总的来讲是整个社会某一发展阶段的标志。而历史正是在于,任何固定化都会沦为幻想:历史恰恰就是人的具体生存形式不断彻底变化的历史。因此,根据这些形式的经验的历史顺序不可能把握它们的本质……(真实的根据)是由于这些形式相互之间既不是由它们在历史上的同时出现,也不是由它们在历史上的相继出现而直接联系在一起的。”归根结底,“它们之间的联系更多地是通过它们在总体中的相互作用而形成的”,“这样,人就变成了一切(社会)事物的尺度,而其他范畴和历史的基础则是由经济学的方法论问题建立起来的。”[25]283~285所以,图1可以看成是蕴涵了“分配关系(规定)”的生产方式发展通史考。所谓“以生产关系历史发展”为经,即在于强调蕴涵分配规定之历史生产方式为社会制度基本工作本位,这是社会形态考察观(唯物辩证法之“唯物主义侧”);所谓“以生产力历史发展”为纬,又在于申明系统的自我束缚到解放的再生产之路,相比前者,这是经济形态社会意蕴的考察观(唯物辩证法之“辩证法侧”)。两种考察观的统一由广义唯物史观理论的“生产方式为经、分配方式为纬”的总体规定性所统率。人们乐于从文本的角度研读《资本论》,殊不知,《资本论》本身是“地道的历史派”:它不是从资产阶级学者的语言中,而是从对“以物为本的生产关系”向“财产本位的生产关系”的转化中发现剩余价值范畴,又运用于对古典学派的政治经济学批判的。这个范畴的“原身”即剩余产品同样客观存在于“身份本位的生产关系”体系之中,换言之,占有m不独倚靠个别单位,归根结底靠整个身份(管理)系统的力量。转换这一命题,即是询问“土地有机构成”何以历史性地完成,答案已然从询问“人本位”和“物本位”的关系开始。在中国特色工作系统中,“物本位的生产力”从来没有真正战胜过“人本位的生产力”,这使得国家和所有制的统一成为一种关系上的实存(规定),即它首先是经济基础,而非上层建筑。这样开辟了两种道路:东方的(尤其是中国)以“社会主义”为取向的人本位的发展之路和西方的(典型的是欧洲)以“资本主义”为取向的物本位的发展之路。从知识生产特点上看,则是:“原始共同体是身份与财产直接同一的巨型体(行难规定之出发点),接续的行程:‘奴隶-资本制生产方式’渐渐转向知难,从最初身份(财产)分化形态中历史崛起的‘封建-官僚制生产方式’行程乃是行难的历史演化路径。”[1]所谓通史视角,实则是关于“姓资”“姓社”问题之关系机理考察,这同样是“历史的思维解构”。这两种道路在历史长河中水乳交融,在规定上又彼此内嵌于对方,相互汲取有益的元素作为发展补充;在某些民族国家和区域,它们甚至一而二、二而一,因而很难剖开分析。但通过引入“一致性”和“差异性”的历史对比规定,“可以提醒人们不要忘记内容到形式的路径,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叙述的主观解释功能。”[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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