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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民族地区的推广和普及

2021-1-27 23:55|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2930| 评论: 1|原作者: 常安|来自: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期

摘要: 在民族地区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更是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经济基础、社会基础、文化心理基础之夯实,是维护国家主权、国家安全、法治统一的必然要求。 



在民族地区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更是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经济基础、社会基础、文化心理基础之夯实,是维护国家主权、国家安全、法治统一的必然要求。

  摘   要

  语言文字的多维属性,决定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具有重要的宪制意蕴。从权利保护视角出发,在民族地区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对少数民族公民受教育权、就业工作的权利、文化权利、经济社会权利等基本权利的真正保障和长远利益考虑。在民族地区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更是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经济基础、社会基础、文化心理基础之夯实,是维护国家主权、国家安全、法治统一的必然要求。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关系到少数民族公民权利保障、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统一多民族国家之国家建设的国之大计。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多民族、多语言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在这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内部,基于各地区经济社会文化有机联系、各民族相互交往交流交融的共同语言文字需求,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形成了汉语言文字在国家语言文字格局中的特殊地位。正如有学者所说,“汉语言文字作为中华民族的通用语言文字,是历史的必然选择,将其加以推广普及,是历代中央政权的一项治国方略”[1]。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和普及工作,并于1956年由国务院发布《关于推广普通话的指示》,开启了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普通话的大潮。1982年颁布的现行宪法,也明确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200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分别在其总则第二条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第三条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第四条规定“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现行宪法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对于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法律地位的明确,是统一多民族国家内部各族公民受教育权、劳动权、文化权利等基本权利保护的制度保障需求所在,也是统一多民族国家自身巩固国家认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和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维护国家语言文字安全和国家主权的必然要求。

  教育,是民族地区发展的根本所在,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对于民族地区脱贫攻坚与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少数民族公民的权利享有与个人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明确指出,“语言相通是人与人相通的重要环节……语言不通就难以沟通,不沟通就难以达成理解,就难以形成认同。少数民族学好国家通用语言,对于更好地就业、更好地接受现代文化、更便捷地融入现代社会都有利。要全面开设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课程,全面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确保少数民族学生基本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2](P.268)。教育部、国家语委2016年发布的《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提出,到2020年,“全国范围内普通话基本普及,语言障碍基本消除;农村普通话水平显著提高,民族地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程度大幅度提高”;并且强调要“提高保障国家战略和安全的语言文字服务能力,加强语言与国家安全,语言认同与国家认同、中华民族认同、中华文化认同研究,为保障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提供政策支持和专业服务”[3]。推广和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还被赋予语言扶贫的重要政治使命,关系到民族地区、游牧地区、“直过民族”地区脱贫攻坚任务完成,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民族地区脱贫攻坚、全面小康实现的论述中,多次提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普及教育。在2019年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重申,“要搞好民族地区各级各类教育,全面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不断提高各族群众科学文化素质”[4]。因此,在民族地区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关系到各族群众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与个人发展空间的全面拓展,关系到民族地区与发达地区的区域协调发展,关系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党的十八大以来民族工作主线的基础夯实。我们必须把民族地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工作放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政治高度上,确保宪法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相关规定在民族地区顺利施行,破除关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与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关系的认识误区,坚定不移地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与普及。

  一、语言文字的多维属性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宪制意涵

  语言文字,是人类社会生活中表达思想见解、实现沟通交往、型塑政治经济文化共同体的基本媒介;语言文字对于人类生存、社会发展、经济交往、国家治理、文化传承的意义,宛如空气之于人类一般,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又习焉不察。

  语言文字首先具有社会属性,它是人类社会沟通交往的基本媒介,人们通过语言文字来表达见解、抒发情感甚至裁决争议;人类社会中的信息提供、获取、传达沟通,也是通过语言文字来进行;因此,从人与人之间的沟通角度来讲,离开了语言与文字,人类就无法从一个个的个体组成社会,甚至人作为个体的生活、受教育、能力拓展、工作也需要经由语言文字来进行,正是有了语言文字,人才摆脱了心灵孤岛的状态,成为社会的一分子。语言文字还具有经济属性,语言文字能力是劳动力的重要构成要素,是经济交往活动赖以组织、进行的基本前提①,是生产要素和资本要素在经济市场上加速流动的重要推手,而随着经济市场的扩大和不同经济区域之间的交流增加,对共通语的需求也进一步增加,因为这样可以节约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率、整合经济市场、实现利益共享。语言文字在国家治理中更具有重要意义,不同行政区划层级之间的联络通讯、政令畅通,法典、政令、意识形态被民众所熟悉和遵奉,都需要依赖于语言文字尤其是文字。因此,即使是在古代,一个有效治理的国家尤其是大国,也需要依赖于“书同文”和“官话”,还需要具备一批掌握官方语言文字能力的政治精英集团,且这种统一的文字和语言还要代代相传,以确保政治传统的延续。②语言文字也是一个国家、民族历史记忆的载体和文化传统的象征,一个文化共同体的形成与延续,离不开共同体成员对于共同的语言文字的文化认同与自豪,而文化认同是最深层次的认同;也即是说,一个共同的语言文字环境有助于共同体意识的进一步巩固与凝聚,甚至这种文化属性很多时候还和政治属性发生勾连,如语言文字作为一种共同的文化符号和象征,成为国家认同塑造的重要方式。

  正是基于语言文字具有上述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属性,在一个多语言、多方言的共同体中,会有一种语言文字脱颖而出,成为这个共同体中成员之间日常交流、经济交往、政令传输的通用语言,这是语言发展历史进程中的自然规律,也是现实社会经济交流和国家治理的客观需求。而在现代国家建设中,出于国家政权组织体系深入基层、公民广泛参与国家治理的双向运动的需求,掌握一种使用较为广泛的语言作为通用语言便成为再自然不过的选择。进一步地,将这种通用语言通过国家根本大法的方式确立其国家通用语言的宪法地位,也同样成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语言政策和语言立法的通行做法。“据统计,在世界范围内142部成文宪法中,有79部宪法规定了官方语言,占55.6%”[5]而且在美国和英国这样的国家,虽然并没有在其宪法中规定官方语言或者缺乏一部成文宪法,但英语作为两国官方语言的现实功能发挥情况乃至其在本国民族文化中无可替代、不容侵蚀的地位,实际上较之其他国家在宪法典中规定官方语言及其地位的做法可谓有过之而无不及。由上可见,在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语言立法以及语言政策实践中,确立一种官方语言或者国家通用语言可谓是国际通例,同时也是其语言立法的最核心目标所在。这种确立官方语言或者国家通用语言的制宪立法或者政治实践,对各国国家统一、国家建设甚至国家缔造发挥了重要作用,如埃里克·霍布斯鲍姆所指出的,“法语对于法国的创建是贡献厥伟的……对意大利的统一而言,意大利文也同样功不可没,它将意大利半岛上的知识分子连成一线,在读者与作家之间形成网络”[6](P.58)。而众所周知的美国建国,当时的政治精英们在论证当时的十三个殖民地缘何不是组成四五个并立的邦联而是必须结合成为一个强有力的联邦政府时,其一大理由即是十三个殖民地的人民之间“语言相同”和“风俗习惯非常相似”[7](P.8)。因此,在列国竞争的国际体系中,一国对内通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行塑造统一的国家认同,巩固公民作为国家民族一员的文化自豪感和政治归属感,是一国国家建设不可或缺的步骤。

  从国家建设视角出发,我们或许可以对语言文字的政治属性尤其是一国通用语言文字在政治秩序塑造中的重要意义有着一个深切的体察,而诸如现行宪法中的普通话条款以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对于推广普及普通话与规范汉字的规定,也由此具有了重要的宪制意涵。但诚如苏力所指出的,“中国宪法提到了语言,但一直没人从宪制和宪法层面关注这个问题对于当代中国的深远意义……《语言文字法》也只获得了语文和语言学者的关注,不曾有法律学者从宪制视角的分析”[8](P.386-387)。时下从法学、政治学层面对语言文字政策的探讨,更多关注的是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利、方言权利的保护;关于语言安全、语言政治的讨论,也以语言学者或者从事国家安全研究的学者为多;③但作为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思考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对于统一多民族国家之国家建设的重要意义,思考宪法中普通话条款的宪制意涵,显然同样值得关注。④同时,即使从少数民族公民权利保障视角出发,我们也要意识到,推广和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无论是对少数民族公民受教育权的保护,还是个人劳动与就业权利的切实保障,乃至通过语言扶贫所实现的经济社会权利享有程度的提升,都是一种实实在在的以发展促人权,以文化、教育权利的保护带动基本权利的全面保障;甚至少数民族文化也同样可以通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普及获得更为广泛的传播空间;广大少数民族群众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根据宪法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有通过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获得更为广泛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保护水平的权利。

  因此,本文拟从权利保障视角出发,阐明在民族地区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对少数民族公民受教育权利、就业工作的权利、文化权利、经济社会权利等基本权利的现实保障和长远利益的真正关注;还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经济基础、社会基础、文化心理基础夯实,维护国家主权、国家安全、法治统一等统一多民族国家国家建设的现实命题出发,揭示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对于统一多民族国家国家建设的重要意义。由此来说明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对少数民族公民权利保障、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统一多民族国家国家建设、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意义所在。

  二、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与少数民族权利保障

  “人权作为一种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仅仅为人权的实现提供了一种可能性与资格,这显然是不够的。”[9]中国的少数民族权利保障,强调的是以发展促人权的保障理念,注重权利保护的实效,强调通过提升少数民族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夯实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基础,来实现少数民族公民政治、经济、社会权利保障的整体水平提升;中国的少数民族权利保障强调的是一种主动、全面的权利保障,不仅内容覆盖广泛而且还将保障少数民族权利视为责无旁贷的国家责任,这种国家责任被明确载入现行宪法与《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地区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正是旨在通过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升少数民族公民科学文化素质、为少数民族公民创造更大的就业空间夯实教育基础、为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发展与文化传播提供更为广阔的舞台。这是一种强调以发展促人权,注重权利保障实效,强调主动、全面保障少数民族权利的理念;这种权利保障理念的价值根基则在于社会主义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现行宪法第一条)。在这一制度下,中国各族人民都是社会主义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成员,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五十六个民族一个都不能少。⑤

  在民族地区加大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力度,是对民族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提升和少数民族公民的民生福祉改善,是语言作为重要的市场要素加速流动的必然要求,也是各民族加强交往交流交融的语言环境夯实;而从少数民族权利保障的角度来讲,则是对于少数民族公民受教育权、就业权、经济社会权利、文化权利的一种全方位保障。“要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基础教育的投入力度,保障贫困地区办学经费,健全家庭困难学生资助体系。要推进教育精准脱贫,重点帮助贫困人口子女接受教育,阻断贫困代际传递,让每一个孩子都对自己有信心、对未来有希望。”[10](P.139)在民族地区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教育,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为少数民族地区通过教育实现精准脱贫以及少数民族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是受教育权。“接受教育,既是公民个人人格形成和发展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手段,也是公民为独立营构自己生活而实现或更有利地实现其所拥有的各种经济权利以及劳动权的重要途径,甚至还是培育作为民主政治具体承担者的健全的公民的重要途径。”[11](P.383)正是缘于受教育权对于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与个人发展的特殊意义,我国宪法第46条第1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而《民族区域自治法》第71条“国家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教育投入,并采取特殊措施,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发展其他教育事业,提高各民族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的规定,更是将少数民族公民的受教育权保障视为一种国家责任的典型体现。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明确指出,要抓好民族地区的义务教育,教育投入要加大向民族地区倾斜的力度。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育无疑是民族地区义务教育中的关键一环。一方面,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少数民族公民接受科学文化知识教育的重要载体,是核心的课程资源与学业语言;另一方面,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本身也是极为丰富且蕴含着巨大文化、经济、科技能量的教育资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广泛性是任何一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所无法具备的。当前,全世界的各类历史文献资料和优秀文化成果,以及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许多最新科技成果和发展动态,绝大多数是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发布和报道的”[12]。而根据祖力亚提·司马义对于双语教育的研究,新疆曾经长期在中小学阶段实行以少数民族语言授课为主、加授汉语文课的传统双语教育模式,在实践中存在着诸如学生运用国家通用语言的能力难以提高、少数民族学生理科教学质量难以获得有效提高等问题,这使得不少少数民族家长倾向于让孩子上新型双语班(除民族语文以外的其他课程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授课)或者直接选择国家通用语言授课的学校。[13](P.53-56)因此,大力提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民族地区基础教育的使用比重,是对儿童语言认知学习科学规律和教育科学基本规律的尊重和奉行,也是对少数民族公民受教育权和长远利益的真正保障。也正是缘于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对于少数民族公民受教育权保障的决定性影响,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全面开设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课程,全面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确保少数民族学生基本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2](P.219)。2017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也强调要“加强民族地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确保少数民族学生基本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14]。上述举措均着眼于少数民族公民尤其是青少年更好地接受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提升受教育权保障水平的考虑。

  其次是就业、工作的权利。“工作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是经济社会权利的核心,是最基本的经济权利。工作权不仅是获取物质保障所必须的权利,也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所必须的权利。”[15](P.297)现行宪法第42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就业和工作是少数民族公民获取生存发展的基本物质保障,体现个人社会价值并融入社会的关键所在。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指出,“就业是最大的民生,是民族地区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必须坚持就业第一,增强就业能力,拓宽就业渠道,扩大就业容量”[2](P.155)。而要增强就业能力,拓宽就业渠道,扩大就业容量,就必须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关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能力与少数民族公民就业能力增强的关系,多年前就有学者指出,“少数民族学生在大学里用维语文、哈语文学习数理化、计算机、会计贸易、医学等专业术语,当他们在城镇单位企业就业时很难与同行交流,无法发挥作用,无法开展业务工作,这样,少数民族毕业生在人才市场上就必然会遇到困难”[16](P.10)。因此,解决包括少数民族大学生在内的少数民族公民的就业工作难题,就必须充分把握少数民族公民就业市场和就业需求格局,从少数民族大学生和少数民族公民接受教育模式的教育供给侧思路出发,在民族地区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优化民族地区双语教育模式、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学习各种专业知识、为少数民族学生创造良好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学习环境。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和《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均对民族地区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强调,也正是立足于少数民族公民个人发展的长远利益、立足于民族地区发展稳定的长远之举;而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对于少数民族公民就业能力增强的关键作用,也正在为广大少数民族公民所认识并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民族地区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还有助于少数民族公民拓宽就业渠道、有助于民族地区扩大就业容量;民族地区地方政府脱贫攻坚、解决富余劳动力就业的一大举措,即是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攻坚工程,几年下来,成效显著。⑥

  再次是文化权利。民族地区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时容易出现一个常见的思想误区,即担心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会影响到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保护,对此,必须予以澄清。第一,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文化、艺术等民族文化权利是我国少数民族权利保护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国家对于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护的政策是一以贯之的,且从立法、行政、司法等各个层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有力地促进了民族地区的文化建设事业,而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享有的广度和保障深入程度都前所未有。第二,广大少数民族同胞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宪法所规定的文化权利;推广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广大少数民族公民享受文化成果、参与文化活动、开展文化创造打开了一扇更大的窗口,使少数民族公民可以充分、及时地享受到社会主义国家的文化发展成果。第三,就少数民族文化权利而言,无论是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使用发展,还是少数民族文学艺术作品创作、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和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发展等,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只会对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保护带来更大的助力和更为广阔的平台。文化不是孤立的存在,只有在交往交流交融中才能得到发展的动力源泉;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需要现代的科学技术;文化产业的发展,更离不开与外在的文化市场的充分沟通。我们所熟知的大量少数民族文学艺术作品,正是借助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媒介向全国各族人民展示自己独特的文化魅力,获得全国范围内的文化影响和文化产业效益。少数民族作家和文艺工作者在掌握良好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能力之后,汲取更为丰富的知识与理论资源,将本民族的文化传统、文艺特色与现代文艺制作技术相结合,实现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的发展、展示少数民族文艺的新时代形象,取得了超越地域、民族的文化影响力,这本身就是中国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护乃至整个少数民族权利保护、民族团结进步、各族人民对于中华民族的内心认同的一个显著呈现。⑦文化旅游业和文化产业是广大少数民族公民重要的就业渠道和增收渠道,也是通过文化权利保护促进少数民族公民经济权利保护的重要体现,而无论是从事文化产业还是文化旅游业,都需要少数民族公民具备基本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能力。因此,在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护方面,我们应该意识到,无论是少数民族公民还是少数民族文化,都需要更大的发展舞台,而不是一个标签化的形象或者狭窄的发展空间;另外,中华文化是各民族文化的集大成者,各民族共同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化,杰出的少数民族文学、文化工作者本身就是中华民族的文化精英;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承与发展需要在不同文化资源的互动中发展,需要现代科学技术条件支撑进行传承;对于少数民族公民的文化权益保护,需要享受更为丰富的文化成果、具备更大的展示平台;而且通过文化产业的模式实现经由文化权利的保障,促进经济社会权利的全面保障,也同样重要。

  因此,在民族地区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并不会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护造成损害;我国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使用和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立场是一以贯之的,成绩在世界范围内都具有无可比拟的制度优势;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恰恰是对少数民族公民受教育权、就业工作权、文化权利等基本权利真正保护的长远之举。在民族地区通过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脱贫攻坚工程,是党和国家从少数民族公民权利保护、民族地区全面发展的统筹安排,是尽力通过各种措施为少数民族公民个人成长、经济增收、融入社会提供良好环境的国家责任担当和社会主义理念体现。如果我们考虑到“我国大散居、小聚居、交错杂居的民族人口分布格局不断深化,呈现出大流动、大融居的新特点”[4],让离开原聚居地的少数民族公民更好适应城市、融入社会、保障权利,就更需要在民族地区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只有让他们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才能有更多的就业机会,才能在更为广阔的舞台发展,才能更加适应这个“大流动、大融居”的社会。

  三、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与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国家建设

  作为一个社会主义的统一多民族国家,民族工作就不能仅仅从少数人权利保护制度或者地方治理制度的角度进行理解,而是直接关系到整个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国家建设,用习近平总书记的话说就是“各族人民亲如一家,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定要实现的根本保证”[4]。在这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如何通过民族政治的现实制度建构,用一种更为细致,更具亲和力和认同感的方式,来加强多民族国家内在的有机凝聚与认同塑造,便成为多民族国家之国家建设的核心课题”[17]。因此,党和国家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一系列民族事务具体工作部署,如民族地区实现全面小康和现代化、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构建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依法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等,便同样具有显明的国家建设意蕴。而民族地区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在上述民族事务的具体工作实践中都发挥着极为关键的作用。因此,对于民族地区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我们必须将其放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国家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政治高度上加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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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托派分子 2021-12-15 22:49
谁不承认和不坚持民族平等和语言平等,不同各种民族压迫或不平等作斗争,谁就不是马克思主义者,甚至也不是民主主义者。
列宁 《关于民族问题的批评意见(1913年10-12月)》https://www.marxists.org/chinese/lenin/marxist.org-chinese-lenin-191310-1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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