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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唯物主义再思考

2021-10-29 05:30| 发布者: redchina| 查看: 25026| 评论: 0|原作者: 项观奇

摘要: 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历史唯物主义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是认识人类社会历史的唯一科学的历史观,是我们必须遵循必须掌握的认识人类社会历史的最根本的方法。

 

 

    正如列宁多次在他的著作中指出的,历史唯物主义是唯一科学的历史观,正是、也只是在这一科学的历史观指导下,通过对人类社会历史的社会经济形态、社会形态作分析、作概括,从而才能找到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性。

    但是,经验告诉我们,一旦进入对人类社会历史的实际研究,要想找到人类社会历史的社会经济形态、社会形态演进的规律性,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学术界,特别是在历史学界,一旦遇到社会经济形态、社会形态的定性判断问题,以及与之相连的历史分期问题,都会发生激烈的长期的争论。例如,关于中国古代历史的这类问题的争论就很多,而其中所谓的中国古史分期问题,更是争论了几十年,长期不得解决(可参见林甘泉、李祖德、田人隆所著《中国古史分期问题五十年年》。我也在《历史研究》发表过关于这本书的书评。)

    之所以在社会科学的研究中会遇到这样的问题,从方法论的角度看问题,我认为主要还是发生在对于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解和运用的问题上。

    所以,在这里,我想简要地概括地就人类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规律性问题,谈几点具体意见。

    正是基于上面所说的对于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解,我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以前的历史阶段中,因为当时的世界还没有连成一气,各地区、各国家、各民族都是在相对孤立的条件下,人们自己创造着自己的历史。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各地区、各国家、各民族人们所从事的创造历史的活动的状况、创造历史的活动过程、以及创造历史的活动结果,都会毫不奇怪地必然地表现出自己的历史特殊性,无论是社会经济形态,还是社会政治形态,还是社会思想文化形态,都是这样。

    纵观全世界的历史进程,实际都是这样走过的。

    面对这样的真实的历史,要想寻找前资本主义人类社会历史演进的规律性,只能做较高层次上的抽象、概括,特别应该注意,不能把人类社会历史上已经出现的某个地区、某个国家、某个民族所经历的社会经济形态、社会形态,简单地作为一种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去对待。其中肯定是包含规律的,但是,要从适当的层次上去进行抽象,而绝不能把一种具体的特殊的社会经济形态、社会形态简单等同于普遍规律。

    那么,到底应该怎样正确理解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所说的意见呢?即:“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

    我认为,这是马克思就当时他对世界历史的了解所做的一个理论概括。这个概括是有一定道理的,它反映了人类社会历史从低级向高级发展的历史的逻辑的顺序关系。例如,就封建制生产方式和古代的生产方式的关系而言,欧洲的历史事实告诉我们,封建制生产方式在古代的生产方式之后,封建制生产方式来的发展高于古代的生产方式,所以,马克思这样排列有道理。

    但是,这毕竟是一个关于人类社会历史的社会经济形态循序演进的具体意见。且不说,关于亚细亚的生产方式,争论了多少年;就是对古代的、封建的生产方式,如果不局限于欧洲的历史,而是从全世界的历史出发,到底应该怎样理解,特别是怎样概括其中的历史规律性,今天看来,都还是值得研究的;而最重要的则是,马克思在这里对社会经济形态循序演进的概括,是不是能作为全世界人类社会历史从低级向高级演进的普遍规律,的确还是要讨论的。

    如果认真研究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在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一节中,马克思以“个人占有劳动客观条件的自然的和经济的前提。公社的各种形式”。和“劳动的个人对其劳动的自然条件的原始所有制”。作为历史的出发点,实际也就是以当时他对人类原始社会的理解为出发点,接下来,写了三个题目。即:“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古代的所有制形式”,“日耳曼的所有制形式,它同亚细亚的和古代的所有制形式的区别”。仔细推敲马克思对这三种所有制形式的分析和论述,我们可以清楚看到,在马克思当时看来,这三种所有制形式,都是从他当时所理解的“原始所有制”形式发展而来的。这一点,我们在理解“序言”中所排列的这三种所有制形式的关系时,常常被忽略,甚至违背了马克思的原意。

    与此相关联,也涉及到我们通常所讲的“五种生产方式”中的前资本主义社会的人类社会历史的社会经济形态、社会形态的发展演进的规律问题。我曾探讨过“五种生产方式”理论形成的来龙去脉,写过一篇《论五种生产方式理论的形成》,刊登在《历史研究》1986年第6期上,可供参考。这里不去重复该文所讲的意见。现在看来,这个问题是一个依然值得继续研究的问题。恩格斯就明确说过,广义政治经济学还有待创造,也就是说,对于前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经济形态研究还是非常不够的。前面所引恩格斯189085日写给康 斯米特的信中也明确说,全部历史还要重新研究,已经做过的工作是远远不够的。在这种情况下,怎么能说对于前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规律,已经能够把握准确了呢?

    可见,这里存在的问题,首先是对历史唯物主义运用的理解的问题,是认识论的问题,思想方法的问题。方法问题不解决,论问题永远解决不了。

    二、相对而言,中国的前资本主义社会的历史是颇具典型意义的。一是因为这是中国人在外来影响非常微弱的情况下,独立创造的历史。二是因为这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大国创造的历史。

    中国古代历史的社会经济形态、社会形态演进的规律,我们到现在也并没有搞清楚。争论来争论去,争论了几十年也没有解决。史料稀少,解读不易,是问题有难度的一方面;但是,更主要的,我认为,还是出在研究方法上,也就是出在对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解和对历史唯物主义的运用上。

    最突出的问题,出在对从原始社会解体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主导地位这一历史阶段中的社会经济形态、社会形态发展变更的认识上,也就是对一般常说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认识上。

再具体点说,就是把古典古代、也就是古希腊、罗马的奴隶制社会形态和欧洲中世纪封建制社会形态,作为一种人类社会历史必经的循序渐进的社会经济形态模式,去认识、去解读中国古代的历史。

这是错误的,错就错在这不符合历史唯物主义对人类社会历史的理解。这里的认识上的错误在于,它没有看到不管是古希腊罗马的奴隶制社会还是欧洲中世纪的封建社会,都是在较晚的历史时期形成的私有制阶级社会,这些社会,前面有历史继承,自身有许多特殊条件,这和中国等文明古国在非常微弱的历史继承和外部影响的条件下,在广大的地域中,独立地创造的私有制阶级社会,历史前提是很不一样的。应该说,中国等这些文明古国的历史,更具有一般的典型的意义,相比之下,古希腊、罗马的历史和欧洲中世纪的历史,更多了一些历史特殊性,因而,大大削弱了它的一般的典型的规律性的意义。

    可是,我们在研究中国古史分期问题时,所运用的研究方法,和这个历史事实,恰恰是相反的。西周封建说,战国封建说,魏晋封建说,这三大说从研究方法上来说,都存在着这样的问题。西周封建说和魏晋封建说,都以欧洲中世纪封建社会做标签,去硬套西周或魏晋的历史;战国封建说,则以古希腊罗马奴隶社会为标签,去硬套西周的历史。我看这是不符合中国历史事实的。三说又都有合理之处。说西周有农奴制,我看不错;说魏晋有农奴制,从农奴制再版的意义上看,也不错;说西周有奴隶制,金文的材料摆在那里,更不错。诸位史学大家的研究,是有成绩、有功劳的。

    解决这个问题的出路在方法。如果打破把古希腊罗马和欧洲中世纪的历史,作为一般意义上的典型的规律性的模式去处理,而是从中国古代的历史实际出发做研究、做概括,或许能使我们对于中国古史分期问题的理解,更加符合历史唯物主义的要求,因而也有可能更加符合中国的历史实际。

    我这里提出一个我的粗浅的设想。

    列宁凭着他的敏锐和非同一般的高水平的认识能力,曾经正确指出过,农奴和奴隶是十分接近的,他们之间的界限是很难划分的。前面所引用的马克思经济学手稿中关于日耳曼所有制论述也认为这种所有制形式是从原始公有制的发展变化而来的,并没有说是从古希腊罗马的奴隶制解体而来的。所以,不能简单地认为农奴制生产方式是比奴隶制生产方式更高一级的社会经济形态,不能简单地认为农奴制生产方式是在奴隶制生产方式解体的基础上产生的。至少不能这样简单的理解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那段关于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论述。有马克思为写作《政治经济学批判》而准备的草稿为证。

    革命导师是从历史事实出发谈论问题的,不是从现存的模式去谈论问题。他们的论述给了我们启发。

    越来越多发现的关于从先秦到秦汉历史时期的材料告诉我们,中国古代的历史事实是,西周社会以下,的确是既有奴隶也有农奴,既有奴隶制生产方式,也有农奴制生产方式;而奴隶也好,农奴也好,其具体身份又是有非常多的层次的,有各种不同的称谓。近年发现的秦简提供的大量材料最能说明这一点。

    这个历史现象是长期存在的,就是经过春秋战国年间的历史大变动,人身占有的现象,各种不同层次的奴隶身份存在的现象,在秦国、秦代不用说,就是到了西汉,也还依然有严重存在。持魏晋封建说见解的学者,以为西汉依然是奴隶社会,其根据,大概来源于此。只有经过社会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经过农民起义的打击和扫荡,这才有了东汉光武帝刘秀废除奴隶制的改革。直到这时,奴隶主、农奴主才算完全退出了历史舞台。随后世家大族地主庄园中“徒附”的出现,颇有点农奴制再版的味道,但到底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奴隶、农奴主所有制下的农奴制了。

    如果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研究方法,应该从中国古代这样的历史事实中,得出怎样的规律性的认识呢?

    一是,看来,在中国古代,当人们从原始社会,进入私有制的阶级社会时,最初采取的剥削压迫的生产方式,是一种以人身占有为条件的剥削压迫的生产方式。人身占有的形式是相当复杂的,是以所从事的生产活动的性质为转移的。既有奴隶的人身占有形式,也有农奴的人身占有形式,还有其他各种不同的人身占有形式。在西周社会中,这一点表现得最为清楚。当然,在几百年、上千年间,这种剥削压迫的生产方式,必然地会有发展变化,不会总是停留在一个模式一个样子上,而是会有千变万化。更何况,中国这么大,发展肯定是不平衡的,生产方式展开的形式,肯定也是会有区别的。但是,不管怎样变化,不管怎样千差万别,如果从这些特殊性当中抽象出普遍性,抽象出一般的规律性,那么,可以说,这种生产方式都是以人身占有为基本特点的生产方式。人身占有的形式尽管多种多样,但是主要的无非是奴隶制人身占有形式和农奴制人身占有形式,和这种人身占有形式相统一,我们可以把这种生产方式归结为奴隶、农奴主所有制形式,或者说奴隶、农奴主所有制生产方式,或者说奴隶、农奴主所有制社会经济形态。

    基于这样一个认识,我的浅见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历史,自进入阶级社会后,到1840年外国侵略者打进中国,打断了中国历史独立发展的进程为止,这一漫长的几千年的文明史,大体来说,还是可以划分为由两种社会经济形态、社会形态构成的两个历史阶段,前一种可以说是以人身占有为基本特的奴隶、农奴主制社会经济形态、社会形态,后一种可以说是以土地占有为基本特点地主制社会经济形态、社会形态。从政治形态上来说,前面是以天子为核心的领主制下的分封制(周谷城师有《论古封建》一文,宏观从原始社会发展而来的世界的几个古代文明大国的政治形态,说明在当时奴隶制生产方式的历史条件下,在政体上,都是实行封建制的。为了和欧洲中世纪的封建制做区别,老师称之为古封建。我认为老师讲得很有道理,接受老师的这个说法。其实,在我看来,欧洲中世纪的分封制,和古封建,实际都是属于同一历史阶段的政治上层建筑,并非属于更高一级社会形态的政治上层建筑。周谷城师这样说,还是受了旧说框框的束缚。)后面是以皇帝为核心的中央专制主义集权制。

    夏、商、周、秦、汉(西汉),大体都可以说是属前面的历史阶段,自东汉以后,大体都可以说是属于后面的历史阶段。这是从社会经济形态、社会形态的角度,所做的大体的划分。毫无疑问,在这样漫长的两个历史阶段中,又表现出从低级向高级逐渐发展变化的一些具有各自历史特殊性的阶段,只是从较高的层次上,也就是从是否存在人身占有这个层次上,大体划分为两大历史阶段,属于两种社会经济形态、社会形态。

    这在实际上还是坚持了五种生产方式理论,只是主要根据我们中国古代的历史史实,特别是根据近年来大量秦简、汉简出土所提供的资料,和诸位学界先进提供的最新科学研究成果,对原来奴隶制社会、农奴制社会排列、演进关系提法的一点修正。是否符合中国古代历史发展的规律,是否具有更大历史范围里的意义,我想这是有待讨论的。。

    二、接下来,还需要说一下的问题就是,如何确定历史分期的界限的理论方法问题。

    首先,的确也有一个思想方法、研究方法的问题。

    我这里主要想说的是,在分析、认识历史上所曾经发生过的社会经济形态、社会形态转型的时候,不能简单化,不能机械形而上学一刀切。人类社会的历史,和任何事物一样,是作为一个过程而存在的。在从较低一级的社会经济形态、社会形态,向较高一级的社会经济形态、社会形态转化的时候,不是一个简单的一刀切的飞跃。就是近代以来发生的社会革命,也并不是这个样子,复辟反复辟的斗争,新事物中包含着旧事物的斗争,都会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存在着。而在历史发展速度较慢的古代,社会经济形态、社会形态的更替,更是这个样子。因此,在考察古代历史的社会分期问题时,从社会经济形态发生变更而导致的在政治上层建筑领域里发生的变更,去寻找、去确定社会形态变更、也就是社会分期的标志和界限,一般说来,是正确的。

    但是,不要忘记,这种分期界限的划分和确定,只是具有相对意义的。不能把这种分期的界限绝对化,而不顾及在这种社会经济形态、社会形态更替的过程中所必然包含的在旧事物中开始出现新事物、在新事物中依然有旧事物遗存的这样一个复杂的充满不断斗争的过程。如果这样认识古代历史的分期问题,是不可能符合古代历史的实际的。

    过去在中国古史分期问题讨论中,是存在这样的问题的。这样做的结果,就是把历史唯物主义的研究方法,变成了一种僵死的简单化模式化的完全脱离了辩证唯物主义的历史唯心主义的研究方法。以这样的研究方法,是不可能科学解释中国古代的历史分期问题的,也是不可能正确解释中国古代这一段历史的。

    其次,历史实际告诉我们,像中国古代历史,从奴隶、农奴主所有制的社会经济形态向地主制社会经济形态的转变,是一个极其漫长的过程,是存在着一个又一个的从社会经济形态到上层建筑不断转化、不断提升的历史阶段的。从公元前594年的“初税亩”说起,这显然是当时的经济关系变动(“初税亩,非礼也”),在税制方面的反应。随后,在战国年间,七国纷纷变法,更反映了经济关系的变动,和由此而带来的政治上层建筑的变动,以及思想文化的变动。秦统一中国,废分封制,建立以皇帝为核心的中央专制主义政治制度,更是中国自春秋战国以来发生社会经济形态、社会形态大变动的一次必然的总结。但是,残酷的奴隶、农奴制依然存在,和奴隶、农奴制相适应的上层建筑依然存在,于是必然地爆发了陈胜、吴广起义,这是一场波澜壮阔、席卷全国的的扫荡旧的经济关系、旧的阶级关系、旧的上层建筑的伟大的劳动人民的斗争,无愧是推动中国社会从奴隶、农奴制社会向地主制社会转变的伟大的历史动力。代表下层平民百姓阶级的刘邦,战胜代表没落贵族阶级的项羽,根本原因,不在政治谋略的高低,不在军事手段的对错,当然这些起了作用,但主要的还是在历史的必然性,历史的进步要求。西汉社会已经完全不同于先秦社会。历史大大地前进了,发生了根本的转化。但是,奴隶制、农奴制的残余还有存在,于是,农民起义再一次充当了历史清道夫的角色。经过绿林、赤眉农民起义的扫荡,新上台的东汉皇帝光武帝刘秀,在他的顺应历史要求的改革中,最终给奴隶、农奴制生产方式画上了句号。毛主席对刘秀给予很高的评价,是伟人的眼光。

    从“初税亩”的最初的变动开始,到刘秀最后的改革。这场历史变动,走过了百多年的时间,在这样长的历史时间里,根据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解决了一个又一个的历史课题,划分出一个又一个的历史段落,这正是活生生的社会经济形态、社会形态发展变化、从低级向高级转化的必然的历史过程。

     说到这里,我们就可以想到,西周、战国、魏晋三大封建说,以及其他各说,在具体历史事实的探讨上,都是包含真理的。所以发生分歧,并且长期得不到解决,主要问题还是出在对历史唯物主义理论方法的运用上,而就中最大的问题,恐怕还是出在对五种生产方式中前资本主义社会的两种社会生产方式的理解上。在研究者的头脑里,存在着一个并不正确的理论模式,用这个并不正确的理论模式去硬套中国古代的历史,套来套去,套出个众说纷纭,而哪一说都不符合中国古代历史实际,都并不正确。从这个历史教训中,我们应该悟出一点道理,这就是,运用历史唯物主义这样一个唯一科学的历史观,看似简单,实际并不简单,在思想方法、认识方法、研究方法上对研究者有很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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