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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对谷开来案应当继续审,不要急于判

2012-8-13 10:20| 发布者: 玉表| 查看: 1650| 评论: 2|原作者: 刘金华|来自: 刘金华

摘要: 我认为,禁言,封锁民意,不仅反民主,而且一旦制造出历史冤案,一帮人有蓄意违法犯罪嫌疑。我讲了,勿谓言之不预。
法庭对谷开来案应当继续,不要急于
我于810日上书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法院,并于12日发往几家官方网。信肯定收到了,网站则照例不发表,不过,我4日提出强行指定律师不合法和“薄家勤务员”问题后,新华社庭审报道就特别强调“薄谷开来、张晓军自行委托的律师”,“薄家勤务人员”也修正为“重庆市委办公厅工作人员”,可估计此信也会作为舆情汇总反映上去。但是,我们现在仍然看不到第一手材料,都是二三手的东西,吃新华社嚼过的馍,或者外来传闻。
法庭9日既然宣布“择期宣判”,说明审判程序已经完成了“审”,依法只是在98日前、至迟在923日前“宣判”。而我按新华社通稿(其他信息如赵象察的日志《薄谷开来、张晓军涉嫌故意杀人一案旁听实录》非官方消息,本文不作根据)认为,谷开来案事实尚不清楚,法庭应当继续“审”,而不要急于“判”。这里根据新华社通稿向合肥市中院提出几个问题供考虑。
一、“薄谷开来”这个名字必须交待清楚。“谷开来”是“曾用名”还是出庭被告正身的户口簿常用名,或者说被告人是否是“薄谷开来”这个人?诉讼主体必须搞清楚,被告人正身必须验明。否则可能整个审判一开始就错了。
二、“薄谷开来、张晓军自行委托的律师”的委托过程不清楚。为什么谷开来拒绝其母为其聘请的两位律师?我已经说了,这关系于审判是否合法问题。
 三、“被害人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并发表了意见”不清楚。是否代理的是尼尔•海伍德母亲(传闻中)一再坚持尼尔·海伍德死于家族的心脏病等意见,或者予以否认?
四、“她曾介绍尼尔伍德参与一公司的中介代理以及参与一土地项目的前期策划(实际未开发),后尼尔伍德因索要报酬等问题,与她及其儿子薄某某产生矛盾,并对薄某某进行人身威胁”,过程不清楚,没有具体情节。“一公司”、“一土地项目”都不是具体事实,“中介代理”、“前期策划”具体任务、内容,进行过程,“报酬”约定,“与她及其儿子薄某某产生矛盾”,“人身威胁”,时间、地点、当事人,情节等等,等等,这些重大问题都非常不清楚。
五、“当晚,薄谷开来在自己的住处准备了装有含有氰化物的毒药的玻璃瓶和装有毒品胶囊的药瓶”,毒药是什么(后面说是“三步倒”,具体科学名称),何时、何人、从何来,数量,张晓军当时知道是否已经知道是“含有氰化物的毒药”,非常不清楚,不仅难以作为法定事实,不能确定张晓军是否(知情)“共同犯罪”,还可能放过其他犯罪人。
六、“当晚21时许,薄谷开来、张晓军携带装有含有氰化物的毒药的玻璃瓶和装有毒品胶囊的药瓶以及酒、茶等物来到尼尔伍德入住的酒店,薄谷开来进入房间与尼尔伍德一起饮酒、喝茶,张晓军在外等候。后尼尔伍德因醉酒倒在卫生间,薄谷开来叫张晓军进入房间并要去其随身携带的毒药。谷开来进入房间的时间,与尼尔•伍德一起饮酒、喝茶的具体情节,两人的饮酒量,时间,其间谈话内容,张晓军进入房间时间,均不清楚。
七、“谷开来把小瓶里的毒药倒进事先带来的小酱油壶中,然后把水倒入小酱油壶,走到床的左侧,一边和尼尔伍德说话,一边拿着小酱油壶往他嘴里倒……”时间,说什么话,倒了多少,尼尔•海伍德的反应,是否死亡?谷开来、张晓军离开时,尼尔•海伍德的姿态?
八、“相关录像资料也显示,薄谷开来、张晓军案发当晚去了尼尔伍德房间。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显示,现场提取的瓶盖、茶杯盖等物证检出了薄谷开来和张晓军的DNA分型。”何时?是“去了”还是进了?谷开来进去时间?张晓军进去时间?二人出来时间?是否瓶盖、茶杯盖等物都证检出了薄谷开来和张晓军两人的DNA分型?
九、“薄谷开来离开1605室时将‘请勿打扰’的提示牌挂到门把手上,还叮嘱酒店服务员不要打搅房间的客人。”时间?哪个服务员?
十、谷开来、张晓军离开尼尔•海伍徳之后至发现其死亡是个对全案至关紧要的非常重要的时间段,是绝不允许空白,也不可能有空白,但是庭审根本不触及,这是决定本案能否立案的关键。
十一、谷开来与尼尔•海伍徳的关系,薄熙来知道否?知道多少?这是一个不可不清楚的重大问题。
十二、“在走访和现场勘查过程中,郭维国等人发现薄谷开来有作案的重大嫌疑,遂通过制作虚假走访笔录、隐匿物证等手段掩盖其到过现场的真相,并商定将尼尔伍德的死因确定为酒后猝死,不作刑事案件立案,且通过做工作,使尼尔伍德家属认可了酒后猝死的结论,并不做尸体解剖,就地火化。”没有看到次(10日对郭维国等人的审判,这个问题需要公开讲清楚;还有哪些人参加勘验现场。因此,“案发现场提取的痕迹物证以及由重庆市公安局在尼尔•伍德死亡后提取并保存的尼尔•伍德心血重新检验”也不清楚其来源;“痕迹物证”、“心血”是什么?
……
本文只指出本案事实不清楚,因此,其证据不充分就自不待言,其确凿、合法在现在要无需触及。总之,我认为,谷开来案关键事实都十分不清楚,法庭应当继续审,不要急于判。在判必定错判
我赞同为新华网转载的环球时报《任何人走上刑事被告席都是普通人》:
薄谷开来以如此特殊的身份涉嫌杀人,是中国司法从未经历过的案件。它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一次特殊检验,也是在互联网时代各种信息激烈竞争时,对公众理性分辨力的一次磨练。
这是对法官们忠诚法律精神的一次考验,他们的审理和判决必须经得住考验,必须对得起他们的良心。
司法部门应对薄谷开来案件的审理提供必要的信息,保证人们对案情的了解始终与事实相对应。这一点做得越好,审理此案对中国法治建设的正推动效果就越大。
上述引文抛开了原文中“此案同薄熙来问题的关系”,只强调“依法审理、依法判决应是处理此案所遵循的唯一原则。”但是,我不能不指出,只许新华社独家报道,不让人们谈及本案,一方面表现出媒体、自然还有背后的决策者太强调“此案同薄熙来问题的关系”,而忽视“依法审理、依法判决应是处理此案所遵循的唯一原则。另一方面不让人们公开了解和发表意见,结果导致了民众对审判的不信任和各种猜疑。这种状态有辱国家形象,必须尽快改变。
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无论何人对薄熙来持何种认识,都必须立足于事实。我们讲事实,要求当局讲事实。现在没有谁提供确凿事实。我建议大家共同关注谷开来案。我不干扰法院依法审判,只是想把搞清楚事实,也就是刑法规定的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维护司法公开、公正原则,不仅是司法部门的职责,同时是人民的民主权利。我希望我的这个建议能够得到国家和民众的支持。
所以,我一反过去态度,强烈要求网站发布本文。我认为,禁言,封锁民意,不仅反民主,而且一旦制造出历史冤案,一帮人有蓄意违法犯罪嫌疑。我讲了,勿谓言之不预。
本文814日发往网站,13日抄送我所在地公安,请转呈有关部门。我说得对,请当局考虑。若有不当与违法,欢迎登门教育,教育得对,我照办。
                刘金华2012813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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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益友 2012-8-14 14:22
任何人都无法回避那位合肥出庭女子是否谷开来这个严肃的法律问题,否则就必然站不住脚!等着胡锦涛、温家宝解释用替身代替谷开来,能否经得起历史的和法律的检验。全世界都在等着胡温和安徽合肥法庭的解释。不解释的话,历史会解释,其他人会解释。
引用 眼睛不好 2012-8-14 00:35
你这不是在为难温家宝吗?继续审的后果可想而知,谷自己都承认了杀人并且还感谢法庭公正的判决(是替身在法庭上说的),说王是原告,王还没上法庭就宣布谷案闭幕了(大概王的替身整容手术还没完成),审判王的时候自然有对谷案的交代(这叫倒叙法,谷的替身不完美,王的替身一定要天衣无缝),估计王的审判会延期(一定要让王的替身更加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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