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便搜了搜,关于美国最高法院推翻罗诉韦德案裁决的中文报道几乎全部给人的印象都是堕胎在美国已经非法了:
关于美国堕胎问题,有几个层次。表面上当然是个法律问题。但作为马克思主义者,一定要搞清楚:哪些阶级赞成,哪些阶级反对;哪些阶级在什么时期什么条件下赞成,在什么时期什么条件下又反对。否则遇到这种事情,永远是人云亦云,一头雾水。 表面上的法律问题是:堕胎权是否属于资产阶级自由民主制度下的所谓“基本人权”或普世价值的一部分? 大家请注意,在资产阶级宪政范围内,自由是对民主的限制。或者说,民主权力不得用来剥夺基本人权。如果堕胎权是基本人权,恰恰意味着它不再受民主政治程序约束。而绝大多数关于此次美国最高法院裁决的报道所蓄意忽略的恰恰是,最高法院多数派的一个主要观点是,堕胎应该是一个由公民通过民主程序决定的问题,而不是一个凌驾于民主之上的问题。 即使承认堕胎权是基本人权,接下来的问题是,这种权利是否由怀孕妇女完全独自享有,还是必须由怀孕妇女与孩子生父共有?这方面,美国的“左派”100%都认为是由怀孕妇女独自占有,甚至认为生父不仅没有同意权而且不必有知情权。 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是,未出生胎儿是否有生命权?有生命权的未出生胎儿的定义是什么?是从卵子受精那一刻算起?还是怀孕后若干星期?若干个月?还是直到分娩那一刻?甚至于,直到分娩后某个时间? 这些还都是纯法律问题。可见,并没有什么简单明了、天然正确的答案。 从马克思主义观点看,从来不承认有什么超越历史时代、超越社会形态的基本人权或普世价值,而只承认由特定历史时代、特定社会所确立的、服从于阶级划分的“权利”。堕胎权也是如此,既非天然进步,也不是注定邪恶,一切以具体历史条件为转移。 历史上,堕胎自由曾经对妇女解放起过一定的进步作用。部分原因是,堕胎自由通过与避孕、计划生育相结合,可以减少某些不必要的生育和养育负担,有助于将妇女从家务劳动中解放出来,进而使得更多妇女参加社会生产劳动,从而改善相对于男性的社会地位。 但是,堕胎权在美国于上世纪七十年代取得重大突破,除了妇女解放运动以外,也还有阶级方面的因素。从小资产阶级的角度来说,堕胎权能够进一步确保性爱与生育行为相分离,从而使得两性交往和性行为成为更加纯粹的追求个人快感的消费主义行为,而不必带来心理和社会的负担。 但是仅仅是小资产阶级对“性解放”的追求,还远不足以使得堕胎权一度成为“宪法权利”。堕胎权在七十年代兴起,应当是得到美国资产阶级主流支持的。从资产阶级角度看,实现堕胎自由后,有利于大多数妇女减少家务劳动时间,从而进入资本主义劳动力市场。在二十世纪最后二十年,美国妇女的劳动力市场参与率大幅度增长,而在同一时期,美国男性工人的平均实际工资停滞或下降。(见下面两个图) 但是,在经过半个世纪之后,美国各阶级与堕胎问题之间的关系发生了改变。这次反堕胎派的胜利反映了美国各阶级在堕胎问题上力量对比的变化。 这一问题还有待研究。但先说几点初步印象: 首先,目前坚定主张堕胎自由的主要是美国的小资产阶级,政治上表现为“白左”(身份政治“文化左派”),并在一定程度上利用流氓无产者的力量。 其次,美国大多数劳动人民(无论男女)赞成对堕胎实行某种程度的限制。其具体原因待分析。可能原因之一是,劳动人民希望有相对稳定的家庭以保护自己的子女免受毒品、滥交、变性和一般犯罪活动的危害。 第三,美国资产阶级一方面继续利用堕胎问题在劳动人民中制造分裂,另一方面并没有倾其全力维护堕胎权。可能原因之一是,美国妇女加入劳动力市场的程度已经接近饱和。进一步扩大堕胎自由,对资产阶级的好处已经不明显。 可以得出的初步结论是,此次美国最高法院对堕胎问题的裁决,既不是美国大多数妇女的失败,也不是劳动人民的失败,更不是劳动妇女的失败;但确实是作为美国新自由主义反动秩序主要社会支柱之一的全球化小资产阶级的一次重大失败。 |
远航一号 发表于 2022-6-26 23:33
https://www.pewresearch.org/fact ... ll-or-most-cases-2/
第四个图,在对堕胎问题上,男女态度差别不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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