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腐败法官的整肃程序 毕汝谐 (作家 纽约)
在美国,法官是公平、正义的化身,是受到社会广泛尊敬的高尚人士。然而,法官是人不是神,法官队伍中不乏个别披着黑袍的害群之马(平心而言,害群之马的数目及比例微乎其微;相比之下,神职人员的丑闻倒是屡见不鲜);那么,其整肃程序是怎样的呢?
请看见一个轰动全美的案例:1995年3月15日,居住在加州罗兰岗的台湾新移民金明谦、罗萍芬(他们早已协议离婚,却仍然连同三子女共居一处)被捕,检方控以绑架、洗钱等多项罪行;后经控辩双方交易,罗萍芬选择放弃抗辩、听从法官判决的条件,被法官崔莫尔轻判五年缓刑、1万美元罚款;而金明谦则被陪审团裁定多项罪名成立,等候崔莫尔法官处刑。
1996年9月18日,罗萍芬接到催马尔法官的一个电话留言,要她去法院商谈假释事宜;及至二人在法院办公室见面,法官大人明示罗萍芬:若要金明谦免予终身监禁,你应该付出代价(You should pay price);随后,法官约罗萍芬去自己家中共赴巫山云雨。这种不正常的两性关系维持大约五个月,合计20次;法官甚至要求罗萍芬与自己同居。作为回报,崔马尔法官不顾检查官的反对,下令将包括BMW车、劳力士手表在内的财产归还罗萍芬。
崔泊尔法官未曾料到,罗萍芬利用探监机会将此事告知金明谦,前夫要她搜集有关证据;于是,罗萍芬秘密录下了枕边对话,并保存体毛、精液等证物。
1997年4月8日,金明谦罗萍芬联合向加州圣塔安纳高等法院提出一项动议,要求重审金明谦案,罗萍芬并向法庭作证,自曝内幕。
主审法官费希尔裁示:崔莫尔法官与罗萍芬确实发生了两性关系;决定将重审沈金明谦案的动议呈交上诉法院裁定。其后,费希尔法官向旧金山第九巡回上诉法院递交了一份6页纸的听证报告;该报告情文并茂,颇具逻辑性。上诉法院并未对这一报告表态,而是发回原审法院自行裁决。
1997年7月21日,圣塔安纳高等法院对金案作出重新审判的裁决;为求公正,将此案移交洛杉矶高等法院审理。费希尔法官的判词云:在崔莫尔与罗萍芬的两性关系中,他不知谁是主动者;但是俗话说有火必有烟;这种不正当关系对法官审案不会没有影响。
所谓重新审理,是指案件由执行判决的状态返回到原始出发点,重新审理。
后来,洛杉矶高等法院法官莫勒接手此案,金明谦二度被判罪名成立,处17年监禁。
1997年9月4日,金明谦罗萍芬联名向洛杉矶高等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指控崔莫尔法官在审案期间违反法律程序,利用职权威胁、逼迫罗女发生性关系,犯有行为不良、攻击、滥用职权等罪名;但是,这项指控相继被圣塔安纳高等法院和旧金山第9巡回上诉法院驳回。
1998年,崔莫尔退休了。他随即卖掉房产,隐居于佛罗里达州。然而,这个案件并未完结;联邦检方接手后,联邦检察官梅伊克斯指控崔莫尔任法官期间,利用职权欺骗加州人民,失去了作为法官的诚信。
崔莫尔与检方达成认罪协议后,向洛杉矶联邦法院认罪。
2001年1月31日,联邦法官马茨宣判:前洛杉矶县高等法院法官、金明谦案主审法官崔莫尔,因犯渎职罪和邮件欺诈罪,判处27个月徒刑,处刑罚款10200美元,并吊销律师执照、取消法官退休福利。
马茨写的判决报告,从犯罪事实和惩罚条例两个方面确认崔莫尔应受到严惩;他指出崔莫尔利用职权压迫罗萍芬且多次发生性关系,罗萍芬与代表司法尊严的崔莫尔幽会,公证地说,这是一种恐怖行为。
崔莫尔的辩护律师帕纳则说:第一,崔莫尔的案件只是一个普通的桃色新闻,却被过分地夸大了;第二,崔莫尔对罗萍芬说你应当付出代价并非指两性关系,是后者误会了崔莫尔的话;第三,崔莫尔在法官任内40年,表现良好,只是晚节不保;因此,量刑不应超过18个月。
他的辩护词未被马茨法官接受。
这个罕见的法官渎职案并未随着崔莫尔入狱而画上句号。罗萍芬不依不饶,再度以性侵害和精神伤害提出民事诉讼,控告崔莫尔,并向加州政府索赔——以每次性侵害一百万美元计,20次共计二千万美元;金明谦也于狱中向各大媒体发信,呼吁他们支持罗萍芬。
2002年6月初,圣塔安纳高等法院开始审理此案,又一个戏剧性场面成为各大媒体卖点:原来,不仅罗萍芬录制了房事的录音带;崔莫尔也在秘密录音,而这盘录音带已成为检方的证据。崔莫尔仓皇售房,将这盘录音带遗忘在吊灯里,经新房主之手,终于大白于天下。
2002年6月21日,陪审团以12比0的票决裁定罗女士败诉;他们认为罗女与崔莫尔发生性关系有其个人目的和企图,因此可以得出两个结论:一,所谓伤害应建立在强迫的基础上,而罗女不是被强迫的;那么,也就没有受到伤害,崔莫尔也就没有乱用权力,加州政府也就没有责任,因而也就不必为雇员职权之外的行为赔偿。
至此,本案总算尘埃落定;这里有个法律问题值得探讨——罗女为何会输掉民事诉讼官司?
因为她是一名假释犯而非在押犯;美国国会于1996年通过一项法律,规定执法人员与在押囚犯发生性关系是刑事罪;囚犯在监狱中不可能是一个心甘情愿的性伙伴,其人身处于执法人员的掌握之中。
十一,美国法律的证据规则及证据理论 毕汝谐 (作家 纽约)
在美国(以及其他英美法系国家),举证责任在最初阶段是由肯定某项事实的当事人提出证据,以支持其主张;也就是说,肯定某项事实的当事人负有首先提出证据的责任(burden of going forward evidence);只要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具有表面的证明力量(prima facie evidence),即可假定成立。在刑事案件中,即可据此起诉。这时,提供证据的责任转移于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提出反正,证明他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的错误,因而他方的主张不能成立。如果对方当事人所提出的反正亦具有表面的证明力量,则最初提供证据的人有义务继续提供证据,以反驳对方。如此,提供证据这种举证责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可以多次转移。
美国有两个体系的证据规则:一是适用于法院审判的证据规则,尽列于1975年制定的联邦证据规则(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适用于一切由陪审团参加的案件。二是适用于行政裁判程序的证据规则,这一证据规则见于联邦和州的行政程序法。
美国联邦法院接受证据的标准,受到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的支配;在这个规则中,很多证据被排除了;其中一项引起法律界广泛讨论的排除标准是关于传闻证据(hearsay)的排除;传闻证据是指证人在作证时讲述他在法庭外所听到的其他人的陈述、并以这种陈述作为证明某种事实的证据。这种证据是第二手材料,当事人无法与原来的陈述者对质。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2条规定,除本证据规则或其他由联邦最高法院所规定的一些例外,不能采纳传闻证据。
然而,在联邦法院审判重大刑事案件时,我们看到联邦检方几乎无所不用其极地使用传闻证据,以达到将被告定罪的目的。
所谓证据是法律用语,即证明案件真相的一切事实,也是执法者在诉讼上为了获得材料、确定判决基础所采用的一种手段。依证据表现形式的不同,有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之分。
与证据相关的概念还有:证据方法,即执法者所能凭借五官进行调查的具体方法;证据材料,即根据具体调查而获得的内容;证据理由,即是执法者在诉讼中,判定事实真相的所有依据。也就是说,证据具有证明手段的功能。
美国证据理论同时存在事实说和手段说这样两种观点;事实说认为,证据是任何一件或一组可知的事实,而不是法律的或伦理的原则。手段说认为,证据可以下定义为一种手段,凭借它可以证实和反正一件有争议的事实。
美国联邦政治规则中没有明确规定物证的含义;但是,许多权威学者都认为物证是一种最可信的证据形式,是可以为自身说话的证据。物证包括用品、物体和其他有形物。美国证据理论认为,在使用证据直接证明争议事实时,只需出示相关的物证并经正当识别即可采用,不必进行论证或科学试验。
根据美国的证据规则和证据理论,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于诉讼中的待证事实有关,并具有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属性;美国联邦证据规则指出,关联性是指证据具有某种倾向,使诉讼中某项待确定的争议事实因之更有可能或者更无可能。因此,美国法学界普遍认为,刑事证据的这种属性即是证明性,亦即证明力。
在美国,刑事诉讼法典没有对现场勘查作明细的规定,仅在其单项法规中规定:于现场发现的各种物证必须由专人妥善保管,以构成完整的保管链。这一保管链必须显示该物证从现场到法庭的每一个具体环节,有哪些人接触过该物证以及其有无变化,以证明在法庭上出示的物证即是现场提取的物证。在法庭上,对抗双方最大的区别在于:检方必须拿出铁证,而辩方不必出示任何证据,只要提出疑问便大功告成。因此,美国的法官们对物证保管链的要求非常严格。
提取物证的一般程序是:执法人员在现场提取物证后,要将之放在适当的容器内,再加贴标签;标签上要写明下列情况:证据收集人及保管人的姓名、提取和送交证据的日期、办案单位、案件编号和案件种类、嫌疑人和受害人的姓名、对该物证的简要说明等等。
美国的证据规则来源于普通法,是陪审制度的直接产物;陪审员是随意挑选的普通公民,他们对于所要决定的事实没有经验,而且陪审工作是临时性质,不可能由此取得必要的经验;为了减少陪审团误判的危险,证据规则中有很多技术性的规则,规定有些证据不能呈庭,某些证据没有证明力量,以避免陪审团员受到误导,不自觉地产生混乱和偏见。
美国采取当事人决定鉴定制度;案件中的专门问题是否需要鉴定以及由谁来鉴定,取决于诉讼当事人。因此,诉讼当事人在选用鉴定人时,有很大的自由度。而鉴定人受薪于当事人,难免有其倾向性。近几十年来,美国力求建立一个公平的专家证人制度;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706条规定,法院可依职权选任公平的专家证人,并由公共机关对其给予一定的津贴。当专家证人的意见对立时,法院选任的专家证人较易取得陪审团的信任。
美国的鉴定结构同警察体制一样,属于分散制。美国的联邦、州、市、郡都有许多大小不等、水平不一的犯罪侦查实验室和法庭科学实验室,这些实验室并无隶属关系;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政府部门的实验室,另一种是私人实验室;二者均有权向法庭提供证据及意见。
还有一些证据属于政府和私人所享有的特权,成为特权证据;法院和行政机关都不能接受特权证据。政府和个人对于提出这类特权证据的要求可以拒绝。
政府对于为政府工作的律师的文件、外交和国防方面的机密等等,均可以拒绝提供。
普通法承认私人生活中有一些极端信任的交往,法院不能要求作证:夫妻之间、牧师与忏悔者之间、医生与患者之间、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等等,都属于私人的特权证据。
诚然,保护特权证据将对侦破刑事案件带来不便;然而,在美国人看来,这是为了维护人类尊严而值得付出的代价,他们对此并无怨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