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中国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红色中国网 首 页 红色参考 红色春秋 查看内容

美国联邦法律面面观之十五、十六、十七

2022-9-17 04:09| 发布者: biruxie| 查看: 5968| 评论: 0

摘要: 我的外祖父黄右昌老先生,解放前是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兼教授、中国研究罗马法的奠基人;海峡两岸法学界的很多名流,都出自其门下。受家庭的熏陶,我自幼便对法律很感兴趣

2022年8月按:
前日,川普被抄家引发法律攻防战。
20年前,鄙人曾于世界日报发表一系列有关美国联邦法律的文章;拙作发表后,赢得一致赞誉——
业余达到专业水平!
谨重新推出,供网众参考。
我的外祖父黄右昌老先生,解放前是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兼教授、中国研究罗马法的奠基人;海峡两岸法学界的很多名流,都出自其门下。受家庭的熏陶,我自幼便对法律很感兴趣;文革乱世,我有幸跟从法律人研修中央政法干校的教科书刑事诉讼法,文革后又补习证据法、犯罪心理学、被害人心理学等等;凡此种种,几十年受益不浅。 

十五,美国刑事律师的庭内作为    毕汝谐 (作家 纽约)

在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法庭乃是最重要的主战场,也是充分表现律师的水平、经验、口才、智慧的舞台。

在美国,法学院一年级的课程,一般都是用苏格拉底教学法进行的。由教授充任古希腊贤哲苏格拉底,首先提出虚拟的案情,随即向学生们提出各种各样的问题;如果学生的回答切中要害,教授就会把虚拟案情的核心部分加以改变,然后要求学生们据此回答新的问题。在美国法学院的课堂上,这种不断改变案情以供学生讨论的教学方式极为普遍,其目的是培养学生不屈不挠的斗志和随机应变的头脑,以便在未来法庭上的唇剑舌枪的交锋中占据上风。这些学生中的精英,日后将担当大案、要案,优秀、睿智、妙语惊人 。


按照美国法律,被告人面对刑事控诉的答辩有三种法定形式:有罪答辩、无罪答辩、不争辩。如果指控的罪名较重,法官则不能即时听取其答辩,而要确定一个预审听证的日期。除非涉嫌极其重大的罪行且有逃跑之虞,被告人一般可以在交付保释金后恢复自由。在预审听证时,法官要判断被告人犯罪的可能性;如果法官认为有可能性理由,就应当确定审判日期。彼时控方和辩方都可以陈述自己的意见。

如果被告人没有放弃其陪审团审的权利,那么正式审判程序便从挑选陪审员开始;如果被告人选择法官审的方式,那么正式审判便从开场陈述开始。

在此期间,律师要准备有关案宗(法学家将法律性的书面材料称为案宗);这是律师煞费苦心的工作。他不仅要审阅证据、调阅档案,而且要制止被告自作聪明的蠢动:被告有时喜欢以谎言跟辩护律师兜圈子。


绝大多数律师都在法庭上记笔记,以免为记忆所欺;好记性不如烂笔头。那些不喜欢记笔记的律师,通常在法庭上的表现,比起准备充分的律师差了一大截。而那些临时抱佛脚、靠临时灵机一动应付局面的律师,很容易犯下一些浅易的错误。

在法庭上,辩方、检方各有独立的桌子,直观地形成对抗态势。

刑事律师应当自信;即使他在法庭上心中无底,也要装出自信的样子,给陪审团留下良好的第一印象;有些官司的胜算微乎其微,只能尽人事而听天命了。如果律师本人不自信,就不可能说服陪审团;当然,律师若是过分自信而傲慢自大,也会产生负面效果。

刑事律师应当恰到好处地遣词造句,突出那些有利于被告的关节;他的声音应当坚强、有力度;他要时时与陪审团目光相对,用从容不迫的肢体语言邀得陪审团员的同情;辩护律师的陈词必须以事实为基础,但却可以夸张、煽情;除了证据之外,辩护律师还可以列举例子、讲述故事,只要能证明自己的观点,尽可以悉数派上用场。

开场陈述过后,就轮到检方主诉了;这就是检察官通过证言和物证,来证明被告犯罪的每一个构成要件。

刑事律师应当在陈词中详细地、逐一地质疑检方的每一个论点和证据;他应当胸有成竹——即保护己方的弱点,又攻击对方的软肋。他应当在检察官开口之前,就知道其将怎么说、将布下怎样的证据链。换言之,辩方律师应当推测出检察官将如何看待和论证己方的弱点,并且对控方陈述中的弱点、特别是一些似是而非的细微之处心若明镜;因为这是他的案子,被告的祸福安危就在他的手中。

辩方律师经常给己方证人起草宣誓证词,并辅导后者在庭上如何应对检察官的刁钻问题;因为检察官往往喜欢故意按照自己的意愿曲解证人的证言。

在法庭上,除了证据,最重要的是刑事律师在陪审团心目中的可信度。律师一旦取得了陪审团的信任,整个案子便有可能向有利于辩方的方向发展。在开庭陈述中,辩方律师不能向陪审团承诺证明一些无法证明的事情;律师一定要守住所有承诺,以免失信于陪审团。律师的开庭陈述必须字斟句酌,以免在审判过程中前后矛盾,甚至不得不收回以前说过的某些话。如果检察官在最后陈述中,向陪审团指出辩方律师未能证明在开庭陈述中保证要证明的东西,辩方律师的信用就会在陪审团心目中大打折扣。


 在美国的法学院里,教授给学生的陈述打分时,分为三个方面:一,整体;二,策略;三,力度。一篇出色的陈述,应当在三个方面都得A加。

辩护律师应当咬住检察官每一个可争议的地方,却不跟着检察官的指挥棒走——如果仅仅是反驳对方的论点,那就太保守了;反驳之后,还应当重申自己的观点,尽可能巧妙地引用对方的话来论证自己的观点;而在某些检辩双方都无法确证的模糊问题上,不惜施放重重烟雾,以使检方的证明达不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辩方律师应当像海明威那样,用简短的话语阐明复杂的问题;有些时候,又要像诡辩家那样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甚至是把水搅浑。

据专门研究陪审团的法律专家推演,陪审团被检辩双方陈述所吸引的时间,不会超过一个小时;之后,陪审团的注意力就会涣散下来。

因此,辩方律师在庭上的陈词,应当简明而有说服力;包括大量的例证、比喻,还要有激情和火花,偶尔也不妨幽默一下。通常一篇优异的陈词,需要律师用数百小时去准备,清晰明白而又辞藻华美,有利于帮助律师找到在法庭上的即时感觉(据统计,大多数辩方律师出席陪审团审之前食不甘味),也有利于争取陪审团的同情。


在法庭上,交叉质询(Cross examination)是审判中的高潮,也是最激动人心的华采部分。检察官和辩方律师将在陪审团面前,盘诘对方的证人;他们的经验和才智将得到充分的表现。

刑事律师应当是盘诘证人的高手——掌握炉火纯青的谈话技巧,具有极其敏锐的临场嗅觉,往往能够让说真话的证人看起来像是在撒谎;在盘诘过程中,辩方律师时而咄咄逼人,时而充满讥讽,其策略就是把对方证人当做一个在作证中撒谎的骗子来弹劾,律师必须或明或暗地对陪审团表示这一点。

刑事律师应当娴熟地掌握审前调查所得到的成果,借题发挥,在盘诘中切中对方证人的要害,破坏其可信度;辩方律师会设计一些前后不连贯、似乎离题万里而又自相矛盾的问题,以此表明对方证人的偏见或在本案中因既得利益而歪曲真相等等;有些时候,辩方律师甚至能使那些说真话的对方证人也慌乱而哑口无言,恨不能钻到桌子底下去。 


 在证据中,有一些是对被告极为不利的;刑事律师的辩护策略,通常是自己主动介入这些不利的证据,如此可以达到两个目的:第一,律师向陪审团表明愿意展示全部证据,无论是有利证据还是不利证据,这有助于增强律师在陪审团心目中的可信度;第二,这可以使检方出示这些不利证据时,令陪审团感到的震撼有所减缓。

在所有联邦案件及许多州案件中,检察官都可以当庭揭露被告的丑史,这时候,法官只是轻描淡写地告诫陪审团不要把被告的前科作为判断其是否有罪的考虑因素;但是,陪审团作为普通百姓,很容易因此对被告产生偏见,认定他是个坏家伙,应该判刑入狱,而不管于此案中他究竟是否有罪。

在这种情况下,辩方律师唯有放手一搏,寄希望于法官对陪审团的指示有误,从而为日后上诉埋下伏笔。

在陪审团审判中,特别是在重大的联邦案件审判中,所有出庭者的神经都是高度紧张的;有时候,控辩双方直接地相互抨击,甚而至于与法官发生矛盾。

例如:法官允许控方在陪审团面前展示某些证据,而该证据是被告没有机会面对证人、听到对证人的盘问因而不应展示的,此举违背了美国宪法修正案第6条(对质条例)。

但是,当庭指出法官的错误,是相当罕见的;辩方律师一般不会这样做,他们宁愿利用休庭时间,在法官办公室里礼貌地向其指出一切,以免引起法官的怨恨。可是,凡事都有其限度;如若法官在法庭上公然贬损律师,则辩方律师必须立即有反对的表示——没有什么比在陪审团面前失去尊严更糟糕了!为了争取被告的利益,辩方律师必须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自己在法庭上的尊严。

对于辩护律师来说,审判中的总结陈词是至关重要的环节;律师可以利用这个最后的、也是最醒目的机会,向陪审团证明自己所持论点的正确性(当然也可以说是伪正确性)。

一般来说,辩方律师总是在传唤第一个证人之前,就已将总结陈词准备就绪;而随着法庭审判的进行,着手补充和修改,以期扩大自己的优势、维护自己的软肋;在研究了上万页的法庭记录之后,才将最后一个字落实下来。

著名律师梅尔文贝尔在法庭大师一书中说过:做总结陈词的前夜,上床后脑子总是在想明天要去说什么。而律师出身的前纽约高等法院法官路易斯海勒,则在其所著你庄严宣誓了没有一书中这样写道:你对陪审团的总结陈词应该发挥到极致。

总结陈词实际上就是演说;很多辩方律师着意将圣经或者美国宪法放在手边,借以增强感染力;好的总结陈词强而有力,把自己的要点一个接一个地阐述明白,兼及事实和证据,以博取陪审团最后的欢心。辩方律师对此了然于心,完全不必照本宣科,而是一边发表评论,一边与陪审团进行坦然的目光交流;总结陈词也应有情绪变化,有时坚决果断,有时敏锐细致。 


检辩双方都常常在对方的总结陈词中,插进反对声音——并非实质上的争执,而是要借此破坏讲话者的流畅性以及听众的注意力;在法庭上,哪怕是开关大门这样的小干扰,也会分散听众的注意力;因此,蓄意提出反对,便成为降低对方总结陈词的力度的常用方法。

一流水平的总结陈词,就是从证据、证言中,剥茧抽丝地引证出自己的结论,环环相扣,前后呼应,具有想象力、说服力和雄辩的风格。

至此,辩方律师便成功地完成了自身的使命。

在这里,还要着重指出的是,活跃于联邦法院内外的律师之中,有一批人在曹营心在汉的角色;他们的身份是律师,言谈举止也像是律师;然而,他们的内心深处更像是检察官;

他们早年大多当过联邦助理检察官,为了谋求高收入而转为执业律师。可是,他们从心底鄙视被告,消极辩护,积极寻求与政府进行合作,常常不惜牺牲被告的合法权益。

这种特殊律师,下文还将述及。 


十六,美国联邦法律中的认罪交易 毕汝谐 (作家 纽约)


控辩双方在庭外谈判,以认罪换取减刑,是美国法律中的奇观;而在联邦法律中,更是被联邦检方运用得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的王牌。

控辩双方的庭外协议是一纸合同,犹如日常生活中的商业合同,只是利害关系不尽相同而已。在庭外协议中,被告放弃美国宪法赋予他的交陪审团审判的权利,以换取较轻的刑期。在某些罪行足以判处死刑的案件中,认罪还成为被告保全生命的不二法门。

从理论上来说,就被告的神圣的宪法权利进行讨价还价,是非常荒诞的——既然被告不能以金钱换取轻判,怎么能用比金钱更宝贵的宪法权利来换取轻判呢,然而,在美国的法律制度下,这种卡夫卡模式的认罪交易每日每时都在进行,而且受到美国最高法院的正式首肯。 


目前,大约八成刑事案件都是以认罪换取减刑、而非通过陪审团审判决定是否有罪的;换言之,如果数量如此巨大的刑事案件经由陪审团审判,早已不堪负荷的法院将大大增加重负,结案之日将遥遥无期。

认罪(plead guilty)不仅仅体现了商业社会讨价还价的习惯做法,还折射出民主政治中彼此妥协的运作特征。

在很多情况下,这是对检方和嫌犯两利的选择。

有些时候,检方担心证据不足、难以使陪审团信服,也会主动与嫌犯达成认罪协议。

纽约市的罗伯斯法官说:在司法制度里,认罪换取减刑的重要性,就像吃饭、睡觉、呼吸对于人体一样重要。 


认罪与否的讨价还价,是美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特点;从恶性刑事案件到交通违章、环保清洁等民事案件都有此一说。

刑事案件的认罪仪式必须在法庭内举行;通常,法官会向嫌犯阐明:他有不认罪的权利;如果举行审判(trial) ,他将与政府(或原告)处于平等地位,由陪审团决定其是否有罪;而一旦认罪,就意味着放弃了接受审判的权利:同时,认罪后的可能刑期,也在此时宣告。

如果嫌犯的答复(包括对于罪行的扼要叙述)令法官满意,后者便当场宣布接受前者的认罪。

一般来说,检察官、办案警员等均会在场观看认罪仪式。

认罪,既有法律问题,也涉及道德标准问题;而一旦二者相违,检辩双方都会毫不犹豫的取前者而弃后者。 


检察官作为政府律师,在庭外交易中掌握主动权;他们以此博取最大限度的好处,这种意料之中的好处,以各种形式出现,有时候并不体面,有时候甚至是不堪闻问的。

首先,被告认罪意味着检方轻而易举地获得了胜利;在罪与非罪的尺度上,被告承认识自己是罪人;否则,检方将面对冗长的审判、陪审团、法官、上诉程序等等,全都充满不确定的变量,很难预测。

对几乎所有的检察官来说,起诉得到认定就是成功,而起诉不被认定则是失败。他们看重起诉认定比率,就像篮球明星看中罚球命中率一样。这不仅关乎他们的口碑,还影响其晋级加薪;因为上司往往以此判断检察官的水平和能力。 


在那些引起世人瞩目、媒体广泛报道的重大案件中,检察官更是输不起;假如一个已被公众认定有罪的家伙,竟然从检察官手中滑脱了,那么该检察官的前途便毁于一旦,至少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无法接手重大案件。

庭外交易有时还用来诱使被告与检方合作,以便反对检方想起诉的另外的人选;特别是那些被告众多的案件,检察官惯用的办法是拉拢其中一两名被告,使之成为检方证人,即分别处理。

所谓分别处理,是检方承诺不审判某几个检方证人、或者至少不在同一时刻审判这几个检方证人的分离程序;任何将为检方效劳的污点证人,必须从一众被告中分离出去,因为美国宪法修正案禁止政府使用任何一个被告作为证人,在针对他自己的审判中作证。

检察官对于三心二意的污点证人从来是不客气的;任何被分离出来、而后却拒绝出庭作证的污点证人,除了原有的罪名之外,还会被扣上藐视法庭的帽子。


检察官一般都是工作负担沉重、经常加班加点的大忙人;他们拿年薪而不是按工作小时收费,因此,以认罪协议结案,对他们来说,意味着减轻工作量,有更多的时间陪伴家人。、

在某些被检察官高高举起、却无法继之以重罪的案件中,认罪协议也是检方保全面子的台阶。华裔科学家李文和案是一个极好的例子。联邦检方先是以涉嫌间谍罪起诉李文和,而后司法部及主流社会舆论大力推波助澜;然而,直至李文和羁押数月,联邦检方仍然无法在证据方面落实上述罪名,只得与李文和达成庭外协议,由李文和承认不当下载文件等轻罪,撤销其间谍罪等等指控,即时出狱。


对于联邦检方来说,以间谍罪指控李文和的胜算不大,而社会公众又因媒体煽动而极力想把李文和送上祭坛;如此,联邦检方骑虎难下,左右为难;与李文和达成庭外协议,就成为当局摆脱尴尬处境的上上之选。

在多数情况下,被告也乐于接受庭外协议,即使他们律师声称有能力打赢官司,被告还是甘愿违心地承认某一项较轻的罪名;这是因为,案件一旦交给受到媒体煽动的陪审团审判,结果就难说了;哪怕是最无辜的被告,也有可能被判有罪;而审判定罪的刑期,比认罪的刑期长得多。即以李文和案为例,万一他被陪审团定罪,则有可能处以终身监禁,而认罪就可以当庭释放。 


另外,金钱也是重要的考虑因素;如果李文和决定把官司打到底,那么,诉讼费和律师费将高达几十万美元;属于中产阶级的李文和,超出了要求免费辩护的低收入标准,却又负担不起一审和上诉费用,而华人社区为他募来的捐款是杯水车薪;迫于经济压力,李文和也得俯首认罪了。

健康问题也在考虑之内;李文和在押时,已经年过60,受到最严格的狱规管制;他的保释申请遭到拒绝后,便只能待在狱中等候审判,他的身体未必熬得下去;而认罪即可出狱,这个诱惑实在太大了。

对于涉及不名誉案件的被告,认罪还使得犯罪细节不致于透露于世,该人可以多多少少保全颜面。 

总之,控辩双方的庭外交易,对双方都有利;双方既能得到明确可靠的保证,又不得不放弃一些东西。


当联邦检方急于达成庭外协议时,不惜利用被告的骨肉之情迫使对方就范;习用的办法是:利用暗中为被告录下的录音带上有其j近亲属的声音(这是在所难免的),威胁被告要将其亲属也作为起诉对象;上至高龄父母、下至成年儿女,都可能在株连之列;一般而言,很少有被告能够顶得住这样的压力。

联邦检察官娴熟地使用这种貌似合法的手段,将自身的权力运用到登峰造极的地步。 


在美国,检察官和法官一样,对职务范围内的行为享有绝对的特免;由于决定是否起诉以及是否进行追溯,都是准司法行为,亦受到与司法行为同样的保护。按照普通法的规则,检察官的绝对可免与法官的绝对特免同时产生。美国最高法院一再地、不遗余力地维护检察官的绝对特免——即使察官出于恶意进行追溯、起诉,也不追究检察官个人的责任。例如在1976年的一个案件中,被告检察官故意利用证人的伪证指控原告犯有谋杀罪;原告刑满出狱后,追诉该检察官的赔偿责任,官司一直打到最高法院;而最高法院作出如下裁决:限制检察官的绝对特免,将对公众利益产生恶劣影响,可能会妨碍检察官强有力地、毫不犹豫地执行追诉职务;而检察官这样的追诉职务,对于刑事司法的正常运作是非常必要的。在1980年的李诉威廉斯案中,检察官为了使被告入罪,故意向法庭提供一件沾染血污的上衣,而此前FBI的检验报告已证明衣服上的污迹并非血迹;然而,在被告事后追诉该检察官的赔偿责任时,美国最高法院驳回了他的上诉,理由是:检察官执行职务的行为,不问其意图如何,享有绝对特免。


由此观之,先不说检察官的恶意的主观意图殊难证明,且即便证明这了一点也无济于事。为了维护美国司法机器的正常运转,这样一种司法不公彰明较著。

对此,美国法院系统中也有反对意见;1975年,新泽西最高法院在卡申诉斯潘案中裁决:承认检察官只享受有限制的特免,公众利益已经得到充分的保护。1975年,夏威夷最高法院在欧索诉檀香山市政府案中裁决:检察官是行政部门的官员,不能享有绝对的司法特免。遗憾的是,上述判例皆为州法院的判例,因此不可能对全美产生影响。

辩控双方的庭外协议,造成的另一个事实上的不公平是:那些罪恶累累、有着漫长犯罪历史的被告,有资本向联邦当局出卖情报及同党,从而获得轻判;而那些涉罪不深的被告却只能徒呼奈何。结果,在美国联邦法院里,大恶魔判短刑、小喽啰判长刑的反常现象屡见不鲜。 


十七,美国法律中的搜查和扣押      毕汝谐 (作家 纽约)

美国宪法修正案第4条对搜查所作的原则性规定是:人民保护其身体、住所、文件与财产不受无理搜查与扣押的权利不可侵犯;亦不得颁发搜查证、拘捕证或扣押证,但有可信的理由,有些宣誓和郑重声明确保,并且具体指定了搜查地点、拘捕之人和扣押之物的除外。

该规定所限制的是无理的搜查和扣押;至于无理的实际含义,有时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时候却降低到没有可信的理由。

在美国,也像在世界各国一样,警方将搜查和扣押视为采集证据的主要途径;但警方对犯罪嫌疑人及有关场所进行的搜查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也就是必须具备合法性的前提。

早在1914年,美国最高法院即宣布联邦法院的基本规则,规定一切以不法手段获得的证供均予剔除。这就是被美国法律界形象地称之为毒树之果的原则。从1936年开始,美国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裁决,使得这一规则适用于全美各州。而今,全美法院都不允许把用违宪方法取得的证供在刑事案件中使用。


然而,有矛便有盾;美国最高法院通过另外一些裁决,确认当警方具有良好诚信(good faith)获取的证据,依然可以用做审判证据。

例如,联邦政府起诉利奥的判例(1984年),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尽管警方持有不完备的搜查令抄检利奥的住所,侵犯了后者的美国宪法修正案第4条(民宅非经法官颁发搜查令不受搜查)所应享有的权利;但是,由于警员具有good faith(良好诚信),抄检中所得到的证据依然可以在法庭上使用。

何谓良好诚信?何以名之?何以断之?天晓得!而法官完全有可能据此做出截然相反的裁决;凭内心确信对有关事物进行扫描,这就是美国法官所使用的自由心证;而今,自由心证相当普遍 。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Archiver|红色中国网

GMT+8, 2024-4-26 12:46 , Processed in 0.018007 second(s), 11 queries .

E_mail: redchinacn@gmail.com

2010-2011http://redchinacn.net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