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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对私有制是扬弃而不是消灭”

2023-4-5 03:52|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3068| 评论: 0|原作者: 奚兆永|来自: 昆仑策研究院

摘要: 最近,有学者频繁发声重弹老调,说什么“‘消灭私有制’是中文版《共产党宣言》的误译”,“按照马、恩德文原版的正确表述,应该是‘扬弃私有制’”,并认为这种“根深蒂固的‘消灭私有制’传统观念”是“民营经济‘定心丸’总吃不到位”的很重要的一条成因。



【编者按】最近,有学者频繁发声重弹老调,说什么“‘消灭私有制’是中文版《共产党宣言》的误译”,“按照马、恩德文原版的正确表述,应该是‘扬弃私有制’”,并认为这种“根深蒂固的‘消灭私有制’传统观念”是“民营经济‘定心丸’总吃不到位”的很重要的一条成因。那么,究竟马克思恩格斯的原意是什么?是《共产党宣言》翻译错了,还是今天有人要曲解和篡改?难道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就必须修改《共产党宣言》的“消灭私有制”译文,以保证“私有制万古不灭”?
为了真正明辨真相、正本清源,还马克思主义本色,我们已转发中国社会科学报《“超越”还是“废除”——关于《共产党宣言》中Aufhebung的翻译》和中央编译局原常务副局长、特邀顾问顾锦屏同志《“消灭私有制”翻译错了吗?——《共产党宣言》中关于“消灭私有制” 的译法是正确的》等两篇文章,今日再重新编发南京大学经济学教授奚兆永同志《驳〈对私有制是扬弃而不是消灭〉文——兼评李桐、胡德平等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一文,以飨读者。

【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德文第一版】

驳《对私有制是扬弃而不是消灭》文

——兼评李桐、胡德平等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

奚兆永


一、引  言


在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就有人想借机搞私有化,但是他们却遇到了一个可说是不可克服的理论障碍,这就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里曾明确无误地宣称,“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1]为了在社会主义中国搞私有化,于是一些人就开始了他们对《宣言》这句话的“攻坚”过程。


据我所知,在这个“攻坚”中打第一炮的是李桐先生。他在2000年第9期的《书屋》月刊上发表了《〈共产党宣言〉中一个原文词Aufhebung的解释和翻译管见》一文。大概由于理论界的人不大看《书屋》,此文的发表并未在理论界产生多大影响。只是在两年后,高放教授在《社会科学研究》(双月刊)2002年第5期上发表了《从“共产党宣言”中的一处误译看资本主义如何过渡到社会主义》一文,介绍了李文的观点,这才引起了人们对这一问题的重视。与此同时,董辅礽等经济学界的人士也在不同场合大肆宣传类似的观点,而胡德平、张殿清则在2002年的《民营经济内参》第48、49期上发表了《对马克思关于消灭私有制的另解》一文。一时间,关于《共产党宣言》译错了,不是“消灭私有制”,而是“扬弃私有制”的说法不胫而走,甚嚣尘上。


其实,Aufhebung在德语里是一个多义词,有“捡起、拾起”,“取消、废除”、“撤销、撤除”,“保留、保存”等多种含义,当然,在学术界也有人将其译为“扬弃”的。由于这是一个多义词,如何准确地进行翻译,应该联系具体的语言环境才能决定。应该说,根据《宣言》中具体的上下文将其译为“消灭”是正确的,并不存在什么错译和误译的问题;相反译为“扬弃”倒是不正确的,错误的。对此,中央编译局原常务副局长顾锦屏同志曾在《经济学动态》2003年第3期上发表《“共产党宣言”中关于“消灭私有制”的译法是正确的》一文进行了澄清,而2009年底重新校订出版的《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二卷中的《共产党宣言》有关“消灭私有制”的译文仍然保持了原译未动,应该说,这是一个已经解决了的问题。


但是,2010 年《炎黄春秋》第4期又刊登了张殿清写的《对私有制是扬弃而不是消灭》一文,该文只是把他和胡德平在2002年合写的那篇文章重述了一遍,既未对顾文的澄清提出质疑,也未对自己过去的文章进行补充,毫无新意可言,本来也不值得写文章与之争论,但是考虑到事情毕竟隔了好多年,一些青年人和非专业人士对当时争论的问题并不清楚,而且当时的讨论本身也还不够深入细致,有些问题还没有涉及,因此觉得还有再作评论的必要;同时通过对照《宣言》的几个有代表性的中译本,包括20年代陈望道的译本,30年代成仿吾和徐冰的译本,40年代秦邦宪(博古)的译本,50年代以后中央编译局的译本,再联系德文原本和俄、英文译本以及汉语词语搭配的习惯,我感到现行中译本译为“消灭”在意思上虽然没有问题,但是毕竟是受了俄译本的影响,在准确性方面仍然存在一些欠缺,还有改进的余地,故在此一并提出来加以讨论,也还是有其意义的。


二、关于Aufhebung一词的原意和翻译


张殿清在其文章里说起了他与胡德平合写旧作的过程。他说胡德平告诉他,俄罗斯《真理报》理论部主任鲍里斯·斯拉温写了一篇文章,认为《共产党宣言》的“消灭私有制”,在德文原版中用的不是“消灭”而是“扬弃”。胡让他去找中央编译局的殷叙彝先生查对此事。殷指着《宣言》德文版对他说,“你看,马克思在这里用的不是Abschaffung(消灭),而是Aufhebung(扬弃)!”张又将此事说与胡,胡对此非常兴奋,主张“一定要写篇文章公开发表”。文章写好后胡又以文中提出的问题重大,认为应该向中宣部请示,只是由于中宣部认为该文不宜公开发表,故后来是在内部刊物上发表的。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正如我在引言部分所已经说过的,Aufhebung在德语里是一个多义词,有“消除”、“废除”等多重含义,虽然在《德汉词典》也列有“扬弃”的含义,但是并不像鲍里斯·斯拉温和殷叙彝所说的那样该词只当“扬弃”解。斯拉温和殷叙彝离开具体的语言环境,认为Aufhebung只能译为“扬弃”而不能译为“消灭”的看法显然是片面的,不可取的。实际上,在德语里,Abschaffung和Aufhebung都有“废除”的意思,为什么殷叙彝先生认为可以将Abschaffung译为“消灭”,而反对把同样具有“废除”含义的Aufhebung译为“消灭”呢?这显然是说不通的。


行文至此,不能不提到李桐先生的《〈共产党宣言〉中一个原文词Aufhebung的解释和翻译管见》一文,因为李文提出这个问题最早,而论证也较为详尽,但过去对一些问题还未及展开讨论,现在提出来进行讨论仍然是有价值的。李先生在那篇文章里说,“据我国权威出版社商务印书馆和上海译文出版社出版的两部《德汉词典》,查Aufhebung所有汉语释义共5条14个(如捡起、保留、取消、废除、终止、抵销、[旧]逮捕、[哲]扬弃等等)不含‘消灭’意义。再查国际通行的《Cassell"s German English Dictionary》(《凯塞林德英词典》),其全部释义共五条四十个(如lift[提起];Pick[采摘];Keep[保持];cancet[取消];terminate[终止];balanceout[抵销]等等),同样没有‘消灭’die out;perish)之义。”


但在我看来,李文所说的Aufhebung “不含消灭之意”显然是武断的。实际上,商务印书馆和上海译文出版社出版的两本《德汉词典》里都有“取消”和“废除”之含义,而“取消”和“废除”与“消灭”在意思上则是完全一致的。中国社科院语言所编的《现代汉语词典》在解释“消灭”一词的第二义时就说,“使消灭;除掉(敌对的或有害的人或事物)”。而李文所举的“国际通行的《Cassell"s German English Dictionary》(《凯塞林德英词典》),其全部释义共5条40个(如lift[提起];Pick[采摘];Keep[保持];cancet[取消];terminate[终止];balanceout[抵销]等等)”竟然偏偏没有包含abolition[废除]的意思,这是很令人奇怪的,因为1888年由恩格斯校订的《宣言》英译本在翻译德文Aufhebung一词时用的就是这个abolition[废除]。尤其令人费解的是,李文虽然竭力主张将Aufhebung一词译为“扬弃”,但是却没有告诉我们他所非常信赖的这本《凯塞林德英词典》里有关Aufhebung的词条里是否有“扬弃”的含义,因为如果有“扬弃”这一含义,那对他来说无疑也是一条重要的立论根据,为什么不将其标出来呢?看来,他是遇到了麻烦,——没有找到他所需要的那个词。这样一来,他就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了。


在这个问题上,李文也承认,“取消”、“废除”、“终止”、“消灭”都包含“去掉”的意思,但是他认为,“前三词与‘消灭’比较,附加意义不同,并不意谓去掉之物不复存在、不转变、不更新、不再生”。他说,‘消灭’的含义在‘灭’字,查《中华大字典》《辞源》,‘灭’者尽也、绝也、断也、极也,其去掉的度是至极的,断然铲除不留余地,使对方绝灭。再,‘消灭’的感性意义突出,传达了一种激烈的情感和强烈的倾向,语气强,理性意义弱;‘取消’‘废除’‘终止’语气平和,倾向理性。”李文的这些说法,很多都是他的主观臆测,并不符合事实。实际上,“取消”、“废除”、“终止”三词与“消灭”一词一样,含义也是“至极的”,这一点我们甚至可以从李文对“消灭”所作的解释里得到验证。他说“消灭”的“灭”字是“断然铲除不留余地,使对方绝灭”,在这里他实际上是用铲除的“除”字来解释“灭”字。应该说,在汉语里与“除”字有关的词汇和成语很不少,如“扫除”、“根除”、“废除”、“除旧布新”、“除害兴利”、“除暴安良”、“除恶务尽”。这里都有李文说的“断然不留余地”的意味;而李文说的什么“并不意味去掉之物不复存在、不转变、不更新、不再生”等等却与这些词毫不相干。人们说“除奸”、“除暴”、“除恶”等等,难道还希望他们再生、更新、又复存在吗?在这里,我们倒是看到某些人所特有的感情,他们反对“消灭私有制”这个译法,原来就是想私有制能够再生、更新和又复存在并且还会万世长存的!但是,这只能是某些人的一厢情愿的妄想,而与《宣言》里马恩的理论概括是毫不相干的!


主张将“消灭私有制”改译为“扬弃私有制”的人,想从黑格尔那里找理论根据。我们知道,黑格尔在《小逻辑》一书里曾对Aufhebung一词有所论述。他说,“说到这里,我们顺便须记取德文中的aufheben(扬弃)一字的双层意义。扬弃一词有时含有取消或舍弃之意,依此意义,譬如我们说,一条法律或一种制度被扬弃了。其次扬弃又含有保持或保存之意。在这意义下,我们常说,某种东西是好好地被扬弃(保存起来)了。这个字的两种用法,使得这个字具有积极的和消极的双重意义,实不可视为偶然之事,也不能因此便责斥语言产生混乱。反之,在这里我们必须承认德国语言富有思辨的精神,它超出了单纯理智的非此即彼的抽象方式。”[2] 在这段话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黑格尔将aufheben区分为积极的和消极的。在他看来,作为“取消”和“舍弃”讲的aufheben是积极的,而作为“保存起来”讲的aufheben是消极的。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aufheben的本意就是否定的,而作为辩证法大师的黑格尔对于否定的重视是超过肯定的。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这本《小逻辑》虽然是由我国研究黑格尔哲学的专家贺麟先生翻译的,但是这个译文仍有可商之处。如“aufheben(扬弃)一字的双层意义”原本是指aufheben一字的双层意义,但是由于译者在aufheben后加了一个“(扬弃)”,这样就把aufheben和“扬弃”等同了起来。实际上,aufheben是一个多义词,黑格尔也说它“有时”作一种含义(“取消”、“舍弃”)讲,而有时(“常说”)作另一种含义(“保存起来”)讲,但是由于用了一个将二者合二为一的“扬弃”译名,结果就变成在任何时候aufheben都同时具有这二义了。当然把Aufhebung(是动词aufheben转化的动名词)译为“扬弃”并非始于贺麟先生,郭大力和王亚南两先生在上世纪30年代翻译《资本论》时就已多次将其译作“扬弃”了。我认为这样翻译多义词容易带来混乱,是不可取的。由此联想到过去一些译者在翻译《国家与革命》和《哥达纲领批判》时也有类似的问题,由于俄文的право一词是一个多义词,有“法”和“权利”两种含义(德文的Recht一词也一样,同样也是既有“法”的含义,又有“权利”的含义),结果译者就生造了一个汉语新词——“法权”,把两个不同含义的词合二而一,加在一起,结果弄得人们谁也弄不清楚它的真正含义究竟是指“法”还是指“权利”,造成了很多混乱。当然,这个情况后来纠正了,1995年出版的《列宁选集》和《马克思恩格斯选集》已经不再使用“法权”的译法,而是根据不同情况将其分别译为“法”和“权利”了。在我看来,“扬弃”一词与过去译为“法权”的情况一样,它们都属于同样性质的问题,现在也应该作一个清理才是。


在这方面,钱锺书先生在《管锥编》里讲到德语aufheben一词时就没有用“扬弃”二字,而是采取了一种以音译为主、兼顾意译的方法,把aufheben译为 “奥伏赫变”。这里主要考虑的当然是该词的读音,但也照顾了其意思——“奥伏赫变”有“奥秘潜伏在显赫的变化里”之意。他写道:“即以‘奥伏赫变’而论,黑格尔谓其蕴‘灭绝’(ein Ende machen)与‘保存’(erhalten)二义”。[3] 不仅如此,钱先生还加了一个脚注:Cf Die Phänomenologie des Geistes,Akaemie Verlag.90:”es ist Egieren und ein Aufhewahren zugleich"。我在《精神现象学》中译本里没有查到有关语句,要找德文原版更属不易,但是,《小逻辑》里也有类似的话,前面已经引过,这里当不赘述。问题在于,李先生是知道钱锺书先生的这些话的,他在讲钱先生的“奥伏赫变”一词时还注上了《管锥编》的页码,但是却故意避开了钱先生所转述的黑格尔的这句至关重要的话。这里不只是钱锺书认为Aufheben有“灭绝”的含义,而是黑格尔本人认为它有ein Ende machen(“使结束”,“使终结”,“使完了”)的含义。这对李先生反对将Aufheben译为“消灭”来说显然是极为不利的,于是他就把这句话隐匿起来了。为了进行掩盖,他还煞有介事地说,“对一个外语词要准确释义,必须依靠良好的词典,即使一位大翻译家也不可能仅凭个人记忆完全把握不同种语言文字中某些词汇的复杂含义及其关系。”暗指钱先生错了。但是,用这种“真事隐去”的“假语村言”来解决学术问题难道是正道吗?难道这是一个正派的学者所应该做的吗?在这个问题上还值得一提的是,上海译文出版的《德汉词典》的Aufhebung词条里虽然有“扬弃”的含义,甚至还有“逮捕”的含义,但是注明是“[旧]逮捕 [哲学]扬弃”,表明这些含义已属过时,或者偏于某一学科,已经不具普遍意义,正在被淘汰之中。事实上,这些译法现在已没有什么人使用了,今天再来强调这类译法显然是不合时宜的。


要正确理解Aufhebung,不仅应该知道黑格尔的辩证法,更应该知道马克思的辩证法。马克思说,“我的辩证方法,从根本上来说,不仅和黑格尔的辩证方法不同,而且和它截然相反。在黑格尔看来,思维过程,即他称为观念而甚至把它变成独立主体的思维过程,是现实事物的创造主,而现实事物只是思维过程的外部表现。我的看法则相反,观念的东西不外是一如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在他那里,辩证法是倒立着的。必须把它倒过来,以便发现神秘外壳中的合理内核。”他还说,“辩证法,在其神秘的形式上,成了德国的时髦东西,因为它似乎使现存事物显得光彩。辩证法,在其合理形态上,引起资产阶级及其夸夸其谈的代言人的恼怒和恐怖,因为辩证法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4] 有人认为黑格尔的辩证法是保守的,而马克思的辩证法是革命的,这样说并不正确。辩证法作为一种完备的发展学说,无论在黑格尔那里,还是在马克思那里都是革命的。恩格斯曾说到黑格尔哲学的 “真实意义和革命性质”,“正是在于它彻底否定了关于人的思维和行动的一切结果具有最终性质的看法。”[5] 对于马克思主义者来说,一切历史上发生的东西都会在历史上消失,永恒的东西是不存在的。商品、货币如此,资本也是如此;家庭、私有制如此,阶级、政党和国家也是如此。以为这些东西不会消灭而能够永远存在下去,不仅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也不符合黑格尔的辩证法。马克思说,“批判的武器当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质力量只能用物质来摧毁;但是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6] 他还说,“哲学把无产阶级当做自己的物质武器,同样,无产阶级也把哲学当做自己的精神武器;思想的闪电一旦彻底击中这块素朴的人民园地,德国人就会解放成为人。”[7] 强调物质力量和物质武器,同时又重视精神力量和精神武器,这正是马克思比黑格尔高明的地方。进行共产主义革命的无产阶级,一定要拿起马克思所说的这两大力量和两大武器,为消灭私有制而努力奋斗,他们绝不会和资产阶级一道为保存私有制而放下自己的武器,这是显而易见的。


关于该词的翻译,胡德平和张殿清在文章中说,“首先是前苏联把德文‘扬弃’的词义错译为俄文的‘消灭’,而中文译本则又以俄文本为原本,以讹传讹,误译为‘消灭’,从而造成了不应有的迷雾和混乱。”这一说法显然也很武断。《宣言》有两个俄译本,但都不是“前苏联”时期翻译的。第一个译本是1869年由巴枯宁翻译的,由于当时俄国资本主义还不发达曾被认为是“奇闻”;第二个译本是1882年由俄国最早的马克思主义者普列汉诺夫翻译出版的,马恩还为之写了序言。普列汉诺夫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俄外语水平都很高,恩格斯和列宁对他都有很高评价,难道俄罗斯的那位鲍里斯·斯拉温的水平就那么高,能够断定普列汉诺夫翻译,列宁也读过的《宣言》是译错了?实际上,从上面提到的黑格尔对于aufheben的说法看,将Aufhebung译为俄文的уничтожение(消灭)根本就谈不上什么“错译”,而是一个很准确的译法。不错,在俄语里也有一个与Aufhebung非常接近的词,就是снятие,它也是一个多义词,有“摘取”、“采集”、“消灭”、“取消”、“撤销”等多重含义,如果将Aufhebung译为сня-тие固然很省事,但这样就会在读者中产生歧义,显然是不负责任的;普列汉诺夫根据他对《宣言》的深刻理解,将其译为уничтожение(消灭)就十分明确,读者就不会发生误解。而且还要看到,马克思和恩格斯都能够阅读俄文书籍,如果他们发现了在这样一个最关键的地方出现了“错译”,他们会不提出纠正吗?对俄译本的这个译法,我们还可以用英译本的译法来作一佐证。我们知道,英译本也有两个,第一个译本是海伦·麦克法林女士在1850年翻译的;第二个译本是1888年由译过《资本论》第1卷大部分的赛米尔·穆尔翻译的,恩格斯还和他一道校订了译文,并且还为之写了序言。在1888年的英译本里,Aufhebung被译为Abolition(“废除”,“消灭”),而并没有译为“扬弃”。连《宣言》作者恩格斯都肯定的译法难道也是“错译”?这说得过去吗?


当然,在马恩著作的中译本里人们也可以看到将Aufhebung译为“扬弃”的情况。前面曾经谈到,郭大力和王亚南早在上世纪30年代翻译《资本论》第3卷时就已将Aufhebung译为“扬弃”了,后来中央编译局在翻译《资本论》第3卷时也沿袭了这一译法。应该说,“扬弃”这个译法不仅在《宣言》里不适合,在《资本论》及其手稿里同样也是不适合的。就以《资本论》第3卷第27章的一段论述来说,其德文原文是:Abgesehn von dem Aktienwesen - das eine Aufhebung der kapitalistischen Privatindustrie auf Grundlage des kapitalistischen Systems selbst ist, und in demselben Umfang, worin es sich ausdehnt und neue Produktionssphären ergreift, die Privatindustrie vernichtet -,bietet der Kredit……。而现行中译文将其译为:“把股份制度——它是在资本主义体系本身的基础上对资本主义的私人企业的扬弃;随着它的扩大和侵入新的生产部门,它也在同样的程度上消灭着私人产业——撇开不说,信用……”[8] 本来,Aufhebung和vernichten只是用不同的词表达同一个意思,但是在中译文里却是用了两个意思极不相同的词。显然,这是有悖于原著精神的。值得注意的是,英译本将Aufhebung译为abolition(消灭),而将vernichten译为destroy(绝灭),两词意思极为相近,其所具有的否定意义都很鲜明,不仅词语搭配更加协调,也更符合德文原著的精神,是可以作为中译本的借鉴和参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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