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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企湖南省长沙船舶厂生死存亡的报告

2012-10-21 10:13| 发布者: 玉表| 查看: 7519| 评论: 2|原作者: 退休工人|来自: 王满和

摘要: 国企改革的决策者们: 请你们以人民公仆的崇高使命和责任,读一读国企生死存亡的报告;听一听工人的呼声;给国企一条出路;给工人一条生路。 此致: 国企产业工人崇高的敬礼!湖南省长沙船舶厂在职及离退休职工
七、国企长沙船舶厂改制不能搞“两个置换”
 
   国企长沙船舶厂改制不能搞置换国有企业身份,置换国有职工身份的 “两个置换”,坚决制止国有资产私有化;坚决制止国有职工从主人变成打工仔及失业者。
 
   2008年11月,我厂印发了《湖南省长沙船舶厂企业改制培训学习手册》。其主要内容为:(一)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长政办发[2004]35号)《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细则》;(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长政办发[2006]12号)《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三)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办通知[2008]9号)《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稳定工作的通知》;(四)长沙市交通局(长交企改[2008]221号)《关于同意长沙船舶厂改制的批复》;(五)长沙船舶厂(长船[2008]62号)关于印发《湖南省长沙船舶厂企业改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六)企业改制政策问答。从上述内容我厂职工发现,长沙船舶厂此次企业改制所依据的政策最高级别是长沙市政府办公厅、市委办公厅、市交通局的文件,没有中共湖南省委、省政府一级的文件及地方性法规,没有国务院的法规及国务院各部委的法规,更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作为依据。特别是这些政策文件的实施都是在我国《劳动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实施之前,而且有些政策规定与现行法律明显相冲突。可见长沙船舶厂此次改制有规避国家法律、法规之嫌,从而引起长沙船舶厂全体职工高度关注、疑虑和警惕。
 
   长沙船舶厂改制的主要依据是2004年7月13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长政办发[2004]35号)《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一)、企业改制时,所有职工都应与原企业理顺劳动关系。”“企业整体改制时,对不签订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国有企业人员,可实行社会就业,补偿金只计不发,本人愿意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可按企业整体改制时计发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二)、解除劳动合同后,未能竞争到工作岗位实行社会就业人员以现金支付补偿金,标准为:1、1984年前招收的员工,前10年工龄每年补偿500元,从第11年开始每年补偿90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2、1984年以后招收的合同制人员,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长沙船舶厂改制依据该《实施细则》的上述规定违反了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一)、强制解除国有职工劳动合同,买断职工工龄,实行“两个置换”没有法律依据,如前所述,改制有多种形式,“兼并”只是改制中的部分形式。改制并不是原企业法人资格必须消灭。国有企业通过自身的改制同样可以引进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经营机制,同样可以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的有利条件和各种优势。因此,不能把国企改制认为就是“卖企业”。不能认为国企改制就是把国有资产私有化。不应置换国有企业的身份,不应置换国有职工的身份。“两个置换”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更不能借理顺劳动关系为由,强行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关系。
 
   (二)、国有企业改制强行解除所有国有职工劳动合同关系是严重违反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行为。
 
   长沙船舶厂改制所依据的长沙市政府办公厅2004年35号文件规定:“企业整体改制时,对不签订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国有企业人员,可实行社会就业,补偿金只计不发。”这一规定表明,不愿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不愿意置换国有职工身份的职工,同样要被强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同样要被强制置换国有职工身份,国有职工没有任何可选择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而且还要受到经济制裁,“补偿金只计不发,”直到国有职工被迫走投无路,主动放弃自己国有职工的身份,权利和劳动关系时,才能得到补偿。对此,我们认为违反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的以下相关规定。
 
   1、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就说明,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不能单方面违法强行解除国有职工劳动合同关系。更不能对国有职工实行经济制裁和逼迫就范。
 
   2、长沙船舶厂整体改制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不能进行大量裁员。
 
   其一,长沙船舶厂不是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其二,长沙船舶厂生产经营不存在发生严重困难及资不抵债的情况。
 
   其三,长沙船舶厂易地新建造船厂继续发展造船产业,不存在企业转产等仍需裁减人员的情况,因为新建造船厂规模更大,不但不需要裁减人员而且还要大量招聘人员。
 
   其四,如前所述,长沙船舶厂不存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
 
   因此,长沙船舶厂在整体改制时,不能大量裁减国有职工,不能买断所有职工工龄,不能置换国有职工身份。
 
   3、对于个别职工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处理。这与长沙船舶厂整体改制没有必然联系和因果关系,更不能作为大量裁员的理由和依据。
 
   4、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一条规定,就明确指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就是要完善包括国有企业改制在内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国有职工与原企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突出了我国立法精神,“扶弱限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最终达到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目的。
 
   5、《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明确指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必须适用我国《劳动合同法》,其中包括国企改制、企业兼并等各种形式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均不能违反《劳动合同法》。
 
   6、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这一法律规定明确指出,包括国有职工与原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不能违法解除。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而不是强行与所有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7、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长沙船舶厂改制应遵守这一法律规定,在整体改制中,长沙船舶厂如果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因兼并变更投资人等事项,均依法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均不能买断国有职工的工龄。不能认定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8、《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该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但不能违法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而且凡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国有职工在长沙船舶厂连续工作满十年工龄的,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国企改制如出现依据破产法进行破产改制等需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国企职工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长沙船舶厂是“自行改制”,故不存在这种情况。因“主辅分离”及工种变动,可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3)、长沙船舶厂连续与职工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必须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长沙船舶厂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长沙船舶厂与职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劳动合同必须经国有职工与长沙船舶厂协商一致,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国有职工应与长沙船舶厂各执一份。
 
   因此,长沙船舶厂改制应严格遵照《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不得违法解除全体国有职工的劳动合同关系,不得买断国有职工的工龄,不得置换国有职工的身份。
 
   (三)、企业改制违反《劳动合同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其中也就包括长沙船舶厂所制订的企业改制方案、决定、规定及各项补偿标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国有职工合法权益。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长沙船舶厂应按法律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双方所签劳动合同文本交付职工执有保存。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长沙船舶厂必须在整体改制中依法与国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向职工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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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Fly2012鹰 2012-11-9 18:18
在目前中国社会福利不能够完善保障普通百姓生活负担和经济压力的情况下,国有企业是唯一能够让普通百姓能够依赖生存相对稳定的依靠。国企虽然收入低廉,但普通工人还是愿意在这个企业讨得生活的来源。。因为中国的私企,大多还没有能够按照国家的劳动法律给予普通工人保障,所以普通低技能的工人,还是只能够希望在国企成为工作是首选。所以普通工人还是维护国企的生存。拒绝国企改制。因为改掉的是工人唯一的饭碗,富裕的是利益群体,这些群体,用国企改制的机会中饱私囊,肥了自己,这就是国资流失。
引用 爱我中华99999 2012-10-22 01:40
那些畜生没有一点劳动人民的阶级感情,没有一点国家和民族责任的肩负感,他们吸人民的血汗,玩人民的妻女,把人们当牛马来驾驭,他们以人民的痛苦为乐,是一群吃人不眨眼的魔鬼,他们听不进任何不利于他们发财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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