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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企湖南省长沙船舶厂生死存亡的报告

2012-10-21 10:13| 发布者: 玉表| 查看: 7522| 评论: 2|原作者: 退休工人|来自: 王满和

摘要: 国企改革的决策者们: 请你们以人民公仆的崇高使命和责任,读一读国企生死存亡的报告;听一听工人的呼声;给国企一条出路;给工人一条生路。 此致: 国企产业工人崇高的敬礼!湖南省长沙船舶厂在职及离退休职工
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且,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因此,长沙船舶厂不能以整体改制为由,违法解除或终止国有职工的劳动合同关系。只有国有职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而且长沙船舶厂必须依法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职工支付赔偿金。
 
   5、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长沙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长沙市交通局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行政、依法审批、指导、监督长沙船舶厂进行国企改制。
 
   我国《劳动合同法》的上述条款明确规定了违反本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在长沙船舶厂改制中,全厂职工及职工代表不允许任何故意违反及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发生。
 
   因此,国企长沙船舶厂改制不能搞置换国有企业身份,置换国有职工身份的 “两个置换”,坚决制止国有资产私有化。
 
   八、长沙市政府及主管部门应依法指导我厂国企改制
 
   长沙市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向重庆学习坚持促进国企发展,全国首创“第三财政”的经验,依法指导我厂国企改制。据了解,2003年至今的8年时间里,重庆国有企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其中,重庆国有资产总额由1700亿增至目前的1.46万亿元,资产负债率下降了近40个百分点,国有资产利润总额翻了六番多。由重庆市国资委直管的集团企业连续3年实现了全部盈利,国有企业的形象从以前的“包袱”变成了经济“骨干”。重庆国企在全国首创“第三财政”,年均贡献超1000亿元,其中税金约200亿元,上交收益约200亿元,上缴比例全国最高。已引起了全国各方关注。薄熙来特别指出了重庆坚持国企发展的理由。
 
   “即使百分之五十一的人先富裕起来了,还有百分之四十九,也就是六亿多人仍处于贫困之中,也不会有稳定。中国搞资本主义行不通,只有搞社会主义,实现共同富裕社会,才能稳定,才能发展。过去30多年,低成本劳动力为经济快速增长做出了巨大贡献,但这不仅在经济上难以持续,也将带来道义上的后果。企业长期依赖廉价劳力搞加工贸易,也缺乏自主创新的动力。伴随着国内外经济的进步,这种落后的发展方式已经越来越行不通,走不动了。三个差距,特别是贫富差距拉大,会导致人心涣散,侵蚀党的执政基础。 单靠市场不可能自动实现共同富裕。欧美搞市场经济二三百年了,可谓十分成熟了,但到现在也没有自动修复。从几个典型的资本主义大国看,德国70%最贫穷的人口只拥有财富总额的9%;英国10%最富有的家庭占据私人财富的44%;美国20%的富人占有50%的财富,而千分之一的顶尖收入者掌握了美国10%以上的财富。这能说明市场可以自行修复吗?重庆要建开放高地,还要建道德高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和最大优越性。马克思在100多年前就提出,“新社会主义制度中,生产将以所有人的富裕为目的。”毛主席在建国之初明确指出,“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大家有事做,有饭吃,大家共同富裕”。共同富裕是实现和谐社会的基础条件。说到底,和谐不是“管”出来的,而是“培育”出来的。和谐社会的基础,就是共富。如果一个社会两极分化、贫富悬殊,不但没有和谐,还会问题多多。“公道行,人心平,天下宁”,共同富裕是培育和谐社会的“沃土”,在此基础上,才能生长出和谐社会的“参天大树”。 我们坚信,迟早有一天,全人类都要走上这条共同富裕之路。这就是重庆坚持国企发展,共同富裕的理由。
 
   回顾早在1996年,长沙市人民政府及市交通局都十分关注和重视长沙船舶厂的企业改制工作,就由长沙市人民政府授权长沙市交通局作为长沙船舶厂产权代表的身份直接介入我厂与美光公司的整体收购式兼并工作。由于美光公司的诈骗犯罪行为及当时部分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造成大量国有资产流失,至今给我们留下极其惨痛的教训。问题就出在没有坚持国企发展,共同富裕的方向。从而造成国企改制目的是甩包袱,以权代法,缺乏民主监督;造成一个又一个国企被私企吞并,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国有工人大量下岗失业。
 
   因此,长沙船舶厂国企改制应坚持国企发展,共同富裕的方向。严格依法依规办事,当原地方性政策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时,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改制,并进一步完善国企发展的相关政策规定。
 
   1、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35号文件第四条涉及理顺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明显与现行《劳动合同法》相冲突,其中的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等都不能作为长沙船舶厂改制的依据。如第六款规定:“全体员工与改制前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可在新建企业竟聘上岗。竟聘上岗的与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而未能竞争到工作岗位的,也就事先已为自己掘好了下岗失业的陷阱。更何况竞聘岗位的个数、条件,全部是由“新企业”决定,说明白点就是“新企业”要裁员多少就裁员多少,要让多少职工下岗失业,就有多少职工下岗失业。国有职工的“生杀”大权完完全全地掌握在新企业的手中。因此,该政策规定是先强行将全体职工与改制前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再利用竟聘上岗大量裁员;这完全与《劳动合同法》“自愿协商一致”的规定及“扶弱限强”的立法原则精神是相冲突的。
 
   2、长沙船舶厂印发的“企业改制培训学习手册”之所以没有印发相关法律、法规,是因为长沙市交通局2008年10月20日长交企改[2008]221号《关于同意长沙船舶厂改制的批复》中只要求长沙船舶厂按照长沙市政府办公厅的(长政办发[2004]35号)及(长政办发[2006]12号)两个文件进行企业改制。明知上述地方性政策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我国《劳动合同法》冲突,却有意规避法律规定,批复长沙船舶厂违法改制。其用意和目的也许至今还没有浮出水面,但已经引起全厂职工的关注和警惕,因为市交通局的领导不可能是“法盲”。
 
   为此,我们向长沙市人民政府、长沙市交通局提出意见,在国企改制中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不要把全体国有职工看成是企业的负担和包袱,不要把企业改制的重点放在违法解除我厂所有职工劳动合同关系上,要相信国企职工不是企业改制的阻力,而是国企改制的强大动力。做到真正相信国有职工,依靠国有职工。承认国企职工是国企主人翁的地位。
 
   国企职工创造了长沙船舶厂的昨天和今天,同样能创造长沙船舶厂更美好的明天。“国企职工”不是政治运动的产物,而是中国工人阶级的主力军,是社会主义工业战线最强大的生力军。难道长沙在改制后的企业中就真的没有国有职工立足之地?真的容不下国有职工的身份?我们认为国有企业的资产是国有职工的劳动创造的,有国有资产就有国有职工,“资在人在,人随资走”。为什么在经济发展改革开放的今天,要将国有企业职工扫地出门,“赶尽杀绝”呢?!对于长沙市人民政府和长沙市交通局等决定政策的人们来说,只要设身处地想一想,按照长沙市政府办公厅35号文件规定,解除一个国有职工劳动合同关系,置换其国有职工身份的补偿金最多不超过2万元。如果用不超过2万元的补偿金解除你们的国家公务员的身份,买断你们的工龄,置换你们的身份,你们会同意吗?事实上,就是再增加10倍的补偿金,你们也绝对不会同意的。
 
   因此,对于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35号和2006年12号两个文件,以及长沙市交通局2008年221号批复文件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应予以纠正。任何以强行、威逼、诱骗方式解除国有职工劳动合同关系的企业改制均违反我国《劳动合同法》,均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长沙市政府及市交通局应坚持国企发展,共同富裕的方向,依法指导我厂国企改制。
 
   九、长沙船舶厂完全有条件有能力作为国有企业发展造船工业
 
   长沙船舶厂新建,已列入长沙市新型工业化产业和长沙市重点工程。在望城县靖港镇征地580余亩,建设规模项目按1级 类船厂规范标准建设,预计总投资5亿余元。这就为长沙船舶厂带来了重建现代造船企业的历史性发展机遇。
 
   随着长江三峡大坝的建成,改善了长江流域水系的通航交通运输能力和条件。湖南省的湘江、资江、沅水、澧水四大水系共有通航河流370余条,通航总里程达1.2万公里,位居全国第三位。而且随着对河道的整治,其通航能力还将进一步提高。位于我省最大的河流湘江下游霞凝港深水码头重点工程已建成投入使用,进出港口码头的船舶相应增多,水运业的发展必将带动造船业的发展,这就为我省新建现代造船企业的需要和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先决条件。
 
   随着世界能源的日益紧缺,船舶交通运输已成为节约能源的主要交通运输工具。这主要是由于船舶相对于其它交通运输工具为言,其优越性在于船舶载重量大,耗能低,还可以利用水流的动力,而且水运航道称之为炸不断的交通线,在自然灾害及战争时期,船舶交通运输能发挥其它交通工具不可替代的作用。均为发展我省造船产业的有利的客观条件。
 
   随着世界陆地面积的不断开发利用,以及受到海洋、河流水域的限制,特别是城市房地产开发的土地资源越来越少。大量房地产开发商及交通运输制造业逐步将资金转向对海洋、河流、湖泊等水域开发投资,在水上打造安居、旅游、交通、运输等新的发展空间。为造船业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前景。
 
   以上历史性机遇、先决条件、有利的客观因素及广阔的前景都是长沙船舶厂作为国有独资企发展我省造船产业的有利条件。也是长沙市政府、长沙市国资委、长沙市交通局应该下决心将长沙船舶厂新建作为重大基础工业投资项目的战略决策时刻。
 
   从60年代初,世界造船业的国际分工向亚洲转移,当时主要转移地是日本,到80年代朝向韩国。由於中国经济高速发展,从90年代中後期开始向中国转移。1980年中国造船产量仅30余万吨,到2000年达到300万吨。到2005年就完成造船产量1,200万吨,占世界造船份额的18%。近年来,内陆地区城市船舶业产业条件和环境已基本形成,造船业从2003年开始便向内陆转移。到2010年我国造船完工量占世界总量的40%左右,超过韩国成为世界造船第一大国。
 
   造船属我国基础工业的骨干企业,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具有产业链条长,上下游关联度高,辐射带动作用大的特点。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必须促进造船企业健康发展,稳定国民经济全局,促进经济平稳转向较快发展。一个国家如此,一个省、一个市也是如此,要重视我省水运交通位居全国第三的有利优势;要把长沙船舶厂做大、做强,不要老是想让私营中小企业来兼并国企长沙船舶厂。要在条件成熟时由长沙船舶厂来兼并其他目标企业,要让长沙船舶厂从国有中型企业向国有大型企业发展。这不仅仅是长沙船舶厂几代造船工人的愿望,更是我省优越的水运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的客观需要所决定的,长沙市政府、市交通局应多听听 沉默的大多数 ----职工群众的意见,要先听群众怎么说,再定怎么干,群众的很多思想,基层的很多创造,已经走到领导干部前面,在此情况下,要坚持发扬民主,发动群众参与,通过凝聚群众智慧,接受群众监督,才能防止形式主义,避免一些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和失误决策。这对于长沙船舶厂拆迁和改制,特别是对新厂建设,职工群众的意见都是难得的良言与忠告。不要让国有资产即全厂职工的血汗钱在失误的决策中痛心疾首地流失。不要让毁厂事件在新厂建设中重演。
 
   因此,长沙船舶厂没有必要非被兼并不可,没有必要让数亿国有资产顷刻之间变成私有资产;没有必要让私企和腐败分子再在长沙船舶厂的国有资产中捞一把。难道长沙市交通局就容不下一个国有独资企业的存在?!难道国企改制就必须要将国有企业私有化?!!难道就一定要置换国有企业的身份和置换国有职工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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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Fly2012鹰 2012-11-9 18:18
在目前中国社会福利不能够完善保障普通百姓生活负担和经济压力的情况下,国有企业是唯一能够让普通百姓能够依赖生存相对稳定的依靠。国企虽然收入低廉,但普通工人还是愿意在这个企业讨得生活的来源。。因为中国的私企,大多还没有能够按照国家的劳动法律给予普通工人保障,所以普通低技能的工人,还是只能够希望在国企成为工作是首选。所以普通工人还是维护国企的生存。拒绝国企改制。因为改掉的是工人唯一的饭碗,富裕的是利益群体,这些群体,用国企改制的机会中饱私囊,肥了自己,这就是国资流失。
引用 爱我中华99999 2012-10-22 01:40
那些畜生没有一点劳动人民的阶级感情,没有一点国家和民族责任的肩负感,他们吸人民的血汗,玩人民的妻女,把人们当牛马来驾驭,他们以人民的痛苦为乐,是一群吃人不眨眼的魔鬼,他们听不进任何不利于他们发财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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