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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正面临一场输不起的新鸦片战争

2012-12-20 19:57| 发布者: nina| 查看: 1413| 评论: 0|原作者: 叶兴平 |来自: 人民网

摘要: 12月5日,世界著名的非政府组织“透明国际”发布年度《全球清廉指数报告》,中国在被统计的176个国家中名列第80位,创历史最低。有人或许会提出这样的问题:在过去一年我们在反腐方面已经做出很大努力,为什么没有在“清廉指数”上反映出来?我个人觉得,在众多原因中有一个方面的原因很重要,那就是在涉外经济领域还存在较为严重的腐败现象,我们还没有在这个领域的反腐上取得举世公认的成绩,而透明国际的报告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的 ...

12月5日,世界著名的非政府组织“透明国际”发布年度《全球清廉指数报告》,中国在被统计的176个国家中名列第80位,创历史最低。有人或许会提出这样的问题:在过去一年我们在反腐方面已经做出很大努力,为什么没有在“清廉指数”上反映出来?我个人觉得,在众多原因中有一个方面的原因很重要,那就是在涉外经济领域还存在较为严重的腐败现象,我们还没有在这个领域的反腐上取得举世公认的成绩,而透明国际的报告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的是包括全球各国商人在内诸多人士对世界各国腐败状况的观察和感受。涉外经济领域不应该是反腐忽略的“角落”,相反应该成为反腐重要战场。


我不准备讨论涉外经济领域腐败现象的所有层面,重点谈谈公职人员收受外国企业贿赂的腐败问题。


中国是对外经济开放程度很高的国家。涉外经济活动的日益频繁,为公职机关中的一些蛀虫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提供了机会。从近几年媒体上披露的这方面腐败案件可以看到,问题的严重性似有增加趋势。


冰山一角


2012年4月,《纽约时报》发表了一篇关于世界零售巨头沃尔玛在墨西哥行贿的报道文章。该文披露沃尔玛墨西哥子公司为了获得开设更多新店许可,在墨西哥通过中间人贿赂政府官员。沃尔玛行贿内幕的曝光随即在全球范围引起轩然大波。在证券市场,沃尔玛的股票价值立马缩水100多亿美元;沃尔玛总公司开始拨出巨款并调动数百名律师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扩大调查范围,新的调查将涉及该公司在中国、巴西和印度的业务。据《纽约时报》11月17日报道所援引的消息灵通人士的话,这项调查“的确表示沃尔玛已经找到了足够的证据,表明公司应当对在以上三个国家的业务寄予关注,而且应关注的问题已经超出了初步调查的范围,其严重程度已经到了必须向股东披露的地步。”最后结果如何,我们可拭目以待。


2012年8月7日,美国证监会和司法部联合指控全球最大的药品生产商辉瑞制药在2001-2007年间在中国等八个国家贿赂当地官员,违反了美国《反海外腐败法》。辉瑞公司总部就上述指控发声明,称该公司已与美国司法部和证监会达成和解协议,并缴纳6016万美元的罚金。


雅芳是全球最大化妆品直销公司。2012年2月13日,《华尔街日报》报道,负责调查雅芳高管海外行贿案件的联邦检察官已向大陪审团递交了调查证据。联邦检察官的行动源于2005年,当时雅芳公司内部审计报告发现,雅芳雇员为获得中国直销许可于当年向中国官员和第三方咨询机构支付了数十万美元的可疑资金,其中部分资金的发票上记录的是官员礼品。雅芳公司为此付出了巨大代价:解聘多名高管;持续两年的内部调查花去1.5亿美元;因“丑闻”曝光雅芳公司股票暴跌。


除了上述这几个公司外,在近几年涉嫌或确证对中国公职人员行贿的著名的跨国公司还包括朗讯、西门子、艾利.丹尼森公司(不干胶公司)、德普公司、摩根史坦利和美国控件有限公司等。如果要详细列举,这份名单会很长,而且还在增加。


“洋贿赂”为何在华大行其道


跨国公司行贿现象由来已久,之所以现在特别引人关注是因为诸多世界知名企业也都卷入其中,案件数量之多,涉案金额之大以及“被拉下水”的中国国家公职人员之众,可用“疯狂”来形容。各方专业人士对产生这种情况的背景进行过分析研究,普通百姓更是质疑:为什么这种邪恶现象得不到遏制?我从技术层面谈一下“洋贿赂”在中国大行其道的两个原因。


第一,行贿手法隐秘,调查取证困难。从目前已经披露的案件看,跨国公司行贿中国公职人员不完全是通过现金交易进行。他们的“交易”并非赤裸裸,很多是发生在境外的,常见的方式包括但绝不止于以下几种:通过中间人搭桥;聘请目标对象担任顾问等职并付给高额薪水;邀请海外培训和考察;为受贿者子女提供留学奖助学金;虚位安排亲属工作。朗讯公司就曾以考察名义邀请为数众多中方公职人员到美国游山玩水。


对于这些花样翻新的行贿手法,无论是中国还是行贿者母国的反贪机构在调查的时候或多或少会遇到实际困难。这就是为什么绝大多数“弊案”的告破,都是基于行贿公司内部自查的结果(母公司查子公司)。


在某种程度上讲,跨国公司行贿是一种集体行为。虽然经办者是子公司或海外公司的一个或几个人,但获益者是公司。正因为此,东窗事发后,很少有个人承担刑事责任,多数情况下是总公司解雇几个责任人或者交纳处罚金了事。处罚不重,自然不能让后来者引以为戒。


第二,专门的法律和调查机制缺失。目前在中国,可适用于涉外商业贿赂的法律主要有两个层面的。一个是2003年通过的《联合国反腐公约》,另一个就是《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然而,这两个层面的法律都有局限性。前者主要是一些原则性规定,涉及国家之间的合作问题,无法在中国国内法院直接适用;而后者则没有具体考虑“涉外”因素,其实施起来少了一些针对性。中国企业在近10年走出去的步伐迈得很大,也时有贿赂外国公职人员事情发生,而在这方面,我们的相关立法显然滞后。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把在美国境内上市甚至注册的外国公司和自然人都纳入管辖范围,值得我们借鉴学习。


由于涉外商业贿赂问题的特殊性质,现有纪检司法机构虽设置有专门的具体部门应对,但仍嫌力量不够,特别是在境外调查方面很难开展,即使开展也很难取得明显实效。这也就是为什么那么多贿赂中国公职人员的案件一般都是在行贿公司母国发案后我们才知晓。这种被动的局面应该要转变一下。


输不起的新鸦片战争


美国把反海外腐败看做是仅次于反恐的战争。我觉得我们中国人现在面临的涉外商业贿赂无异于一场新的鸦片战争。能不能打赢这场战争,取决于我们对这种新鸦片危害程度的认识以及我们所采取的“反击”措施是否切实有效。


对中国来说,涉外商业贿赂至少在三个方面具有“剧毒”。第一,个别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败坏了整个国家的形象和全体中国人民的声誉。比如,透明国际等国际机构并不是将这少数中国的败类与这个国家和人民区分开来,而是依据他们的存在以及数量来给这个国家打分。无辜善良者要为此背黑锅。正所谓“一颗老鼠屎,坏了一锅粥”;第二,受贿者得到一己私利同时,牺牲或出卖的是国家利益;第三,毒化了公平竞争的国内和国际商业环境,极大地影响中国的对外开放国策的实施。


为此,我谨提出三项建议:


1、高度重视涉外商业贿赂对国家利益的危害,对此类腐败持零容忍态度。一个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程度,是衡量这个国家经济环境优劣的重要尺度。净化商业环境,非但不会影响我们顺利开展国际经贸活动,相反只会增加国际社会对中国的信心。


2、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反涉外商业贿赂法。与现有相关法律做出协调,将国家公职人员涉外商业受贿以及中国企业(包括在华投资企业)对外行贿纳入到这项专门法律调整和管辖范围之中。


3、设立一个专门的机构——中国国家反涉外商业贿赂调查局。整合目前分散的部门或力量,专门应对涉外商业活动中的腐败问题。


中国不仅已经是世界上最大的贸易出口国和最大的外资流入国之一,而且即将成为最大的进出口贸易国和最大的投资输出国之一。这样的外向型经济特点,一方面为涉外商业贿赂这类腐败行为提供了生存和“繁衍”的土壤,但另一方面必然要求我们不但在净化国内公平的经济环境方面做出努力,而且还应在维护国际公平的经济环境方面做出与我们这个国家地位相称的最大贡献。

 

(责任编辑:柳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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