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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媒体人”的言论自由

2013-1-9 00:14| 发布者: 暂时无派| 查看: 1350| 评论: 3|原作者: 暂时无派|来自: 原创

摘要: 最后,我想劝告《南方周末》“部分采编人员”几句:如果对当今社会的舆论氛围不满意,你们有权利争取更多的自由。比如,你们可以呼吁开放互联网屏蔽、开放报禁,可以争取独立办报、办电视台的权利,甚至可以举着“造反有理”的标语去“西单民主墙”贴大字报。但是,这一切都只应该以一个普通公民的身份去做,而不应该以所谓“媒体人”的身份拿这次事故说事。 ... ... ... ... ... ... ...

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媒体人”的言论自由

暂时无派

最近,中国舆论界突然对宪法有了比较大的兴趣。不管其中的原因是什么,客观上,这确是一个向公民宣传宪法、普及法律常识的良好契机。几天前,我写了一篇题为《宪法怎么突然成了某些人手中的香饽饽了?》的文章,现在,我想借此“东风”再谈谈言论自由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里,我们只谈其中的言论自由。

今天的中国社会有言论自由吗?有的,不仅有,而且相当的大。在一个号称社会主义的社会里,从上倒下都可以大谈特谈资本主义的好处,这还不自由吗?在一个号称共产党的政治组织内,人们对共产主义理想可以随便冷嘲热讽,这还不自由吗?在一个由毛泽东领导人民建立的人民共和国里,有人可以肆无忌惮地辱骂污蔑开国领袖毛泽东,这还不自由吗?当然,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度的。在今天的中国,公开批评在位的最高领导人的自由大概是没有的,公开批评改革开放的自由大概也是没有的。

在这里,我无意讨论哪些自由是“应该”的,哪些是不应该的,我想讨论的是,人们在这些“自由”面前是不是有着同样的自由度。这个想法听起来似乎很可笑:言论自由既然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每个公民的自由度当然应该是一样的,这是一个常识问题。但是且慢,在今天的中国,最容易出错的地方恰恰就是常识问题。在许多人心目中,在他们所从事的行业里,他们的自由度是比别人大的,比如,广东一家叫《南方周末》的报纸的“部分采编人员”就可能觉得,他们的言论自由度应该比别人大。

最近,这家报纸出了一个不大不小的事:在2013年的第一期,有一篇文章出现了文字上的错误。这样的错误在新闻界应该算是事故了。出了事故,当然不能算小事,但人非圣贤,岂能无错?出了错,找到原因,向读者道歉,以后改了就好了嘛。因此,把这件事看得怎么怎么惊天动似乎也没有必要。但有点出人意料的是,这件事被闹得海内海外沸沸扬扬,而且,让那些对此事很生气的 “部分采编人员”最感到“纠结”的,不是事故的责任属于谁,而是广东省委宣传部改了他们的文章,压制了他们的“言论自由”。因为很生气,他们甚至提出要罢免那个宣传部的领导人。

我就纳闷了:这件事怎么会和言论自由或者新闻自由扯到一起去了呢?说实话,我对南方周末的许多文章也不喜欢。那么,我可不可以要求签发那些文章的人辞职呢?我能不能强迫那份报纸登我写的文章呢?我觉得不可以,因为我没有权利去这样要求;我这样要求,人家会说我干涉了他们言论自由的权利、会嘲笑我不自量力。但问题是:我没有这个权利,那些“采编人员”为什么就理直气壮地觉得他们有呢?

一家媒体发什么文章,最后的决定权在它的老板手里。在现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一个媒体的言论自由,从根本上说就是这家媒体老板的言论自由。那些“部分采编人员”是《南方周末》的老板吗?不是,他们不过是这家媒体的雇员;作为雇员,他们必须听从老板的安排。无论在“特色社会主义“的中国,还是在奉行“普世价值”的美国,这都是一个基本的规则。打个不太恰当的比方,一个工厂的产品虽然是工人生产的,但生产什么样的产品却是老板决定的。假如老板不喜欢一个工人的产品并让他修改,那个工人可以拒绝并要求老板卷铺盖卷走人吗?好像不可以。谁是《南方周末》的老板?广东省委。那么,广东省委下属的宣传部不正是直接管理人吗?这个直接管理人修改它自己媒体的文章,体现的不恰恰就是言论自由吗?那些“采编人员”凭什么干涉人家的这个自由呢?

那么,那些“采编人员”有没有自己的言论自由呢?当然有。但是,在今天的中国,他们的言论自由的自由度并不应该比我的多。他们可以时不时地在他们打工的那家报纸里塞点私货,或者是摸透了老板的脾气弄出点投其所好的文章,但这不等于他们的法定权利比我的大。一旦他们的做法没对上老板的心思,该被收拾照样被收拾。对于这样的规则,套句时髦话就是:“你懂的”。懂了,就别冒充天真少女卖萌装傻。

最后,我想劝告《南方周末》“部分采编人员”几句:如果对当今社会的舆论氛围不满意,你们有权利争取更多的自由。比如,你们可以呼吁开放互联网屏蔽、开放报禁,可以争取独立办报、办电视台的权利,甚至可以举着“造反有理”的标语去“西单民主墙”贴大字报。但是,这一切都只应该以一个普通公民的身份去做,而不应该以所谓“媒体人”的身份拿这次事故说事。要知道,拿这事当引子不仅无助于更多的言论自由,反而会陷入违法的尴尬境地。违哪个法?说来不好意思,就是前几年你们特别卖力地鼓噪的那个《物权法》。

(责任编辑:柳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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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kenny 2013-1-8 20:24
皇帝和影帝的区别仅仅在于,皇帝不相信自己是光着身子的,而影帝不相信屁民们是长着一对招子的。
引用 zcbxl 2013-1-8 09:20
从法律的角度上说明了:退出党报反党是条汉子,利用党报反党就是政治乱伦的流氓!真是好文呀!!!
引用 远航一号 2013-1-8 08:37
暂时无派同志不鸣则已,一鸣就接二连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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