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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天原职工维权上访原因告知书

2013-2-10 06:37|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905| 评论: 0|原作者: 重山重水

摘要: 2013年1月16日,因天原集团本部拆迁,100多名职工收到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提前告知书,公司方面仅给付职工1-2万元,就将工龄长达10-30多年的职工推向社会.公司方面期上瞒下,没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给予职工相应补偿.他们的做法近乎疯狂,把企业职工往绝路上逼,他们的所作所为严重有损党和政府的形象. ...


天原职工维权上访原因告知书

2013年1月16日,因天原集团本部拆迁,100多名职工收到<<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提前告知书>>,公司方面仅给付职工1-2万元,就将工龄长达10-30多年的职工推向社会.公司方面期上瞒下,没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给予职工相应补偿.他们的做法近乎疯狂,把企业职工往绝路上逼,他们的所作所为严重有损党和政府的形象.

一:公司方面所说的职代会通过的<<安置方案>>纯粹是暗箱操作.在即将离职和已经离职的几百名职工中,没有一人参加过职代会.职工代表是公司内定干部和子公司员工,公司方面也没有公布过职工代表名单。

二:2003年改制前,企业没有进行资产评估和公示。其改制方案严重违背宜宾市委2003年26号文件精神。(详见:2003年26号文第三条第五款)

三:关于2012年天原本部拆迁,企业员工无法看到市委市政府相关的“拆迁安置方案”。(市国资委和信访办都说那是三级文件,企业职工级别不够不能观看。)而天原集团所谓的《安置方案》就是跟据市政府文件制定的,其根本就是公司单方面制定的霸王条款。关乎几百职工的生存就业问题,政府方面会没有一个详细规划?政府对企业的监督形同虚设,而关乎职工身家性命的文件职工竟然没有知情权?
企业许多职工在天原工作了二十多年,对企业有很深的感情。但是公司方面却将几百人的生存视同儿戏,他们的做法严重伤害了职工对企业的感情。在此请市委市政府切实关注职工的困境,为我们几百名职工做主维护我们依法应享有的权益。


天原职工告全厂职工书

宜宾天原集团公司称:因城市建设规划老厂区搬迁,公司以竞聘未被录用为由,调整新岗位未接受给予解除与当事人的签定的劳动合同。事前天原集团公司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平等协商,单方面强行解除与当事职工的劳动合同(有相当一部分职工与天元集团公司签定的是无固定期限合同)是违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法定条件程序的违法行为,擅自解除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天元集团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支付赔偿金。

就《天原集团公司老厂区搬迁的安置办法》(天原司[2012]318号)(以下简称安置办法),该办法制定前没有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前置民主程序,事前交员工深入讨论和征求意见,是违反《劳动法》第八条、《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前置民主程序相关规定的,是典型的霸王条约!

一、《安置办法》有违劳动合同约定,天原集团公司老厂区搬迁的实际意思是更换居所地,即从现在的甲地搬迁往乙地,现在职在岗的员工均有岗位,不存在再竞争上岗,即使是竞聘也只能是在本部公司竞聘,不存在去其他公司竞聘,正如宜宾市曾搬迁的宜宾造纸机械厂搬迁宜宾县后,早班用班车接送员工上下班,仅是更换一下上下班的地点而已,所以《安置办法》里的竞聘只是欺骗员工!

二、《安置办法》的内容违法,竞聘落聘的员工重新安排岗位是天原集团公司的单方面强制行为,不符合协商一致的法定条件,是天原集团的霸王条款,有违《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其程序,条件明确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进行平等协商的法定程序条件,天原集团公司安排员工的新岗位,员工并未到岗并签定上岗协议,应视为协商不成,公司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是违法条款,依法无效!

三、2003年宜宾天原股份有限公司下发的《转变职工国有企业身份及在岗人员安置办法》、(天原股份公司[2003]289号)称“在认真组织广大员工充分深入讨论,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宜宾天原转变职工国有企业身份及职工安置基本办法》”以及这次《天原集团公司老厂区搬迁员工安置办法》涉及全体员工的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中都没有执行民主、透明、公正、公平、公开的前置程序,以事实说明了天原集团公司制定的《安置办法》只是少数人的暗箱操作,缺乏广大职工的参与与认可,该办法违法应无效!

四、天原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安置办法》,在明知该办法没有经过民主讨论和征求意见的前置民主程序的情况下,违反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平等协商原则,出卖了广大员工的切身利益,直接侵犯了天原集团公司广大员工的合法权益。其次,该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身份并不是民主选举产生,全部代表都是由公司内定的干部产生并审议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条件的《安置办法》,所以,其职工代表大会的审议违法,依法无效!

综上所述,天原集团公司违法制定的《安置办法》依法无效,没有法律约束力!

2003年职工国有企业身份转换,是国有企业现有体制性质变化,在职职工国有企业身份的转换,付给经济补偿金,其性质是国有企业职工身份转换的补偿金,并不是买断工龄的补偿,是应运改革需要,地方政府制定实施国有企业职工身份转换给予的补偿金!所谓身份置换金,一般泛指员工对改制前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身份的一种置换后的补偿;而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者无过失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时,依照法律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的补偿。其主要是对劳动者暂时失去工作后,为维持基本生活而给予的一种帮助。国有企业职工身份转换的补偿金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的经济补偿金是两个概念,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是法定义务,必须支付!

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的标准工资,天原集团公司按照2003年以后结算赔偿金的做法是在偷换概念,不符合法律规定,严重违法,依法无效!

2013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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