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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族、民权、民主、民声、民生和民心

2011-12-21 10:06| 发布者: xiaoliwencai| 查看: 686| 评论: 0

摘要: 民族、民权、民主、民声、民生、民心是社会生产关系的重要内容,也是衡量一个社会是否文明与进步的标志。当局自称我国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那么,所谓的特色的社会主义中国在这六个方面究竟做的如何呢?下面,我们不妨就此做一个分析。      首先,什么是民族?      民族是指人们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形成的有共同语言、共同文化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的民族文化特点上的认同自身的为一个团体的稳定共同体。中华民 ...
   民族、民权、民主、民声、民生、民心是社会生产关系的重要内容,也是衡量一个社会是否文明与进步的标志。当局自称我国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那么,所谓的特色的社会主义中国在这六个方面究竟做的如何呢?下面,我们不妨就此做一个分析。
  
  首先,什么是民族?
  
  民族是指人们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形成的有共同语言、共同文化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的民族文化特点上的认同自身的为一个团体的稳定共同体。中华民族并非社会学和人类学意义上的,而仅仅是一个政治概念。中华民族并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对民族的定义,并没有“共同语言、共同文化和共同心理素质”(参见云南民族大学的民族学教案),仅仅指国家共同体(nation)。中华民族----中国各民族的总称。
  
  “民族主义”,简言之,即指将自我民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的主体而置于至上至尊价值观考虑的思想或运动。它包含民族、种族、与国家三种认同在内的意识形态,主张以民族为人类群体生活之“基本单位”,以作为形塑特定文化与政治主张之理念基础。具体的说,其主张为:民族为“国家存续之唯一合法基础”,以及“各民族有自决建国之权”。
  
  在达成建立民族国家之目的后,民族主义便成为国内刺激政党与政治运动的力量,通常以使用国家主义(nationalistic)一词或较为精确。在新的时代,排除外来干涉、促进国家统一、保卫国家主权、维护国家利益、捍卫中华民族的尊严,这是我们首要的、必须要做到的、永远不能逾越的底线。
  
  现在,我们来反思三十年改革开放,透过美国国债事件、人民币汇率事件、转基因事件、黄海军事演习事件、钓鱼岛等事件,扪心自问:我们做到了么?做好了么?
  
  其次,什么是民权?
  
  通俗地讲:“民权是指公民在政治领域里享有的民主权利;人民在政治上的民主权利”。廖仲恺在《革命继续的工夫》中解释说:“民权这两个字的解释,在政治上说,就是人民有参预立法、容喙政治的权;在法律上说,就是人民有不许别人侵犯他的身体、言论、信仰、住居、集会种种自由的权。” 但是,这些认识尚且不够透彻。我以为,我们不能空泛地谈民权,必须要把他放进社会生产关系里来认识。
  
  马克思认为:生产资料归谁所有;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如何;产品如何分配是生产关系的三个重要方面。其中,起决定作用的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归谁所有,谁就是主人。由此可以得出民权的确切定义:
  
  所谓民权,就是人民对于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这个所有权,包括物权、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注册权等。我以为民权是除民族以外的社会各关系中最重要、最根本的权利。其他一切权利都是从这里衍生出来的。依据人民对于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的占有方式不同,民权又分为资本主义个人所有制的民权、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民权、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混合所有制的民权。其中,依据混合所有制民权中私有制与公有制所占比例的不同,又分为以私有制为主体的民主社会主义民权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新民主主义民权。那么,我国的民权状况究竟是什么模样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由此决定了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和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这就是生产资料全民所有的主要含义。宪法的局限在于,没有明确提出为适应社会主义化大生产的需要,究竟由谁来代表人民集中行使全民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的代表权。但是上述宪法的解释已经告诉我们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亦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系统代表人民所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系统代表人民所有,这就是中国最基本的民权!
  
  
可是,现实呢?
  
  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王兆国在向全国人大作关于审议《物权法》草案的说明时说:“依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体现在依法就关系国家全局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而具体执行机关是国务院。因此,具体行使国家所有权的是政府,而不是人大。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草原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这也是现行的管理体制。物权法草案规定:‘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既符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也体现了党的十六大关于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立法授权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所有权,体现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及其行使职权的特点。政府行使国家所有权,应当依法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
  
  我在驳《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在政府而非人大》中对此反驳说: “我实在不明白:既然‘依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体现在依法就关系国家全局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而具体执行机关是国务院’,那么得出的结论就只能是具体行使国家所有权的是人大,而不是政府。王兆国怎么就能把话说反了?王兆国称物权法不违宪,政治方向正确。真是滑稽透顶。官为主取代了民为主,官僚主义取代了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都变了,社会的性质都变了,还要狡辩……
  
  王兆国说,制定物权法总的原则是:‘从中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全面准确地体现和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我国宪法第六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但是,《物权法》把本该由人大行使国家所有权的根本权力交给了政府,生硬地抽走了人大的脊梁骨,让人大黑不溜秋地靠边爬着去了。它让官为主取代了民为主,让官僚主义取代了社会主义。请问,从哪里可以看的出制定物权法总的原则是全面准确地体现和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自胡总书记上任以来,提出科学发展观,提倡‘八荣八耻’,要以德治国。可是,《物权法草案》把本该是属于人大的全民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代表权交给了政府。这样,就陷我们的政府于不仁不义之中。让中央人民政府扮演了及不光彩的角色。而我们敬爱的国务院的总理温家宝自然就成了不光彩角色的总头子。当一个国家的政府都如此不知廉耻的时候,请问社会大众的德在何处?耻又在何方?
  
  还说什么:“物权法草案规定:‘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既符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也体现了党的十六大关于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立法授权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所有权,体现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及其行使职权的特点。政府行使国家所有权,应当依法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你政府把本该属于全国人大的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代表权都取代了,你还对人大负的什么责?人大还有什么资格和权利来监督你?
  
  实在不明白,为什么这么一个浅显的道理到了王兆国的口中就完全颠倒了呢?王兆国的声音自然不是代表他一个人的。他是全国人大的副委员长。这难道就是全国人大的声音?还是另有隐情?
  
  从王兆国随后的解释中,我找到了答案。他说: ‘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草原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这也是现行的管理体制。’ 对,这就是现行的管理体制。不错,大半个世纪以来,我们一直就是这么过来的。这能说明什么呢?因为是现行的就是正确的?——错了!完全错了!大半个世纪以来,我们把官僚主义当成了社会主义,让官为主取代了民为主。这正是我从一九八五开始思索并在六年后发现的秘密。并为此呐喊了至少十五年。现在,终于由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王兆国的口说出来了。
  
  这部存在许多严重问题的《物权法草案》获得通过了。这是我们这个国家的悲哀,我们中华民族的悲哀。
  
  
怎么办?
  
  必须纠正过来!全民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代表权必须归全国人大系统,而绝对不可以是政府! 而这还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宪法在第六条还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十一条进一步规定“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的这种规定,分明确定了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新民主主义的民权性质。也就是说,在当今中国,我们不仅要落实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民权,还要保障好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民权,同时,要在坚持以公有制民权为主导的基础上,协调处理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民权和资本主义私有制民权的关系。只有当局把这些工作都做好了,才算合格。
  
  第三,什么是民主?
  
  百度搜索:“民主一词源于希腊字"demos",意为人民。其定义为:在一定的阶级范围内,按照平等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在民主体制下,人民拥有超越立法者和政府的最高主权.尽管世界各民主政体间存在细微差异,但民主政府有着区别于其他政府形式的特定原则和运作方式。民主是由全体公民——直接或通过他们自由选出的代表——行使权力和公民责任的政府。民主是保护人类自由的一系列原则和行为方式;它是自由的体制化表现。民主是以多数决定、同时尊重个人与少数人的权利为原则。所有民主国家都在尊重多数人意愿的同时,极力保护个人与少数群体的基本权利。民主国家注意不使中央政府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政府权力分散到地区和地方,并且理解,地方政府必须最大程度地对人民敞开和对他们的要求做出反应。
  
  民主政府知道其首要职能是保护言论和宗教自由等基本人权,保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保护人们组织和充份参与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的机会。民主国家定期举行全体公民参与的自由和公正的选举。民主国家的选举不会成为独裁者或单一政党的门面装饰,而是争取人民支持的真正角逐。民主使政府遵循法治,确保全体公民获得平等的法律保护,其权利受到司法体制的保护。民主体制多种多样,反映着每个国家各自的政治、社会和文化生活特点。决定民主体制的是其基本原则,而不是某种特定形式。在民主国家,公民不仅享有权利,而且负有参与政治体制的责任,而他们的权利和自由也正是通过这一体制得到保护。民主社会奉行容忍、合作和妥协的价值观念。民主国家认识到,达成共识需要妥协,而且时常无法达成共识。用圣雄甘地(Mahatma Gandhi)的话说:"不宽容本身就是一种暴力,是妨碍真正民主精神发展的障碍。”
  
  在此,我同样认为,我们不能空泛地谈民主,必须要把他放进社会生产关系里来认识。我们一定要明白,民权产生民主,民主源于民权。
  
  生产资料归谁所有,谁就是主。具体来说,生产资料归奴隶主所有,奴隶主就是主;归地主所有,地主就是主;归资本家所有,资本家就是主。相比较奴隶、封建地主社会,生产资料归资本家所有的资本主义社会,无疑是一个社会的进步。但是,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的仅仅是资本家阶级的主。在资本主义社会里,根本不可能有广大的无产阶级的主。即便是有那么一点,那也是无产阶级不懈斗争的结果。只有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制度,生产资料归人民所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系统代表人民行使全民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从体制上切实落实人民民主,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最广泛的人民民主。
  
  在这里,民主所表达的是生产关系的第二个内容: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如何。这是社会管理体制要解决的问题。由于我们国家在体制设计上用政权取代了民权,所以,在生产关系的第二个内容里,自然是用官主取代了民主。这是严重违背社会主义民主原则的错误设计,是我们绝对不能容忍的, 必须纠正过来!
  
  
第四,什么是民声?
  
  我以为,所谓民声,就是人民的话语权,就是人民自由表达意见。这是从民权、民主衍生出来的基本人权,是我国宪法赋予人民的不可剥夺的重要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由此决定了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和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可是,现实又是怎么样的呢?
  
  因为纪念毛主席,郑州的葛丽英被抓进派出所;因为为工人维权,西安的赵东民也遭遇了葛丽英同样的遭遇,热爱毛主席的一支清荷则被其所在学校开除,郭泉因为成立新党而锒铛入狱……
  
  还需要再继续举例么? 我看不用了吧。请问这是当局在捍卫宪法么?是当局在捍卫社会主义民声么? 我看也不是吧。他们不仅是在反资本主义,更是反社会主义,是在维护封建法西斯统治,因而是极端反动的!
  
  
第五,什么是民生?
  
  民生的本质反映的是生产关系的第三个内容,产品如何分配的问题。而决定他的依然是生产关系的第一个方面。
  
  我们来看百度搜索是怎么解释的:
  
  “民生一词最早出现在《左传·宣公十二年》,所谓民生在勤,勤则不匮。这里的民,就是百姓的意思。而《辞海》中对于民生的解释是人民的生计,是一个带有人本思想和人文关怀的词语,话语语境中显然渗透着一种大众情怀。在现代社会中,民生和民主、民权相互倚重,而民生之本,也由原来的生产、生活资料,上升为生活形态、文化模式、市民精神等既有物质需求也有精神特征的整体样态。所谓民生,从人权角度看,就是人的全部生存权和普遍发展权。从需求角度看,民生是指与实现人的生存权利有关的全部需求和与实现人的发展权利有关的普遍需求。前者强调的是生存条件,后者追求的是生活质量,即保证生存条件的全部需求和改善生活质量的普遍需求。从责任角度看,就是党和政府施政的最高准则…… ”
  
  上面说得好么?
  
  很好。但是,缺东西,缺根基。这个根基就是民权、民主。缺少民权、民主的民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民生,而是万岁爷恩赐的民生!万岁爷恩赐的民生不仅与资本主义的原则相违背,也是与社会主义的原则相违背的。因为万岁爷恩赐的民生是被动的、靠不住的。既不可持续,也不可复制。
  
  难道不是么?遇上一个好的万岁爷,老百姓就过几天好日子。如果遇上一个坏的万岁爷,老百姓就倒霉了!可是,即便是同一个万岁爷,也可能是此时好,彼时坏。人民根本把握不了。推而广之,遇上一个好官,老百姓就消停点。遇上一个贪官,老百姓就苦了……。问题是,即便是一直在一个光明、正确、伟大、无限好的万岁爷的带领下,因为缺少人民民主、缺失人民监督,又能产生几个好官呢?又能走多远呢?
  
  中国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曾宪奎博士在谈到当前经济形势时说:最终消费率不高是我们经济长期发展的一个根本性阻碍因素。我说:这个要一分为二地看。最终消费率不高指的是老百姓,而不是当官的。当官的最终消费率从来也没有低过!正因为当官的最终消费率从来也没有低过,而且越来越高,才导致老百姓的最终消费率越来越低!不仅如此,当官的可以肆无忌惮、毫无后顾之忧地消费:吃喝嫖赌全报销,得病正好收红包。喜宴摆到公安院,拿着公费世界跑。而老百姓的社会生活保障就差得太远了,和当官的简直就没有可比之处。仆人的生活远远高于主人的生活。这就是光明、正确、伟大、无限好的***领导的所谓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真实写照。
  
  第六,说说民心。
  
  如果说民生反映的主要是人民对于物质方面的问题。而民心反映的实际是生产关系的第四个内容,是精神层面的东西,就是人民满意不满意的问题,是民意的问题。得民心者得天下,意思是说最终决定权永远掌握在人民的手里。谁赢得民心,谁就赢得天下;谁失去民心,谁必将被人民所抛弃。
  
  在阶级社会里,民心只是被剥削阶级当作可以赢得天下的跳板。只有实行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新民主主义制度或者社会主义制度,在体制上切实落实了民权、民主以后,人民真正成了社会的主人,国家的主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才能真正成为人民对人民公仆的必然要求。
  
  可是,现在呢?由各届政府督办的民心工程,成了往他们脸上帖金的形象工程,成了他们晋升的跳板。从总体上说,最终成了维护官僚统治地位的基石。这还算好的。而不得民心的官以及他们所做的事情,那就海了去了!这和反动的剥削阶级社会又有什么区别?
  
  综上所述,是否全面实现了民族、民权、民主、民声、民生、民心,是衡量和判断一个社会究竟是革命还是反动、民主还是专制、清廉还是腐败、进步还是落后的尺度,也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地方的政绩的标准。无论是对胡锦涛、温家宝、习近平、薄熙来、汪洋还是胡春华,这个标准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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