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刊登的广东工业大学政法学院讲师周兵的文章《毛泽东与<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的研究》,介绍了中共六届七中全会通过的《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多次修改的情况,并说到,在新中国成立后,这个《决议》被收入《毛泽东选集》第一版,作为该选集第三卷中的《学习与时局》一文的附录。 周兵还说到,“并不是后来所有正式出版的《毛选》都附有《决议》。例如在1969年1月印刷发行的‘一卷本’《毛选》,就没有将《决议》列入。” 情况确实如此,但这并非当时出版者的自作主张,而是根据毛主席本人的批示作出的决定。 1967年3月16日,毛主席在《关于<毛泽东选集>注释问题的批示》中指出: 【《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写得不好,可以不收。】 这个批示的全文如下: 关于《毛泽东选集》注释问题的批示 毛泽东 1967.03.16 一、注释不要修改,这些人名都不要删掉,这些都是历史。没有司马懿、司马师、司马昭何以成为《晋史》? 注释修改,要费很多时间,现在没有时间。 二、《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写得不好,可以不收。 三、《整顿党的作风》中引用刘少奇的一段话,没有必要,可以删去。 四、新印《毛选》仍用原来日期。 五、《毛选》五六两卷一年以后再说,现在你们没有时间,我也没有时间。 六、《语录》第二百O八页引用刘少奇的一段也删去;另二百O四页标题“思想意识修养”改为“纠正错误思想”。 (见《毛泽东文革指示谈话汇编》、《毛泽东思想万岁》) 毛主席的批示很快得到了落实:新印刷发行的《毛泽东选集》,没有将《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列入;原有的注释没有修改;《整顿党的作风》中引用刘少奇的一段话被删去;《毛主席语录》也做了相应的处理。同时,以后多次印刷发行的《毛泽东选集》第一版和《毛主席语录》,都是照此办理的。 这种情况,只是到了1991年6月《毛泽东选集》第二版出版时,才有了重大改变。这版由“中共中央文献编辑委员会”修订的《毛泽东选集》,一方面对所谓“某些史实”作了“校订”、对“某些题解”作了“修正”,还对注释作了“详细校订”(实际上是大幅修改,有的则面目全非);另一方面,则恢复收录了《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恢复了《整顿党的作风》中引用刘少奇的一段话。该书封面的“毛泽东选集”书名,也由印刷体改为邓小平题写。 按理说,对于已故者、特别是对于毛主席这样的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伟大领袖,在他去世以后,出版发行他的文章、著作、选集、文集等,都必须尊重作者在世时确定的原著面貌和编辑原则,而不能任意修改、随意违反。 众所周知,《毛泽东选集》第一到第四卷的所有篇目、文章,都是毛主席生前亲自修订审定的,其中的所有题解、注释,也都是毛主席审阅定稿的,有些还是他本人撰写的。所以,在毛主席逝世以后,出版他的著作,就必须保持他生前最后批准出版的那个版本的原貌。即使是正文或注释中有些与后来发现的史实明显不附的地方,也只能另加说明,而不能对原版本作任意改动。 况且,毛主席生前已经明确表示,“《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写得不好,可以不收”,“《整顿党的作风》中引用刘少奇的一段话,没有必要,可以删去”,而且之后印刷发行的《毛泽东选集》也执行了这个批示。在这种情况下,那个“文献编辑委员会”在毛主席逝世后,有什么权力、什么理由,偏偏要反其道而行之,以出版第二版为名,重新把《决议》和刘少奇的一段话塞进《毛泽东选集》呢?又为什么要大幅修改毛主席审阅定稿的题解、注释呢? 更令人诧异的是,这个“文献编辑委员会”在编辑出版《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时,竟然不把毛主席的《关于<毛泽东选集>注释问题的批示》这篇重要文稿收录其中,似乎毛主席根本就没有这样一个批示。这除了有意为上述举动打掩护、自欺欺人之外,还能有什么解释呢? (责任编辑:柳实;远航一号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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