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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特大国有资产诈骗案

2013-4-10 22:07|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1117| 评论: 0|原作者: 长沙铝厂退休职工|来自: 红歌会网

摘要: 我是湖南省长沙铝厂职工名叫周志文,男,现年60岁。今天我要向贵院举报原长沙铝厂厂长粟斌伙同湖南省冶金行业办,湖南融城实业投资公司共同采取企业非破产和虚拟合同的方式,对长沙铝厂的国有资产以及262亩土地进行瓜分和非法倒卖。构成了湖南省新中国成立已来特大经济诈骗案。
不能容忍的国有资产诈骗案:来自湖南的实名举报信
来源: 红歌会网| 作者:周志文 | 点击:2530 | 时间:2013年4月10日 15:22

不能容忍的诈骗


钢筋水泥按:一个全民所有制的国家企业,在是否决定破产与如何履行破产程序,妥善安置企业劳动者,国家有严格的法规。在中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宪法里明确法定,工人是国家的主人,是全民所有制的全民中的一部分,是企业的法定拥有者之一,在事关企业存亡的破产问题上毋容置疑地有知情权,参与权和决定权!企业管理者本是企业主人雇佣的在企业经营岗位的,为企业创效益的打工者,如果说,这个企业经营不善导致亏损甚至严重到破产的边缘的话,首先要追究的就是这个企业管理者的责任,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失职犯罪的管理者进行全面彻底的调查。奇怪的是,长沙铝厂的厂长粟斌,非但没有对其管理铝厂期间造成的过失负责。却喧宾夺主,在企业主人们——职工代表大会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把企业的土地就卖了,并通过拟定虚假合同,设立虚假单位(dfds)等欺骗手法操纵长沙铝厂的所谓破产过程。就像家里雇佣了一个管家打理家庭经营,这个管家却偷拿贪卖把家里搞的一塌糊涂,在家里被他弄到经济困难时,这个管家更有惊人之举:瞒着主人把房子“卖”了,在主人发现后,还能毫不知耻地说:“这个家破产了,你们滚蛋!”把主人扫地出门。长沙铝厂厂长粟斌在与少数持握重要部门权力“领导”和私人投资公司的“运筹帷幄”“精诚合作”“奋力攻坚”之后,终于完成了对长沙铝厂全部国家资产的市场化到私有化,成功地在全民所有的财产上冠加了“某某某”“某某某”的私人大名,上亿的国家财产就被少数人侵吞了。这种赤裸裸的诈骗,偷盗,乃至抢劫行为,能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宪法所包容吗?在第十八届新的党中央立志反腐,回归人民立场的坚定意志下,在“苍蝇老虎一起打”的反腐反贪冲锋号声中,像长沙铝厂这样的侵吞数亿国家财产的诈骗案不值得有关部门重视吗?我们拭目以待!

下面请看湖南省长沙铝厂职工周志文同志的实名举报信。


尊敬的湖南省检察院检查长及各位检查官:

您们好!

我是湖南省长沙铝厂职工名叫周志文,男,现年60岁。今天我要向贵院举报原长沙铝厂厂长粟斌伙同湖南省冶金行业办,湖南融城实业投资公司共同采取企业非破产和虚拟合同的方式,对长沙铝厂的国有资产以及262亩土地进行瓜分和非法倒卖。构成了湖南省新中国成立已来特大经济诈骗案。

今天,我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仅就粟斌一伙系列诈骗案中的首例诈骗案,即土地诈骗案举报如下,望予查处:

一、  举报对象:1、湖南省冶金行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行业办);

2、湖南融城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城公司),长沙铝厂(原厂长)粟斌。

二、  事由及事实:

20065月,距长沙天心区的民法院宣布长沙铝厂破产已近一年(见证据一)因职工安置方案没有拟订,按正常的破产法规定的程序,是不能宣布长沙铝厂为破产企业的确。而要将长沙铝厂定为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方案需要在企业破产前制定出来,并召开全厂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企业方可申请破产。所以,长沙铝厂破产清算小组,决定违法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当时全厂职工并未接到通知)。讨论职工安置方案(注;企业被法院裁定破产后根据《民法通则》之规定是不能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因为企业此时已没有任何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了,所作的任决定都是无效和违法的)。职工代表在会上提出我厂自购的46亩土地问题(我厂有两份土地使用林证,一份为划拔土地216亩,另一份为1997年我厂为扩大再生厂自筹资金向渔矿村自购土地使用权46亩)时,粟斌回答说早已卖了。代表们一听,一片哗声。卖了?卖给谁了?怎么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就由粟斌一人作主就将长沙铝厂全体职工所有的地卖了?卖了多少钱?用到何处?代表们纷纷向粟斌提出质问。由于当时有行管办的人替粟斌撑腰和袒护,代表们又缺乏有关企业破产法和政策方面的知识,再加上盲目听从了业行办有人员的违法解释,于是粟斌的违法行为未得到及时追究。与此同时粟斌早已伙同行管办、融城公司一起签订了要把长沙铝厂整垮的协议书(见证据2123)。

过了几天,有关46亩土地的出让合同(简称合同甲)出现在厂财务科(见证据312345)。该合同甲中提到了关于46亩土地中的23亩不属于铝厂了,被控规了,并且剩下的可卖的23亩土地只卖了605万元。

对粟斌的违法行为全体职工除了不满和怀疑外,有的同志已开始对此问题进行调查。后来在2004714日在长沙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档案室调取了该46亩土地转让合同,(见证据422345,以下简称合同乙)。取得证据后,于是有同志以上述甲乙两份合同为据,2006720日向长沙市检察院举报粟斌的贪污行为。可是市检察院反贪局从200681日至2007724受理我们的举报后,根本没有进行查处,也没有给我们任何有关查处此案的回复。后来是在我们反复多次地到市检查院摧促查处此案,他们才于20078月才将此案批转到天心区检查院:转批号为200704号。可是长沙市天心区检查院与市检察院一样,也没进行查处直到今天,我们虽然见到过相关的检查官和收到过他们的回复函。但他们在回复函中却回避我们所提出的核心问题,即甲、乙两份合同哪份是真,哪份是假的问题作出鉴别。反倒对粟斌和融城公司作出了没有收受贿赂的肯定。,

20061028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具了一份关于长沙铝厂土地转让问题的函(见证据8)。该函清楚肯定地确认我们厂两份土地转让合同中的合同甲是正确的,同时该函也是本案中唯一的一份以政府名义出具的文件。我们当时一看就认定是错误的。因为:

第一、  该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土地法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林受法律保护,任何郑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该土地是我厂以合法的方式购得的所有权和使用的,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哪怕是政府有规划也得是通过征收或征用的方式进行处置。哪有凭借权力就能为所欲为,那还叫人民政府吗?

第二、  根据行政职能划分也是不对的,我厂属于省属企业,长沙市没有权力直接干预权。

第三、  该函所讲是经过国土、财政和规划共同开会调查、核实、研究和确认的,但事实上国土局早在2004614日、1129日两次分三份向融城公司开出了:长国用(2004)第016665号、036588号、036589号土地使用权证(见证据91011)。因此很明显这是在说谎做假。

为了掩人耳目,欺骗我厂职工,国土局在2004年特为诈骗信团精心泡制了一份土地出让信息(见证据1213)。该{2004}60挂出让信息确实用心良苦。局外人是根本搞不清楚真假的,它最主要的功能是告示人们,此地已挂牌,程序合法,已有归属。其实这就是职业欺骗,因为:

一、  该[2004]60挂信息,并没有真正的国土局拿出来当挂牌使用,而是被国土局的诈骗分子单独拿出来在政府的官方网站上用了一下,而且里面所显示的信息是虚假的,没有人会怀疑该信息的真假。内部人员也不知道哪个信息用了,哪个信息没有用。他们都不会到官方网站去查挂牌号。如果要查在内部网站查方便得多。因[2004]60挂信息在国土局内部网站没有记录,其结果是非常不正常。因为它违背了最普通的律定,即:长沙市土地出让信息在官方网站有记载的,那在国土局内部网站上肯定有,而国土局内部网站里有的其他信息官方网站并不一定会有。因此,国土局使用了欺骗手段。

二、  该挂牌号出让的面积正好与(证据9)完全吻合。(他们将46亩土地分成两个15764·58平方米,三份土地使用权证证据91011)就是为合同甲提供了一个证明:其一、他们使用了证据9的土地使用权证的相同的一个面积来挂牌的,以证明他们只有23亩土地,并且曰将23亩土地分为两份、一份住宅用地、一份教育用地。其二,如果我们将来怀疑不是指(证据9)的同一块地,那么把3块土地面积相加则与总面积30825·49平方米多出了703·67平方米,有一亩多地会让我们去猜想国土局不会白白送给融城公司。因此,他们猜得出我们不会把两块地联系起来,这是最理想,最专业的欺骗手法。如果我们没有在2011421日从天心区法院档案室查出证据1011,我们还真不会这样想。

三、  他们敢把[2004]60挂信息捏造成如此错误的场面,是因为他们知道土地出让信息放在官方网站上,任何人是不会去查看的,哪怕万一有人看到了,因与已无关,也不会当回事。(见证据确17就是最好的一个例子。这是我厂破产程序公告,刊登在人民日报20071212日。该公告公然与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相违背。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破产程序终结的第十日清算人终止抓行职务。而该公告则继续履行其程序终结后的法定职责。我们要问天心区法院,他们是执法还是立法,还是修法。他们在程序终结后还有什么法定职责?是谁授予天心区法院如此大的权力?同时他们这种以报刊形式登如此二违法的公告又会有谁管?)。请看[2004]60挂出出让信息出现了多少错误:

A、(证据12)挂牌的起始时间和截止时间相同。

B、土地权属单位:dfds,这个单位根本在存在。

C、竟买保证金,竟增价幅变无单位,无法计价。

D、其他条件中的第一点最低交易价13445825万元,这个交易价在2004年到2013年中国是最高的天价。

E、(证据13)挂牌成交时间2004-10-200000:这是个时间穿越,我们在证据11中看到的挂牌时间是:2004-10-26;即:成交时间比挂牌早6天。

F、竟标人:湖南融成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这又怎么可能呢?我们在证据6-1中知道此次挂牌人应为融城公司,而决不是dfds这是在造假,捏造了一个根本没有的单位名称。根据我国土地竟标规则,任何一宗挂牌土地如果没人摘牌,则该挂牌为流标,而决不可能会自己挂牌自己摘牌,这就说明了天心区检查院在讲假话,因此这个挂牌是假的。

G、在国土局的内部网站中没有的信息就是没有的事,所以:[2004]60信息就是一例典型的欺诈造假行为。

3、长沙市天心区法院2006年以(2005)天民字第三世界国家59-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合同甲为有效合同(见证据14),裁定中程序就是错误的,不符合一案一审的原则。其次就该案的性质来讲与案无关。因为959(简称)案本身是破产案而659-1-5号裁定书是判的土地权属案,而国有企业破产土地不属于破产财产,这一条是何法官都知道的,怎么可以在破产案里裁定土地权属问题呢?再者,作为清算组长张杰,有什么理由和权力向融城公司以清算的名义发出通知?此行为超出清算的职权范围。

此外,在959-1-5裁定中,他们用605万购买了长沙铝厂的23亩地,该证据15页下面有一行字:本回执不作进账证明,不作提货依据,仅供查询用。既然只能供查询用,不能作证明和依据用,那为何拿到法庭上作为证据用呢?而法庭又公开采用了,这不是公开采用假证又是什么呢?2012428日经中国银行长沙市分行候家塘分理处工作人员证实:该票据为银行的客户到银行办理业务(进出帐)票据的第一联,通常银行在收到开户送来单据在第一(回执)联盖上章作为回执交客户带回以备查用,而留在银行的第二联是盖了单位、财务、法人章的。银行将分流程分别对票据进行严格的校对和核对,如有任何一点差错都将会退回票据。但我们看到一份天心区法院向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发出的破产还债通知书,—(2005)天法破字第959-4-2号(注意:该号有7个同号,分别是不同的单位)(见证据16)正确的讲这不是破产还债通知书,而是冻帐户通知书。该通知书上,我厂的银行帐号为:800108593808093001共计18位数。而证据15只有14位数,少了4位数。因此,这就是一张废票。废票是不可能付出土地款的,因此融城公司拿到我厂46亩土地是没有支付土地款项的。这是实实在在的诈骗。

从证据91011中我们可以看到融城公司早在2004年就已经拿走了我厂46亩土地使用权证了。而证据14又表明他们没付过一分钱给我们厂,这就是一个地地道道的诈骗案。是任何人都改变不了的事实。

上述举报材料,是我们经过多年的艰苦努力,通过多渠道,多角度的搜集材料,调查落实后才得出的结果。现提供给你们,希望能对你们的侦察破案工作有所帮助。同时也希望你们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尽快、尽早地查处省冶金行业办,湖南融城公,粟斌一伙人组成的诈骗集团的特大犯罪案。以给长沙铝厂全体职工一个满意的交代。谢谢。

长沙铝厂退休职工:周志文。

0一三年四月六日。


(责任编辑:远航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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