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中国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红色中国网 首 页 红色春秋 查看内容

毛泽东的历史不容篡改(八)

2013-4-16 23:14|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1473| 评论: 0|原作者: 水陆洲|来自: 东方红网

摘要: 毛泽东的历史不容篡改(八)时间:2013-04-16 17:34来源:来稿选登作者:水陆洲点击:44 次(八)“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第一部分原文摘录原书第九章论述了毛泽东关于创立新中国一部宪法的活动。这一章可以分为三节来读。第一节中共中央决定召开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九五二年十二月一日,中共中央在《关于召开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通知》中说,为了充分准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中央决定于一九五三年二月五日召开党的全国代表会议 ...

第二节  毛泽东起草宪法

一九五三年十二月,过渡时期总路线宣传提纲审定工作刚一结束,他便立刻投入到宪法起草工作中来。 

  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毛泽东带着宪法起草小组的几个成员陈伯达、胡乔木、田家英乘专列离开北京,于二十七日夜来到风景如画的杭州,开始做一项为新中国法制建设奠定千秋基业的大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关于这部宪法的起草经过,毛泽东在一九五四年六月作过这样的回顾:宪法的起草,前后差不多七个月。最初第一个稿子是在去年十一、十二月间,那是陈伯达同志一个人写的。第二稿,是在西湖两个月,那是一个小组起草的。第三稿是在北京,就是中共中央提出的宪法草案初稿,到现在又修改了许多。每一稿本身都有许多修改。在西湖那一稿,就有七八次稿子。前后总算起来,恐怕有一二十个稿子了。大家尽了很多力量,全国有八千多人讨论,提出了五千几百条意见,采纳了百把十条,最后到今天还依靠在座各位讨论修改。总之是反复研究,不厌其详。将来公布以后,还要征求全国人民的意见。宪法是采取征求广大人民的意见这样一个办法起草的。这个宪法草案,大体上是适合我们国家的情况的。” ⑩ 

  陈伯达起草的宪法草稿,没有被采纳。从一九五四年一月九日起,毛泽东领导的宪法起草小组又重新起草。 

一月十五日,毛泽东致电刘少奇等,通报宪法起草小组的工作计划:宪法小组的宪法起草工作已于一月九日开始,计划如下:(一)争取在一月三十一日完成宪法草案初稿,并随将此项初稿送中央各同志阅看。(二)准备在二月上半月将初稿复议一次,请邓小平、李维汉两同志参加。然后提交政治局(及在京各中央委员)讨论作初步通过。(三)三月初提交宪法起草委员会讨论,在三月份内讨论完毕并初步通过。(四)四月内再由宪法小组审议修正,再提政治局讨论,再交宪法起草委员会通过。(五)五月一日由宪法起草委员会将宪法草案公布,交全国人民讨论四个月,以便九月间根据人民意见作必要修正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最后通过。

毛泽东在电报里,还开列了一个关于中外各类宪法的书目,共十种,要中央政治局委员和在京的中央委员抽时间阅读:(一)一九三六年苏联宪法及斯大林报告(有单行本);(二)一九一八年苏俄宪法(见政府办公厅编宪法及选举法资料汇编一);(三)罗马尼亚、波兰、德国、捷克等国宪法(见人民出版社《人民民主国家宪法汇编》,该书所辑各国宪法大同小异,罗、波取其较新,德、捷取其较详并有特异之点,其余有时间亦可多看);(四)一九一三年天坛宪法草案,一九二三年曹锟宪法,一九四六年蒋介石宪法(见宪法选举法资料汇编三,可代表内阁制、联省自治制、总统独裁制三型);(五)法国一九四六年宪法(见宪法选举法资料汇编四,可代表较进步较完整的资产阶级内阁制宪法)。” 

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毛主席看了一九一八年苏俄宪法、一九三六年苏联宪法、东欧国家的宪法。一九一八年苏俄宪法,把列宁写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放在前面,作为第一篇。毛主席从中受到启发,决定在宪法总纲的前面写一段序言。” “序言这个形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一个特点,一直保持到现在。 

  对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毛泽东也作了比较研究。他对资产阶级宪法和资产阶级民主,采取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不是一笔抹杀。他说:讲到宪法,资产阶级是先行的。英国也好,法国也好,美国也好,资产阶级都有过革命时期,宪法就是他们在那个时候开始搞起的。我们对资产阶级民主不能一笔抹杀,说他们的宪法在历史上没有地位。但是,现在资产阶级的宪法完全是不好的,是坏的,帝国主义国家的宪法尤其是欺骗和压迫多数人的。我们的宪法是新的社会主义类型,不同于资产阶级类型。我们的宪法,就是比他们革命时期的宪法也进步得多。我们优越于他们。” 

  在几个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毛泽东比较看重一九四六年《法兰西共和国宪法》,认为它代表了比较进步、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内阁制宪法。 

  对于中国从清朝末年以来的历次宪法,他是这样评论的:从清末的十九信条起,到民国元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到北洋军阀政府的几个宪法和宪法草案,到蒋介石反动政府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一直到蒋介石的伪宪法。这里面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比如民国元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那个时期是一个比较好的东西;当然,是不完全的、有缺点的,是资产阶级性的,但它带有革命性、民主性。这个约法很简单,据说起草时也很仓卒,从起草到通过只有一个月。其余的几个宪法和宪法草案,整个说来都是反动的。” 

毛泽东为起草宪法确定的根本指导方针是:以事实为根据,不能凭空臆造

这部宪法要总结中国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革命的经验,把人民革命的成果以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同时,还要着重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在社会改革、政权建设、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方面的经验,反映新中国成立以来在社会关系和阶级关系上出现的重大变革,并且正在逐步地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的事实。从这些事实出发,这部宪法只能体现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因而它是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关于宪法要不要有纲领性的内容,即将来要完成的任务,曾经有过不同的意见。后来毛泽东谈起这个问题时说:一般地说,法律是在事实之后,但在事实之前也有纲领性的。一九一八年苏维埃俄罗斯宪法就有纲领性的。后头一九三六年斯大林说,宪法只能承认事实,而不能搞纲领。那个时候,乔木称赞斯大林,我就不赞成,我就赞成列宁。我们这个宪法有两部分,就是纲领性的。国家机构那些部分是事实,有些东西是将来的,比如三大改造之类。

    三月初,毛泽东修改审定了《宪法草案初稿说明》,并署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起草小组的下款。这是一篇重要文献,比较集中地反映了毛泽东和他领导的小组起草宪法的指导思想。共分五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宪法草案从法律上保证实施过渡时期的总路线。《说明》写道:宪法的基本任务,就是要从国家的制度、国家的权力和人民的权利等方面作出正确的适合历史需要的规定,使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的完成获有法律上的保证。宪法草案的主要努力,首先用在这个目的上。宪法草案分析了我国现存的各种生产资料所有制,并且分别规定了国家同这些所有制的关系。作出这些规定,就使我国的宪法区别于一切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以及我国自清末以来的历次宪法。这些宪法都不敢涉及社会制度方面,而其实宪法的基本任务总是维护某种社会制度。这些规定与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基本上相同,但也有一个重要的差别,就是我国还处在过渡时期,资本主义所有制还有一定的合法性。宪法草案不限于描写已经完成的东西,也描写了没有完成但已开始实施的东西。从这一点上说,宪法草案有某种程度的纲领性;但是在整个宪法草案中,没有任何现在还没有开始实施的东西。因此它仍然是宪法,而不是理想的描写。 

  第二个问题是:宪法草案从法律上保证发展国家的民主化。《说明》指出:国家的社会主义化从根本上保证国家的民主化。同时国家的社会主义化也要求国家的进一步民主化。宪法草案关于国家机构和人民权利的各项规定从法律上保障了国家民主化的发展。”“草案规定,我国实施自下而上的代表大会制。人民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政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国务院作为国家管理机关,同时选出自己的执行委员会(即常务委员会。——引者注)作为国家政权机关的日常工作机关。国务院不但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而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也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这种既彻底民主而又不互相掣肘的制度,是任何资本主义国家所没有和不能有的。这种制度反映我国广大人民的政治上的统一。《说明》特别讲到国家主席问题,是这样写的:草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制度,也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和我国历史上的总统制完全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全国人民团结一致的象征。他既不是立法的也不是行政的首脑,并不具有特殊的个人权力,但是依靠他的地位和威信,他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和国务院提出建议,或召集最高国务会议,因而向国家作出他的贡献。” 

  为什么要设国家主席?毛泽东作过这样的解释:为保证国家安全起见,设了个主席。我们中国是一个大国,叠床架屋地设个主席,目的是为着使国家更加安全。有议长,有总理,又有个主席,就更安全些,不至于三个地方同时都出毛病。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出了毛病,那毫无办法,只好等四年再说。设国家主席,在国务院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之间有个缓冲作用。国家机构设国家主席,这同党中央领导班子分一线、二线和当时正在酝酿的党内设副主席和总书记,是出于同样的考虑。这是毛泽东为保证党和国家的安全而对领导体制提出的重要建议。毛泽东还提出设国家副主席的问题。他在宪法草案的最初稿上批示:设副主席一人,主席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副主席代理之。后来,他又在草案四读稿上批示:副主席受委托得代行主席部分职权,此点必须加入。这些内容都写入了宪法。他说:资本主义国家的总统可以解散国会,我们的主席不能解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反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倒可以罢免主席。国家主席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来的,并服从于它。”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国家主席这一条,是毛泽东提出并再三坚持的。

关于草案对人民的政治、经济、文化权利的各种保证, 《说明》认为,这些保证都是我国政府过去几年所已经开始实现的;但是我国还处在过渡时期,所以草案对这些保证的规定都说明是在逐步扩充中” 。这一点,毛泽东后来也作过解释,他说:我们的宪法是过渡时期的宪法。我国的各种办法,大部分是过渡性质的。人民的权利,如劳动权、受教育权等等,是逐步保证,不能一下子保证。宪法草案关于国家民主化的规定,体现了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的原则,体现了国家民主化的过程性。 

  第三个问题是: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最新评论

Archiver|红色中国网

GMT+8, 2024-5-19 21:01 , Processed in 0.018298 second(s), 12 queries .

E_mail: redchinacn@gmail.com

2010-2011http://redchinacn.net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