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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的历史不容篡改(八)

2013-4-29 22:38|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2009| 评论: 0|原作者: 水陆洲|来自: 东方红网

摘要: 毛泽东的历史不容篡改(八)时间:2013-04-16 17:34来源:来稿选登作者:水陆洲点击:457 次(八)“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第一部分原文摘录原书第九章论述了毛泽东关于创立新中国一部宪法的活动。这一章可以分为三节来读。第一节中共中央决定召开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九五二年十二月一日,中共中央在《关于召开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通知》中说,为了充分准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中央决定于一九五三年二月五日召开党的全国代表会议 ...

   三月初,毛泽东修改审定了《宪法草案初稿说明》,并署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起草小组的下款。这是一篇重要文献,比较集中地反映了毛泽东和他领导的小组起草宪法的指导思想。共分五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宪法草案从法律上保证实施过渡时期的总路线。《说明》写道:宪法的基本任务,就是要从国家的制度、国家的权力和人民的权利等方面作出正确的适合历史需要的规定,使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的完成获有法律上的保证。宪法草案的主要努力,首先用在这个目的上。宪法草案分析了我国现存的各种生产资料所有制,并且分别规定了国家同这些所有制的关系。作出这些规定,就使我国的宪法区别于一切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以及我国自清末以来的历次宪法。这些宪法都不敢涉及社会制度方面,而其实宪法的基本任务总是维护某种社会制度。这些规定与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基本上相同,但也有一个重要的差别,就是我国还处在过渡时期,资本主义所有制还有一定的合法性。宪法草案不限于描写已经完成的东西,也描写了没有完成但已开始实施的东西。从这一点上说,宪法草案有某种程度的纲领性;但是在整个宪法草案中,没有任何现在还没有开始实施的东西。因此它仍然是宪法,而不是理想的描写。 

  第二个问题是:宪法草案从法律上保证发展国家的民主化。《说明》指出:国家的社会主义化从根本上保证国家的民主化。同时国家的社会主义化也要求国家的进一步民主化。宪法草案关于国家机构和人民权利的各项规定从法律上保障了国家民主化的发展。”“草案规定,我国实施自下而上的代表大会制。人民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政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国务院作为国家管理机关,同时选出自己的执行委员会(即常务委员会。——引者注)作为国家政权机关的日常工作机关。国务院不但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而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也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这种既彻底民主而又不互相掣肘的制度,是任何资本主义国家所没有和不能有的。这种制度反映我国广大人民的政治上的统一。《说明》特别讲到国家主席问题,是这样写的:草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制度,也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和我国历史上的总统制完全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全国人民团结一致的象征。他既不是立法的也不是行政的首脑,并不具有特殊的个人权力,但是依靠他的地位和威信,他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和国务院提出建议,或召集最高国务会议,因而向国家作出他的贡献。” 

  为什么要设国家主席?毛泽东作过这样的解释:为保证国家安全起见,设了个主席。我们中国是一个大国,叠床架屋地设个主席,目的是为着使国家更加安全。有议长,有总理,又有个主席,就更安全些,不至于三个地方同时都出毛病。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出了毛病,那毫无办法,只好等四年再说。设国家主席,在国务院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之间有个缓冲作用。国家机构设国家主席,这同党中央领导班子分一线、二线和当时正在酝酿的党内设副主席和总书记,是出于同样的考虑。这是毛泽东为保证党和国家的安全而对领导体制提出的重要建议。毛泽东还提出设国家副主席的问题。他在宪法草案的最初稿上批示:设副主席一人,主席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副主席代理之。后来,他又在草案四读稿上批示:副主席受委托得代行主席部分职权,此点必须加入。这些内容都写入了宪法。他说:资本主义国家的总统可以解散国会,我们的主席不能解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反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倒可以罢免主席。国家主席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来的,并服从于它。”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国家主席这一条,是毛泽东提出并再三坚持的。

关于草案对人民的政治、经济、文化权利的各种保证, 《说明》认为,这些保证都是我国政府过去几年所已经开始实现的;但是我国还处在过渡时期,所以草案对这些保证的规定都说明是在逐步扩充中” 。这一点,毛泽东后来也作过解释,他说:我们的宪法是过渡时期的宪法。我国的各种办法,大部分是过渡性质的。人民的权利,如劳动权、受教育权等等,是逐步保证,不能一下子保证。宪法草案关于国家民主化的规定,体现了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的原则,体现了国家民主化的过程性。 

  第三个问题是:宪法草案从法律上加强各民族的团结。中国是一个由五十多个民族组成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在中国境内各民族逐步汇合成为伟大的中华民族,在经济上、文化上、政治上都有着密切的联系。《说明》指出:草案在序言和总纲中确定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享有自由平等的地位,结成友爱互助的大家庭,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和压迫,禁止分裂各民族团结的行为。这是我国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关于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这在《共同纲领》中已经作了原则规定。而宪法草案对于民族自治区域作了专门的详细的规定。按照这些规定,各种不同级别的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机关,一方面是我国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一部分,和普通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一样,受中央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另一方面,却享有普通国家行政地方机关所没有的特殊权利。宪法草案对民族区域自治和各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都比《共同纲领》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第四个问题是:宪法草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说明》指出:一九四九年《共同纲领》起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宪法的作用。《共同纲领》在过去几年的历史实践中证明是完全正确的。但是,它的一部分内容带有浓厚的时间性,已经完全实现,例如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而不需要继续规定了;一部分内容则在新的形势下需要以新的规定代替旧的规定;一部分原有的规定过于简单,在宪法上需要作出比较详细的具体的规定;另有一部分原有的规定,在宪法上则需要加以简化或省略。宪法草案在起草的时候充分利用了《共同纲领》,所以草案的序言说,宪法是以《共同纲领》为基础,而在内容上有新的发展。”“宪法草案保留了《共同纲领》中关于我国国家性质、人民民主制度、人民权利、民族政策各方面的各种基本原则,而作了充分详细的规定。《共同纲领》中的经济政策的原则,一部分仍然有效,一部分已经过时,宪法草案抛弃了那些已经过时的原则而作了新的规定,这中间最重要的就是关于实行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各项规定。” 

  第五个问题是:关于宪法草案在结构和文字上的特点。《说明》指出:宪法草案的结构和文字力求简明。草案只分四章,凡是可以在这四章中规定的,都不另设专章。关于宪法的总任务(也就是过渡时期的总任务)、宪法产生的基本背景和实施宪法总任务的条件,都写在草案的序言里。宪法草案的条文不足一百条,字数连序言不足一万字。这在各国宪法中要算是比较短的一个。这样简要,不但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凡是可以由普通法律规定的东西一般无需列入宪法。而且由于第一,我国既然处在过渡时期,宪法的许多规定必须具有充分的灵活性,以免在实际生活的迅速发展中变得不适用和成为障碍;第二,我国人民对于实施宪法还缺少必要的经验,政治生活中的许多细节,还需要在实践中逐步得到结论,不可能也不应当过早地作详细的规定;第三,人民对于宪法既然还缺少经验,宪法愈繁杂人民也就愈难了解。《说明》又指出:宪法是必须在全国人民中间普遍宣传和普遍遵守的,因此条文固然要尽量简单,文字尤其要尽量通俗。从这个观点出发,宪法草案的文字完全用白话写成,凡是可以避免的难懂的字眼,一律加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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