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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的历史不容篡改(八)

2013-4-29 22:38|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2019| 评论: 0|原作者: 水陆洲|来自: 东方红网

摘要: 毛泽东的历史不容篡改(八)时间:2013-04-16 17:34来源:来稿选登作者:水陆洲点击:457 次(八)“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第一部分原文摘录原书第九章论述了毛泽东关于创立新中国一部宪法的活动。这一章可以分为三节来读。第一节中共中央决定召开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九五二年十二月一日,中共中央在《关于召开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通知》中说,为了充分准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中央决定于一九五三年二月五日召开党的全国代表会议 ...

第二部分对原文的评论

关于毛泽东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的活动,原文的论述是正确的。

《七十年》在论述了第一部宪法制定之后,还指出:根据宪法规定的原则,在政治领域进行了多方面的建设,主要有:(一)人民政协继续发挥作用;(二)法制建设继续发展;(三)民族区域自治的发展;(四)军队革命化、正规化、现代化建设。

但是,原文说:“六十年代后期中国的政治生活出现了严重的曲折。”很明显,这句话是指的六七、六八、六九年的文化大革命活动。这种观点是由作者的根本政治立场决定的。

一九七五年,根据新的革命实践经验,在毛泽东的主持下曾经对宪法作过一次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是:

(一)记载了我国人民英勇奋斗的光辉历史。“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我国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就是我国人民从一百多年来的历史经验中得出的结论。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又规定:“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由于不设国家主席,对一九五四年宪法关于国家机构的规定,作了相应的修改。

(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工农兵代表为主体。又规定了无产阶级专政的对象和政策。规定了农村人民公社和实行革命三结合的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

(三)修改规定了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又规定了公民的各项民主权利,其中特别规定了各兄弟民族和妇女的权利。修改还规定了人民群众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同时,第二十八条增加了公民有罢工自由的内容。

(四)一九五四年宪法提出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的社会主义改造任务,已经基本完成。修改充分肯定了我国人民取得的这一伟大胜利,规定我国现阶段主要有两种所有制,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修改对于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对于人民公社社员可以经营少量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也作了规定。修改重申了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规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以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五)修改将“中国永远不做超级大国”写上了宪法。 

一九七八年,毛泽东逝世以后,在华国锋主政时期,又对宪法进行了一次修改。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

在宪法序言中,记载了伟大领袖和导师毛泽东主席的永垂不朽的历史功勋。

宪法在序言中规定了全国人民在新时期的总任务:“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开展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在本世纪内把我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

序言中具体地和完备地表述了我们的革命统一战线的广阔范围。

第一,为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而奋斗,就必须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宪法修改草案在总纲中增加了这样的条文:“国家坚持社会主义的民主原则,保障人民参加管理国家,管理各项经济事业和文化事业,监督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关于国家机构,在健全选举制和加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能、加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能方面增加了一些具体的规定,以利于进一步提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使它们能够更加有效地行使人民赋予的国家权力。关于公民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民主权利也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对于各项公民权利的物质保障,要在国家的指导下,靠国营企业、人民公社、集体企业、人民团体和人民群众自己共同努力,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加以扩大。

第二,宪法修改草案对有关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条款,作了较大的修改,提出了必不可少的严格要求。这些要求当中,最根本的一条,就是联系群众。

第三,宪法修改草案还规定了强化人民的国家机器,加强对敌人的专政。

第四,根据新时期的总任务,对于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高速度地发展社会生产力,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五,宪法对文化建设给予了充分的注意。

总的来说,这次修改宪法,虽然是在打着“反对‘四人帮’”的旗号下进行的,但修改的内容还是继续坚持了毛泽东的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路线。

这次宪法修改的报告虽然是由叶剑英作的,但是,原文认为对它不值一提,只说“从一九八二年以来,根据新时期的实践经验,我国宪法经过几次修改,但仍然是建立在一九五四年宪法的基础上的,是一九五四年宪法的继承和发展。 

一九八二年以来,对宪法进行了多次修改。《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这样频繁修改,不利于国家的稳定、政治的稳定,不利于人心的稳定和社会的稳定。现在有好些人在议论:不知道三年、五年、十年以后的中国会是什么样儿!至于修改的内容就不在这里讨论了。

阅读本章建议学习《毛泽东选集》第五卷以下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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