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长庆油田采油二厂不给工伤职工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 ... ...
上访材料
上访人刘永宏,曾用名刘永红,男,汉族,生于1971年2月1日,中专文化程度,原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油厂采油三区职工,住庆城县原测井基地东九栋。 上访请求
请求按照国家政策[1996.266《企业工伤试行办法的通知》第32条]落实上访人的工伤保险待遇 事实与理由 1990年上访人是驿马技校的一名学生,同年9月6日被安排到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油厂岭南作业区采油十七队进行实习。同年10月1日下午3时许,上访人在实习期间,与师傅闫金花共同值班巡线途中,不慎掉入约12米深的隐蔽水洞中,当场致使上访人受伤昏迷,呈休克状态。经长庆石油职工医院诊断为:左额硬膜外血肿、脑挫伤、左侧肩关节脱位,右肘肘关节粉碎性骨折。后因上访人伤伤势严重,被转送到西安市西京医院进行治疗。住院期间上访人于 综合以上所述:上访人向政府提出疑问?国家劳动部1996年8月22日发布了【1996.266 《企业工伤试行办法的通知》】第32条明确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在执行劳动教养期间或者入监服刑期间,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发给。企业拒不执行国家政策政府就不管了吗?劳动仲裁裁决书上清楚的阐述了单位没有给上访人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上访人失去了诉权,只能通过上访这条路维护自身权益,但是并不影响落实国家政策,如果单位不违法解除上访人的劳动关系,致使上访人本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不能享受,就不会有后面这一切事情发生,上访人是1990年10月1日受的伤害,长庆油田采油二厂1993年5月9日,1993年6月7日依据1953年劳动部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给上访人认定了工伤。1996年劳动部颁布了《企业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5月12日,长庆石油勘探局技术监管环保处依据国家政策又为上访人认定了工伤并且上访人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据上访人所知,同一监狱服刑人员,华煤集团的工伤员工和上访人相同都被工伤致残,入监服刑两次,工伤待遇华煤集团还继续负担,像这样的例子在甘肃省有很多,为什么国家政策在别人面前是国家政策,在上访人面前就什么也不是了。难道上访人就不是中国的合法公民吗?长庆油田采油二厂以劳动仲裁为依据,不给上访人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但是背后又向上访人提出赔偿,他们也觉得理亏,造成现在的结果,都是由于采油二厂之前违法解除上访人的劳动关系所造成,企业违法在先,劳动仲裁在后。采油二厂在上访人入监服刑(2006年1月16日)只是停发上访人的工伤保险待遇,2007年11月9日国家劳动部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工伤保险条例》废止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采油二厂钻法律的空子,于2007年的12月份解除了上访人的劳动关系,难道这不是一种违法行为,通俗的讲,什么时候的事情用什么时候的法律处理,采油二厂和庆城县人民政府用今天的法律处理昨天的事情,庆城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不按照国家政策裁决,给了企业不给上访人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借口,上访人的伤是在单位受的,又不是在监狱受的,单位凭什么说上访人不是工伤。上访人不相信在这个法治社会有冤无处伸。上访人强烈要求按照国家政策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上访人:刘永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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