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 告 人(申请人):刘永宏,曾用名;刘永红,男,汉族,生于1971年2月1日,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人,住庆城县长庆油田测井基地东9栋3-602室。电话 15682905636 被控告人:庆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赵乾敦.书记员,王侠. 控告案由:针对被控告人在仲裁控告人刘永宏被甘肃省长庆油田分公司采油二厂解除劳动合同,经庆城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后下达庆劳仲裁案字(2011)11号枉法裁定,并给控告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向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纪检、监察提起控告。 控告请求: 1、请求劳动社会保障部纪检、监察责令甘肃省相关部门对庆城县被控告人失职、渎职,枉法裁决立案查处。 2、同时承担的国家赔偿责任。 3、回复处理结果。 根据《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家公务员法相关规定,结合劳动仲裁法法规规定,结合上述法律法规,综上本案事实控告如下: 控告人1990年9月6日到采油二厂岭南作业区实习,同年10月1日下午3时许,在上班巡线途中,掉入约12米深的隐蔽水洞中,后经长庆石油勘探局职工医院诊断为:左额硬膜外血肿,脑挫伤,左侧肩关节粉碎性骨折,右肘肘关节粉碎性骨折。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诊断为颅脑外伤术后颅骨缺损及右肘关节松解术,左肩关节融合术后功能受限。1993年6月下达(93)8号控告人按照工伤处理的批复,1999年5月12日长庆油田安全环保科出具的工伤证明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据附后。 申请控告人申请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不成立,但被控告人却将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程序不合法为由,已超过申请人诉求范围,本案控告人工伤发生时间1990年10月 1日,工伤确认时间为1993年6月3日,另有长庆石油勘探局在1999年5月 12日出具编号为157号工伤证明。 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时间为1996年8月12日,第十一条,劳动行政部门按照企业工伤报告,或者职工工伤待遇申请后,应当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在七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据此规定本案中工伤认定程序违法是第二采油厂的责任与控告人无关,由此被控告人弄虚作假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显而易见,应予立案追究。 综上所述: 特请劳动社会保障部纪检、监察责令,甘肃相关部门,依据《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九项)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 控告人:刘永宏 联系电话:15682905636 附:相关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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