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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人为什么应该争取罢工合法化

2013-5-31 23:41| 发布者: 刘杰| 查看: 1092| 评论: 1

摘要: 罢工合法化能大大减少当前中国罢工随时可能面临的任意暴力打压,使罢工更持久坚韧。具体来说,罢工合法化能大大提高统治阶级打压工人罢工的“成本”和顾虑,使现有群众组织得以帮助罢工突破现阶段斗争策略运用空间极为有限的瓶颈。
秋火

笔者支持全中国工人争取罢工合法化,至少意味着:争取罢工权入宪(参考1975、1978年宪法[1]),立法保障“警察不得打压罢工”“不得因罢工解雇工人”——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可研议提出劳动法修正案草案)。首要理由在于:

罢工合法化能大大减少当前中国罢工随时可能面临的任意暴力打压,使罢工更持久坚韧。具体来说,罢工合法化能大大提高统治阶级打压工人罢工的“成本”和顾虑,使现有群众组织得以帮助罢工突破现阶段斗争策略运用空间极为有限的瓶颈。港台一些工人罢工之所以能持续很长时间——例如刚刚过去的长达40天的香港葵涌码头工人罢工,以及去年更长达三个月之久的台湾华隆纺织工人罢工,固然根本因为工人本身力量和决心坚强,但罢工合法环境也很重要,更令多种群众组织能公开参与罢工并协调策略。目前国内初步有一些劳工NGO组织和关注工运的草根团体,也有努力为工人维权的官方改良工会,但组织在岗工人的罢工却几乎仍是现有政制法律的大忌[2]。

2010年夏天笔者混迹岭南劳工活动圈子时碰到一种奇怪的批评:某些工人服务者认为至少珠三角地区,“罢工已经很自由了”,言下之意是工人争取罢工自由已是“多此一举”。他们在谈话中还暗示:争取罢工权仿佛是“自由派才热衷的”,而我们左边的工人服务者“不应该跟着自由派瞎掺和”。本文附件一“近年罢工被打压的负债表”[3]却强有力说明了:包括资本家及官府的资产阶级任意暴力从2010至今都没有减少,地方当局只是由于特定原因才有条件、有选择、有限度、有目的地容忍罢工存在,即使同一罢工开始时被容忍、也难保它后来影响扩大时不被镇压,而且这些暴力随时可能发生,那些劳工活动者所谓的“罢工自由”处于很不明确、随时可能被上峰收回的灰暗状态(具体分析详见本文附件二[4])。

某位国内工运的门外汉更荒唐:“工人斗争的水平跟阶级斗争的残酷成正比,这是优胜劣汰在人类社会的复制”,以为打压残酷才导致了高水平的工人斗争。中国罢工频密、激烈的真正根源却是:大工业的高度密集发展,资本在生产过程中的超级压榨,工人在市场力量对比中的筹码,以及工人抗争经验的大量口耳相传等;残酷打压罢工的暴力反倒多半是阻碍罢工升级进步的重要原因之一。中国工人经几十年无数流血牺牲才换取了很有限且不稳定的“罢工自由”——很大程度上正因如此——才是罢工水平持续提高的主要原因之一。不过,这种换取是在客观意义上说的,即工人的无数反剥削的罢工斗争,迫使统治阶级对工人罢工本身默默地退让、改为有限容忍,中国工人至今没有把“争取罢工自由”作为自己自觉的主观要求,做有系统的争取。罢工权的缺乏、尤其是工人群众团体无法公开自我组织罢工,仍根本限制了罢工水平。

因此,自觉有系统地争取罢工自由,更有助于提升工人斗争水平。诚然,即使做到罢工合法化,也不能完全保证罢工不再受打压,但却相当程度上给反罢工势力造成更大“成本”和顾虑,给工人行动更多支持。例如,罢工工人如果借助罢工自由条款到法院控告警方,配合正在进行时的罢工斗争,不仅能给警方带来官司麻烦,更会给罢工斗争带来有力的社会舆论支持。这就是为什么资本统治阶级及其爪牙那样害怕、仇恨、乃至千方百计歪曲污蔑罢工合法化的原因!

罢工合法化有助于工运合法化。后者将广大工人落后阶层吸引到阶级斗争中。一百年前,俄国的革命工运领袖列宁就指出:

“工人运动的合法化必将有利于我们社会民主党人。这种合法化将把工人中某些阶层,特别是落后的阶层吸引到运动中来,会有助于震动那些社会党人鼓动家们不能很快震动而且也许永远也震动不了的人。工人们一旦被吸引到运动中来,关心起自己的命运问题,他们就会继续前进。合法的工人运动只会成为社会民主主义工人运动的新的、更广泛的基础。”[5]

第二,在自觉争取罢工合法化的过程中,工人能够大为提升自己的斗争意识与阶级自信。有些假冒极左口吻的蠢人试图让人们相信:主张罢工合法化,等于让工人乖乖地静等上层的法律恩赐、乞求统治阶级自动保障罢工。可是,如果工人要求罢工合法化是罢工中适时附带提出的,难道这也是“静等统治阶级的法律恩赐”?事实上,即使现在国内很有限、很不稳定的罢工宽松局面,也是统治阶级在工人多年反抗后才有所退让的结果;直到近几年,对罢工的任意暴力打压仍然很多,甚至越来越频繁和恶劣,这又正因为工人仍没有明确有力地争取罢工自由、迫使官府公开明确退让。

相反,假设工人自觉争取罢工权,把这些要求适时地[6]结合到日常反剥削斗争中,进行大胆坚定的抗争,将有利于提升斗争意识。如果统治阶级因工人反抗有所退让,自然能鼓舞工人行动的自信;如果统治阶级反而因此打压此类抗争,却恰恰更有力地教育工人:政府就是资本家的帮凶和代理人,我们不但要与个别资本家做斗争,还要反对资本家代理人的整个资产阶级!这样,就使日常反剥削斗争有了政治斗争意义,成为自觉的阶级斗争;使个别的特定的反剥削的罢工,联系全中国工人大众的共同利益;争取罢工自由的诉求将与全国各地工人强烈共鸣,加速工人大众的觉醒。

当然,如果工人还不具备在斗争中提出罢工合法化的觉悟,那么日常生活中与工人探讨有关问题:例如讨论工人在罢工中的工作权和人身安全,现有劳工法律的相应欠缺和原因,讨论国际工运史上争取罢工权的经验、法律保护罢工权的利与弊等等,启发工人争取罢工自由的觉悟,为帮助广大群众为此斗争做思想准备。这又何错之有?

第三,正因为资产阶级统治下无法完全实现罢工合法化,通过斗争过程,更能让工人觉悟到要靠本阶级力量建立劳动人民当家做主的政制,才能釜底抽薪地落实这一改良。

有的人认为,资产阶级统治下不可能真正依法保障罢工自由,所以没必要争取罢工合法化;还有的人反而说:“这些好是好,就怕到时‘依法保障’更多,工人更容易被法律束缚头脑和手脚”。这些观点都是“真诚善良的、却对工运一无所知的左派教条”。事实是:即使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罢工权法制,“普遍的作用(仍然)是处处约束罢工、给罢工工人制造麻烦,根本不能真正保障罢工自由”,至今欧美罢工法制也没能从根本上束缚罢工——越来越多工人不顾法律限制冒险进行“野猫罢工”[7]。所以如果认为“不能幻想资产阶级统治下真能依法保障”这些改良,那完全没错。

但却不能因此认为工人不需要争取这些改良,不能因为这类“盾牌”的防御力不够就彻底抛弃它,更不能因此放弃这些能帮助工人提高政治斗争意识、启发工人阶级走向根本变革的“火种”。如果工人是凭自觉大胆行动争取并捍卫罢工自由,那么如此争取到的罢工合法化,本身就是工人凭自己觉悟和行动争取来的、是工人自身力量的延伸,而不是“工人力量之外的东西”,恰恰更有利于革命者借此打破工人对法律的幻想。以国际工运史为参照,除非有真实的革命威胁,否则统治阶级几乎不可能把罢工权主动“赐予”工人[8],目前中国工人只有凭大胆自觉行动才能争取罢工权;即使罢工权能够入宪,仅凭法制辅助、却没有坚决有力的工人行动做主力,资本爪牙还是会给罢工“找茬”趁机打压。

最后、并非最不重要的理由是,工人如果大胆坚决争取罢工权,将鼓舞各行各业的劳动群众,引领一般市民大众要求民主自由的渴望,既为工人斗争赢得广泛社会支持,更使“工人可以作社会大众争取权利的先锋”[9]。由此,中国工人将认识到自己领导社会解放、改天换地的重大潜力,向争取普罗大众民主的工人革命更进一步。


2013年5月30日



2965.


[1]1975年宪法第28条规定:“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1978年宪法第45条再次强调并补充:“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1980年9月全国五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修改1978年宪法第45条的决议案,取消了原有的“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但关于罢工自由的规定没有取消。直到1982年通过的新宪法中,才取消了“罢工自由”的规定。——据资产阶级改良主义法律专家常凯写的《论中国的罢工权立法》,2001,链接:http://www.youth-sparks.com/bbs/viewthread.php?tid=3578

[2]烟台澳利威工会运动是一个比较罕见的个例,2006年10月在罢工中成立的烟台澳利威工会表现出罕见的工人自我组织性,他们抱着对全总的改良主义幻想建立了工会,但多少保持着基层工人的抗争性,2007年3月该工会发起领导了一次工人罢工,成功争取到了资方续签工人合同等工人诉求。这可能是当代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由合法工会公开发起领导的罢工,在已知的工人斗争中这样的例子也非常少见。另外,少数罢工中可能也有一些半秘密或秘密的工人组织领导,但由于组织水平很低,实际上算不上充分的组织(例如在2012年5月7日云南曲靖市一汽红塔汽车厂三千多工人罢工中有老工人利用国企体制中的“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公开信,例如在南方越来越多工人罢工中,工人利用博客发布罢工的公开信,但是这些公开信有多大的代表性以及能够多大程度把握全盘工人斗争,从严谨的阶级斗争观察角度来说值得怀疑)。
上述这些特例都凸显出包括合法工会的各种群众组织难以参与领导罢工的普遍窘境。关于工人组织问题有待另篇专门再议。

[3]见笔者汇编的专帖《负债表:近年中国罢工被打压情况的汇总》(附件一),供读者研究、讨论。http://www.youth-sparks.com/bbs/viewthread.php?tid=3632

[4]秋火:《从中国工人罢工的现状与当局有限容忍的原因,谈为什么要争取罢工自由》(附件二),原发表于2010年12月15日:http://bbs.xinminnews.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458
节选自我三年前以“龚先湛”笔名发表在“红鼹鼠”博客谈论争取罢工自由的长文。三年前写的,只节选不修改。

[5]列宁:《彼得堡的罢工》(1905年1月21日),原载于1905年1月24日《前进报》第3号。出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9卷第174—177页(中文版《列宁全集》第9卷)。 https://www.marxists.org/chinese/lenin-cworks/09/031.htm

[6]笔者主张“适时地”把这些要求结合到一般日常斗争中,反对不顾一切时机场合地随意提出。所谓适时是恰好有所关联时,例如在罢工发生时,有警察到场威胁时,有资方恐吓威胁要开除参与罢工的工人,这些场合都适宜提出立法保障罢工自由的主张,因为“反对因罢工解雇工人”“反对警察打压罢工”都是罢工合法化的应有之义。

[7]参见秋火:《保障罢工自由:西方罢工法制的三个主要经验》,原作于2010年12月15日,2013年3月21日改定。http://blog.sina.com.cn/s/blog_7c4b01ad0101jsrr.html

[8]参见注[7]文第一节关于1930年代美国工人罢工和“国家劳资关系法”的论述。

[9]见此文的政治结论:陈普劳:《再论台湾「全国关厂工人连线」抗争》,2013年5月28日修定。
http://blog.sina.com.cn/s/blog_cbe8fd680101kg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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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艾兴锋 2013-6-3 20:34
我认为这是一个非常正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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