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7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毛泽东定为1级工资,每月6496元(1965年3月调整为4048元),由中央警卫局财务处发放。江青的工资为文艺2级,相当于行政8级,每月2875元。
刚实行工资制的时候,毛泽东的警卫员李银桥草拟了一个《首长薪金使用范围、管理办法及计划》,把毛泽东、江青工资的开支分列为:主食(450元)、副食品(120元)、日用品(15元)、杂支零用(18元)、房租费(4963元)、党费(20元),两个女儿李敏、李讷的读书和生活费(每人每月25元)、李云露(江青姐姐)生活费(30元)等8个项目,请毛泽东、江青阅示。可见,工资的最主要开支为伙食费(主食、副食品共570元)。
1962年以前,毛泽东一家没有订制收支报表。但是毛泽东身边某些工作人员趁随他外出活动时无偿索取地方财物,买东西走后门不给钱或少给钱。1962年春天,毛泽东对此作出批评,清退了个别有贪污渎职行为的工作人员。对身边工作人员的多吃多占,毛泽东拿出自己的稿费赔偿,共赔2万多元。由此毛泽东建议,对自己一家的收支认真填写报表,每个季度向中央警卫局财务处上报。
毛泽东的生活费收支报表(现存中央档案馆)共42本,内容为1962年到1975年(缺1974年)的月度报表、季度报表、年度报表。其中1968年8月以后的是与江青分开,独立上报的。
1968年1月,毛泽东的家庭生活收支账如下。收入:上月接转1409545元,毛泽东工资4048元,江青工资243元。支出:月房租费12502元,送王季范、章士钊440000元,1967年12月和1968年1月(两个月)党费4000元,日用消费品9296元,液化气96元,伙食费共6591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