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5年5月17日毛泽东在一份关于冤案的请示报告上批示:“过去一切污蔑不实之词,应予推倒。” 1972年针对当时对于一位老干部的逼供情况,他严厉地问道:“这种法西斯主义的审查方式是谁人规定的?应予废除。” 去年,我国政法战线的领导人还曾经正确指出:“决不能让违法乱纪的干警逍遥于法纪之外,决不能让受了委屈的群众伸张不了正义。” 我国法律也是明文禁止刑讯逼供的: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检察官不得有“刑讯逼供”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法官不得有“刑讯逼供”的行为,同时三个法律都规定有刑讯逼供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是刑讯逼供为什么还屡禁不绝呢? 我想: 是我们有的司法人员的“无能”所致!是低下的素质使然。 是对于自己从事的职业原则和知识的孤陋寡闻,是愚蠢和愚昧的体现! 是对于正当人权的蔑视,是残酷、残忍和狠毒的反映! 是对我国宪法和法律、对“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公然对抗! 这些人是“人民利益至上”吗?是“党的事业至上”吗?是“宪法至上”吗? 否!在这些人的眼里,上边的一个至上也没有! 他们是个人利益至上!是自己权威至上!是自己满意、高兴和快乐至上! 当然,刑讯逼供,可能也与地方领导急于破案,尤其是“限期破案”有一点关系。急于破案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因为自己管辖的地方发生了案件,尤其是大案、要案,说不着急,那是假的,因为直接影响“政绩”。但是光着急,非但没有用,反而坏事,还不如与司法机关的同志们一起,走共产党历来倡导的群众路线,实行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办法,深入群众,调查研究,使案件早日侦破。 “有错必纠”是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优良传统。 明知错了,死不承认,还赖账,不是共产党的做法,不是人民政府办事的作风。 孔子竟然说:“君子之过,如日月之食焉。过也人皆见之,更也人皆仰之。”(论语·子张第十九)难道共产党人还不如两年前的孔子不成? 对于发生的冤假错案,本来就已经给当事人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了,可是有的人就是受“官无悔判”传统恶习的影响和毒害,迟迟不愿意改正错误,不尽快弄清事实真相,给当事人一个讲究逻辑和合乎情理的说法或者证据。 (接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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